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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组织机构

一、为了我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我矿特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组。

组织领导机构:

组长:

唐和忠

副组长:

宋文雷宋福成

成员:

牛胜建李民乐李建龙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科,宋文雷兼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瓦斯综合治理达标工作安排。

通风科专职机构成员:

科长:

郭红平

科员:

王国珍崔晓飞

1、人员配置:

科长:

1名;科员2名;瓦斯员:

9名。

2、装备配置:

光学瓦斯检查仪:

12台;

CO便携:

18台;

甲烷便携:

45台;

甲烷探头:

18台;

CO探头:

6台;

风电闭锁装置:

2套;

风表:

高、中、低各两台;

自救器:

200台。

二、建立了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⑴、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⑵、矿井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⑶、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⑷、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⑸、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⑹、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⑺、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⑻、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三、瓦斯综合治理情况:

我矿经瓦斯测定,今年测定月一天中最大瓦斯涌出量为0.92m3/min为低瓦斯矿井,今年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已报市局,待批复。

本矿瓦斯涌出量可以通过通风方式降低瓦斯浓度,矿井通风做到有效、稳定、连续不断,使工作面和巷道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1、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

1.1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1)工作面开采时防止瓦斯积聚的措施:

①合理配风,保证风量。

②减少工作面的风阻,降低工作面两端压差,采取均压通风,抑制工作面瓦斯涌出。

③合理布置采区,降低采区通风负压,减少采空区瓦斯涌出量。

④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瓦斯检测制度,所有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应检测两次。

永久密闭前应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⑤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局部积存的瓦斯,特别是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等地点,应加强检测与处理。

如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冒落空洞等处,工作面上隅角发现瓦斯超限,要及时采取在进、回风顺槽张挂风帘、风障、导风筒、加强局部通风等措施进行冲淡,使之达到规定要求。

冒落空洞等处必须以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防止瓦斯聚积。

矿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措施中的一种或二种。

2)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3)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4)上隅角瓦斯积聚的处理措施

(1)利用挡风帘将工作面上隅角做成弧形。

一方面防止采空区的瓦斯从上隅角处涌出,另一方面有利于架后的瓦斯排放。

(2)在回采工作面进风和回风上隅角挂风障和挡风板引导巷道风流从瓦斯积聚处经过稀释和冲淡积聚的瓦斯,这种方法既简单又方便有效,需注意的是,处理局部瓦斯积聚时必须对出风侧进行检测,一旦发现瓦斯超限应立即减少风量或停风检查。

(3)用分支导风筒吹散瓦斯;用导风板冲淡瓦斯;用充填黄土消除积存瓦斯的方法。

1.2瓦斯监测、监控的要求

1)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和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2)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3)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4)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6)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

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7)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置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

制备所用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度甲烷气体。

1.3施工和生产中的瓦斯管理

1)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2)井下爆破人员必须在打眼、放炮前认真检查操作、运转、钻头、钻杆是否正常。

3)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取暖。

暖风道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装设防火门。

4)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5)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7)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1.4临时停工点的瓦斯管理

1)停掘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

局扇和掘进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实行风电、瓦斯电闭锁。

2)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3)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4)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5)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规程第129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6)当工作面停风时间较长时,通风区必须及时予以排除瓦斯,并制定有关排放瓦斯的措施。

7)矿井总回风巷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70%;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1.5瓦斯排放措施和要求

1)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2)因矿井为改造矿井,在生产施工中难免会对原先封闭的巷道启封,启封密闭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⑴打开密闭时要防止瓦斯涌出伤人,通风、瓦斯监测人员应加强监测。

⑵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必须保证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保证≤1.5%。

1.6预防瓦斯引燃的措施

1)防止瓦斯引燃:

严格控制和加强管理生产中可能引火的热源。

井下电气设备搬迁或检修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同时总回风巷中瓦斯浓度低于0.7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本设计井下选用的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均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

2)井下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3)为防止掘进巷道贯通时,引起瓦斯爆炸事故,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⑴掘进巷道贯通时,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掘进工作面的作业,并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⑵贯通时,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

⑶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

并要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态和工作面及其回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及时处理;

⑷正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掘进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如超限时,必须停止掘进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⑸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1.7建立瓦斯检查制度

1)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⑴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⑵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⑶本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每班至少2次;

⑷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⑸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⑹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2)瓦斯员的检测、职责范围

⑴下井前必须认真检查瓦斯器,看气球有无破裂、光谱是否正常,水分吸收管内的药品是否失效,二氧化碳的吸收药品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⑵下井检查时,瓦斯吸收管必须同顶板接近,如顶部有架棚,必须用木杆将瓦斯器吸收管挑至与顶板接近处,一个地点都应至少检查三次,如各次检查结果相接近方可记入记录薄内。

检查二氧化碳时取下药品吸气管必须接近地板与底板保持100mm的距离,检查结果为混合气体,再将原处检查瓦斯用混合气体减去瓦斯即为二氧化碳含量。

⑶检查完毕必须将镜头盖好,上井后清洗一次,并要观察光谱是否还原,若还原证明正确,否则不正确,瓦斯员每季度至少校对一次。

⑷瓦斯员每班要对责任区内的瓦斯情况进行两次全面检查,并在瓦斯记录牌上公布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无人工作区、机电硐室、临时密闭、栅栏盲巷口每班必须检查一次。

⑸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⑹瓦斯员要按照划分区域所负担的范围认真巡回检查,严格填写检查记录,不得空班、漏检。

⑺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⑻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⑼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规程第129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⑽矿井总回风中瓦斯浓度超过0.70%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报安全矿长和总工程师。

⑾在回采工作面设置专职瓦斯检测员。

总之,矿井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要对瓦斯引起足够的重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之规定,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避免灾害事故的发生。

2预防电气引起瓦斯爆炸措施

1)井下电气设备及保护的选择

井下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合格证”。

本设计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本矿井为低瓦斯矿井,井下主变电所位于通风良好的进风巷,10kV配电装置采用BGP9L-10矿用隔爆型高压真空配电装置;0.66kV配电装置采用KBZ型矿用隔爆型真空馈电开关,井下电动机采用QBZ及QJZ矿用隔爆型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井下各级配电开关具有过载、短路、欠压、失压保护,选择性漏电保护,分支开关漏电保护的后备保护以及漏电闭锁保护功能,井下所有电动机控制设备均设有短路、过载、缺相、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装备了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采用QBZ—4×80/660型矿用隔爆型风机双电源组合式开关,实现了“双风机、双电源”并且做到了自动切换。

井下照明变压器采用ZBX-4.0型矿用隔爆照明变压器综合保护装置,照明电压为127V,照明灯具采用DGS—20/127,127V,20W矿用隔爆节能荧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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