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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停电检修业务保安制度

为加强基建矿井安全管理,杜绝无计划停止采掘基建工程工作面供风、供水、供电等现象,特制定本规定,望大家认真执行。

1.检修前必须制定并贯彻好检修措施,严格措施学习签字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检修,禁止单人单组进行检修,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进行检修,否则对检修负责人、跟班区长、工区值班领导、技术员分别罚款200元、100元、50元、100元。

2.在基建系统停产检修时间内进行检修的单位,每日必须将检修计划以书面形式报调度室,否则每发现一次罚当日单位值班领导20元。

3.检修前要充分准备好工具和检修所需物料(含安全保障物品)以及安全保障人员(如瓦检员等)到达现场后,向调度室汇报(必要时要告知影响范围),调度室安排局部或整个系统做好检修备后,检修人员接到调度室检修通知后,方可停机进行检修,否则对检修负责人、跟班区长、工区值班领导分别罚款100元、100元、50元。

4.检修前,当调度员通知受影响单位时,被通知单位要积极配合以最短的时间做好准备并汇报调度室,调度员根据准备情况及时安排下一步工作否则对工区值班领导、跟班区长、检修负责人分别罚款50元。

5.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好设备试运转并确定无误后,再及时向调度室汇报检修完毕,否则对检修负责人罚款50元。

6.所有检修员项目都必须汇报调度室争得调度室的同意,方可继续进行检修,如不汇报私自延点(或不汇报私自检修)达10分钟的,对检修负责人、跟班区长、工区值班领导分别罚款100元、100元、50元,超过十分钟的按生产事故处理,由当日值班领导组织分析处理。

7.严格禁止检修时由于自己准备不充分,而盗用其他单位设施或设备零部件的,经查出是职工的开除,是管理干部的降级处分。

8.对执行不力或不执行本规定而造成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得责任。

防灭火业务保安制度

一、井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1.由通风科负责每月对基建工程的总回风道进行一次详细的自然发火征兆观察,从大范围上分析井下有无自然发火。

2.通风科每周对井下工作面的上隅角、回风巷及其它可能发热的地点进行一次全面观测。

观测的参数包括:

现场的气体成份(CH4、CO2、CO、O2)、气温、水温、其他火灾征兆等;在温度异常和有自然倾向的区域内回风风流中要安设CO传感器,CO传感器的报警浓度为20ppm。

3.对于已有发火危险或已出现发火征兆的地点,检查周期缩短到每班一次,并每7天取样一次送具有国家资质化验室分析,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

同时,矿领导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火灾灾情的分析并制定处理对策。

4.加强地面集中抽放系统抽放管道和井下移动抽放系统抽放管中CO的检测,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井下各抽放地点,每月抽取一次气样送具有国家资质化验室进行化验,发现有CO浓度持续升高或其它发火征兆时,取样化验周期缩短为每周一次。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出火灾预报:

(1)巷道中出现雾气或“挂汗”(温度不同的两段风流交汇处,因水蒸气过饱和而凝聚出现的雾气除处)。

(2)巷道中出现火灾气味时,如煤油味、焦油味、松香油味等。

(3)从煤炭发热或自然地点流出的水或空气,其温度较平常增高。

(4)空气中有害气体(如CO、CO2等)浓度增加,人体感到不舒服,如头痛,闷热、精神疲乏等。

二、防止煤炭自燃及消防器材设置的管理规定

1.生产技术部门在设计采区或工作面时,必须认真考虑防火问题并遵循下列原则:

(1)尽量采用能够避免对井巷煤柱进行过多切割的开采工序。

(2)留足保护煤柱,采取采区分隔管理,避免各采区互通。

(3)合理布局通风设施位置,尽量避免井巷与采空区贯通。

(4)尽量减少穿层溜煤井的个数,尽量避免区域角联通风系统的出现。

(5)实现集中生产,尽量缩短生产战线,对工作面区实行逐步收缩,逐步封闭。

2.采用沿空留巷的开采方式推进的工作面,通风科要制定专门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加强巷道支护,尽量避免冒顶、漏顶事故发生。

万一发生冒顶、漏顶事故,必须将冒顶、漏顶区域的浮煤、虚煤清除干净,并采取措施将冒顶区接实,封严。

4.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只有经过取样化验确认无自然发火时,方可启封。

5.启封已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必须制定防止煤炭自然的安全技术措施。

6.启封已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后三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对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份。

只有确认无自然发火后,方可恢复生产。

7.井下所有的机电硐室、火药库都要备有干粉灭火器和沙箱等消防器材,其最低数量为:

灭火器4个、砂子0.4m3.

8.皮带头应备有不少于2个的灭火器,附近15米范围内消防管路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并备有不少于10米的消防软管。

9.井下消防材料库设在井底车场,并装备消防列车,其中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具备有明细台账,矿长组织各有关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0.各处消防器材由机电科、运输队、各采掘对进行管理。

过期的灭火器材必须及时更换,板结的砂子应及时疏松或更换。

11.因处理火灾消耗的器材,必须在24小时之内管理单位补充到规定数量。

三、井下火灾汇报与处理原则

1、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然发火自然预兆都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

矿调度室接到报告应立即通知通风科迅速查明火情,同时向矿值班领导、矿长、总工程师进行汇报。

2、通风科应根据现场情况迅速采取控制措施,并报请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3、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

现场区(科)长、队长、工长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并利用现场一切工具和灭火器材直接灭火。

4、矿调度室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

值班矿长在矿长和总工程师未到之前,负责组织事故的处理工作。

矿长和总工程师到来后,立即组织成立救灾指挥部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

5、处理火灾时,应遵守下列原则:

(1)非矿山救护队员只能在CO浓度不超过0.0024%,CH4浓度在1.5%以下、气温低于摄氏35度、且无爆炸危险地点工作。

(2)扑灭电器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未切断电源前禁止用水灭火。

用水灭火时,应先灭火源外围在灭火源中心,灭火水量要充足。

(3.)油脂类火灾只能用灭火器火砂子灭火。

(4)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不得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应在保证正常通风的条件下灭后。

(5)当井下火灾直接扑灭火直接灭火措施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采取封闭措施应注意以下几点:

确保安全、有效灭火的前提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

一般应采取进回风侧同时封闭方案,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应采用先进风侧后回风侧的方案。

封闭过程中,制定专人每10分钟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的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氧气含量,以判断有无爆炸危险性。

人员只能在无爆炸危险的前提下进行施工。

密闭墙上必须留有观测孔和措施孔,观察孔要用专用堵板进行封堵。

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通风区负责写出火灾事故报告,报送有关部门。

过地质构造业务保安制度

一、选择与顶板相适应的支护方式,支架的规格、质量应符合要求。

二、炮眼布置要合理,装药量要适当,工作面要成直线。

三、支护要及时,严禁空顶作业。

四、出现透水预兆时,要立即撤离人员,待查明构造带与积水区域的情况后,方可作业。

五、坚持上班前,放炮后严格进行敲帮问顶、支架验收、交**和顶板分析等制度。

六、严格按作业规程作业,采掘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大型设备检修业务保安制度

一、当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停止设备运转进行检修时,故障设备可立即停止运转(有备用机组的必须立即启备用机组)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调度室

二、检修设备时必须停电检修,将设备开关打到零位并上闭锁以及挂上“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停电警告牌,并严格执行《停送电管理制度》

三、严禁带电检修设备,不执行本条规定的,对现场检修负责人罚款200元

防治水业务保安制度

一、每年度必须编制年度防、探水计划,防探水计划,防探水计划包括:

组织领导,防探水工程计划和灾害预防及安全措施等。

二、生技科应全面掌握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提供给生产管理人员,同时生产技术人员应收集调查和核对矿井范围内现在开采的小窑和官弃老窑的情况,并在矿图上标出小窑和老窑的井口位置,开采范围等。

三、随前采掘工程的进展,及时提出防治水措施和报告,在古窑、老搪和含水层附近施工,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一定要坚持:

“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四、查清矿区以及其附近地面的河流,井泉、沟渠的流水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的水利工程情况,并掌握当地年降雨量和高洪水位的资料以便建立相应疏水,放水和排水系统。

五、井口附近,工业广场和生活区的排水沟在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疏通。

六、矿区内采后塌陷,裂隙要填平压实,积水要排放。

七、井下巷道排水沟,水仓在每年雨季前必须安排清理一次,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在每年雨季前,必须全面检修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在河流水库下的煤岩层中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制定专门设计,经矿务会议审批,报告煤管理批准。

九、采掘工作面或者其它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并报矿调度室,如果情况危急,必须应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

十、在预计水压,水量较大的地点探放水时,应制定探放水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十一、矿区内必须建立专门探放水措施和机构。

巷道贯通业务保安制度

一、矿井地测部门要及时通知矿总工程师及通风部门掘进情况,一般巷道要相距贯通20米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米前负责汇报矿总工程师、并通知通风部门。

二、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贯通时,矿技术负责人、通风、安全、瓦斯检查员等必须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

进行贯通。

三、生产队组织接到巷道贯通的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

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掘进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四、通风部门必须做好贯通前的准备工作,保证两端巷道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确保贯通后风流不紊乱。

五、每次贯通前,通风技术负责人必须制定严密的贯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认真组织落实。

六、采、掘技术员制定出采、掘技术措施,通风技术负责人制定瓦斯排放及通风安全措施,报送矿总工程师批复后执行。

七、贯通时,必须由通风部门派主管通风人员在现场统一指挥,确保安全贯通。

八、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贯通管理的通风、瓦斯、爆破及施工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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