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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案例研习复习大纲

《治安处罚案例研习》

第一章治安管理处罚概述

第一节治安管理处罚的立法沿革

一、创建、停滞阶段

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二、恢复阶段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三、发展阶段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

四、成熟与完善阶段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节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主要修改

原条例共有5章、45条,规定了12大类、73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新法共有6章、7节、119条,规定了4大类、151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总则部分的主要修改

(一)增加了基本原则

(二)规定了政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责

(三)完善了受保护主体

(四)理顺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对民事权利保护介入的深度

1、同时承担两个责任

2、不同责任不同管辖

二、分则部分的主要修改

(一)增加了章数和更改了部分章名

新法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由5章增加为6章。

同时,对条例中“裁决与执行”章名更改为“决定与执行”,与行政处罚法保持一致。

(二)在立法技术上,章下设节

(三)增加了处罚种类,提高了罚款幅度,减少了自由裁量幅度。

1、增加了处罚种类。

2、增加了违法行为种类。

3、提高了罚款幅度。

4、减少了自由裁量幅度。

(四)增加了治安管理强制措施的规定

新法增加了收缴、追缴、责令禁止进入特定场所、强行带离现场、责令疏散、取缔、扣押等治安管理强制措施。

(五)完善了处罚、救济程序,取消了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权

1、完善了处罚程序。

2、完善了救济程序。

3、取消了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权。

(六)调整了处罚决定的执行方式

1、拘留处罚的执行。

2、罚款处罚的执行。

第三节治安管理处罚行为与相关行为的比较

一、治安管理处罚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比较

1、行为本身性质只能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2、行为本身性质只能是犯罪行为。

3、行为本身性质通过定量确定。

二、治安管理处罚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的比较

主要体现在对行政处罚的行政调解。

三、治安管理处罚行为与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比较

都是行政违法行为;都是应依法给予行政管理处罚的行为。

第四节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效力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本法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适用本法

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不适用本法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本法

五、台湾地区,不适用本法

第二章扰乱公共秩序类行为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类行为的构成要件

扰乱公共秩序类行为,是指以故意扰乱和破坏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公共生活准则和公共行为规范,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该类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一、扰乱公共秩序类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二、扰乱公共秩序类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各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扰乱公共秩序类行为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四、扰乱公共秩序类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第二节扰乱单位秩序行为

一、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认定

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

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依法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常管理活动的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

(三)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一)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

(二)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区别

三、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23条:

扰乱单位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23条:

聚众实施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

一、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认定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的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三)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一)与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区别

(二)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区别

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23条: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23条:

聚众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类行为

扰乱公共交通秩序行为,是指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和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行为

(一)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行为的认定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行为,是指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正在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

3、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4、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行为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23条: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23条:

聚众实施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

(一)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认定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是指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管理秩序。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

3、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4、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1、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与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行为的区别

2、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区别

3、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区别

二者的主要区别有三点:

(1)行为手段不同。

(2)情节不同。

(3)行为实施的主体不同。

(三)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处罚

第23条: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处罚

第23条:

聚众实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节破坏选举秩序行为

一、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认定

破坏选举秩序行为,是指行为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选举时,故意破坏选举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依法进行的选举活动的正常选举秩序,涉及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选举制度。

(二)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实施了故意破坏选举活动的行为。

(三)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与破坏选举罪的区别

三、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23条:

破坏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23条:

聚众实施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节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类行为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类行为,是指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以及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一、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行为的认定

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行为,是指违反大型活动管理规范,强制性进入大型活动场馆内的行为。

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大型活群众性活动的管理秩序。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实施了违反大型活动管理规范,强制性进入大型活动场馆内的行为。

(三)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行为的认定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行为,是指违反大型活动管理规范,在大型活动场馆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

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大型活群众性活动的管理秩序和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大型活动管理规范,在大型活动场馆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

(三)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行为的认定

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行为,是指在大型活动场馆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行为。

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大型活群众性活动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在大型活动场馆内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行为。

(三)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五)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行为与侮辱行为的区别

四、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行为的认定

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行为,是指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

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大型活群众性活动的管理秩序和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

(三)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五)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行为与殴打他人行为的区别

五、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行为的认定

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行为,是指向大型活动场馆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行为。

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大型活群众性活动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向大型活动场馆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行为。

(三)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六、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的认定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是指行为人采用上述方法以外的方式和手段,扰乱正在进行的大型活动管理秩序的行为。

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大型活群众性活动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二)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其他行为”。

(三)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四)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五)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区别

七、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24条:

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七节以虚构、虚假及威胁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类行为

以虚构、虚假及威胁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类行为,是指虚构事实、投放虚假危险物质以及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一)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认定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指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包括抢险救灾秩序、医疗卫生秩序、社会治安秩序。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3、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4、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与编造恐怖信息罪、故意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罪的区别

(三)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25条: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认定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引起公众恐慌,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引起公众恐慌,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3、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4、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区别

2、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三)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25条: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一)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认定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是指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引起公众恐慌,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引起公众恐慌,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3、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4、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多种多样。

(二)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1、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与编造恐怖信息罪、故意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罪的区别

2、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与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第25条:

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八节寻衅滋事类行为

寻衅滋事类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无故殴打他人、起哄捣乱、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行为

(一)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行为,是指结伙斗殴,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行为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

2、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行为与结伙殴打他人行为的区别

二、追逐、拦截他人寻衅滋事行为

(一)追逐、拦截他人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

追逐、拦截他人寻衅滋事行为,是指追逐、拦截他人,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追逐、拦截他人寻衅滋事行为与侮辱他人行为的区别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寻衅滋事行为

(一)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寻衅滋事行为的认定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寻衅滋事行为,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寻衅滋事行为与强迫交易行为、哄抢行为、故意损毁财物行为的区别。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是指除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外的寻衅滋事行为。

五、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六、寻衅滋事类行为的处罚

第26条:

有寻衅滋事类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节利用宗教扰乱公共秩序类行为

利用宗教扰乱公共秩序类行为,是指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以及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行为的认定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行为,是指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二、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行为的认定

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行为,是指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三、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行为的认定

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行为,是指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四、利用宗教扰乱公共秩序类行为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区别

五、利用宗教扰乱公共秩序类行为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六、利用宗教扰乱公共秩序类行为的处罚

第27条:

有利用宗教扰乱公共秩序类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节扰乱无线电秩序行为

扰乱无线电秩序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行为

(一)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行为的认定

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行为。

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无线电业务的正常管理秩序。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行为。

3、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4、行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二)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行为的处罚

第28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行为

(一)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行为的认定

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行为。

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无线电业务的正常管理秩序。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行为。

3、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

4、行为的主观方面,干扰是过失,不消除则是故意。

(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行为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区别

(三)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行为的处罚

第28条:

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十一节扰乱计算机信息系统秩序类行为

扰乱计算机信息系统秩序类行为,是指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认定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系统,造成危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2、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行为。

3、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是专业人员。

4、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

(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第29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行为

(一)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行为的认定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2、行为的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

3、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是专业人员。

4、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行为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

(三)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行为的处罚

第29条: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三、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行为

(一)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行为的认定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2、行为的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行为。

3、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一般是专业人员。

4、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行为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区别

(三)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行为的处罚

第29条:

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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