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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防伪票证产品实施细则

 

防伪票证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06-16公布2006-08-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录

1总则………………………………………………………………………………………

(1)

2工作机构…………………………………………………………………………………

(1)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许可程序…………………………………………………………………………………(3)

4.1申请和受理……………………………………………………………………………(3)

4.2企业实地核查…………………………………………………………………………(3)

4.3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审定和发证……………………………………………………………………………(4)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

5审查要求…………………………………………………………………………………(5)

5.1有协作加工项目的企业应提交的《防伪技术产品协作加工项目清单》…………(5)

5.2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

5.3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

5.4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0)

5.5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0)

6证书和标志……………………………………………………………………………(31)

6.1证书……………………………………………………………………………………(31)

6.2标志……………………………………………………………………………………(31)

7收费……………………………………………………………………………………(32)

8工作人员守则…………………………………………………………………………(32)

9附则……………………………………………………………………………………(33)

附件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办法………………………………………(34)

防伪票证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防伪票证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居民身份证、护照、人民币、税票等)。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伪票证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票证产品。

防伪票证产品是指在票据、证件(证书)、票卡(证卡)等产品加工过程中,采用了防伪材料、防伪设计及防伪印刷工艺等不易被仿制和复制的技术,并在客观上起到防止伪造作用的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的防伪票证产品,其产品单元见《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表2)。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设在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并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

邮政编码:

100013;

电子信箱:

scb@;

电话:

(010)64200918,64278004;

传真:

(010)64278004;

联系人:

陈锡蓉、林琦。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

邮政编码:

100013

电子信箱:

fwjc@

电话:

(010)6422931064270575

传真:

(010)64229310

联系人:

刘克夫程海燕

国家印刷装潢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26号

邮政编码:

300384

电子信箱:

pdpc1988@

电话:

(022)23078929

传真:

(022)23078915

联系人:

苏传健张黎明

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

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嘉川路245号

邮政编码:

200237

电子信箱:

fwcp@

电话:

(021)6410933264102962-207

传真:

(021)64102961

联系人:

张凡张辉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密制度与措施;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明示的企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等情况。

3.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一栏填写防伪技术产品,“产品名称”一栏填写防伪票证产品,“产品单元”一栏根据“实施细则”表2相应的产品单元名称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相应的技术类别;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加盖公章);

4.1.1.3申证产品企业标准三份;

4.1.1.4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5《防伪技术产品协作加工项目清单》(见表1)三份(有协作加工项目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逐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由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审查组按照《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四份。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检验机构应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d:

//)、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2集团公司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所属单位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5.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有协作加工项目的企业应提交的《防伪技术产品协作加工项目清单》(见表1)。

表1防伪技术产品协作加工项目清单

产品单元

技术类别

申证企业

名称

协作加工

单位数量

申证企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协作加工概况

1

协作加工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协作加工

项目概述

协作加工

过程中防伪

力度增值

□有□无

协作加工环节的主要生产、检验设备

协作加工单位的防伪技术评审证书编号

2

协作加工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协作加工

项目概述

协作加工

过程中防伪

力度增值

□有□无

协作加工环节的主要生产、检验设备

协作加工单位的防伪技术评审证书编号

注:

若外协作加工单位数量较多或概述文字较多页面不足时可另续表。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5.2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5.3.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表2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技术类别

标准

编号

名称

1

防伪票据

1.1

平版印刷防伪票据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GB/T16797—1997《无碳复写纸》

1.2

凸版印刷防伪票据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刷品》

GB/T16797—1997《无碳复写纸》

1.3

凹版印刷防伪票据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GB7707-1987《凹版装潢印刷品》

GB/T16797—1997《无碳复写纸》

1.4

柔性版印刷防伪票据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GB/T17497-1998《柔性版装潢印刷品》

GB/T16797—1997《无碳复写纸》

1.5

丝网印刷防伪票据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刷品》

GB/T16797—1997《无碳复写纸》

1.6

其它(数码、喷印等)印刷防伪票据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GB/T16797—1997《无碳复写纸》

注:

除上述技术类别之外的其它类产品,申报前,需经审查部确定被审查产品的标准、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及检验等项目,并批准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受理。

表2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技术类别

标准

编号

名称

2

防伪证件、证书

2.1

平版印刷防伪证件、证书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2.2

凸版印刷防伪证件、证书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刷品》

2.3

凹版印刷防伪证件、证书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7707-1987《凹版装潢印刷品》

GB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2.4

柔性版印刷防伪证件、证书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17497—1998《柔性版装潢印刷品》

GB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2.5

丝网印刷防伪证件、证书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刷品》

2.6

其它(数码、喷印等)印刷防伪证件、证书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表2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技术类别

标准

编号

名称

3

防伪票卡、证卡

3.1

平版印刷防伪票卡、证卡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GB/T14916-1994《识别卡物理特性》

GB/T17554-1998《识别卡测试方法》

3.2

凸版印刷防伪票卡、证卡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刷品》

GB/T14916-1994《识别卡物理特性》

GB/T17554-1998《识别卡测试方法》

3.3

凹版印刷防伪票卡、证卡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7707—1987《凹版装潢印刷品》

GB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GB/T14916-1994《识别卡物理特性》

GB/T17554-1998《识别卡测试方法》

3.4

柔性版印刷防伪票卡、证卡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17497—1998《柔性性版装潢印刷品》

GB/T14916-1994《识别卡物理特性》

GB/T17554-1998《识别卡测试方法》

GB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3.5

丝网印刷防伪票卡、证卡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7706—1987《凸版装潢印刷品》

GB/T14916-1994《识别卡物理特性》

GB/T17554-1998《识别卡测试方法》

3.6

其它(数码、喷印等)印刷防伪票卡、证卡

GB/T19425—2003《防伪技术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GB7705—1987《平版装潢印刷品》

GB/T14916-1994《识别卡物理特性》

GB/T17554-1998《识别卡测试方法》

QB/T2730.1—2005《喷墨打印墨水第1部分》

QB/T2730.2—2005《喷墨打印墨水第2部分》

表3企业生产防伪票证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技术

类别

生产设备

检验设备

1

平版印刷防伪产品

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制版系统、晒版机、显影机、多色平版印刷机、裁切机、印码装置(有号码)、复合设备(卡)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标准光源检测台、反射式彩色密度计*、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光泽度计*(有光泽度要求)、翘曲度测量装置*(塑料票卡、证卡)

2

凸版印刷防伪产品

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制版系统、凸版印刷机、晒版机、显影机、裁切机、印码装置(有号码)、复合设备(卡)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标准光源检测台、反射式彩色密度计*、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光泽度计*(有光泽度要求)、摩擦试验机*、翘曲度测量装置*(塑料票卡、证卡)

3

凹版印刷防伪产品

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制版系统、凹版印刷机、裁切机、印码装置(有号码)、复合设备(卡)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标准光源检测台、反射式彩色密度计*、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光泽度计*(有光泽度要求)、翘曲度测量装置*(塑料票卡、证卡)

4

柔性版印刷防伪产品

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柔性版印刷机、裁切机、印码装置(有号码)、复合设备(卡)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标准光源检测台、反射式彩色密度计*、圆盘剥离试验机(或摩擦试验机)*、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翘曲度测量装置*(塑料票卡、证卡)

5

丝网印刷防伪产品

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制版系统、丝网印刷机、晒版机、显影机、裁切机、印码装置(有号码)、复合设备(卡)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标准光源检测台、反射式彩色密度计*、圆盘剥离试验机*、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翘曲度测量装置*(塑料票卡、证卡)

6

其它(数码、喷印)印刷防伪产品

数码印刷:

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数码印刷机、裁切机、复合设备(卡)

喷印:

计算机防伪设计系统、裁切机、激光打印机或转印机或喷墨机或碳带打印机、印码装置(有号码)、复合设备(卡)

读数显微镜(≥20X)、千分尺、标准光源检测台、反射式彩色密度计*、积分球式测色色差计*、光泽度计*(有光泽度要求)、翘曲度测量装置*(塑料票卡、证卡)

要求:

1、生产设备可以协作加工的方式实现配置(下同),企业自备的生产设备种类数不得低于应具备种类数的70%(四舍五入取整数);

2、中外合资(或外资独资)企业,其境内与境外的生产环节须形成完整的闭环;

3、标有“*”的检测设备可以委托检验方式实现配置,其它检测设备企业必须自备(下同)。

5.4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5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检验机构

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2、检验原则

每一检验项目样本大小一律为5件。

对于非破坏性试验,同一件样品可用于多个单项的检验,而对破坏性试验,同一件样品只可做单项检验,检验机构需加倍取样。

防伪票证产品的检验项目可根据产品的工艺、材质、技术、规格的不同进行调整,并依据相应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防伪票证用于不同行业的产品,应同时符合相关行业的要求。

特别是与食品、药品直接接触的产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的规定。

3、检验依据

按附表2所列标准进行检验,具体检验项目及方法见表6《防伪票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4、样品验收

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立即检查样品的外包装、封条是否完好,并打开外包装将两组样品与随附的抽样单核对,由验收人员在抽样单“检验机构样品验收签字”栏内签收。

验收后,检验机构应立即将签收后的抽样单分别传真至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和被抽样企业(或将签收后的抽样单复印件交企业送样人员),签收后的抽样单原件由检验机构存档。

遇有包装、封条破损或样品与抽样单不符等情况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并及时报告审查部,待情况核实后再行检验。

5、结果判定

全项合格判定数均取[0,1],即检验结果为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则判为合格;若检验出不合格项目,由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符合标准要求则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由于企业原因造成包装、封条破损或与抽样单不符的样品,按产品不合格处理。

6、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

(受检企业1份、防伪技术产品审查部2份)。

7、报告异议

企业若对检验报告有异议,应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以签领日期或当地邮戳日期为准),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8、样品处理

企业可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以签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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