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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管理办法详细完整版

员工请假管理办法(修订)

1总则

1.1为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休息和休假,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员工的考勤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

《生育保险条例》

《计划生育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3管理职能

3.1总经理工作部是职工考勤制度修订、发布、考核的检查监督机构。

由总经理工作部人资主管建立审批、登记、请假、销假等台帐。

4审批权限

4.1员工请休假按照时间长短,实行分级审批、总经理工作部备案制度:

4.1.1公司副总经理请休假由总经理或主持工作公司领导批准。

4.1.2中层以上干部请休假由分管领导审批,部门正职必须经主持工作公司领导批准。

4.1.3其他人员请休假由部门领导批准。

4.2风电场人员正常轮休由风电场批准备案。

5假期类型、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5.1法定节假日

5.1.1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有:

5.1.1.1新年(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5.1.1.2春节,放假3天(农历腊月三十、正月初一、初二)。

5.1.1.3明节,放假1天(4月5日)。

5.1.1.4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1.1.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5月初5)。

5.1.1.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8月15日)。

5.1.1.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5.2部分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节日有:

5.2.1“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

5.2.2“六·一”儿童节(6月1日),有十四岁以下子女的员工,放假半天。

5.2.3肉孜节,所有员工放假1天(视当地情况,时间另定)。

5.2.4古尔邦节,所有员工放假3天(视当地情况,时间另定)。

5.2.5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少数民族地区传统节日若逢星期六、星期日时,应当在工作日补足假期。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若逢星期六、星期日时,不补假。

5.2.6法定节假日的放假安排,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按有关规定统一通知。

5.3探亲假

5.3.1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条件如下:

5.3.1.1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同时配偶住所距离员工工作场所500公里以上的。

5.3.1.2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同时父母亲住所距离员工工作场所500公里以上的。

5.3.2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3.3职工的父或母一方和职工的配偶同居在一地区,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或母一方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3.4职工因配偶死亡或离婚,从失去配偶第二年起到再婚前,可按规定享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5.3.5已婚职工在婚后(以结婚登记日期为准)第二年起方可享受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5.3.6男女职工婚后(以结婚登记日期为准)第二年方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5.3.7在公司工作未满一年的员工、未转正员工、未定级的见习期员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转正后方可享受,但上半年转正,下半年才能享受,下半年转正来年享受。

5.3.8探亲假期天数

5.3.8.1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5.3.8.2员工探望配偶,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因工作需要员工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一方,可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

员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员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5.3.8.3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享受一次,假期为20天。

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享受的或员工自愿申请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合并享受一次,假期为45天。

5.3.8.4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3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因各种原因,对已满8年以上没有享受探亲假探望父母的已婚员工,可另加假期,最多给予10天。

5.3.8.5夫妇双方都是本单位职工,分居两地者,只能有一方享受探亲待遇,如一方职工需要享受探亲假,配偶就不能再享受,并应取得配偶工作单位或部门相应证明,方可给假。

5.3.9符合第5.3.1项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在探望周期内不能享受探亲的,其配偶或父母可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

员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其配偶或父母往返路费,员工本人在探望周期内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5.3.10员工在探亲期间,因患急病(不包括慢性病)不能按时返回单位,须事先给本部门或总经理工作部来电、来信续假。

返回时,持当地乡、镇以上医院病假建议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病历、化验单、药费报销单经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交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审批处理,如属实,方予补假。

5.3.11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一定的路程假,但路程只算至探亲对象所在地的市、县城。

一般往返路程假按路途在1000公里以内者每500公里计假1天,路途在1000公里及1000公里以上按火车或汽车实际行车时间计算,但最多往返不超过6天。

5.3.12路途费报销:

探亲可以报销至探亲地直线路途车(包括火车)船的硬席卧铺票及三等船票。

5.3.13职工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5.3.14职工配偶或父母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的往返路费,乘坐除飞机以外的交通工具,凭实名票据,按照往返直线路途可报销车(包括火车)船的硬席卧铺票及三等船票。

5.3.16分期探亲只能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5.3.17探亲假可与婚假、产假、带薪年休假合并使用,但必须提前单独申请。

5.3.18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5.3.19对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员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探亲假期定为60天(包含路程假、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路费按去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探亲期间工资照发。

5.3.20符合探亲条件的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或去父母所在地生育,时间超过产假后,与父母或配偶团聚达到3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或本周期的探亲假待遇。

但应在走之前,请产假的同时,还必须办理探亲假手续。

5.3.21探亲假请假程序:

员工需提前15天向所属部门负责人以及总经理工作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一式两份(部门留存一份,总经理工作部人资主管留存一份),经逐级审批后方可准假。

假期结束,需向总经理工作部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

5.4带薪年休假

5.4.1自工作之日起连续工作满12个月、试用期满并转正定岗后,在我公司在册的员工,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5.4.2新调入人员或录用人员且连续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符合规定可以享受年休假的,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次年享受,并按在公司在册时间折算相应的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5.4.3因工作需要,华能系统内组织调动的,调入单位与调出单位协商办理,原则确保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或者给予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

5.4.4带薪年休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期按以下标准执行:

5.4.4.1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每年享受休假5天。

5.4.4.2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每年享受休假10天。

5.4.4.3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享受休假15天。

5.4.5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5.4.5.1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5.4.4.2职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4.4.3职工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事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4.4.4发生旷工者、受行政记过或党团内警告及以上处分不足四年者。

5.4.4.5无论何种原因(包括离职学习等)从需休假时计算在一年内离开工作岗位已满3个月的。

5.4.4.6本年度脱产培训学习半年以上的员工(或培训期间享受寒假、暑假的员工)。

5.4.4.7当年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被劳动教养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处分的。

5.4.6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发生第5.4.5条情况之一者,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5.4.7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可用应享受的带薪休假天数抵扣。

5.4.8员工带薪年休假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在一个年度内集中使用,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可分段使用;符合享受探亲条件的,可与探亲假合并使用,产、婚假亦可与员工年休假合并使用,但必须单独申请。

5.4.9因工作需要不能较长时间离开岗位的员工,在当年可分阶段享受带薪年休假,不得跨年使用;应工作需要,经领导同意可跨年度使用,但只容许跨一个年度。

5.4.10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员工基本工资的300%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员工本人当日工资)。

5.4.11对公司安排休假、而本人自愿放弃不休的员工,不再发放带薪年休假补偿金。

5.4.12当年已安排了健康疗养,且休养时间已够本人年休假期限(若休养时间不足的,可按实际发生时间补足)的,不再安排带薪年休假。

5.4.13公司各部门领导必须按照本规定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负责制定本部门带薪年休假计划并组织实施。

5.4.14请假程序:

员工需提前10天向所属部门负责人以及总经理工作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一式两份(部门一份,总经理工作部人资主管一份),经逐级审批后方可准假。

假期结束,需向总经理工作部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

5.5疗养假

按照公司《员工疗养管理办法》执行。

5.6病假

5.6.1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凭市级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假单,可以请病假。

5.6.2病假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节日。

5.6.3职工因伤、病需要休病假(不超过一个月的),凭市级医院或单位指定的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假单,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部门根据工作情况给予审批。

长期(超过一个月)休病假的,凭市级医院或单位指定的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假单,所在部门提出意见后由公司领导审批。

中层干部需要休病假的,须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领导给予审批。

获得准假的,书面审批单以部门为单位于当月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6.4因病休息超过三个月,病愈后须经医疗机构出具病愈证明、人力资源部同意,经过工作试工期,期满能坚持全日制工作的方可恢复正常工作,试工期间旧病复发前后病假应连续计算。

试工期:

病假在三个月以上不满十二个月的,试工期为一个月;病假在十二个月以上的,试工期为二个月。

5.6.5职工在病假期间,应安心治病休养,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一经发现,停发其月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并限期回单位复工。

5.6.6新录用的职工在见习期内请假满一个月,需相应延长见习期。

5.6.7职工在探亲假、婚丧假、事假、产假期内患病不能另给病假。

5.6.8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5.6.8.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且在我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5.6.8.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且在我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5.6.8.3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9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6.9医疗期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5.6.10职工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程度严重,医疗期满仍不能恢复工作,需要继续停工医疗的,应当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定。

5.6.11学徒工、见习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在学习期间停止工作累计不满六个月的生活补贴费照发,累计超过六个月者停发工资、各类津补贴及福利,并予以停工休息,按事假处理。

停工后若在一年之内身体康复可以继续学习、工作(转时间期应当考核停工休学期);如超过一年解除劳动合同。

5.6.12病假期间的薪酬待遇按照本办法及公司《员工工作考核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管理标准》和《劳动工资管理标准》执行。

5.6.13员工因病需要休病假的,须提供医院证明,3天以内(含3天)由部门经理批准,3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15天以上由总经理或主持工作领导批准,同时将医院证明附考勤表一并报送人资主管审核、备案。

5.7事假

5.7.1职工请事假必须亲自办理,事先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5.7.2事假包括法定节假日。

5.7.3员工请事假3天以内(不含3天)由部门经理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由部门分管领导批准,7天以上由总经理或主持工作领导批准,同时报总经理工作部人事主管备案。

5.7.6事假期间的薪酬待遇按照按照本办法及公司《员工工作考核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和《劳动工资管理标准》执行。

5.8婚假

5.8.1男女双方按照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

5.8.2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少数民族女年满21周岁、男年满23周岁初婚(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另增加晚婚假20天。

晚婚假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

5.8.3员工结婚时,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8.4婚假应当在领取结婚证一年内办理并安排休假,超过一年的不再批准婚假(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5.8.5计算婚假时包含法定节假日。

婚假期间,员工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照发。

5.8.6申请婚假程序:

员工本人需提前15天向所属部门负责人以及总经理工作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一式两份(部门一份,总经理工作部人资主管一份),经逐级审批后方可准假。

假期结束,需向总经理工作部办理销假手续。

5.9丧假

5.9.1员工因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处理后事时,给予3天丧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如在外地必须亲自前往处理者,由本人所在部门和总经理工作部批准,可酌情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5.9.2除以上情况外,员工因其他亲属死亡前去料理丧事的,均按事假处理。

5.9.3丧假期间,员工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照发。

5.9.4办理丧假程序:

向所属部门负责人以及总经理工作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一式两份(部门留存一份,总经理工作部人资主管留存一份),经人资主管审批后方可准假。

5.10生育假

5.10.1国家规定女员工生育,法定正常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女员工晚育(初婚生育汉族满24周岁、少数民族满22周岁)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10.2女员工生育产假包括双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5.10.3男员工配偶生育、并符合晚育条件的可享受护理假15天。

5.10.4已婚育龄夫妻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包括双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5.10.4.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

5.10.4.2取出宫内节育器,休假1天。

5.10.4.3输精管结扎,休假7天。

5.10.4.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假21天。

5.10.4.5产后结扎输卵管,在产假基础上增加休假14天。

5.10.4.6人工流产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两项休假合并计算。

5.10.5凡享受第5.10.3、5.10.4条规定的晚育假、护理假及节育手术假均包括双休假日,但不包括法定节日,其所在单位应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照发。

5.10.6怀孕5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每月给予一次半天的产前检查时间;7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给予每月二次半天产前检查时间;9个月以上的给予每周半天产前检查时间。

产前检查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5.10.7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哺乳两次(含人工哺养),每次哺乳时间为40分钟,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30分钟。

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5.10.8产前、产后因病残体弱不能正常参加工作者,根据证明应请病假,可按病假处理。

5.10.9职工生育后,若上班有困难且工作允许,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哺乳假自产假起算最长可一年。

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5.10.10女员工怀孕期间因病治疗时间,按病假处理。

5.10.11职工非婚生育或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享受上述生育待遇。

生育时间按事假处理,如在见习期间,则按照事假长短顺延转正时间。

5.10.12申请生育假程序:

员工需提前10天向所属部门负责人以及总经理工作部提出申请,

并填写请假申请单一式两份(部门留存一份,总经理工作部人资主管留存一份),经逐级审

批后方可准假。

假期结束,需向总经理工作部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

5.11子女照护假

5.11.1员工凡十八岁以下子女患病时,夫妻一方可享受照护假,子女照护假包含法定节假日。

5.11.2经领导批准,视子女患病情况给予每月不超过4天、全年不超过45天的照护假。

全年照护假累计在45天以内的,工资及各项福利照发;超过45天、不超过3个月的按员工本人病假处理,超过3个月的按员工本人事假处理。

5.11.3子女照护假申请程序:

员工需凭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如子女在外地需出具医院疾病证明书的传真件),最多不超过子女患病3天之内,向所属部门负责人以及总经理工作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一式两份(部门留存一份,总经理工作部人资主管留存一份),经逐级审批后方可准假。

假期结束,需向总经理工作部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

5.12调休

职工调休必须事先向所属部门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息。

职工调休只能本人使用,各部门应合理安排好本部门职工加班后的休息。

5.13工伤

5.13.1员工因工负伤,应由所在部门出具事故处理报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定确因工负伤,依据医院证明,办理正常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

5.13.2病愈后,若离开工作岗位超过三个月的,应持医院签注的病愈证明,报经公司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后复工。

5.13.3对员工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身体有后遗症的由劳动保障鉴定部门作出伤残等级鉴定。

若鉴定工伤伤残等级在5—8级的,经公司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是否复工,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劳动,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鉴定工伤伤残等级在1—4级的,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规定发给退休(退职)费用,终止劳动合同。

5.13.4在员工恢复原工作或调做其它工作后,旧病再次复发者,应出具医疗部门诊断书,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方可按工伤假处理。

5.13.5工伤假期限包括节假日连续计算。

5.14凡因私、因公出国、境人员超过批准时间一个月而又未申请延长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5.15员工在休各种假期间生病的,仍视为原假,原假休完后可再申请病假。

5.16职工请假期满后应按期回单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单位时,应事先以电报、电话、书信等方式向本部门领导申请续假,但不能视为批准。

回单位后应提交不能按时回单位的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6假期待遇

6.1国家法定节日

法定节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公司按照该职工基本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日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

6.2病假

6.2.1员工一个月内(含一个月)病假的:

6.2.1.1累计不超过10天,每日扣发当月效益奖金的5%。

6.2.1.2累计超过10天的,不发放月度效益奖金,并相应扣发相关津补贴、季度和年终效益奖金。

6.2.1.3病假工资按照员工病假连续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者的工资发放标准发放。

6.2.2员工病假连续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者的工资发放标准:

6.2.2.1连续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00%计发。

6.2.2.3连续工龄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6.2.2.5连续工龄已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6.2.2.6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6.2.2.7病假连续医疗期在30天以上、六个月以内的,不发月度效益奖金和相关津补贴,并相应扣发季度和年终效益奖金。

6.2.3员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疾病救济费:

6.2.3.1在华能系统工龄已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6.2.3.2在华能系统工龄已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60%计发。

6.2.3.3在华能系统工龄不满5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6.2.3.4病假连续医疗期六个月以上的,不发放月度、季度和年终效益奖金和相关津补贴。

6.2.4全年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除不发放当月所有奖金和相关津补贴外,半年奖和年终奖按照在岗时间减半发放。

6.2.5员工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本单位按上述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6.3事假

6.3.1职工请事假累计满一小时及以上,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

基本工资/(月计薪天数×8小时)。

6.3.2每日的扣薪标准是:

月工资/月计薪天数*100%。

6.3.3一个月内不超过5天(含5天),每休一天,奖金按全月各项奖金的10%扣发;一个月内事假累计5天(不含5天)以上的,不发放月度效益奖金和相关津补贴,并相应扣发季度和年终效益奖金。

6.3.4请事假连续满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

6.4探亲假

6.4.1使用探亲假的职工,按照公司《员工工作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6.4.2出境探亲的,假期已休满,从第二个月起需要续假的,经公司领导逐级审批同意后按事假处理。

6.5带薪年休假

职工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6.6婚假

使用婚假者,假期待遇按照公司《员工工作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6.7丧假

使用丧假者,假期待遇按照公司《员工工作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6.8生育假

6.8.1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所有工资、津补贴、奖金停发,按照当地《生育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6.8.2女职工在哺乳假期间,工资部分按公司最低岗位工资计发,各类津贴、补助、效益奖金停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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