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及两权.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8516168 上传时间:2023-08-19 格式:DOCX 页数:36 大小:37.1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水行政执法及两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水行政执法及两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水行政执法及两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6页
水行政执法及两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6页
水行政执法及两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6页
水行政执法及两权.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36页
水行政执法及两权.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36页
水行政执法及两权.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36页
水行政执法及两权.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36页
水行政执法及两权.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36页
水行政执法及两权.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36页
水行政执法及两权.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36页
水行政执法及两权.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36页
水行政执法及两权.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36页
水行政执法及两权.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36页
水行政执法及两权.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36页
水行政执法及两权.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36页
水行政执法及两权.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36页
水行政执法及两权.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36页
水行政执法及两权.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36页
亲,该文档总共3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水行政执法及两权.docx

《水行政执法及两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行政执法及两权.docx(3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水行政执法及两权.docx

水行政执法及两权

水行政执法及“两权”

配套制度汇编

仙游县水务局

二○一三年十一月

目录

目录1

一、水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2

二、水行政处罚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6

三、水行政处罚回避制度7

四、水行政执法时限制度8

五、水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制度9

六、水行政执法裁量事项层级办理和重大、复杂事项集体讨论制度13

七、水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14

八、水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制度16

九、水行政执法责任制19

十、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23

十一、水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25

十二、水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29

十三、水行政执法听证制度31

十四、水行政征收管理制度36

十五、水行政执法巡查制度38

十六、水行政执法行政赔偿制度41

十七、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制度43

十八、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45

水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水行政执法工作,优化执法环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仙游县水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指导思想是: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为目标,以便民服务、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逐步建立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水行政执法运行机制。

第三条 仙游县水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应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注重实效、服务公众、有利监督”的原则,努力使信息公开成为仙游县水务局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畅通与人民群众和水利职工的沟通渠道,落实人民群众和水利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

第二章  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仙游县水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主要范围是:

各股室、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和局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都必须实行信息公开。

第五条 仙游县水务局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下列事项:

    

(一)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

    

(二)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地方法规、规章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的法律法规依据、配套制度以及裁量意见;

    (四)水利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受理部门、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及救济途径;

    (五) 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下列内容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县水务局内部正在研究或者审议中的;

   (五)与水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正常进行或公平公正的;

   (六)其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

第三章 载体及形式 

第七条 仙游县水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要充分发挥行政许可“窗口”、仙游县人民政府网站、仙游县水务局网站等信息发布载体作用,采取相应的形式,从实际出发,坚持创新与规范相结合,做到载体新颖丰富,形式灵活多样。

第八条 仙游县水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

日常性工作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内容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内容及时公开。

第九条 有关涉及县水务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要在行政许可“窗口”公示,同时在仙游县水务局网站将有关制度、许可项目等予以公示。

第十条 有关水利方面的重要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要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全文公布;县水务局重大水行政执法事项可通过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进行公开,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第十一条  仙游县水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要重点加强对仙游县水务局网站建设,充实“水利政务大厅”内容,公开办事指南、政策法规、组织机构、审批公告、最新发文、行政许可、资质查询、工作制度、市场管理等政务信息,推行在线咨询、网上受理等服务项目,进一步发挥现代网络技术传达政务和沟通信息及时、准确的作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要求

第十二条 仙游县水务局成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局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局机关各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局机关各股室(单位)按各自的职责负责信息公开事项的实施。

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协调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仙游县水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把信息公开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加强对行政权力监督、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的重大举措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局机关各股室、各有关单位要在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抓好信息公开工作落实。

第十四条 仙游县水务局各有关股室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职责:

(一)信息公开的综合协调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二)公开行政执法事项内容的提供,由各职能股室和单位负责。

(三)局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水政股负责。

第十五条  水务局机关各股室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注重实效,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仙游县水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审签制度。

局机关各股室应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时送局办公室审核,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后,将拟公开内容材料交局信息公开办。

其中通过“公告栏”、“仙游县水务局网站”等方式或渠道进行公开的,局信息中心应及时发布。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局机关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

局办公室会同水政股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水行政处罚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

书面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四条执法过程中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水行政处罚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  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办案人员应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办案人员所在水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其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条  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所在水行政处罚机关分管领导决定;分管或者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所在水行政处罚机关领导集体决定。

 

    第五条  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相对人可以向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再申请一次。

驳回回避申请的,应向相对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第七条  回避的办案人员应将调查工作转交给水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指定的调查人员。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水行政执法时限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行为,保证水行政执法及时高效,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水事违法案件,应立即进行处理;对群众举报的水事违法案件,从接报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反应。

 

    县水务局受理的水事案件一般在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立案。

立案后,一般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不包括当事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时间),重大或复杂案件,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五天。

需要继续延长的,报局水利局批准。

    第三条  违反上述时限规定的,按效能建设违规规定处理。

 

    第四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水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以下简称“合法性审查”)是指局机关内设各相关执法股室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在调查终结后报请局领导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需经局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事前审查把关。

   二、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或者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重大执法决定。

主要包括:

   

(一)对拟作出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当事人拟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有较大异议等复杂裁量案件的;

   (三)拟对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移送司法机关或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执法决定。

   三、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依法的原则,从是否属本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四、合法性审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五、执法股室拟报请局领导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初审)之前,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和处理意见交由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执法股室拟报请局领导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明确处理意见,连同执法案卷交由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案件性质、处理依据、处理建议等。

   六、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接到执法股室的送审材料后,应与执法股室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二)合法性审查人员审阅送审材料时应做好阅卷笔录;

   (三)合法性审查人员应对送审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人员将阅卷笔录、案件合法性审查讨论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书及本案证据材料复印件立卷存档。

   七、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执法股室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因案件重大复杂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合法性意见的,由局长或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审查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八、法制机构及其合法性审查人员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时,不得直接进行补充调查,而应退回相关执法股室,由该股室补充进行调查取证。

   执法股室补充调查取证,法制机构需要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九、对执法股室提出的行政执法处理意见,法制机构进行全面审查,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当事人申请材料齐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执法股室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裁量不当的案件,建议执法股室修改。

   (三)对当事人申请材料不齐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证据材料不完备的案件,建议执法股室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案件,建议执法股室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或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执法股室按有关规定移交有权机关后办理销案手续。

   (六)对于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依法应不予处罚的,建议执法股室撤销案件。

   十、案件经过合法性审查,执法股室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执法股室处理意见的,由执法股室将整个案卷、本股室处理建议及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合法性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执法股室处理意见提出修改、补正、纠正等合法性审查意见的,执法股室应按照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进行修改、补正或纠正,重新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再次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将整个案卷送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一、案件经过合法性审查,执法股室不同意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的,提交局长决定或局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

讨论应由执法股室制作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十二、应当移送的案件,经局长批准后,由执法股室以本机关名义直接与受移送的机关办理移送手续。

   十三、执法股室应当在制作有关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后5日内,将该法律文书送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四、其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执法决定,执法股室在报请局领导作出决定前,移交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程序参照上述规定进行。

   十五、本制度自印发起施行。

 

水行政执法裁量事项层级办理和重大、复杂

事项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明确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层级职权,避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人情案”和“暗箱操作”的现象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行政执法自由裁量事项实行层级办理。

具体是:

行政执法人员提出处罚意见,送县水务局水政股审核后,报局长决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件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复杂案件:

(1)政府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水事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给国家、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3)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违法的;

(4)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挠执法、造成重大损失并对社会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5)其他性质、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损失并对社会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对于从重处罚的,可以按对应的处罚裁量标准上浮一个处罚档次,但不能高于最高处罚额度。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中的重大、复杂裁量事项实行集体会办。

对上述重大、复杂的案件,由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后,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水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仙游县水务系统的行政处罚行为,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例指导,是指仙游县水务局对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办结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收集、分类,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进行整理、总结,形成指导性案例,作为局系统行政执法机构今后一定时期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参考。

第三条 仙游县水务局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办理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案件,参考仙游县水务局行政处罚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在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等方面应与指导性案例一致或基本一致,以体现同案同罚的原则,但不得在行政处罚文书中直接引用。

第四条 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局提交下列典型案例的电子文件:

(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例;

(二)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案例;

(三)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

(四)涉外或者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例;

(五)与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例;

(六)案情复杂难以区分的案例;

(七)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例;

(八)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例。

(九)其他情形的案例

提交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例,应当确保其真实性。

第五条 仙游县水务局对提交的案例组织专业人员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初选、审核,必要时可以对原案例作必要的技术性修正,防止案例出现错误。

第六条 仙游县水务局对于经过初选、审核的案例,可以在征询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后,进行审定。

第七条指导性案例包括标题、案情介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阐述不同意见)、案例评析等内容。

案例评析应当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八条 仙游县水务局对于经审定后的指导性案例,编印成册供局属行政执法机构内部参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有其他影响的,不得公开。

第九条 仙游县水务局建立指导性案例电子库,加强管理,以保证案例库所存指导性案例的可用性,提高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价值。

第十条 仙游县水务局应当对指导性案例进行清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废止: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的;

(二)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原指导性案例与之抵触的。

(三)后指导性案例优于前指导性案例的;

(四)监督机关依法撤销、纠正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应当废止的。

第十一条 仙游县水务局指导性案例工作具体由局水政股负责。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水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局系统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仙游县水务局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作出重大处罚决定后,应按规定报局水政股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局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实施的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行政处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下列行政处罚:

(一)拆除违章建筑物或构筑物面积1000平方米或价值50万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资格证、检验证;

(三)其他应当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于每月30日前将本月作出的重大行政行政处罚决定报局水政股。

第五条报送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报告表;

2、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一式二份;

3、调查终结报告;

4、经听证程序决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应当一并报送听证笔录复印件。

5、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局水政股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备工作。

第七条局水政股审查的事项主要是: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

(五)使用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

第八条局水政股在对备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以调阅备案单位的案卷材料,备案单位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九条局水政股在对备案件的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协助审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条重大水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县水务局可以提出纠正建议的,或者下达《水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成作出重大水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限期纠正或者撤销。

备案单位应当在接到《水行政执法督查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将办理结果报告县水务局。

第十一条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件或者无故不按《水行政执法督查意见书》执行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由县水务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二)对拒不执行《水行政执法督查意见书》作出的督查决定的,由县水务局建议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造成错案的,按照《仙游县水务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仙游县水务局:

现将本单位于年月日作出的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上报备案,请查收。

附件:

×××一案行政处罚案卷(副本)

年月日(印章)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水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水行政主管部门准确有效地执行水法规,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水政水资源机构工作人员、水政监察队伍执行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而应承担后果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 水政水资源机构和受委托的水政监察队伍应当依照本规定将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岗位。

第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副局长为第二责任人。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权属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纳入执法责任制的责任范围: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告、通告、决定和规定;

(三)对江、河、湖泊、水库作出的重要管理决定;

(四)审定防洪规划,制定江、河、湖泊防治保护措施,防汛抗洪采取的重大行动;

(五)取水许可审批和取水监督管理;

(六)调解水事纠纷,查处水事案件;

(七)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和行使的职权。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责任制接受县人大、政府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执法责任的划分

第七条水行政执法的主体是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政水资源机构和受委托的水政监察队伍只能以水行政主管部门名义依法进行执行活动。

在执法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八条局长对本县的全部执法活动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对公告、法人、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告、通告、决定和规定;

(三)对江、河、湖泊、水库作出的重要管理决定;

(四)防汛抗洪抢险的部署和措施;

(五)重大水事案件、水事纠纷的查处和调解;

(六)其他应当亲自组织指挥的水事活动。

第九条副局长对分管部门的执法活动承担分管领导责任,但对分管业务工作中的下列行为与局长共同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分管业务的规范性文件;

(二)县发布的涉及分管业务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告、通告、决定和规定;

(三)受局长委托直接组织指挥的防汛抗洪抢险活动;

(四)受局长委托直接组织实施的水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公告、通告、决定和规定,由负责文件起草和审核的水政水资源机构负责人,共同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水资源机构和受委托的水政监察队伍的负责人对本规定第五条五至七项所规定的涉及部门业务范围的执法活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水政监察大队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是集监督检查、许可审批、依法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