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案例研习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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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案例研习要点

刑法学案例研习

主讲人:

王桂萍

E-mail:

 gpwang1@

公共邮箱:

caselaw2014@

       密码:

duan308

一、教学目标:

培养和提高运用法律和基本理论分析基本案例、经典案例、疑难案例、新型案例、司法考试案例的能力

二、基本要求

1.已掌握刑法总论、分论基本知识;

2.作业:

预习下节课所要研讨的案例;详细准备自己主讲的案例;

3.坚持到课、转换角色、积极参与。

三、刑法案例研习课的课堂研习步骤 

梳理基本知识的重点和难点、简要介绍基本案情、就案例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互动讨论、设定多情节进行多角度思考讨论、讨论中出现的知识的模糊和欠缺及时补足、案例研习的总结

四、参考资料

1.历年《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刑法卷

2.《刑事审判指南》

3.刑法典

4.曲新久主编:

《刑法学》、陈兴良著:

《判例刑法学》、其他学者编判例著作

5.人民法院网、正义网、北大法宝等法律网站资料

6.一些案例集、老师提供的案例和自己查找的案例

五、考试

平时成绩50%(三次小测验各10分,一次主持案例研讨10分,课堂上的参与表现10分),期未成绩50%

知识回顾

 一、总论

(一)绪论     

根据和任务

体系与解释

原则、效力范围(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二)犯罪论

犯罪概念:

概念与特征

基本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修正犯罪构成:

未完成罪、共同犯罪

犯罪构成个数 :

罪数                                 

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三)刑罚论

 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主刑、附加刑  

  量刑情节:

累犯、自首、立功

  量刑制度:

数罪并罚、缓刑

 行刑制度:

减刑、假释

 刑罚消灭制度:

时效、赦免       

二、分论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分为八节

 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分为九节

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第九章渎职罪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章   绪论

一、刑法的解释

(一)被害人李某系被告人王某雇佣的糕点厂的职工,其向工商部门举报王某无照经营,后该糕点厂被工商部门查抄,李某因此被王某限制人身自由达8个小时,期间,王某令李某给其姑母谢某打电话,索要其因被工商部门查抄的损失费2万元,后因谢某报案,被告人王某被查获归案。

问题:

1.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

2.如何解释刑法第238条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中的“债务”?

3.解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

(二)南京“鸭吧”案

2003年元旦以来,李宁先后伙同刘某、冷某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招聘“公关”的手段,招募、组织多名男青年在其原经营的酒吧内与男性消费者从事同性卖淫嫖娼活动。

李宁等人曾于2003年8月18日归案,但检察机关认为《刑法》对组织同性卖淫行为没有明确界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事法律原则,李宁等人的行为难以定罪。

于是被释放。

后江苏省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转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

同年10月下旬,人大常委会作出答复:

对李宁等2名组织同性卖淫者,立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04年2月17日,李宁被认定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6万元,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

关于本案

1.争议焦点:

对“卖淫”的解释

2.关于严格解释的问题

3.解释的方法:

文义解释、论理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论理解释、历史解释)

4.解释方法论:

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

5.“卖淫”在法律上的发展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刘海洋案

清华大学电机系大四学生刘海洋,为了验证“笨狗熊”的说法能否成立,竟然在2002年1月29日和2月23日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了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3只黑熊、1只马熊和1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伤害。

分歧意见:

定罪:

(1)故意伤害罪

(2)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3)破坏生产经营罪

(4)故意毁坏财物罪

(5)无罪

量刑:

免于刑罚处罚是否适当?

思考:

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

(二)张某(女,41岁,某中学英语教师)借为学生(男,15岁,初二学生)辅导课程名义,将刘某骗到自己家中,多次与其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刘某身心受到伤害,学习成绩也一落千丈。

刘某父母知道此事后,十分气愤、遂向公安机关举报。

 

分歧意见:

1.强奸罪

2.无罪

三、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张子强跨内地、香港罪案

1991-1997年间,张子强等人先后在广东购买大量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

在广州、深圳、东莞等地多次密谋后,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

被告人陈智浩等人在广、深多次密谋,先后于1991年6月和1992年3月携带在内地非法购买的枪支、弹药在香港抢劫金铺2次,共抢得7间金铺的金器一批;于1994年底到1995年初,在深圳市抢劫提货单,提走一批钢材并销赃,抢劫中致被害人李某死亡。

1998年10月本案在广州中院公开审理。

问题:

是否适用大陆刑法?

(二)陈拥军侵吞企业公款案

陈拥军任某化肥厂出纳员期间,于1988年5月至1991年11月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入不记帐、偷支本厂在银行的存款、监守自盗等手段,先后作案62起,侵吞公款17余万元。

后潜逃被抓获归案。

1994年一审依照1979年刑法判处陈贪污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公布,按其中的第十条规定,陈的行为应为职务侵占罪,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问题:

应按哪一法律定罪量刑。

第二章

第二章   犯罪论

一、基本犯罪构成

(一)客观方面【实行行为作为、不作为】

1.2009年8月,甲因妻子乙与人通奸而争吵,甲说乙的行为让自己没脸活下去,乙闻言拿来绳子、板凳,对甲说:

“你没脸活下去就去死,绳子、板凳都给你准备好了,你有胆吗?

像你这样的人活在世上真没意思。

”甲被激得拿起绳子悬梁自缢。

乙站在一旁没制止,也未解救,见甲停止挣扎,才喊人解救,但甲已死亡。

问题:

1)乙的言语刺激和提供工具的行为是否属于杀人的作为方式?

行为不是杀人本身,不是杀人的实行行为,无作为不作为之分。

2)乙不制止、不救助的行为是否属于不作为?

不作为,夫妻间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夫妻间互相扶助的义务。

救助含于扶助间。

3)乙的不解救行为与甲的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有因果关系,由救助义务,但不救助,导致死亡发生,有因果关系。

不作为与结果的关系是法律拟制的因果关系。

法律要求阻断原来的因果联系,但不作为,拟制没有阻断有因果关系。

4)乙的主观心态如何?

直接故意,等待过程中希望、期望甲死亡。

若是转身走了,不理丈夫,就是间接故意。

若看见甲生病,不顾结果转身就走,是间接故意,若死亡,间接杀人。

2.李某和同在工厂打工的女青年项某相识并相恋,不久项某怀孕。

后李某提出要跟项某分手,并要项某去做流产手术。

项某坚决不同意,几次欲跳楼自杀。

某日中午,李某与项某发生争吵,李某还用打火机扔打项某。

项某感到绝望,走到走廊喝下事先准备好的一瓶敌敌畏,又走进了李某房间。

李某一走了之,临走时怕被人知道还将房门锁上。

李走后很长时间,项某才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救治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问题:

1)李某对项某是否有作为义务?

恋爱对象间无法律义务,跟职务业务的义务也无关,也无法律合同的义务。

先前行为有作为义务,李某房间是私人空间,有监管控制防止义务,喝药后没有组织结果发生,还锁门,不仅自己没有尽到救助义务,也阻止别人救助的可能,走是先前行为。

这类不作为案件,现在一般多处民事赔偿,不按刑事案件处理。

【例如养老院护工给老人喂馒头,没注意,老人噎死,刑法理论,不作为是有责任的,民事赔偿,双方都较满意】【老人照顾小孩,但是小孩由于老人的疏忽,小孩受到伤害。

这种家庭照顾不周的情况实践中不处理】

           2)义务的种类?

……

吴某2003年4月5日夜里11时许,带着作案工具,翻墙进入邻村孙老太家里,在他行窃过程中,被起夜的孙老太发现,大声呼喊捉贼,吴某趁夜逃回了家里。

第二天,吴某才听说孙老太在当天晚上突然死了。

后吴某被抓获。

吴某对自己的行窃事实供认不讳,但死活也不承认孙老太是他行窃时“吓”死的。

公安尸检结果说明:

孙老太由于心脏病突发死于2003年4月5日夜里,这正是吴某行窃的时间。

办案人员通过走访证实了孙老太有严重的心脏病。

 

问题:

1)吴某的盗窃行为与孙老太的死亡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我们实践中认同事实因果关系。

从客观上考虑。

吴某行为引起老太太死亡结果,因果关系存在。

主观上的无故意过失的,无法预见屋主是有心脏病,对死亡结果无预见能力,不承担形式责任。

2)如果是夜孙老太当场倒地,而吴某不理离去,孙老太死亡,如何定性?

不作为。

先前行为入室盗窃使老太太惊吓倒地,有救助义务。

(二)主体【精神病、未成年】

1.李某遗传家族精神病,经常治疗并服用治疗精神病药物。

与妻子离婚后,五岁的儿子睡前经常长时间啼哭找妈妈,李某遂买了一瓶安眠药,在儿子哭时给其在奶中放半片让其睡觉,半月后加到一片。

某日睡前给儿子服用了一片后,儿子仍无睡意,遂又给服一片,儿子仍然哭闹,又加了三片,还没见效,再加十片,次日早晨,儿子死亡。

李某自首。

经鉴定,其儿子系服用安眠药过量而亡。

问题:

李某是否有责任能力?

心理学上的控制和辨认能力,司法精神病鉴定精神病但未丧失控制能力,故意杀人,减轻或免除处罚。

2.甲,男,15岁,用镊子从丙裤兜内窃得1600元后被丙揪住,甲为脱身,拔刀朝丙腹部连刺数刀,致丙受重伤。

问题:

对甲如何认定处理?

两抢意见

(三)主观方面

1.吴某原在黑龙江省宾县二龙山旅游风景区经营水上脚踏船旅游事业。

 

  1998年5月30日早6时许,吴某的女儿将3条双人脚踏船租给了6位游客。

7时许,因风速超过脚踏船安全行驶警戒线,当地旅游部门通知吴某停业。

后来,吴某发现6名游客驶出水上安全警戒线,便乘4人脚踏船追上他们。

之后,吴某与其中4人换船,驶回岸边。

但由于风力太大,只有4人脱险。

到岸后,4个脱险的游客找到吴某,要求救同伴,但吴某没有采取任何营救措施。

当晚7时,两名游客的尸体被发现。

问题:

从主、客观方面分析吴某的行为性质。

客观:

有作为的义务。

保障船安全行驶的义务。

主观:

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认识。

间接故意

2.穆某驾驶农用三轮车载客,遇交通局工作人员检查过往车辆,担心未缴有关费用被查出受罚,驶离公路在一农户李某家门前停车让乘客下车,因私自在车顶上捍接的角铁行李架超高,触碰李某家门外不符合安全标准高度的电线裸露接头,几个乘客跳下车没有发生意外,被害人张某下车时手抓挂在车尾的自行车车梁而触电身亡。

分歧意见:

1)过失致人死亡罪

2)无罪农用三轮车不能载客,焊接的行李架也不能超过一定标准。

电线有线高标准。

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多种偶然因素凑到一起,载客、焊高、停车3个行为都不能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

结果发生超出意料,结果发生是意外事件。

【预见义务、预见能力】

3.2009年4月27日上午10时,冯小强、冯高明、曹天正在本单位一家货运部上班。

冯小强突然发现,一名男青年(范某)正将他停在门口的踏板助力摩托车骑走。

冯小强大喊“快,小偷,快追!

”,跑出去追但没追上。

冯高明、曹天闻讯而来,二人合骑货运部的一辆摩托车继续追赶。

冯高明负责驾驶,追至开元大道一电线杆处时,两人追上范某并喝令对方停车。

但范某继续高速驾车前行。

曹天当即抽出自己身上的皮带,朝范某抡过去,没有抽到他。

但范某侧身躲避时,失去平衡后摔倒在地,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分析本案的几种争议意见:

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意外事件、正当防卫、见义勇为的正当化行为。

需替换)4.李某(女)与胡某是夫妻,李某进城打工时认识了孙某成为情人,被胡某得知后夫妻经常吵架。

一日,李某又要进城,胡某一气之下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剧毒农药,提出要与妻子同归于尽。

李某二话没说,先喝了一口噙在嘴里,胡见状也毫不犹豫端起瓶子喝了两口。

但就在胡喝药的瞬间,李某将噙在嘴里的农药吐了出来。

随后,两人躺到床上等死。

不久,李见胡不动了,去通知了公公,当胡某父亲赶来时,胡早已气绝身亡。

分析:

1.李某行为的性质?

2.李某的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3.李某的主观心态?

二、正当化事由

1.2011年5月晚上,旋某琦打算从广州火车站乘车前往厦门,但未买到当天的票,因无钱住宿,旋某琦轻信主动搭讪的“好心大叔”杨某,跟随对方到其出租屋休息。

在拒绝杨某提出的性要求后,旋某假意同意又将杨某支去洗澡,趁机将墙上的匕首拔下。

当杨某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时,旋某将杨某刺倒,因怕杨某还可能再起来性侵她,又连砍刺杨某头部数刀,杨某当场死亡。

问题:

1)分析关于杨某的行为所存在的正当防卫、特殊防卫、假想防卫、事后防卫、故意犯罪等观点。

2)第20条第一款与第三款的关系?

2.被告人张某在某酒店饮酒时到卫生间碰到过去的邻居徐某,打招呼并戏言“一会儿你把我那桌的帐也结了吧。

”徐某边骂“我凭什么给你结帐”边扑上来掐住张某的脖子,张推挡徐某,后被人拉开。

徐返回酒桌抄起两个空啤酒瓶磕碎后找到张某,边说“扎死你”边持碎酒瓶向张某面部扎去,张某闪躲不及被扎中面部、左颈(现有明显伤疤12厘米)。

张闪到徐左后侧,双手抱住徐的腰部将其摔倒在地,致使徐被自己所持碎酒瓶刺伤左下肢静脉,造成失血性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

1)互殴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

2)本案的性质?

3.被告人龚某与赖某的妻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被赖某发现。

一日晚八时许,赖某去邻居陈某家玩,碰巧龚某也在,赖某气涌上来,挥拳打向龚的脸部,被龚躲开,打在肩上,赖某又操起桌边的凳子欲砸过去,被陈某及其家人拉开。

龚某见状迅速跑开,躲在没开灯的厅堂一侧门后,赖某挣脱陈某等人空手追到厅堂,龚某趁赖某不备操起一条方凳砸过去,后逃回自家。

赖某被击后倒在地上,头部、耳朵出血。

经江西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为颅脑损伤,为重伤乙级。

 

分歧意见:

1)故意伤害罪 

2)正当防卫 

3)防卫过当【防卫过当,过当部分是故意伤害】

假象防卫:

没有不法侵害,但认为有不法侵害(不是防卫,不需要考虑防卫是否正当的问题);事后防卫:

有不法侵害,但不法侵害结束了,事后实施防卫。

主观上赖某侵害意图不想停止,客观上追出去的行为也表明不法侵害这个在进行,所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紧迫性的认定:

是否对龚某造成损害的紧迫性,若是在院里面对面当然是正当防卫,但现在龚某已经躲避,赖某没有看见,且龚某拿的是凳子,赖某是空手,力量对比悬殊,是过当的防卫。

(手段不对等)【防卫是必须,但是不适当】

4.某市幼儿园保育员李某(女,30岁)于某日下午带领8名幼儿外出游玩。

途中幼儿王某(女,3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李某见状只向农民高声呼救,不肯跳入粪池救人。

约20分钟后,路过此地的农民张某听到呼救后赶来,一看此景,非常气愤,她身为教师,却不救人。

张某随手给了那老师重重一棍,然后跳入粪池救人,但为时已晚,幼儿王某已被溺死,教师李某被打成重伤。

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不是正当防卫】不是正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且没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

不作为犯罪,老师有救助职责却没有履行,对张某来说,缺乏攻击性、紧迫性。

一般情况下不作为是不允许正当防卫的。

过失犯罪,一般也不考虑正当防卫。

正对防卫的目的:

挽救合法权益。

Ps:

明知是精神病人,不允许正当防卫,只能紧急避险。

5赵某以帮人搬运东西为业,因常在街上持搬运工具木棒绳索等待雇主。

一日中午,其正在某街一转角处倚柱小息,猛听得有人尖叫“杀人啦!

”睁眼一看,见一人尖叫着从自己面前飞奔而过,后面一男子手持菜刀紧紧追赶,情况十分紧急,于是起身持棒在手,当追赶者经过时,猛地将木棒挡在其面前。

追赶的男子猝不及防撞上木棒摔倒,头撞街沿石阶致颅骨骨折而成重伤。

被追者乘机逃脱。

后查明,被追者为一小偷,当日至一饭馆窃得一顾客钱包,被正在切菜的厨师发现并喊捉贼,小偷撒腿就跑,厨师随后便追,因事发突然,厨师手中的刀都未来得及放下。

小偷见厨师紧追不舍就高叫“杀人啦!

”,以引诱群众阻拦厨师以便自己逃脱。

分歧意见:

1)赵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小偷是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

2)赵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小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3)赵某的行为是假想防卫【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小偷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财产性犯罪的特例:

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财产性违法犯罪的侵害行为,一直延续到

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务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在这期间,追捕者可以使用强力将财务夺回,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假想防卫?

主客认识和客观实际发生事实不一致。

合理:

社会一般人都是这么认为。

教唆犯or间接正犯?

小偷的行为没有特定对象,是扇动行为,构成间接正犯。

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刑法第269条。

盗窃,诈骗,抢劫时,当场使用暴力反抗……

小偷故意利用张某的行为。

有故意的问题

(二)紧急避险

无业游民王某,平时喜欢恶作剧取乐。

2004年3月的一天,王某见一公牛在村头吃草,便寻来一挂鞭炮绑于牛尾并点燃,牛受惊,冲向王某,王某急忙逃避。

公牛紧追不舍,眼看即将追上,情急之下,王某拉过旁边一名老太太刘某挡在身前,导致刘某因惊牛严重冲撞而死亡。

分歧意见:

1.紧急避险

2.避险过当

3.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能够有预见到却没有预见或是预见且轻信能够避免】

4.故意杀人罪【主观存在故意,客观有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自陷行为:

本就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中,若是再把别人的合法权益置于危险中,是不可以用他人法益避险。

故意自我招致的危险绝对不能紧急避险。

一般若是自陷行为不能紧急避险。

Ps:

生命是等价的,不能用数量比较。

未完成罪中止与未遂的区别?

能而不愈VS愈而不能

(一)分析下列行为的过程形态。

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

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 。

拐卖儿童罪。

有拐卖的目的。

B.甲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储蓄所,将刀架在储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1万元。

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

刚取出5万元现金的储户丁看见乙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离。

抢劫罪,两抢意见?

想象竞合?

在暴力威胁威胁辐射范围内拿到的钱,都算是暴力拿到的钱。

抢劫经融机构是指抢劫经融机构的运营资金,包括客户的储蓄,必须还是在银行账户上。

而不是指在经融机构。

若是普通客户在经融机构被抢,就是结果加重犯,是想象竞合。

(二)

C.乙某欲入室抢劫,背包中装有一把匕首深夜尾随一女子,乘其开门进屋正要关门时挤入室内并将房门锁上,被该女子的丈夫和父亲扭送到派出所。

在入室抢劫罪中,入室不是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算是预备。

入室盗窃只要入室,入室就是着手。

D.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

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

(三)被告人卢某原系福建省武夷山市某饮料厂厂长。

2004年3月11日,卢某欲与才招聘三天的21岁的女员工刘某发生性关系,遂以带刘某出差为由,将刘某从武夷山带到光泽县。

当晚8时许,被告人卢某将醉酒的刘某扶到光泽“鸿运”大酒店412房住宿。

当被告人卢某乘刘某醉酒之机将刘抱上床强行与刘发生性关系时,遭到刘红激烈反抗,双方并发生了打斗。

被告人卢某打了刘红头、面部后便离开该酒店,刘红认为卢某去叫人,为摆脱卢某对其继续侵害,遂逃至该酒店二、三楼间的卫生间并从卫生间窗户上跳楼,造成左股骨干骨折、双髌骨骨折。

分析卢某的刑事责任。

(四)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

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

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的,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

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

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五)自2002年11月10日,被告人南某受雇于被害人徐某家做家政清洁工。

同月14日,南某携带三角形铁块进入被害人徐某家,在打扫卫生期间,乘徐某不备,用携带的三角形铁块击打徐某后脑部,欲抢徐某的拎包。

徐某被击打后转身训斥南广杰,并告知其行为是违法的,是要坐牢的。

南某见状即扔下手中三角形铁块,摸了摸徐某被击的后脑部,表示不再要徐的拎包,并求徐不要报案,随后迅即逃离徐某家。

被害人徐某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公安机关清点,徐某拎包内有人民币300元、美元300元、新台币3.8万元及三星A288型移动电话机1只。

经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检验:

被害人徐某头部外伤,损伤程度为轻伤。

分析:

南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未遂还是中止?

(六)被告人张某与杨某一同窜到丹东市振安区某村周某家,趁周不在及其妻女不备,杨某将周家饲养的一条京巴狗抢走,两人一起逃走。

群众紧追不放,杨将狗交给张某自己朝另一方向逃走。

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张将狗抛弃,随即被抓获。

经鉴定,该狗价值4万元。

分析该罪的过程形态。

共同犯罪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一) 

A甲驾驶自己的出租车在马路上行驶,乙招手后甲停下车,乙说去某偏远处,甲问去那里干什么,乙说去杀人,甲将乙运送至目的地,乙在此地杀了丙

B刘某和高某因往来账目问题发生争吵后,刘某邀向某一同去报复高某。

向某骑自己的摩托车,在明知刘某携带凶器的情况下搭载刘某返回争吵现场。

在距高某不远处,向某在旁等候,刘某持刀上前对高某身体要害部位猛刺数刀后,搭乘向某的摩托车逃离现场。

高某当场死亡。

(二)

C吴某骑自行车于夜间窜至一工厂,盗得紫铜120公斤,放在自行车后架上。

恰逢熟人王某也从工厂内盗得30公斤黄铜往外背,王喊住吴,将黄铜放在自行车上一起往外运。

没走多远,被巡警盘问,二个弃物逃走

D.丁某想烧毁情敌周某的房子,乘周家无人潜入周家,周刚要点火时,想到要被抓住会被判刑,遂离开

(三)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

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四)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

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

“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

”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

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

问题:

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五)甲和乙均缺钱。

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

"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

"甲说:

"别瞎整!

"乙未再吭声。

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

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

"家里没钱。

"甲在丙家吃饭过夜。

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

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

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

"快住手,不然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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