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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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

天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天水市环境保护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直属机构。

其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定天水市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经济政策;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天水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2、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城市、农村、河流等区域性污染防治工作。

3、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以及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综合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查、审批建议;主管政府授权的综合类型或者特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4、组织和协调解决市内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办理市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提案、议案、建议和意见,处理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组织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全市环境管理、排污收费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5、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和市级环境状况通报;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负责管理全市环境统计和信息工作。

6、负责辖区内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限期治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按国家规定审定市管和省上委托的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提出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组织检查验收;参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组织开展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并进行定量考核,公布结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检查的组织工作;负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7、发展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指导市内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组织环境保护治理污染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参与指导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全市环境保护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

8、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指导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9、组织辖区内环境保护利用外资项目;管理辖区内环境保护的地区间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管理和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与国际环境履约工作,统一对外联系;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10、负责全市核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11、组织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和环境保护社会教育;配合教育部门抓好学校的环境保护专业教育和基础知识教育;

1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与组织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13、承担市环委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环保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摘自天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水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天政办发[2002]80号〉)

三、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法律(8件)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修改时间

共管部门

配合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

1989.12.26

1989.12.26

 

公安、交通、渔政、港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

1984.05.11

1984.11.01

1996.05.15

水利、卫生、国土资源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

1987.09.05

1987.09.05

2000.04.29

公安、交通、铁道、渔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

1996.10.29

1997.03.01

 

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港监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国人大

1995.10.30

1996.04.01

2004.12.29

建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国人大

2002.10.28

2003.09.0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全国人大

2003.06.28

2003.10.01

 

卫生、公安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全国人大

2002.06.29

2003.01.01

发改、科技、农业、建设、质检

 

行政法规(8件)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修改时间

共管部门

配合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国务院

1994.10.09

1994.12.01

 

林业、农业、国土资源、水利

 

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

2004.05.30

2004.07.01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11.18

1998.11.18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0.03.20

2000.03.20

 

 

 

5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01.02

2003.07.01

 

财政、价格

 

6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06.16

2003.06.16

 

卫生

 

7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

2005.09.14

2005.12.01

 

卫生、公安

 

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01.26

2002.03.15

 

公安、交通、质检、工商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件)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修改时间

共管部门

配合部门

1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4.08.03

1994.08.03

2004.06.04

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畜牧

 

2

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9.09.26

1999.09.26

 

林业、农业、水利、文化、建设、地质矿产

 

部门规章(46件)

序号

名称

发布机关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修改时间

共管部门

配合部门

1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国家环保局

1987.09.10

1987.09.10

 

 

 

2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环保局

1988.03.20

1988.03.20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

国家环保局、物价局

1989.05.02

1989.05.02

 

 

 

4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国家环保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

1989.07.10

1989.07.10

 

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建设

 

5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局

1990.06.22

1990.06.22

 

 

 

6

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暂行)

国家环保局

1991.02.22

1991.02.22

 

 

 

7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环保局

1992.08.14

1992.10.01

 

 

 

8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

国家环保局

1992.08.17

1992.10.01

 

 

 

9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局、档案局

1994.10.06

1994.10.06

 

 

 

10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局

1995.02.06

1995.08.01

 

 

 

11

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环保局

1995.06.15

1995.06.15

 

 

 

12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环保局、海关总署

1996.03.01

1996.04.01

 

 

 

13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局

1997.03.25

1997.03.25

 

 

 

14

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1998.12.08

1998.12.08

 

 

 

1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1999.03.30

1999.03.30

 

 

 

16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1999.04.01

1999.04.01

 

 

 

17

秸秆焚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

1999.04.16

1999.04.16

 

农业

 

18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1999.06.22

1999.10.01

 

 

 

19

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1999.05.31

1999.05.31

 

 

 

20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正案

国家环保总局

1999.07.08

1999.07.08

 

 

 

21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1999.08.06

1999.08.06

 

 

 

22

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1999.11.01

1999.11.01

 

 

 

23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

1999.12.03

1999.12.03

 

外贸、海关

 

24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1.05.08

2001.05.08

 

 

 

25

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1.06.19

2001.06.19

 

 

 

2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1.12.27

2002.02.01

 

 

 

27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1.12.23

2002.01.01

 

 

 

28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2002.10.08

2002.11.15

 

安全生产、公安、卫生、质检、交通

 

2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环保总局

2002.10.13

2003.01.01

 

 

 

3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

2002.11.01

2003.01.01

 

 

 

31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经贸委

2003.02.28

2003.07.01

 

发展计划、财政、环保、经贸

 

32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

2003.03.20

2003.07.01

 

财政

 

33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3.06.17

2003.09.01

 

 

 

34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3.09.12

2003.10.15

 

 

 

35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3.10.08

2003.10.08

 

 

 

36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

国家环保总局

2003.11.05

2003.11.05

 

 

 

37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

2004.06.02

2004.06.01

 

卫生

 

38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4.06.23

2004.07.01

 

 

 

39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

2004.08.16

2004.10.01

 

发展改革、经济贸易

 

40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4.11.11

2004.12.15

 

 

 

41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4.11.08

2004.12.10

 

 

 

4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5.08.15

2006.01.01

 

 

 

43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5.08.30

2005.10.01

 

 

 

44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5.09.19

2005.11.01

 

 

 

4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

2005.11.23

2006.01.01

 

 

 

46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

2006.01.18

2006.03.01

 

 

 

四、行政执法依据具体分类

(一)行政许可(共7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人生产或者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生产或者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在投人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4、排污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和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3)《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者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7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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