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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妇幼卫生监测方案

区妇幼卫生监测方案

**区妇幼卫生监测方案

  一、孕产妇死亡监测

  

(一)监测范围和对象:

辖区内所有孕产妇

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的孕产妇均为监测对象,监测人群在检测期内发生死亡的,无论妊娠时间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者者及终止妊娠所引起的死亡。

妊娠各期的以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者不计其内,但需报告。

监测区内发现孕产妇死亡病例,及时报告区妇幼保健机构,并逐级上报。

  二、监测内容

  

(1)活产数、孕产妇死亡数(包括流动人口)和死亡原因;

  

(2)孕产妇死亡的地区和人群分布;

  (3)死亡孕产妇接受卫生保健服务情况。

  (三)报告要求

  1、各医疗保健机构一旦发现孕产妇死亡病例,在24小时内,以电话方式报告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报区卫计局。

报告者及接受报告者应做好备案记录。

  2、个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产妇死亡的,应在3天内组织院内有关人员进行死亡病例讨论,同时填好《孕产妇死亡报告卡》报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并提供一切有关治疗、抢救经过以及原始病历复印件,由相关医院和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在一月内填好《孕产妇死亡个案表》及有关材料。

死于家中或途中的,乡镇卫生院或城镇由街道妇保人员在3天内上门核实填好《孕产妇死亡报告卡》,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评审,并在一月内填好《孕产妇死亡个案表》。

  3、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7日前报市妇幼保健机构。

  4、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将《孕产妇死亡个案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在一个月内报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若有特殊情况在上报时间内不能报出,及时与市妇幼保健院联系)。

  5、《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检测报表》由乡镇(街道)卫生院填写。

  6、《孕产妇死亡登记表》和《和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由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指控后填写上报。

 (四)资料收集

各医疗机构均有专人负责检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五)指标体系

  孕产妇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的变化趋势、孕产妇的死因构成和影响因素。

 (六)指标解释

  孕产妇死亡率:

指一年内每10万名活产儿中孕产妇死亡数。

  孕产妇死因分类:

  直接原因:

孕期、分娩期和产褥期由于干预、疏忽、治疗不当或这几种原因引起的一系列事件所造成的产科并发症引起的死亡。

  间接原因:

由于原有的疾病或妊娠期间发生的疾病所引起娥死亡。

这种疾病不是直接由产科原因造成,但可因妊娠期间的生理变化而使病情加重而导致死亡。

  活产:

凡孕满28周或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的胎儿,出生时具有四中生命现象(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之一者。

 (七)质量控制

  1、建立逐级质量检查制度

  区对街道、乡对村利用例会制度,进行质量检查。

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质量检查,填写《孕产妇死亡检测质量调查表》和《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于4、10月20日前报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抽查1/3的检测区进行质量检查,填写《孕产妇死亡检测质量调查表》。

  2、质量检查内容:

质量检查包括漏报调查和各种检测表卡的质量检查。

  

(1)漏报调查方法:

可采用多种形式,如座谈会、走访、查询医疗保健机构原始记录和各种等级(出生登记、孕产妇登记、计划生育登记、公安部门登记等)互相核对、互相不漏。

  

(2)表卡质量检查

  完整性检查:

检查各种数据资料,从各种原始表卡,到计算机输入各个环节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每份表卡中项目填写的完整性。

  正确性检查:

检查死因诊断,死因分类的正确性,各种表卡填写方法正确性,以及各项目数据范围和逻辑关系的正确性。

  检查各种卡片和表格,有重卡,及时纠正;有漏卡漏项及时补填;不符合要求的卡片及时纠正。

  要求相互数据一致。

死亡报告卡与个案表、一览表中死亡数,上报死亡数与一览表中的死亡数应完全一致。

质量检查各种表卡或漏报率未达到质量指标,应责成该地区迅速纠正或重新调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为止。

  质量要求:

完整率100%。

  卡片质量:

死亡错误率<5%,项目错误率<1%。

漏报率:

 死亡漏报率<15%,活产漏报率<10%。

诊断不明<5%,计算机输入错误率<0.1%。

  二、围产儿死亡监测

  

(一)监测的范围和对象

   范围:

围产儿死亡以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监测范围。

对象:

开展接产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中的住院分娩围产儿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中凡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至分娩后7天内死亡的围产儿均属报告范围。

  

(二)监测内容

  

(1)监测点内出生孕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至分娩后7天内死亡的围产儿有关资料;

  

(2)围产儿的死亡数和死亡原因;

  (3)围产儿死亡的时间、地区、人群分布;

  (4)孕产妇接受医疗服务基本情况。

  (三)报告要求

   1、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围产儿死亡,在7天内填写《围产儿个案表》,院内组织讨论后并于次月5日前报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2、《围产儿死亡一览表》由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填写,每月4、10月15日前报市级妇幼机构。

  3、《监测医院分娩情况季报表》由监测点内各医疗保健机构填写(没有发生围产儿死亡,医院仍要上报)。

并于每季度26—28号上报区妇幼保健院。

  (四)资料收集

  1、《围产儿死亡个案表》由监测点内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填写。

根据死亡者住院病历和母亲孕期情况填写。

  2、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各监测点的《围产儿死亡个案表》填写《围产儿死亡一览表》。

  3、《监测医院分娩情况季报表》由监测点内各医疗保健机构填写。

根据住院分娩记录填写。

 (五)指标体系

  围产儿死亡:

围产儿死亡率、围产儿死因构成、性别死因死亡率。

 (六)指标解释

  围产儿死亡:

凡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至分娩后7天内的围产儿。

  围产儿死亡率:

指一年内每1000名活产儿和孕满28周的死胎死产中的死胎、死产和7天内的新生儿死亡数。

  七、质量控制

  1、建立逐级质量检查制度

  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对1/4的监测点进行质量检查,##填写《围产儿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于下半年第一个月20号前报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1、质量检查内容:

质量检查包括漏报调查和各种检测表卡的质量检查。

  

(1)漏报调查方法:

检查院内产房登记和出院登记,必要时追踪到儿科病房及自动出院有关病例。

  

(2)表卡质量检查:

  完整性检查:

检查各种资料数据资料,从各种原始表卡,到计算机输入各个环节数据的完整性和每份表卡中各项目填写的完整性。

  正确性检查:

检查死因诊断,死因分类的正确性,各种表卡填写方法的正确性,以及各项目数据范围和逻辑关系的正确性。

  检查各种卡片和表格,要要求相互数据一致。

死亡报告卡数与个案表,一览表中死亡数,上报死亡数与一览表中的死亡数应完全一致。

质量检查各种表卡或漏报率未达到质量指标,应责令该地区迅速纠正或重新调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为止。

  质量要求:

完整率100%。

  卡片质量:

死因错误率<5%,项目错误率<1%。

漏报率:

死亡漏报率<15%,活产漏报率<10%。

诊断漏报率<5%,计算机输入错误率<0.1%。

  三、出生缺陷监测

 

(一)监测的对象和范围

  范围:

出生缺陷以监测区的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为范围。

  对象:

以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住院分娩的围产儿为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中凡出生时就存在的人类胚胎(胎儿)结构和功能(代谢)方面异常的妊娠开始至产后7天内的围产儿(包括活产、死胎、死产以及产后7天内的死亡)中发现的出生缺陷儿均作登记报告。

  

(二)监测内容

  

(1)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构内出生或终止妊娠,即畸形胎儿不管孕周多大都应上报。

 

(2)23类出生缺陷的时间、地区和人群分布及临床畸胎学资料。

 (3)出生缺陷的可疑危险因素。

 (三)报告要求

  1、监测区内区级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出生缺陷病例,5天内填写《出生缺陷报告卡》。

于次月5日前报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对诊断不明者,区级医疗保健机构应组织产科、儿科、病理科、检验科以及物理诊断等科室的专家进行确诊后再上报。

  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将《出生缺陷儿报告卡》的有关资料于1、4、7、10月30日前报市妇幼保健机构。

  2、《围产儿数季报表》由监测区内区及区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根据粉面膜记录填写。

于次月5日前上报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报市妇幼保健机构

  (四)资料收集

  1、《出生缺陷儿报告卡》由建成区内区及区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填写。

每发生一例出生缺陷儿,根据孕产妇情况、分娩记录、病理科的解剖记录以及有关实验室检查内容填写。

  2、《围产儿数季报表》由监测区内区及区以上的保荐意见根据分娩记录填写。

 (五)指标体系

  23类出生缺陷的畸形率、23类出生缺陷性别、母龄别和城乡畸形率。

  (六)指标解释

  出生缺陷儿:

凡出生时就存在的人类胚胎(胎儿)在结构和功能(代谢)方面异常的胎儿(包括活产、死胎、死产及产后7天内死亡)中发现的缺陷儿。

孕28周前出生时有缺陷的胎儿也应登记报告(计划生育引产除外)。

  围产儿死亡:

凡孕满28周或出生体重≥1000克的胎儿(含死胎、死产)至产后7天内的旱期新生儿死亡(不含因计划生育要求的引产所致的死胎、死产)。

 (七)质量控制

  1、建立逐级质量检查制度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对1/2的监测点进行质量检查,填写《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于下半年第一个月20日前报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抽查1/3的监测区进行质量检查,填写《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并与县级填写的《围产儿监测质量调查表》一起于次年10月底前报省妇幼保健院。

  2、质量检查内容:

质量检查包括漏报、错报和各种监测表卡的质量检查。

 

(1)漏报调查方法:

  检查院内产房登记和出院登记,必要时追踪到儿科病房。

 

(2)表卡质量检查:

 完整性检查:

检查各种数据资料,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每份表卡中各项目填写的完整性。

正确性检查:

检查分类的正确性,各种表卡填写方正确性,以及各项目数据范围和逻辑关系的正确性。

检查各种卡片和表格,要求相互数据一致。

质量检查各种表卡或漏报未达到质量指标,应责成该区迅速纠正或重新调好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为止。

质量要求:

完整率100%。

卡片质量:

项目错误率<1%。

     漏报率:

围产儿出生漏报率<1%,23类出生缺陷漏报率<1%。

     诊断不明<5%,计算机输入错误率<0.1%。

四、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

(1)   监测范围和对象

  列入监测区范围的0-4岁儿童作为监测对象。

  监测区中孕满28周(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缩动四项生命指标之一,而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均须报告死亡和死因。

  监测对象的具体规定如下:

   1、本地户口:

已报户口的儿童以本人户口为准;未报户口的儿童以母亲孕产妇系统管理(或户口)所在地为准。

   

(1)户口在监测区,居住在监测区。

   

(2)户口在监测区,在外地工作或居住,奸娠分娩回到

监测区。

   (3)抱养的问题:

以养母户口在监测区为准。

   当年出生,当年抱养的孩子,当年统计出生数、死亡数;往年出生、当年抱养或非当年抱养,当年只统计死亡数,不统计出生数。

户口在监测区,离开本地一年以上的儿童不统

计在内。

     2、非本地户口:

   

(1)户口不在监测区,暂住监测区分娩并死亡的儿童。

   

(2)非本地户口居住一年以上:

指户口不在监测区,在监测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

  

(二)监测内容

  内容:

(1)活产数,1-4岁儿童数和监测区总人口数。

    

(2)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和死亡原因,

    (3)5岁以下儿童死亡时间、地区、人群分布。

    (4)5岁以下儿童卫生保健服务的基本情况。

 (三)资料收集:

(报告程序和要求)

 1、资料收集工具:

一册、一卡、一表

 

(1)0-4岁儿童花名册

以村为单位由乡医填写,城区以街道为单位填写,监测期间每出生一名婴儿,(或迁入的儿童)随时填写,每季度对监测村(或街道)5岁以下儿童进行随访,如存货,在相应的时间空格内打“√”,如有死亡、迁出等情况记录在备注中。

 0-4岁儿童花名册乡医、村医各一份。

每年将各村超龄儿童的花名册集中存放在县妇幼保健院(所),乡、县要将资料妥善保管不能遗失。

 

(2)0-4岁儿童死亡报告卡

监测地区每例0-4岁儿童死亡,均由村医报告死亡,由乡医核实死亡情况,填写死亡报告卡和死亡登记表。

此外也要监测地区的各级医疗单位及时上报发生在本机构的0-4岁儿童死亡数,并填报0-4岁以下儿童死亡卡和死亡登记表,每季交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在例会上核对,解决重卡、漏卡问题。

核实后上报。

同时将死亡卡转抄到“儿童死亡登记册”上作为原始资料和保存。

“儿童死亡登记册”上的所有项目应与死亡卡一致。

儿童死亡报告卡与季报表一起上报。

 (3)0-4岁儿童死亡监测报表

每个监测乡(或街道),每季度填报1张季报表,报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制成汇总表,分别在1月、4月、7月、10月的15日前上报季报表,年终(将上一年4季度和当年的1,2,3季度)数据汇总成全年报表,须在11月5日前上报(包括全年的漏报数)。

报表中活产数要男、女分别填写,死亡数按0岁、新生儿、1-4岁、0-4岁四个年龄组分别统计填写,注意报表中各年龄段的死亡数应与上报的“儿童死亡卡”中的年龄一致。

  2、资料收集方法

 

(1)城市建立街道→区→市,农村建立村→乡→县,以妇幼保健机构为中心的三级儿童死亡报告网及相应的监测系统,各级均有专人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2)村医(居委会主任)每月或每季通过乡例会上报活产数和死亡卡。

乡妇幼专干核对汇总各村的活产数、死亡数,填报本乡的0-4岁儿童死亡登记册,然后将0-4岁儿童死亡监测报表、死亡卡、死亡登记表上报县妇幼保健院。

县(市、区)妇幼保健院再定期到县级综合医院核对儿童出生、死亡名单,并每季例会上,将各乡儿童花名册与县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同出生和死亡登记进行核对,检查核实各乡(区)婴儿出生、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和表卡填写情况。

检查每张卡片的完整性、正确性,有重卡及时纠正;漏卡漏项及时填补;不符合要求的卡片及时改正。

 (3)监测县(市、区)的综合医院,具有执业许可证的医院须建立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医院内所有科室内发生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填报死亡报告卡和死亡登记表,并上报医院保健科(或防保科)保健科做好登记,并定期对本院内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进行漏报检查,督促各科室做好此项工作),每月将死亡卡表报当地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或区妇幼保健院(所)(属地化管理)。

并在城市建立各区的死亡卡交换制度。

(4)监测县(区、市)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将各乡上报的监测数据核对后,向市妇幼保健院(所)报出生和死亡监测报表和死亡报告卡。

(四)指标体系

5岁以下儿童死亡:

新生儿死亡率岁、婴儿死亡率、1-4岁儿童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年龄别死因死亡率、儿童死亡年龄构成、儿童死亡死因构成、性别死因死亡率、儿童死前就医情况。

(5)   指标解释

  5岁以下儿童:

从出生到5周岁差一天的儿童

  新生儿:

从出生到28内的儿童。

  婴儿:

从出生到12个月差一天的儿童。

  新生儿死亡率:

指当年每1000名活产儿中新生儿的死数。

  婴儿死亡率:

指当年每1000名活产儿中婴儿的死亡数。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指当年每1000名活产儿中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数。

(六)质量控制

1、保证资料质量,提供准确、可靠的全市儿童死亡资料是做好儿童死亡监测的根本,参加监测的各级人员必须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层层把好质量关,在资料的填写、收集、处理分析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根据既往儿童死亡调查经验,关键是漏报问题,特别是不能报户口的计划外出生儿童和流动人口中的5岁以下儿童。

 

(1)建立逐级质量检查制度:

各基层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要求县(市、区)对街道、乡村利用每季例会,季季进行质量检查。

 

(2)县(区)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对1/2的监测点进行质量检查,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

市妇幼保健机构每年抽查1/2的监测区进行质量检查,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调查表》,并与县级填写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调查表》同时上报,再报一份补漏后的全年报。

 (3)省级每年抽1/10监测点进行质量检查,未达到要求的监测点应进行全面补漏调查。

 2、质量检查内容包括漏报调查和各种监测表卡的质量检查。

 

(1)漏报调查(详见漏报调查方案)

 

(2)表卡质量检查:

 完整性检查:

检查各种数据资料,从各种原始表卡,到计算机输入各个环节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每一份表卡中个项目填写的完整性。

 

 

    卡片完整率=完整卡片数 x100%

    检查卡片数 

          检查卡片数   

 正确性检查:

检查死因诊断,死因分类的正确性,各种表卡填写方法的正确性,以及各项目数据范围和逻辑关机的正确性。

 

 

    死因报告率=完错误诊断、分类卡片数 x100%

    检查卡片数 

            检查卡片数   

 

 

   卡片错漏项率= 全部卡片的错漏项数  x100%

    检查卡片数 

         每张卡片娥项目数x检查卡片数   

 

 

 卡片诊断明确率= 死因诊断明确的卡片数 x100%

    检查卡片数 

            全部死亡卡片数  

 

 

 

 检查各种卡片和表格,要求互相数据一直。

死亡报告卡数与花名册(或儿童死亡登记册)中死亡儿童数,上报出生数与花名册(或儿童出生登记册)登记儿童出生数应完全一致。

质量检查各种表卡或漏报率未达到质量指标,应责成该地区迅速纠正或重新调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为止。

  质量要求:

完整率100%

  卡片质量:

死因错误率<5%,项日错误率<1%

  漏报率:

死亡漏报率<15%,活产漏报率<10%

       诊断不明率<5%

 3、质量检查方法

 

(1)数据资料的检查包括自我检查(自查)、相互检查(互查)和抽样检查(抽查)。

 

(2)村或乡工作人员填写原始资料后,应认真核对进行自查,发现错误迅速更正。

 (3)乡卫生院每季度组织村医生核对花名册、死亡报告卡,相互检查,相互监督。

 (4)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要检查监测区所有的花名册、死亡卡及其他原始登记表、册。

并抽查部分村,进行查漏和检查。

(七)资料分析

1、分析指标和内容

(1)   计算新生儿、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2)   分析年龄别性别儿童主要死因。

(3)   分析儿童死亡与保健服务、出生率等因素的关系。

(4)   动态分析儿童死亡率和死因的变化,计算年平均婴、5岁以下儿童死亡下降率。

2、   计算公式

  新生儿死亡率= 调查地当年新生儿死亡数 x100%

    检查卡片数 

           调查地区当年活产数 

  婴儿死亡率=  调查地当年婴儿死亡数 x100%

    检查卡片数 

            调查地区当年活产数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调查地当5岁以下儿童亡数x100%

    检查卡片数 

           调查地区当年活产数 

 八、组织管理

  1、加强监测工作领导:

**区卫生行政部门、固有保健院要有领导分管和专人负责检测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么你按对监测工作提出要求,并督促实施,检查指导,每年至少召集一次各相关部门参加协调会议。

妇幼、疾控、医院、公安、民政,计生办等相关部门应相互配合,解决监测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2、在区卫计局的领导下,区级妇幼保健院负责负责本区的人员培训,质量检查,资料收集汇总及技术指导;负责本辖区内区级监测资料收集,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

  3、业务培训:

区级监测技术小组每年要有培训计划,有实施培训,定期下基层指导。

  4、定期例会制度:

乡(镇)对村每月一次(至少季会);区对乡(镇)每季一次。

  5、负责检测工作的人员上岗前要进行培训,监测人员队伍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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