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泉国际城监理工作协作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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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泉国际城监理工作协作办法试行

江泉国际·城

监理工作评价办法

 

实施日期:

2020年6月7日

 

监理工作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监理部与甲方的工作配合、交流,更好的为建设项目整体利益服务,确保各阶段目标、总目标的顺利实现,保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稳定持续,按照建设工程有关质量安全文件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结合江泉国际·城工程实际,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甲方与监理单位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并依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有关规定,授权监理单位以第三方立场开展监理业务,定期对监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二章监理工作原则、目标与管理体系

第三条施工监理工作应达到的工作目标:

严谨监控,规范管理,质量合格,环保、安全受控良好,合同履约率100%。

要求做到:

质量控制程序化;安全控制系统化;进度控制形象化;投资控制合法化;信息管理网络化;合同管理制度化;关系协调法制化。

第四条监理单位下设现场的监理机构应依据规定的工程监理安全质量责任,应建立目标明确、职责分明、措施具体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完善监理工作制度,明确安全质量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程序、措施,并指定专职或兼职安全质量监理人员。

第五条在工程施工期间,监理机构应保证自身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和有效运行,满足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理工作需要。

第三章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

第六条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委托合同,做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第七条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合规开展监理工作,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不得转让或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第八条监理单位必须履行投标承诺,按《监理规范》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并加强对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管

理。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建立稳定的核心技术骨干队伍,对监理人员开展经常性培训,组织监理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监理专业培训,鼓励监理人员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提高整体监理水平。

第十条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监理业务,积极参加监理专业培训,学习监理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适应建设监理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建设规章制度,遵守监理职业道德规范,依法行使监理人员的权利,严格履行监理人员的义务,按规范要求实施监理,对监理工作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监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承担监理工作期间,不得在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有保护甲方和被监理单位知识产权的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其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不得承揽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及设备的销售业务;严禁向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指定或推荐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商。

第四章现场监理机构

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必须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职责明确、专业协调配套、年龄层次合理,满足现场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复印件和相关从业简历,书面报甲方核查备案。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按《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约定,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

现场监理人员按总监理工程师(如监理工作需要,可配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个层次配备,并符合以下要求:

1、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监理员应经培训合格;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和数量应与监理工作匹配,监理人员数量应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不少于合同约定监理人员数量。

4、现场监理人员年龄应符合合同约定,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工作。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现场监理机构的负责人,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权限和义务。

第十九条除特殊原因外,监理单位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

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时,监理单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

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条件和能力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提前报甲方核备,拟更换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条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常驻项目。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环境条件,按照监理投标书承诺,为监理机构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生活设施、检验检测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

第五章监理工作实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监理规范,依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和施工方

案,执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实施监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监理机构应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及信息管理、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和环保水保监督等实施监理,履行监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现场监理机构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同时将其所授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相关权限,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第二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发布有关指令,签署有关凭证,要求承包单位撤换不合格人员。

甲方支持总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维护其下达监理指令的权威,不擅自更改。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甲方不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七条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甲方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工程验收前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项目竣工后应提交监理总结报告。

第六章监理工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甲方工程部具体负责监理工作的日常管理,及时协调解决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对监理工作进行

考评。

监理机构同时接受甲方其他部门在业务上的指导。

第二十九条甲方有权督促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为监理机构配备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配备满足监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生活设施、检验检测设备和交通通信工具,责成监理单位更换不适合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十条甲方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的,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整改和更换监理人员,直至解除监理合同。

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员应统一佩带具有明显标志的安全帽、胸牌胸卡等标识。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员考勤应满足以下规定:

1、监理人员实施甲方考勤打卡制度,上班时间为08:

00-17:

30,每天两次打卡。

2、监理人员离开工地,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报甲方批准;总监代表请假,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报甲方工程部备案;其他监理人员离开工地,由监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报甲方工程部备案。

3、甲方工作人员有权抽查监理人员到岗到位情况,人员出勤率必须达到90%以上;离岗无合理解释者,视为缺勤。

4、监理月报中应显示监理人员当月在岗出勤情况。

5、每月25日前,各监理机构将月度监理人员考勤表报甲方,作为监理工作季度考核依据。

第七章监理资料管理

第三十三条监理资料的管理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项目总监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管理工作。

组卷、规格、装订应按照铁道部档案管理的统一规定。

第三十五条监理机构应加强对监理资料的日常管理。

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整理及时,分类有序。

第三十六条对监理平行检验的材料,对见证检验的设备、构配件应分类存放备查。

第三十七条施工过程中提报部分文件的要求

⑴报表填写应文字清楚,内容齐全,不漏页,不漏项,签章齐全。

(2)监理日报每天17:

30之前提交工程部。

监理工作周报,每周五监理例会前提交工程部。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次日16:

00之前提交工程部。

监理月报每月25日提报监理月报。

 

第八章监理人员守则和罚则

第三十八条监理人员守则

1、严格按照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进行监理工作。

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对工作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2、坚持原则,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索贿、受贿。

3、努力钻研业务,坚持科学态度,虚心听取各方意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监理业务能力。

4、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分包商、建筑配件、设备、材料供应商。

5、、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6、谦虚谨慎、文明礼貌、态度中肯、平等待人。

7、准确反映工程监理情况,处理问题实事求是,有理、有利、有节。

第三十九条监理人员罚则

甲方积极支持监理机构做好各项监理工作,同时对全线监理人员严格实行“违纪违规、失职警示”制度。

(一)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各处罚条款(详见监理合同)。

(二)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涉及监理人员亮红牌清退出场并给予通报。

⑴与施工单位串通,给施工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⑵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的,造成工程无法顺利进行的;

⑶吃、拿、卡、要或接收施工单位礼金、礼物,经核查属实的;

⑷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出现与监理职责有关的工程安全质量事故;

⑸伪造原始资料、监理凭证、未经检查盲目签字的;

⑹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承包合同不严格,且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⑺将不合格的原材料、设备、构配件按照合格签字放行的;

⑻其他严重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三)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黄牌警告:

⑴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承发包合同不严格,情节较轻的;

⑵不认真填写监理日记,内业资料及台帐不全或处理不及

时、填写不规范,经提醒不纠正的;

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检查无记录或不到位的;

⑷对设备、构配件未见证试验或原材平行检验频次不够的;

⑸委托施工单位代行检查隐蔽工程或代做监理试验的;

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多次出现与监理职责有关的安全、质量问题;

⑺其他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个人黄牌累计达到2次,甲方勒令该监理人员退场,并给予监理机构通报。

(四)由于监理人员失误或失职造成工程延期、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或受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甲方将责令监理单位对有关监理人员清退出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监理单位承担相应赔偿。

第九章监理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四十条考核细则

1、考核内容

依照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监理规范》要求,甲方制定相应的考核表。

2、考核期限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即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期间。

以季度作为考核周期。

3、考核标准

考核结果分合格、警示、不合格三个档次。

4、具体执行办法

根据考核情况,执行合同处罚条款约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甲方。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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