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带班警察免责声明修订版本.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8539411 上传时间:2023-08-19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41.6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基层带班警察免责声明修订版本.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基层带班警察免责声明修订版本.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基层带班警察免责声明修订版本.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基层带班警察免责声明修订版本.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基层带班警察免责声明修订版本.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基层带班警察免责声明修订版本.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8页
基层带班警察免责声明修订版本.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8页
基层带班警察免责声明修订版本.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8页
基层带班警察免责声明修订版本.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8页
基层带班警察免责声明修订版本.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8页
基层带班警察免责声明修订版本.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8页
基层带班警察免责声明修订版本.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8页
基层带班警察免责声明修订版本.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8页
基层带班警察免责声明修订版本.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8页
基层带班警察免责声明修订版本.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8页
基层带班警察免责声明修订版本.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8页
基层带班警察免责声明修订版本.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8页
基层带班警察免责声明修订版本.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8页
亲,该文档总共1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基层带班警察免责声明修订版本.docx

《基层带班警察免责声明修订版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基层带班警察免责声明修订版本.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基层带班警察免责声明修订版本.docx

基层带班警察免责声明修订版本

监狱基层带班警察免责声明

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人以实名身份在公开场合(网络、办公场所)做出如下声明,该声明等同于告知上级领导,请上级领导尽快改正或者撤销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如不改变命令或者决定要求立即执行的,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本人不承担责任,如上级领导决定明显违法的,本人拒绝执行!

具体细节如下:

1因监狱不按照《监狱法》、《劳动法》的规定,随意延长服刑人员生产劳动时间(不补休),造成服刑人员罢工、情绪波动后发生打架事件、自杀、自伤自残,造成严重后果的,全部责任由上级领导负责。

2在对罢工的服刑人员实行强制措施的时候,本人服从相关法律规定,但造成的后果全部有发布命令的上级领导负责。

3在上级领导授意的潜规则下,(本人提出改正意见而领导仍然继续执行的,改正意见参见附文)未能对劳动工具认真进行检查,或者出于一味对生产利润的追求而忽视监管安全的操作,而导致服刑人员利用劳动工具自伤自残的,或者伤及他犯甚至至死的,领导负主要责任,本人负连带责任(该责任仅包括没有第一时间报告当班领导,或者喝止当事人停止伤害行为的责任)

4因监狱技防措施落后、设计不合理,超过人体生理极限的设计,本人要求整改而未能整改的,在此技防设施的区域内造成监管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由上级领导负责(监控器窗口设置过多,超过人体视力极限的,监控器画面质量较差,看不清楚的,值班制度设计不合理,超越人体生理极限的)

5基层带班警察“专管服刑人员制度”本人认为不合理,已经撰文告知上级(参见附文),并向上级领导提出整改意见,或撤销意见,领导仍然执行的,本人专管服刑人员不在本人当值期间制造的狱内安全事故,其责任由上级领导与相关人员负责。

6发生监管安全事故事时,本人因为生理极限的限制而无力改变不可抗力的场面,该场面可能危及到本人生命的,本人做出必要的身体保护措施的,本人免责。

7其他符合《公务员法》第54条法律精神的情形,本人免责。

 

声明人:

_________

日期:

2009-9-17

附文:

(注:

文章涉及要求上级领导改正或者撤销相关决定或者命令的内容,等同于本人在声明中要求上级领导的整改意见和要求)

监狱维稳新思维 

监狱维稳在一些领导的口里也许能得出一些表面的答案,比如要重视改造教育,轻生产。

这是很想当然的回答。

而这种回答本身只是流于表面。

近期司法部对全国监狱长进行轮训,我认为,并没有取得十分良好的效果。

因为维护监狱稳定关键不在于监狱长个人的领导水平和素质,而在于制度的科学设定和体制的改良。

 (请注意,下面涉及到的一些内容仅仅是我个人的猜想,但若是情况属实,仍可作为本人对上级领导提出的批评和意见)

  多年来,监狱形成了以生产为主的改造模式,所以一些领导干部产生了强烈的利益依赖性。

使得监狱的这种以劳动为主的改造模式积重难返。

而同样因为生产衍生出来的的官员利益链同样牢不可破。

这就可能形成了一条很顽固的利益链。

  由目前体制衍生出来的利益链很容易以监区领导暗中获取生产回扣同时拿出一部分孝敬监狱领导——监狱领导集腋成裘之后再孝敬上级领导的这种利益勾结的模式出现。

  另外,各个监狱每年上交的生产利润被作为监狱基础设施的改造资金统一存放在监狱管理局账户上。

监狱需要基础建设的时候,打报告向监狱局要钱。

而监狱局虽然表面上不能动这笔钱,但是仍然可以挪作他用,前几年就曾因为挪用公款,一处长被判刑。

同时,因为监狱的基础建设、改造翻新存在捞取大量工程回扣的可能,于是放在监狱局的这笔用于基础建设、翻新改造的钱就成为了许多监狱领导眼中的香饽饽。

在立项报项的时候极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的可能。

也就是说可能存在监狱领导为了争取监狱局方面的拨款,而拿出一部分工程回扣孝敬有权拨款的领导的情况。

于是这就不难理解,某些单位的领导上任以后,翻新改造,基础建设从未停过的原因了。

而监狱局所掌握的这笔钱的性质就有点变相小金库的味道。

  所以,从利益链的角度分析,监狱很多工作都是围着生产在转。

而狱内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监管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都与监狱生产有着或多或少的关联。

于是在一些部分领导的旧思维下,监狱不能出事的指导理念下,来自上级领导的外部压力与监狱领导的内部利益的诉求,便形成了一种倒逼监狱基层警察的制度乱像。

很多制度都是打着冠冕堂皇的借口,而监狱基层警察则不幸沦为外部舆论监督的牺牲品和成为了外界问责领导捞取利益、贪污腐败的替罪羊,同时也成为领导捞取利益而随意使唤的“牲口”。

从监狱制度的很多制订思路上来看,一些领导仅仅把监狱基层的普通警察当成高级罪犯来看待。

很多专政的制度都是用在监狱基层警察身上。

  有些领导还假惺惺的在会议上说——现在的媒体非常针对我们监狱,他们不了解我们的工作压力。

其实这与监狱作为媒体报道的禁区也有一些关系,正是因为媒体的不了解,以及人民群众将监狱里所有的警察都当成天下乌鸦一般黑而造成的。

这种外界的不理解,不了解同样会使得来自于上级部门的问责层层传递到基层普通警察身上。

令人讽刺的是——各种整顿,各种学习往往都砸在了基层警察的头上,而真正需要学习整顿的领导竟然成为了学习整顿的组长、负责人,这不是让人啼笑皆非的事情吗?

所以中央轮训监狱长有一定的用处,但作用不大。

当然在目前体制下基层是需要一些学习,但这不是解决监狱腐败的关键,我不是说所有的基层普通警察素质都很高,而是想指出监狱基层的普通警察恰恰是整个监狱管理层里最干净的一个群体,当然也可以理解为——他们没有权力去捞。

  监狱的生产本身并不是产生监狱腐败的源头,在中国国情下,监狱生产还是有利于培养服刑人员的劳动技能的。

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劳动的利润如何分配,提高狱内服刑人员的假定工资是手段之一,而遏制监狱腐败的切入点在于组建监狱基层工会。

有了制衡的模式才会有制衡的利益模式。

而之前提出的并且准备开展的监企分开的改革模式其实是在变相为领导捞取更多的利益,在体制不变的情况下,这只是体制内的利益重新分配罢了,而监企分开的模式同样意味着监狱既得利益层为了追逐更多的利益,可能会使服刑人员的劳动量比以前更多,从而制造出更多的狱内矛盾和群体性事件。

所以监狱监企分开的理念没有错,但是运行的体制机制不行,反而会产生比以前更坏的效果。

  监狱作为一个微型的社会,很具有政治体制改革的试点效果。

监狱人权的改善将会产生不可估量的世界范围内的宣传效果。

特别在珠三角地区,这种改革的优势更加明显。

所以监狱体制改革的切入点就在于按照相关法律组建监狱基层工会,而不是由监狱的二把手作为工会主席这种违反工会法的操作。

同时因为监狱已经形成了意识形态,单位地位对立的两大群体,这种模式很容易让基层工会有生存的空间和发挥的余地。

而同时监狱警察因为属于公务员系列,收入稳定,忌于利益的考量,工会的维权和监督不会过火,很容易产生出民主的理性的制衡。

所以对于警察部门的行政体制改革,监狱是最好的试验田,其产生的经验同样具有非常珍贵的推广价值。

基层民主建设的意见和要求

胡锦涛同志指出,要完善党内民主监督制度。

要丰富党内基层民主实现形式,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决策,

  而党内民主放到监狱的这个层面来如何体现呢?

就是像胡锦涛同志指出的那样要完善党内民主监督制度。

要丰富党内基层民主实现形式,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决策。

而实现这些目标的前提则是首先要培养基层的同志敢于说话,敢于提意见,敢于针对一些不合理的现象提出批评的声音。

所以我建立《新洲论坛》是对中央精神如何落实到基层的最勇敢的尝试。

  基层要实现民主,就要克服一言堂的现象。

一些领导干部,做一些表面功夫,搞论坛,又严密监控,或者以极严格的审查手段屏蔽一些敢于批评的声音,利用权力为自己优势话语权造势,营造恐怖气氛和孤立氛围,这些都是与党内民主背道而驰的。

  其次,基层推行民主的前提是团结互助,合理诉求。

监狱基层普通警察,在一贯的体制下,长期是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

监狱的一些管理制度,督察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方面都有针对监狱基层普通警察的倾向。

当然,一直以来大家的惯性思维是——监狱基层警察负责的是一线的工作,责任重大,加强监督是应该的。

但是我告诉大家,这只一种带有蒙蔽性的说法。

责任重大不假,也确实需要提高工作责任心。

但是在没有激励机制和公平机制的前提下,这种压榨式、威逼利诱式的对基层普通警察的管理模式的本身就一直在违背公平的理念。

也就是说这种体制的背后是存在着强大的官僚集团利益的诉求。

而面对躲猫猫事件发生后,承受舆论的责难和上级的问责最重的仍然是基层监狱警察。

  在普通警察的职务设置上不遵守公平原则,刻意营造好位子都使权钱交易有了可能。

同时监狱生产会产生大量的监管安全事故,而如此职责的设置,将监狱基层警察摆在抵挡上级问责的最前端。

而中央近段时间以来,基层发生事故而直接问责高层,就是想打破这种替罪羊的模式。

因为发生问题的原罪仍然在高层。

监狱生产能给谁带来最多的利益?

这是潜规则和常识我就不多言,而且目前也一时半会儿也打不破这种利益格局,但是这种格局的恶性循环效果却不言而喻。

监狱基层警察因缺乏激励机制而导致工作效率下降,同时监狱劳动中存在的大量的安全隐患发生后上级问责的最大承担者却是当班干警。

这些都是因为不合理的体制机制造成的。

而不能简单的理解为你把竞争上岗搞公平了(在目前体制下,竞争上岗也不可能公平),或者说完善了激励机制,大家的工作效率就会提高,监管安全事故就会下降,这是想当然领导式的理想主义理念,本身就是伪命题。

所以只有追本溯源的时候我们才会发现,监狱基层警察作为安全事故替罪羊的根本原因在于这套落后的体制。

但是仅仅就落后的体制喊改革的口号也是一种愚蠢的行为。

而我更多关注的是如何打破这套体制,并且如何从细节做起。

  话题重新回到基层民主上来。

可以这样说,基层民主是打破这套落后体制的关键切入点。

而基层民主的形成在于大多数人自我权利意识的提升,和外部环境的优化,甚至来自于中央的政策理念。

这里要简单提一下国家的民主化,以便大家对民主的形成有一个通俗的了解。

整个国家的社会民主缘于利益集团之间理性的对抗。

而中国几千年封建王朝的朝代更替在于农民集团的不理性,和封建管理集团的专制暴力。

而这种二元社会结构产生的根源仍然在于中国是几千年的农耕社会,农民基本没有机会参加国家的政治社会活动。

而农民本身依附的是土地,所以革命中最大的诉求也是土地,所以在这种理念下,地主自然成为了被革命的对象,农民就算把地主完全给灭了,土地还在。

但是当农民转变为工人之后,他们的诉求会发生改变,而且因为聚集到城里面来,掌握了更多的资讯,思想变得复杂,工人们最大的诉求当然是工资,而且工人的工作和城里的生活自然要比农村好的多,所以工人的罢工比农民的起义要理性的多,而中国目前的现状在于工人还未完全脱离农民的习性,在群体性事件中仍然会发生暴力事件。

但是整个外部环境已经开始有了类似于西方民主萌芽成长的土壤。

  所以作为体制内的监狱基层民主开始有了外部环境的支持。

而中国体制内的民主在几千年的封建王朝之中一直都是在起作用的,但是在中国目前时代大变革的外部环境下,监狱基层民主应该有一个脱胎换骨的变化。

所以监狱基层警察的权利意识的壮大仍然需要内外环境的支持。

而有益的尝试同样可以为探索基层民主提供珍贵的经验。

    

  最后点题,监狱基层民主的关键仍然在于基层普通警察权利意识的提高,在共同利益诉求上的团结。

就监狱目前的状况而言,这个群体是最好团结的群体,而这个群体团结了,才会产生出对监狱领导层理性的监督与诉求,才会逼着体制走向公平正义。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永志不渝!

监狱督察队是非法组织

    

首先参照兄弟系统的公安机关督察条列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0号《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于1997年6月4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

  由这里可以看出,督察条例是由是国务院制定,并且要通过国务院的常委会议通过,由总理签发。

  部分条例内容: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制定本条例。

  由第47条可以得出,《警察法》并未对监狱机关警察做出明确的可以建立督察制度的规定,所以监狱自行建立督察队,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公安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建立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察队。

  按照以上条例规定,公安机关督察部门的架构,最低级别是县级以上,并且要由专职人员构成。

 《立法法》:

第七十五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所以监狱若是要制定《督察条例》,至少应该由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报国务院备案。

  《人民警察法》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四十二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督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做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监狱督察队是在一个国家机关内的平级监督(都是科级单位)

监狱督察队(非法组织)为何特别针对基层?

    

  监狱督察队的之前叫法是叫执法队,后因我对某名监狱中层领导执法有意见,写信给司法厅反映情况,并当着监狱纪检监察部门领导的面指责——监狱执法队不规范,不合理,以及一些领导因心虚而刻意模仿公安部门的督察模式。

后来改成督察队。

但其他监狱仍然存在执法队的称谓。

  应该说,监狱执法队的成立之初对规范基层干警的工作秩序,纠正一些工作作风还是起到了一些作用的。

但是不能因为这些作用而忽略这种制度本身的缺陷和监狱系统官僚阶层维护自身违法利益的背后目的。

众所周知,监狱督察队在督察过程中,专门针对的是监狱基层干部,是一支体制内的“专政”非法组织。

有些时候迫于基层的埋怨,偶尔会对监狱机关的一般干部以及个别不听话的中层领导进行打击报复,但这里面除了作秀的因素之外,也不排除执法带队组长之间的互相打击报复(个人恩怨的借题发挥)。

注:

监狱督察队实行的是监狱主要中层科室领导轮流带队执法模式,这是有别于公安督察的专职模式的。

这种模式虽然能够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但是其副作用仅仅在表面上显示出来的问题都要比它本身起到的正面作用要大。

(深层次作用,后面分析。

)除了个别执法比较蛮狠的带队组长被一些基层干警非理性报复之外,监狱领导层对监狱中层领导的——扣不到分就扣你们的分的口吻,中层领导表面服从之外,内心是相当抗拒的。

这不利于内部的团结。

  现在知识界乃至中央高层的普遍共识是——腐败的源头在于一把手,而把一把手监督好了,腐败才能得到根本的遏制。

所以仅仅针对监狱层面而言,作为监狱内部私设刑堂性质的督察队,不但起不到维护监狱稳定,改善工作秩序的作用,反而有火上浇油的效果。

  回到正题——监狱督察队特别针对基层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

是利益。

督察队除了能在监狱内部营造出不同等次的监狱职务供领导买官卖官买位卖位之外,还有扬鞭策马的效果。

也就是说表面上是加强一线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实际上是督促犯人生产。

以便制造压榨出更多的生产利润。

生产利润能用来干什么,这里就不多言了。

看看平时督查队下来干什么就知道。

这种只针对监狱基层干部这个弱势群体的专政组织的操作模式本身就由违部门执法应当公平公正的原则,又何况这样一支队伍不过是一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专门用来针对监狱基层普通警察的私家打手。

这样的组织已经具有黑社会组织的性质。

  当然,监狱仍然需要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并行。

但这样的监督模式,显然是打着冠冕堂皇的理由,维护官僚内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的工具。

这是要尽快被摒弃的。

监狱内部监督模式除了我之前建议的基层工会模式之外,也可以尝试上级部门专职督察的模式。

但因为存在利益的勾结,上级督察也存在特别针对基层干部的倾向,所以就监狱系统而言,应该考虑省一级的纪检监察部门直接督察。

这个模式听说省里面已经在操作了。

而监狱部门作为能够产生利益比较丰厚的部门,被更高层的部门直接监督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更应该尝试性的接受媒体的监督。

  监狱是司法程序的最后执行者,所以遏制司法腐败,进行体制改革,从监狱开始非常具有民本效果和范本意义

罪犯私藏手机的主要用途以及对体制的改良

  

  关于这个问题的思考缘于我单位一位干警带师傅进监狱生产区,而遭到省局督察队的督察,师傅被查到有手机,干警则受到了严肃处理。

鉴于以前文章的观点,笔者认为,首先,省局督察队同样是非法组织,这种督察行为本身就是非法操作的。

《警察法》里有明文规定:

第三章义务和纪律,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监狱人民警察本身并不具备搜查合法公民的身体、物品的法律赋予的权力。

就算有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这种制度的执行上也并非一视同仁,因为我从来没见过负责带入科室领导有对来进来参观的同志进行搜身检查的。

所以可以基本判断为:

某些督察的行为带有歧视性。

  针对这个问题进行督察的关键在于监狱内部手机比较泛滥。

之前,有个别警察将手机借给犯人打电话,以此谋财。

这种理解已经在目前领导层面已经形成共识,以至于司法部用典型家长制的手段下达死命令,再发现带手机进监管区的,一律开除。

这条规定本身也是违法的,我们暂且按下不表。

  这里我着重分析得是——有谁认真分析过监狱内罪犯私藏手机主要用来干什么?

一般人理解为——犯人为了和家人联系,嘘寒问暖。

我看事情没这么简单。

共产党就怕认真二字,我今天就针对犯人私藏手机的问题认真一下。

罪犯私藏手机被发现后一般是要被严肃处理的,这样就造成罪犯私藏手机的改造成本相当高。

一般的服刑人员只要表现一般,不犯错误的,都能定期接见家人。

所以一般的服刑人员使用手机的频率和机率都是非常低的。

至于持有手机,更没有那个胆量,于是,我相信在监狱系统打击罪犯私藏手机这么多年,还敢藏的,他背后一定有保护伞。

  我分析:

在高压态势下还敢藏手机的,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

减刑代理人(服刑人员,一般是特殊工种犯)持有手机,他起到的是一个中介的作用。

他所持有的手机作用是帮助狱内想减刑的服刑人员联系外面的亲属,将钱打到指定账号。

完成收钱减刑的幕后交易。

同时这部手机还可以发挥联系外界带一些狱内紧俏物资的作用。

  第二:

狱内庄家持有手机,负责狱内赌博,调集现金之用。

这些现象经过规范之后,有所遏制。

  这两种情况中,第一种情况极有可能受到相关利益人(领导)的默许甚至是包庇。

因为这可以为领导生财。

  第二种情况因为涉及面较广,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相关利益方权衡利弊之后,还是决定要进行打压。

所以不管监狱如何打击罪犯私藏手机,只要存在提钱减刑的情况,狱内就一定会私藏手机。

而其他的途径还包括通过接见时对家属的暗示。

以及在信中的一些隐语,但是不管怎么操作,第一次与外界联系减刑事宜大多数会用到手机,至于以后家属轻车熟路了,接见或者写信的时候暗示一下,都会心领神会的。

当然也有些利益方是实行的是一锤子买卖的,那么只要通过手机操作就可以了。

在犯人与外界沟通的主要的合法渠道上(接见,信件),管教干事是监督员,以前管教干事只要默许,也是可以分一杯羹的。

现在规范以后,基本使用手机来遥控操作。

所以现阶段犯人私藏手机的主要用途是用来联系减刑,顺便用作他用。

  按照这些年来反腐的规律,腐败想象从泛滥到集中,从公开到隐秘。

所以以前一些普通警察借手机给犯人打,针对面比较广,影响比较恶劣,同时出于反腐秀的目的,这些人在没有后台的情况下,自然是要被摆上台的。

所以监狱将犯人私藏手机或者狱内手机泛滥的全部责任归结到普通警察身上也是非常片面的。

因为罪犯私藏手机的根源仍然在于有些权力要寻租,现阶段,为了让这种权力寻租行为更加隐秘、快捷、高效,手机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

同时也能够减少代理人环节,而获取更多的利益。

  要完全解决罪犯私藏手机的问题,光靠下死命令围追堵截是没有多大用处的,在这些问题上,疏好过堵,也就是说在狱内安装IC卡电话,干警负责监听都是不错的方法。

这也是对人权的尊重。

大家要记住狱内很重要的一条原则——罪犯的权利被限制得越多,越容易让掌握权力的既得利益方有更多的空间进行权力寻租。

所以改善并且增加罪犯的基本权利也是有效遏制腐败的重要手段之一。

  综上所述,目前监狱系统已经逐渐形成了强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如果这种逐渐膨胀的权力得不到遏制,那么监狱内将会发生更多的群体性事件。

狱内矛盾陡然增加。

而基层警察则会不断地充当腐败体制的替罪羊。

监狱就是一个微型社会,它具有社会的主要基本特征,当监狱群体性事件不断的时候,这也预示着矛盾正在被激化,而未雨绸缪才是关键。

监狱体制改革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了。

尽管作为一个微型社会,他的矛盾总会比社会上晚半拍,但是罪犯的权利意识正在逐渐苏醒,堵是赌不住的。

我告诉每一位基层监狱警察,火山爆发的时候,最先牺牲是我们。

牢头狱霸形成的深层次原因

  

  在外界尚且将看守所与监狱分不清的情况下,监狱也不必为自己在牢头狱霸的管理上的“正规”沾沾自喜,因为这不过是一丘之貉罢了。

  监狱牢头狱霸的相对听话的原因在于犯人群体有相对稳定的意识形态(案子已经判了,刑期是多少就是多少,只要努力帮监狱创造生产利润,“实际上的利润的大头是领导占了”就有获取减刑的机会。

)而同样因为在看守所呆的时间不算入刑期,所以在看守所的待判人员比监狱的服刑人员在意识形态上要混乱很多,在遵纪守规上要捣蛋很多,而看守所同样要进行生产以及维持正常的关押秩序的话,就需要比监狱更强有力的牢头狱霸来管理生产秩序。

所以在“躲猫猫”发生后,司法部门(小司法)便有人叫嚣——要将看守所收归监狱管理才会正规的说法是立不住脚的,而背后的根目的就是为了争夺部门利益。

  本文着重分析得是监狱牢头狱霸的成因,以及改良的办法。

笔者曾今在它文中指出监狱就是一个微型的社会。

社会的体制在各个层面是具备复制功能的,就像细胞的自我复制功能一样。

所以监狱的特殊工种犯(牢头狱霸的官方称谓)的管理模式同样是在复制监狱的管理体制。

也就是说,监狱用这一小部分人来维持大部分人的服刑秩序。

而这一部分人相对于大部分的服刑人员而言又是既得利益的小团体。

这与监狱基层警察相对与监狱领导(含中层领导)的体制是同一种模式的体制。

于是监狱基层警察想做官要花钱,在监狱服刑的普通罪犯要做特殊工种犯同样要花钱。

特殊工种犯的另一样好处就是,他们没有生产任务,但一样可以拿改造成绩,优先减刑,这样就造就了狱内改造秩序的不公平,从而让大部分服刑人员产生了与这一部分牢头狱霸的怨恨。

同时监狱领导又需要牢头狱霸帮助他们维持改造秩序,于是牢头狱霸多会通过暴力手段解决问题,(比较有能耐的会培植自己的势力,在狱内树立威信,类似于用黑社会的手段维持黑暗的秩序,表面上看,效果还是不错的)于是在这种体制模式下,怨恨不断在服刑人员内心积聚,鉴于监狱的高压(严管队)管理手段,只是暂时让矛盾未能激发罢了。

  只要稍稍留心,行内人士就会发现监狱很多的规则制度都是为了极大满足监狱生产而制定的,监狱基层警察实际上只是一个监工罢了。

假若牢头狱霸能够把狱内秩序摆平,监狱基层警察也不过是个作秀的摆设罢了。

于是这也就很好的解释了为什么一些监区领导眼中牢头狱霸的地位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唐诗宋词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