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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

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

第一章专业技术人员概述

一、专业技术的概念和特征

(一)专业技术的概念

专业技术是专门从事某一特殊领域工作或职业,所需要的工作知识、理论和操作技能及技巧。

(二)专业技术的特征

1、专业技术是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过程中所缺的的智力成果

2、专业技术是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社会的知识理论财富和技术资产

3、专业技术需要专门学习、训练、研究才能获得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范畴及其内容划分

(一)专业技术人员的概念

专业技术人员是掌握某一特殊领域的知识、理论或操作技术手法,并以其掌握的专门知识、理论或操作技术手法从事某种专门性工作或职业,依照法律或合同、协议获得相应权利和相应利益的人。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特征

1、掌握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理论或操作技术手法是专业技术人员区别于其他普通社会公众的显著标志之一

2、从事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某一领域的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工作或职业

3、涉及社会领域广泛,层次不尽相同

4、专业技术人员大都是从事以脑力为主的劳动,是先进社会生产力的重要代表之一,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起着十分重大的推动作用

5、依照法律或合同、协议享有特定权益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内容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我国职业归为8大类,共1838个职业,其中第二大类为专业技术人员。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素质和能力的要求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2、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3、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备大学专科、大学本科、中专毕业的学历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具体条件

1、学历与资历条件

晋升或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以下条件:

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经考核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大学专业毕业后,从事技术员工作2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技术员工作4年以上。

晋升或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以下条件:

获得硕士学位,经考核合格;获得硕士学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累计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5年;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5年,且担任助理级职务满5年。

晋升或聘任高等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以下条件:

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获得硕士学位后,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0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大学专业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满20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2、外语条件

须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命题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合格获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全国有效。

3、计算机条件

须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在取得《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后,才能申报晋升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4、继续教育条件

继续教育的对象:

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的内容、方式、时间:

一般包括专业知识和公共知识两部分,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绩考察和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积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积不少于32学时。

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实施:

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国家人事部负责对全国继续教育进行宏观管理。

对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凡申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出示继续教育证书,经人事部门审验后予以推荐评审资格或聘任职务;未完成既定继续教育任务或考试不合格者,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5、专业水平和业务实绩条件

共分为五个系列专业水平和业务实绩条件:

科研系列、工程系列、卫生系列、农业系列、高教系列。

第二章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概述

第一节权益的概念、特征及作用

(一)权益的概念

权益是指某种社会主体在一定时期,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利益的总称。

(二)权益的特征

1、权益具有较强的政治性

2、以法律明确规定的重要根据

3、权益的根本目的就是满足权益主体的某种物质和精神利益的需要

4、权益授予权益主体一定范围的自由

5、权益和义务密切相联系

(三)权益的作用

1、权益是维护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应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重要依据

2、是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专业技术发展和繁荣的重要条件

3、是解决专业技术领域纠纷和争议、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措施

第二节专业技术人员的一般权益

(一)公民的人身方面的权利

指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自由权,以及与生命自由权相关的其它人身权利和利益。

也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国家管理及享受其它权益的前提条件。

1、姓名权

2、荣誉权

3、名誉权

4、身体权

5、人身自由权利

6、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权利

7、公民通信秘密和自由的权利

8、隐私权

(二)公民的政治方面的权利

指公民有依法直接参加国家政治管理和当家作主方面的权利。

这是体现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和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重要体现。

1、公民的平等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出版自由

4、结社自由

5、诉愿权

是对一项基本权利的统称,即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6、宗教信仰自由

7、游行示威自由

(三)公民的经历、文化方面的权利

1、劳动权

也称工作权,劳动者享有8项权利:

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

2、受教育权

3、经济财产方面的权利

4、公民的科学研究、文学创作自由的权利

第三节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的历史回顾

(一)人类对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的历史概要

(二)我国建国以后的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

第四节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的意义

(一)能有力促进科学技术和教育文体卫生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二)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维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发展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扩大对外开放

第五节我国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专业技术人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较为薄弱

1、专业技术人员法律知识缺乏,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受传统的儒家“羞于谈利”观念影响,不屑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受自己的精力或能力所限,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

(二)立法保护体系不健全,导致专业技术人员一些应得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三)执法不严、导致专业技术人员法定权益保护难以落实

第三章专业技术工作中的权益

第一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一)专业技术职务设岗与聘任

设岗的原则是:

以事定岗、因事设职,以工作任务、业务职责的要求,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设岗的方法是:

企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全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计算机管理。

聘任权限:

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资格,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资格,各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核定空余岗位技术人员,须按核定空余岗位数,填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手册》。

考核:

主要是考德、勤、能、绩;考核结果分为:

优秀、胜任和不胜任三个档次。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1、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担任较高专业技术职务

2、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技术人员

3、中青年应占一定比例

(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任命制的实行条件

1、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

2、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职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

3、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任命都不是终身的应有一定的周期

4、聘任或任命单位对受聘或对任命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成绩,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第二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一)专业技术职务概念

专业技术职务:

是指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数量是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机构比例原则,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确定的。

受聘单位某一岗位职务的人,即享受相应的待遇,但专业技术资格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管理分为:

资格考试与执业资格考试2类。

1、考试的组织管理

2、资格考试的专业、种类和级别

(三)执业资格考试管理

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积极推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执业资格证书已经成为人们择业的“通行证”,这是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的一项新内容,也是使我国的职称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措施。

第三节专业技术职务行为中的权益

(一)劳动合同权益

1、试用期

2、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3、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4、劳动合同的内容与签订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

劳动合作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5、劳动合同的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途径:

调节、仲裁、诉讼。

6、劳动合同的解除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可解除劳动合同的:

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求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报酬权益

(三)自助择业权益

(四)社会保障权益

1、社会保险制度的涵义和原则

社会保险制度是指:

国家通过立法而建立起来的旨在保障在职人员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或在工作中断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包括: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制度原则:

强制性原则、国家单位和在职人员个人共同负担原则、行政管理和基金运营分开原则、在职人员保险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2、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能发生作用;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

养老保险的特点:

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现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养老保险制度的3个组成部分: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3、失业保险制度

包括4个内容:

建立专项基金、建立专门管理机构、健全对失业员工的管理和服务、建立转业训练和自产自救实体。

4、医疗保险制度

企业缴费率为员工工资总额的6%,个人缴费率为员工工资量收入的2%,国家职责主要是在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赤字时给予补助,对没有能力缴纳医疗保险费或者依法享有免费医疗的人提供减免缴费。

第四节我国劳动立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一)劳动立法的发展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立法取得突破进展,表现在6方面:

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建立并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健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二)劳动立法有待完善的问题

1、劳动立法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

2、所覆盖的劳动者范围还比较窄

3、突出保护劳动者权益之处还需加强

4、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明显滞后

(三)完善劳动立法的思路

1、尽快建立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尽快出台专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

2、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并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3、强化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4、重新审视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5、借鉴国际劳动立法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立法的有益经验

6、工会应积极参与劳动法律制度建设,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专业技术知识的权益

第一节知识经济、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

(一)知识经济与知识管理

知识经济的发展依赖于对知识的有效管理:

1、从宏观上看,知识管理是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2、从微观上看,知识管理通过一系列核心功能的发挥,切实优化企业的商业活动

3、知识管理即是一种策略和思想,又是一种可操作的技术

相对完整的知识管理系统应由4个环节构成:

1、知识信息管理

2、知识应用管理

3、知识交流机制管理

4、知识财产管理

(二)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1、知识经济是知识产权变革与发展的基础

2、知识产权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条件和保障

3、知识与信息成为商品和竞争的关键要素

(三)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

1、二者以推动知识创新为共同目标

2、知识管理构造知识契约的过程

3、二者相互促进与相互协调

4、知识管理中的知识产权

第二节知识产权及其特征

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通过对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之比较,论述知识产权的4方面特征,即:

客体的无形性、相对垄断性、法律效力在时空上的有效性及权利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

是关于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以及其他来自智力活动所取得的一种财产属性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种类

知识产权包括:

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

(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1、客体的无形性

客体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最本质特征,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根本区别

2、相对垄断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对知识产品的占有是一种人为的法定垄断权

第五章专业技术成果的保护

第一节专利

(一)专利的基本概念

专利是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利的特点有3个方面:

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

(二)专利的种类

1、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

(三)专利的申请

专利权是不能自动取得的,就是对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也必须履行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申请手续,向国家专利局提交必要的申请条件,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最后审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四)专利申请的审查

1、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

2、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3、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

4、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5、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五)专利制度

1、专利制度的重要作用

专利的作用有4个方面:

一是有效保护发明创造、二是可以鼓励公民、法人搞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三是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四是促进发明技术向全社会的公开与传播。

2、专利保护的客体

专利保护的客体:

是指专利保护的对象,即可以取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

按照《巴黎公约》第一条的规定,专利保护的对象仅指发明,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与发明并行的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

第二节商标

(一)商标概述

1、商标的构成

商标是一种标记,它不仅仅作为某一种产品的标记,还包括服务标记、企业的名称或商号、原产地标记等。

分为3种类型: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

2、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其中主要的是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依法缴纳各项费用等。

3、商标的取得

4、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标记使用的商品为限。

5、商标权的保护期限

自核准之日起有效期10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应提出申请续展注册。

6、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二)《知识产权协定》与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第三节著作权

(一)著作权概述

1、著作权的主体:

即著作权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2、著作权的客体:

即作品。

3、著作权的内容:

在全力内容上,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4、著作权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5、邻接权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

1、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有无法律上的依据,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擅自对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2、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3个条件:

有侵权事实、行为具有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3、侵犯著作权行为的4个特征:

侵权对象的多重性、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侵权形式多样性。

4、侵权的4个种类:

直接侵权、间接侵权、违约侵权、部分侵权。

(三)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1、定义: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使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

2、分为4个种类: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3、构成特殊侵权行为必须符合5个条件:

侵权主体特殊、侵权行为特殊、造成侵权行为的致害物质因素或方式特殊。

4、侵权行为具有易发生的特点。

5、加害人与受害人在各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对等性,普遍的社会公正的道德观念要求加害人给予特殊的保护。

(四)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体系的确定

1、著作权侵权行为的5个特点:

日益复杂性、具有易发生的特点、较之于其他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非固定性特点更为明显、亲爱的对象是作品、认定的困难性。

2、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分类研究及具体归责原则:

一根据对同一作品的侵害的发生时间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创作发表阶段、传播阶段、销售阶段和使用阶段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二是根据侵害客体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侵害著作人身权、侵害著作财产权、同时侵害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同时侵害著作权与民法上的人身权、同时侵害著作权与民法上的债权、同时侵害著作权与民法上物权行为。

3、根据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的特定关系可将其分为内部侵权和外部侵权。

第六章专业技术投资经营中的权益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

(一)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准则和法律原则,是认定不正当行为最具实质性的要件。

(二)诚实信用原则是克服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封闭性、补充其漏洞的工具。

(三)诚实信用原则是防止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手段。

第二节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包括2部分:

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一企业内部如何建立一套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二当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应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

商业秘密的3个构成要件:

一非公开性,即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不被社会公众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二有用性,或称作实用性,即作为该种秘密的信息具有商业价值;三秘密管理性,即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一)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

第一类是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民法保护;第二类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劳动法保护;第三类是行政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行政法保护;第四类是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刑法保护。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和司法解释

6、国际条约

(二)企业应如何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1、依据民法保护制度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2、依据劳动法保护商业秘密

(三)当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应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

1、民法上的救济

2、劳动法上的救济

3、行政法上的救济

4、刑法上的救济

第七章社会保障制度与专业技术人员权益

第一节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一)社会保障的内涵

社会保障定义:

是以政府为主体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活动,是政府依法对劳动者报酬和社会剩余产品部分扣除所建立的一笔消费基金,用于社会成员由于生老病死伤残和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的物质或资金帮助,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维持劳动力再生产。

社会保障包含: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健康医疗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等丰富的内涵。

(二)社会保险的构成

1、社会保险

2、社会福利

3、社会救济

4、社会优抚安置

5、社区服务

第二节养老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能发生作用;目的是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的目的。

养老保险的特点:

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并实现广泛的社会互济、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影响很大,享受人多且时间较长,费用支出庞大,因此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现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养老保险制度的3个组成部分:

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一)现代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

1、国家统筹的保险模式

2、个人投保、国家与企业资助型的养老保险模式

3、社会自我保障模式

(二)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完善养老保险体系

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使企业形成长效人才机制,增强凝聚力和竞争力,并可积极积累资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

第三节医疗社会保险

(一)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区别

1、两者的性质不同

2、保险的实施方式不同

3、保险经营的主体、目的不同

4、保险的保障水平与医疗服务的范围不同

5、保费的负担方式不同

(二)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关系

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即有显著区别,又有许多客观存在的共同之处,他们相辅相成、互补所缺,在具体操作中将两者合理有效的衔接、将受到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效果。

(三)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有效衔接的意义

社会医疗保险体现了“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但在人们的医疗需求中,社会医疗保险仍有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项目及未覆盖人群,这些都可以成为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

其有效衔接,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建立了多层次的保障,在提供保障与服务的方式上更具灵活性。

(四)医疗保险基金合理利用的原则和途径

1、医疗保险性质和特征:

医疗保险分为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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