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震局行政执法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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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震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大连市地震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大连市地震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大连市地震行政执法依据

一、本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二)行政法规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5日颁布)

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6月17日颁布)

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月11日颁布)

4、《地震预报管理条例》(1998年12月17日颁布)

(三)部门规章

1、《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2月27日颁布)

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1月28日颁布)

3、《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8月10日颁布)

4、《地震行政复议规定》(1999年10月1日颁布)

5、《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2000年3月1日颁布)

6、《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0年3月l日颁布)

(四)政府规章 

1、《辽宁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1月29日颁布)

2、《大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6年1月13日颁布)

3、《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2004年2月27日颁布)

二、共同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颁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1997年5月9日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颁布)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颁布)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

(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颁布)

(三)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2005年1月28日颁布)

(四)政府规章

1、《大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1998年11月2日颁布)

2、《大连市政府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1991年8月20日颁布)

3、《大连市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颁布)

4、《大连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试行规则》(2004年6月10日颁布)

5、《大连市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2004年6月10日颁布)

6、《大连市行政许可决定申诉检举办法》(2004年6月10日颁布)

7、《大连市行政许可统计制度》(2004年6月10日颁布)

8、《辽宁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997年5月31日颁布)

9、《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5年11月2日颁布)

10、《大连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2年8月25日颁布)

11、《大连市关于追究实施行政许可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的规定》(2005年9月14日颁布)

三、“三定”方案

《关于印发大连市地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6年2月26日颁布)

 

大连市地震局行政执法职责分解图

大连市地震局(震害防御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的管理

职权

执法

行政检查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位于市内四区、先导区的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

①负责监督检查;②建立检查档案;③发现问题,提出意见,报处领导批准后,下发整改通知书;④监督整改情况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职权

执法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场地位于市内四区、先导区的建设工程,在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和使用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处罚权限: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①受理、立案;②调查取证;

③提出处罚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下发处罚通知书;④执行处罚

职权

执法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工程场地位于市内四区、先导区的建设工程,在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和使用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处罚权限: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①受理、立案;②调查取证;

③提出处罚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下发处罚通知书;④执行处罚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职权

执法

行政处罚

《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未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㈡既未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又未采用地震动参数分区界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㈢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未采用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

工程场地位于市内四区、先导区的、在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和使用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处罚权限: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①受理、立案;②调查取证;

③提出处罚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下发处罚通知书;④执行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管理

职权

执法

 

《大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经市地震办验证后,方可按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市内四区、先导区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①受理申请后,审核上报材料;②将加盖公章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备案表》反馈给申请单位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的检查

职权

执法

行政检查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市内四区、先导区内从事安评工作单位资质证书的真实性、工作范围等事项的检查

①实地跟踪检查;②建立检查档案;③发现违法予以制止;④提出意见,报处领导批准后,下发整改通知书;⑤监督整改情况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未经市地震局验证或没有许可证、超越许可证权限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行为

职权

执法

行政处罚

《大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未经市地震局验证或没有许可证、超越许可证权限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结论无效,由市地震局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其许可证明。

市内四区、先导区内未经市地震局验证或没有许可证、超越许可证权限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和个人

处罚权限:

评价结论无效,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其许可证明,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①受理、立案;②调查取证;

③提出处罚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下发处罚通知书;④执行处罚

在从业过程中,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违规使用行为

职权

执法

行政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持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根据违法情节,处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㈠弄虚作假领取资质证书的;㈡转借资质证书的;㈢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不及时申报的;㈣无故不参加定期审查或者上报的材料不真实的。

市内四区、先导区内违规使用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

处罚权限:

责令改正,根据违法情节,处以警告、暂扣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①受理、立案;②调查取证;

③提出处罚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下发处罚通知书;④执行处罚

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违法行为

职权

执法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㈡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市内四区、先导区内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和个人

处罚权限: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①受理、立案;②调查取证;

③提出处罚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下发处罚通知书;④执行处罚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

职权

执法

行政处罚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㈠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㈡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㈢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㈣地震监测标志;㈤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㈥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内四区、先导区内有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处罚权限: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受理、立案;②调查取证;

③提出处罚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下发处罚通知书;④执行处罚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违规活动的行为

职权

执法

行政处罚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㈠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㈡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㈢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㈣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㈤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㈥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内四区、先导区内、在地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处罚权限: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受理、立案;②调查取证;

③提出处罚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下发处罚通知书;④执行处罚

大连市地震局(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建设工程场地管理岗

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的管理

职权

执法

行政检查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位于市内四区、先导区的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

①实地跟踪检查;②建立检查档案,记录现场情况;③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处领导批准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职权

执法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场地位于市内四区、先导区的建设工程,在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和使用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①受理、立案;②调查取证;③提出处罚意见,报处领导;④经局领导批准后,下发处罚通知书;⑤执行处罚

职权

执法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工程场地位于市内四区、先导区的建设工程,在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和使用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①受理、立案;②调查取证;③提出处罚意见,报处领导;④经局领导批准后,下发处罚通知书;⑤执行处罚

执法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建设工程场地管理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职权

执法

行政处罚

《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示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二)既未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又未采用地震动参数分区界线高值一侧的参数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三)实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未采用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

工程场地位于市内四区、先导区的建设工程,在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和使用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①受理、立案;②调查取证;③提出处罚意见,报处领导;④经局领导批准后,下发处罚通知书;⑤执行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管理岗

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管理

职权

执法

《大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经市地震办验证后,方可按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市内四区、先导区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①受理申请后,审核上报材料;②将加盖公章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备案表》反馈给申请单位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的检查

职权

执法

行政检查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市内四区、先导区内从事安评工作单位资质证书的真实性、工作范围等事项的检查

①实地跟踪检查;②建立检查档案;③发现违法予以制止;④提出意见,报处领导批准后,下发整改通知书;⑤监督整改情况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管理岗

未经市地震局验证或没有许可证、超越许可证权限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行为

职权

执法

行政处罚

《大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未经市地震局验证或没有许可证、超越许可证权限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结论无效,由市地震局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其许可证明。

市内四区、先导区内未经市地震局验证或没有许可证、超越许可证权限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和个人

①受理、立案;②调查取证;③提出处罚意见,报处领导;④经局领导批准后,下发处罚通知书;⑤执行处罚

在从业过程中,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违规使用行为

职权

执法

行政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持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管理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根据违法情节,处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一)弄虚作假领取资质证书的;

(二)转借资质证书的;(三)机构、人员发生变化与资质等级不符又不及时申报的;(四)无故不参加定期审查或者上报的材料不真实的。

市内四区、先导区内违规使用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

①受理、立案;②调查取证;③提出处罚意见,报处领导;④经局领导批准后,下发处罚通知书;⑤执行处罚

地震监测环境和设施执法岗

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违法行为

职权

执法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市内四区、先导区内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和个人

①受理、立案;②调查取证;③提出处罚意见,报处领导;④经局领导批准后,下发处罚通知书;⑤执行处罚

执法机构

执法

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地震监测环境和设施执法岗

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

职权

执法

行政处罚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㈠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㈡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㈢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㈣地震监测标志;㈤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㈥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内四区、先导区内有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设施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①受理、立案;②调查取证;③提出处罚意见,报处领导;④经局领导批准后,下发处罚通知书;⑤执行处罚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违规活动的行为

职权

执法

行政处罚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㈠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㈡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㈢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㈣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㈤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㈥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内四区、先导区内、在地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①受理、立案;②调查取证;③提出处罚意见,报处领导;④经局领导批准后,下发处罚通知书;⑤执行处罚

 

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行政检查执法流程

问题处理

1、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2、对应处罚的案件按行政处罚工作流程执行;

3、对处理后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监督。

存档

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检查记录

1、检查人员按相关规定做好检查记录;

2、检查人员和受检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3、检查人员应做好检查日记。

检查方法

1、通知受检单位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

2、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持执法证进行检查;

3、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受检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受检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检查方式

对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项目场地以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

检查内容

1、建设工程的规模、用途等情况;

2、竣工后,对抗震设防要求的采纳情况验收。

申请

1、申请人如实填写《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核申请表》;

2、申请人应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注册表》。

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备案流程

发证

1、通知申请人领取注明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申请表;

2、震防处存档一份;

3、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4、总的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

决定

1、在申请表相关栏目内注明意见;

2、申请表报处长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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