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备案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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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备案的规定.doc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之后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提高征管质量,提升纳税服务的水平,现就代开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代开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问题

各级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结合本地实际设置代开发票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但最高不能超过100万元。

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可在当期税款入库后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纳税人也可选择按季或按半年退税,但一经选定后当年内不得再变更。

纳税人申请时应提供退税声明书(见附件1)。

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退税工作。

三、技术服务备案管理问题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营改增技术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可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上提交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填制《营改增技术服务备案表》(见附件2),连同书面合同(复印件)一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预先备案,自预先备案之日起先行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待合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再将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正式备案手续。

若正式备案后合同金额、完成时间发生变更的,纳税人应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将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税备案变更手续。

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包括省科技厅出具的审核证明或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省商务厅或其授权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存根)。

(二)纳税人应设置《营改增免税技术服务管理台账》(见附件3),登记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技术合同的生效日期、预计完成日期、合同金额、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预计认定时间和实际认定时间。

此台账上报电子件!

对在预计认定时间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未办理正式备案手续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办理正式备案手续。

对合同不符合条件无法获得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预先备案后当年内未获得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补征税款和滞纳金。

四、差额征税项目管理问题

(一)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出自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款实行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在月度终了后将凭证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备查。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每半年对纳税人的差额征税备查资料进行一次征后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扣除价款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2.取得的凭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经审核发现扣除项目或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补征税款和滞纳金。

五、货运发票系统专用设备的管理问题。

货运发票系统专用设备是指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对上述货运发票系统专用设备的管理,可参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税控专用设备的管理规定执行。

六、营改增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减、免、退税优惠政策的,应提交相应资料(见附件4),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收备案或认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税收备案或认定手续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退税。

七、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4〕191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退税声明书

2.营改增技术服务备案表

3.营改增免税技术服务管理台账

4.享受营改增税收优惠需提供的资料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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