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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广告服务合同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乙方:

【】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现因为经营需要,拟委托有实力的机构从事【】广告策划及其他活动广告服务;

2.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备广告业的从业资质,愿意并有能力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广告策划服务及其他活动广告服务;

3.甲乙双方已经就上述有关事项达成意向。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订立本合同信守执行。

一、委托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依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要求从事【】广告策划及其他活动广告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依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要求从事【】广告策划及其他活动广告服务。

1.2广告服务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3甲方委托乙方的广告服务的具体要求和内容见附件【】。

二、委托要求

2.1乙方应按本合同及甲方要求完成广告设计方案制作和计划进度表;在甲方规定日期内完成广告创意脚本制作;

2.2乙方应按本合同及甲方要求完成广告样稿或样带、文案、评估、分析等广告服务工作;

2.3乙方应按本合同及甲方要求完成广告服务全部制作工作并提交甲方验收;

2.4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时间要求,按时完成有关工作。

三、合同价款及支付

3.1服务费

合同项下广告服务的月服务费为人民币【】(RMB【】)元,广告服务期限内,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RMB【】)元,并根据甲方对乙方服务质量评估得分确定甲方实际应付的服务费总额,由甲方按季度支付,具体评估方式和标准详见附件【】。

如无其他明确约定,上述金额为含税价格,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费用(详细内容见附件【】)。

3.2第三方费用

3.2.1如甲方需乙方提供电视或影片拍摄服务,则乙方将按电视或影片拍摄第三方供应商净价的【】%收取服务佣金(含税)。

为免生疑问,“净价”系指第三方供应价减去甲方从相关供应商接受的任何折扣和优惠。

服务月费不包含本款所规定之服务报酬。

3.2.2甲方没有责任向乙方支付在条款3.2.1以外的任何其他的服务佣金,除非甲方另外书面同意。

乙方因直接或间接代表甲方就提供服务向供应商订购,由此接受供应商的任何折扣、佣金或任何利益,乙方无权享有,应将该等利益转交给甲方。

3.2.3除服务月费外,凡所涉及发生的第三方费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演员模特出场费、著作权转让费、许可证费、邮寄运输费、材料购买制作费用以及因甲方特别指定工作所产生的乙方人员差旅费等非乙方直接人员成本),甲方按甲方确认的第三方实际发生之成本数据实支付,具体的第三方费用清单见附件【】。

乙方不再另收取服务佣金,但如需乙方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则甲方应在第三方费用成本净价基础上另支付乙方相应的发票税金。

发票税率为【】%,如遇法律法规的税率调整,将及时更新调整。

3.2.4对于第三方费用的定价,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设立日常化的高中低三档的第三方价格做为执行参考。

3.2.5甲方实施发票检查机制,有权对第三方杂费发票进行检查,一经发现作假,甲方可取消乙方广告服务资格,并立即终止本合同,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3双方每季度结算一次。

双方按每季度甲方对乙方广告服务质量评估结果、甲方签署的验收合格单、经甲方确认的第三方费用清单等进行结算,并签署结算确认单。

3.4双方完成结算后乙方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甲方应在收到上述发票并确认无误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笔款项。

3.5甲方采用以下第【】种支付方式(

(1)支票;

(2)现金;(3)转帐)。

3.6乙方的帐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

帐户名称:

【】

帐号:

【】

乙方如需改变其帐户信息,应提前十(10)日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通知信息而使甲乙双方遭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7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负有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之责任的,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

3.8对于本合同涉及的所有税费,均应按照有关税收的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但本合同总额中包含的甲方应缴纳的税费仍应由乙方代为缴纳。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4.1甲方的权利义务

4.1.1按期支付广告服务费;

4.1.2甲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要求乙方制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

4.1.3甲方应根据乙方书面通知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用于乙方办理有关的行政登记、备案和审批手续,乙方的通知应至少提前五(5)个工作日提出并应列明所需文件明细;

4.1.4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素材和有关背景资料及其他协助;

4.1.5对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及时进行验收,提出修改意见;

4.1.6检查、监督乙方的工作情况;

4.1.7其他有关的权利义务。

4.2乙方的权利义务

4.2.1乙方有权依据合同规定获得相应的费用和报酬;

4.2.2乙方保证其设计并制作的广告及其广告服务的内容和表现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4.2.3乙方负责本合同项下设计和制作广告所涉及的相关行政登记、备案、审批手续;

4.2.4乙方应该依据合同的规定独立完成广告的创意和设计,保证创意思路和设计方案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4.2.5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广告的设计制作,保证广告的创意及制作效果符合甲方要求;经甲方认可的脚本、草图等资料一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制作完成的广告应符合上述资料的要求;

4.2.6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完成有关工作;

4.2.7广告设计方案及创意说明一经甲方签字认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制作内容进行任何变更,因擅自变更造成的费用增加、延误、错误或其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此受到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4.2.8在甲方对设计方案签字认可前,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对创作内容进行修改,直至甲方满意;

4.2.9自行承担广告设计和制作、广告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因为广告服务工作而与第三方发生的法律责任;

4.2.10组成专职团队提供7×24小时响应服务,专职团队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人;设立常驻甲方的落地服务团队提供即时响应服务,落地团队人员数量不得少于【】人,且落地团队常驻甲方服务的人员中必须配备一名客户总监级人员;乙方应保持专职团队和落地团队的稳定,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团队成员;如甲方对乙方团队成员不满意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更换合格人员。

4.2.11定期与甲方就相关广告服务事宜进行沟通和磋商,每月提交广告服务工作的实际完成情况表。

4.2.12提供涉及第三方服务的备查凭证,每个季度向甲方提供汇总材料及全套复印件。

4.2.13定期完成所作作品的季度编汇工作,并制作书面成品【】份,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个工作日内提交。

4.2.14对于具体广告创意、设计和制作,应根据不同需求情况,在标准时限或应急时限内完成相应操作,时限约定详见附件【】。

4.2.15其他有关的权利义务【】

五、验收

5.1广告服务过程中,乙方应定期将阶段性工作成果提交甲方验收,甲方验收合格的,应在阶段性验收单据上签字确认。

5.2广告服务过程中,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时间表,在有关工作完成后将有关工作成果提交甲方验收,甲方验收合格的,应在验收单据上签字确认。

5.3广告服务过程中,经甲方验收合格签字认可的设计方案、创意说明、草图、脚本、确认的样稿、样带等资料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判断乙方工作成果是否符合本合同规定及甲方要求的依据和标准。

5.4甲方应在乙方将有关工作成果提交验收后【】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验收合格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

如验收不合格,甲方应在验收期满后【】日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在【】日内完成修改。

如乙方未在【】日内完成修改,或修改后的工作成果仍不符合合同及甲方要求的,视为乙方未能完成广告服务工作。

5.5因验收不合格造成乙方不能按时交付的,视为乙方履行延迟。

六、知识产权

6.1乙方根据本合同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专门为甲方或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而产生的任何创意、设计、广告、宣传资料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图案、图像、配音、配乐、文字、专题片语、卡通人物形象、FLASH片等,无论最终是否被甲方选用),其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全部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以不受限制地进行使用。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为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6.2甲方授权乙方为本合同规定的目的使用甲方商标和企业名称,乙方保证以正确、合理的方式使用甲方的商标和企业名称,不得擅自改动、歪曲其整体形象和组成部分,不以任何形式为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甲方的商标和企业名称。

6.3本合同因履行完毕、解除或者不可抗力等终止后【10】天内,乙方应当将带有甲方商标、企业名称的所有材料移交甲方,并且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

本合同履行中或者结束后的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等作其他用途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6.4甲方依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宣传资料和宣传资料中所包含的创意、设计、图形、图片、文字等以及因本合同产生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图案、图像、配音、配乐、文字、专题片语、卡通人物形象、FLASH片等,无论是否被甲方最终选用),其全部知识产权和/或其它权益全部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本合同之外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

6.5乙方保证其设计、制作的广告、文案等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任何合法权利。

如有任何第三方以本合同项下的广告或文案等侵害其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为由向甲方主张权利,乙方应以自己的费用予以处理,并向甲方退还全部广告服务费及其它费用,乙方还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6为了维护本合同项下广告及文案的显著性、独特性,乙方承诺不在今后的创作中为任何第三方创作相同或近似的作品,不单独或组合使用本广告及文案的特殊素材(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图案、图像、配音、配乐、专题片语、卡通人物形象、FLASH片等,无论是否被甲方最终选用),除非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

七、保密

7.1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提供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受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在本条中,“第三方”是指任何自然人、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代理、组织或其他实体,但不包括甲方关联公司。

“甲方关联公司”,是指甲方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主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合法继承公司。

7.2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XX的任何披露。

7.3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7.4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7.5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7.6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7.6.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7.6.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或

7.6.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

7.7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7.8有关保密责任的具体条款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保密协议》中进行约定。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1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法规或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提前中止、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甲方经提前【5】天通知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支付广告服务费至合同终止之日,合同未履行期间的广告服务费甲方不再支付。

8.2任一方要协议变更合同的,应该先向对方发出通知,然后进行协商,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合同的,该变更无效。

8.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4如甲方要求终止本合同规定的广告服务的,甲方应提前【5】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应当在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终止有关工作。

未支付的广告服务费及其它费用,甲方将不再支付。

其他善后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本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执行。

甲方依照本条款规定发出了通知,乙方仍然进行广告服务工作的,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不予支付。

九、违约责任

9.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9.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付款的,对于迟延未付的款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3如乙方不能按广告服务工作时间的规定,分阶段按时完成设计、制作等广告服务工作的,任何阶段中如有延迟,则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月服务费【】%的违约金。

逾期达到或超过【】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广告服务费。

9.4如乙方最终未能完成符合合同规定和甲方要求的广告服务工作,则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全部广告服务费,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月服务费【】%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损失进行赔偿。

9.5本合同项下的广告设计、制作等广告服务过程中和发布后,该广告因乙方原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使甲方受到处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月服务费【】%的违约金,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9.6乙方设计并制作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凡因乙方设计和制作原因致使有关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已经承担有关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9.7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改动、歪曲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的,或者不正当使用甲方商标、企业名称的,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月服务费【】%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9.8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为本合同之外的目的自行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广告及因本合同产生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图案、图像、配音、配乐、文字、专题片语、卡通人物形象、FLASH片等,无论是否被甲方最终选用)的,或者给他人创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作品,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月服务费【】%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按照甲方损失进行赔偿。

9.9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按照附件《保密协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9.10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以该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为标准进行赔偿。

9.11广告内容经乙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9.12甲方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规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退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费用

9.13本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

一十、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10.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10.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及

10.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10.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10.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30)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

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10)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一十一、通知及送达

11.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A)专人递送,(B)特快专递,(C)传真,或(D)挂号信件发出。

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各方为收件人。

11.2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合同第11.4条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合同第11.3条款规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11.3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A)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B)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C)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

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D)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五日为视为送达。

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七日为视为送达;

11.4各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如致甲方:

【】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如致乙方:

【】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一十二、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应在本合同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通知后开始。

12.3本合同双方不能在一方送达书面协商通知后十(10)日内协商解决争议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4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2.5双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和送达条款约定的方式送达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合同通知和送达条款的任何约定均不影响本合同一方或双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12.6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章依然有效。

一十三、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3.1新闻发布及公告。

除非法律规定或任何主管机关要求,或经由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应无理拒绝或拖延同意),任何一方不应对本合同或任何相关事项予以发布或公告。

13.2第三方不受益。

除各方及其各自的继任人和允许的受让人以外,本合同不应向任何个人或实体赋予权利或救济。

13.3整体合同。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以前各方就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

13.4转让。

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

13.5语言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肆】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合同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6标题。

本合同中加入的各章、条、款、项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对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

13.7弃权。

一方未强制执行本合同的一条或若干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选择权或其他权利,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均不应被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有关条款,或者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或该方强制执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权利,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权采取的其他任何行动。

13.8可分割性。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13.9费用。

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3.10鉴于条款纳入。

本合同中的鉴于条款以引用的方式纳入本合同,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13.11无中间代理。

双方确认,没有任何代理人、中间人或中介人直接或间接就本合同或本合同拟定的交易为任何一方行事,并且没有任何人基于任何一方做出的或代表任何一方做出的合同、安排而有权收取与本交易有关的任何代理费、中介费、中间人佣金或类似的佣金。

13.12合同修改和补充。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

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3.13签署授权。

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将分别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合同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的授权文件。

13.14合同效力。

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3.15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已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合同名称:

广告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盖章)

签字:

签字人姓名:

职务:

日期:

 

乙方:

【】(盖章)

签字:

签字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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