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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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讲解

山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37/5043-2015)

(电气部分)

2016年1月1日实施

10电气与智能化

10.1一般规定

10.1.1方案设计阶段,应制定合理的供配电系统和智能化系统方案,采用绿色环保、节能高效的电气技术及设备,并应将节能高效作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方案设计比较。

10.1.2在系统设计时应注重绿色节能运行管理,方便管理人员的操作控制,并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要求。

10.1.3电气设备的选型和安装应减少烟气、噪声污染,避免电磁污染及光污染,必要时采取相应的综合治理措施。

10.1.4在可再生能源的可行性分析时,应进行经济技术比较确定,适度应用光伏发电、风力发电。

光伏发电优先采用并网型发电系统,并符合《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19939的相关规定。

10.2供配电系统

10.2.1供配电系统设计应在满足安全、可靠、技术经济合理的基础上,提高整个供配电系统的运行效率。

10.2.2当用电设备总容量达到250kW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在160kVA及以上时,宜采用10(6)kV供电。

10.2.3配变电所应深入负荷中心,低压(380V/220V)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00m,受条件限制且总容量小于150KW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宜超过250m;照明配电箱分支线供电半径不宜超过50m。

10.2.4200m及以上超高层建筑宜在建筑避难层设置供电的分配变电所。

10.2.5供配电系统设计应进行电力负荷、无功功率计算,并合理选择变压器的负载率、容量和数量,以降低变压器的空载损耗。

10.2.6配变电所不宜设置在建筑物地下的最底层。

当配变电所设在建筑内时,公共建筑的配变电所不应设在重要房间的正上方、正下方,住宅建筑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及贴邻或疏散出口的两侧。

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外时,配变电所的外侧与住宅建筑的外的水平视主要窗户防电磁辐射的要求,配变电所宜避开住户墙间距,应满足防火、防噪声、.

线。

10.2.7配电变压器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负荷情况、环境条件确定,并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

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就地接地的低压系统中(IT系统),照明系统应设专用变压器。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专用变压器:

1季节性负荷容量较大或冲击性负荷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

2出于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设备;

3电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将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及光源寿命时

4单相负荷容量较大,由于不平衡负荷引起中性导体电流超过变压器低压绕组额定电流

的25%时,或只有单相负荷其容量不是很大时,宜设置单相变压器。

10.2.8当采用柴油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且机房设置在建筑物内时,机组宜靠近一级负荷或配变电所设置。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于建筑物的首层、地下一层或地下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当布置在地下层时,应有通风、防潮、机组的排烟、消声和减振等措施并满足环保要求。

机房设置在高层建筑物内时,机房内应有足够的新风进口及合理的排烟道位置。

机房排烟应避开居民敏感区,排烟口宜内置排烟道至屋顶。

当排烟口设置在裙房屋顶时,宜将烟气处理后再行排放。

10.2.9在配变电所低压侧或低压进线第一级配电,应按照分项计量的原则要求分回路配电。

10.2.10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由变压器低压侧至最末一级终端配电箱处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10.2.11民用建筑的三相照明配电干线,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10.2.12对于三相不平衡或采用单相配电的供配电系统,应采用分相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10.2.13对于三相平衡的供配电系统,采用混合补偿时其分补容量不应小于总容量的40%。

无功自动补偿应采用智能型免维护成套自动补偿装置,具备过零自动投切的功能,并有抑制谐波和涌流措施。

10.2.14民用建筑用电大于100kW应该进行无功补偿,补偿后进线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

10.2.15对于民用建筑供配电系统中谐波电流含量较大的用电设备,应采取相应的谐波抑制及谐波治理措施。

如:

较大整流设备(数据中心、电子信息机房)、医疗专用设备(医院)、变频设备(制冷机房)及可控硅调光设备(影剧院)等。

10.2.16对于大型的、重要的电气、电子系统,应设置智能型SPD及其监控系统。

10.2.1720kV及以下电力电缆截面应结合技术条件、运行工况和经济电流的方法设计,经济电流截面的选用方法应符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附录B的相关规定。

10.2.18住宅建筑套内的电源线应选用铜材质导体。

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线缆。

用于消防设施的供电干线及应急照明线缆应符合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

建筑物宜选用与之同寿命的电线电缆。

10.2.19

10.3照明

10.3.1根据项目规模、功能特点、建设标准、视觉作业要求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照度指标,建筑照明的数量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10.3.2除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应选用高效照明光源、高效灯具及其节能附件。

10.3.3根据建筑内各场所的照明要求,合理利用天然采光,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或天然采光设施的区域,应采取合理的人工照明布置及灯具分组;

2具有天然采光的区域应独立分区控制,并宜设置随室外天然光的照度变化自动控制或调节的功能;

3具有天然采光的住宅建筑公共区域的照明,宜采取声控、光控、定时控制、感应控制等一种或多种集成的控制装置;住宅建筑公共区域照明光源的平均发光效率不应低于60lm/W;

4有条件时宜配合建筑设计设置导光系统,合理利用天然采光。

10.3.4照度指标为300lx及以上,且功能明确的房间或场所,宜采用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相结合的照明方式。

10.3.5根据建筑物的功能特点、建设标准、管理要求等因素,照明控制应采取分散与集中、手动与自动相结合的方式,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走廊、楼梯间、门厅、大堂、大空间、地下停车场等场所的照明系统应采取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措施;

2开敞式办公室等大空间的一般照明宜采取集中控制方式,局部照明宜采取分散控制方式;

3人员非长期停留的会议室、卫生间等区域,可安装人体感应的控制装置;

4照明环境要求高或功能复杂的公共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的厅堂或会议中心宜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并应具有光控、时控、人体感应等功能;

5智能照明系统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宜具有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网络通信的功能。

10.3.6人员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不应小于80。

10.3.7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的情况下,照明设计应选用直射光通比例高、控光性能合理的高效率灯具,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照度标准值为300lx及以上的场所,宜选择效率不低于75%的灯具;

2室内用灯具效率不应低于70%,装有遮光格栅时不应低于60%。

10.3.8照明系统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10.3.9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现行值,主要功能房间不应高于目标值。

10.3.10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但增加%。

20值不应超过限值的.

10.3.11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10.3.12下列场所宜选用感应式自动控制的发光二极管灯:

1旅馆、居住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的走廊、楼梯间、厕所等场所;

2地下车库的行车道、停车位;

3无人长时间逗留,只进行检查、巡视和短时操作等的工作的场所。

10.3.13旅馆建筑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

其门厅、电梯大堂和客房层走廊等场所,宜采用夜间降低照度的自动控制装置。

客房卫生间宜采用人体感应控制装置,实现自动开、关灯的控制。

10.3.14火灾应急疏散照明采用自备蓄电池时,宜采用LED应急灯。

10.3.15宜利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

10.3.16景观照明设计根据功能的不同,可分为道路照明、场地照明、绿化照明、水景照明、景观建筑小品照明、建筑外立面照明等。

10.3.17景观照明设计应遵循安全、适度的原则,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的有关规定。

10.3.18室外夜间照明光污染的限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景观照明的照明光线应严格控制在场地内,超出场地的溢散光不应超过15%;

2严格控制夜景照明设施对住宅、公寓、医院病房等建筑产生干扰光,并应满足《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第7.0.2条的要求;

3合理设置夜景照明运行时段,及时关闭部分或全部景观照明内透光照明;

4玻璃幕墙和表面材料反射比低于0.2的建筑立面照明,宜采用内透光照明与轮廓照明相结合的方式,不应采用泛光照明方式;

5初始光通量超过1000lm的光源宜采取遮光角措施。

10.3.19景观照明的光源、灯具及其附件选择应满足《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第3.2和第3.3节规定。

景观照明灯具的选择除满足照明功能外,还应注重白天的造景效果。

10.3.20公共建筑的景观照明控制应按平日、一般节日、重大节日分组控制。

10.3.21建筑立面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夜景照明技术规范》JGJ/T163-2008第6.2.2条所属的大城市规模要求。

10.3.22在条件允许情况下,景观照明设施可结合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设施进行一体化设计。

10.4电气设备

10.4.1应采用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耐用可靠、由绿色环保材料制成的电气设备。

结线组别的变压器,宜选择非晶合金铁心型低损耗变压yn11,D配电变压器应选用10.4.2

器。

10.4.3三相配电变压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干式变压器应自备通风降温设施。

10.4.4水泵、风机等设备及其他电气装置应满足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选用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在额定输出功率和75%额定输出功率的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10.4.5交流接触器的吸持功率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交流接触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518规定的节能评价值。

10.4.6合理选择电动机的启动方式,以避免对电网造成较大的电压冲击。

当采用软启或变频启动方式时,应对自身产生的谐波进行治理,注入电网的谐波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允许值。

10.4.7有条件时,功率在200kW以上的电动机宜选用高压电动机。

10.4.8当系统短路容量或变压器容量较小时,大功率电动机宜采用恒频变压软启动,或其他降低启动电流的控制措施,改善启动特性。

10.4.9在低压配电系统中,宜选择绿色节能的组合电器,缩小箱(柜)的体积,减少繁杂的接线,既节约材料又提高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10.4.10应急照明电源装置(EPS)及不间断电源装置(UPS)的蓄电池,应选用全封闭免维护蓄电池,以避免液体泄露对环境造成污染。

10.4.11当采用柴油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时,应选择体积小、低噪音、启动快、节能环保型以及附属设备配套齐全的机组。

10.4.12宜根据建筑功能业态、服务楼层及服务对象,进行客流分析,合理选用电梯及扶梯型号、运行速度、台数及控制管理方案。

宜采用电梯节能技术,对于高速电梯,宜采用“能量再生型”电梯。

10.4.13单台电梯应具有集选控制、闲时停梯操作、灯光和风扇自动控制等节能控制措施。

当2台及以上的电梯集中布置时,应具有按规定程序集中调控的群控功能。

10.4.1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步道应具有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装置,在全线各段均空载时应暂停或低速运行,并应设置自动控制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步道的启、停感应装置。

10.4.15长期连续工作的水泵、风机,应采取变频控制措施。

10.4.16空调冷(热)源系统应采取节能控制措施,包括根据冷(热)负荷对制冷机的控制和对循环水泵的变频控制。

10.4.17电开水器等电热设备,宜设置定时控制装置。

10.5计量与智能化

10.5.1居住建筑的电能计量应分户、分用途计量,除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每个住户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2公共区域的照明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3可再生能源发电应设置独立分项计量装置。

10.5.2公共建筑的电能计量应按照用途、物业归属、运行管理及相关专业要求设置电能计量,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的分项计量还应满足相关规范的管理要求,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在每个独立的建筑物入口设置总电表;

2应按《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规范》DBJ/T14-071的要求进行分项计量;

3每个办公或商业的出租单元应设置电能计量装置;

4办公建筑的办公设备、照明等用电应分项或分户计量;

5地下室非空调区域采用机械通风时,宜安装独立电能计量装置;

6可再生能源发电应设置独立分项电能计量装置;

7大型公共建筑的厨房、计算机房等特殊场所的通风空调设备应设置独立分项电能计量装置;

8大型公共建筑的暖通空调系统设备用电的分项计量应满足暖通空调设计的有关要求。

10.5.3计量装置宜集中设置,当条件限制时,宜采用远程抄表系统或卡式表具。

10.5.4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的各类用能、用水的计量装置应具备能耗数据远传功能,并应具有能源的实时统计、分析和管理等功能。

10.5.5电能计量装置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由计算机监测管理的电能计量装置的监测参数,宜包括电压、电流、电量、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总谐波含量等;

2对电度表应定时检查、校验,及时调整倍率,降低电能计量装置的综合误差;

3对于关键部位的电度表宜采用先进的全数字电度表;

4预付费IC卡表具、远传表均应为计量检测部门认可的表具。

10.5.6建筑的能耗数据采集标准应符合《民用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JGJ/T154中的相关规定。

10.5.7设有智能化系统的建筑,其子系统的配置应根据《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附录A~J选配。

10.5.8住宅建筑的安全防范系统、管理与监控系统、通信网络系统的配置不低于《居住区智能化系统配置与技术要求》CJ/T174中基本配置的要求。

10.5.9公共建筑中的多功能厅、接待大厅、大型会议室和其他有声学要求的重要房间宜进行专项声学设计。

10.5.10大型公共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具有对公共照明、空调、给水排水、电梯等设备进行运行监控和管理的功能,并宜设置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

大型公共建筑应设置建筑设备能源管理系统,普通公共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能源管10.5.11

理系统,并宜具有对主要设备进行能耗监测、动态分析和统计管理的功能。

10.5.12主要功能房间中人员密度较高且随时间变化大的区域宜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并宜达到下列要求:

1对室内的二氧化碳浓度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并与通风系统联动;

2实现室内污染物浓度超标实时报警,并与通风系统联动。

10.5.13地下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检测装置。

10.5.14电梯机房、大中型工程的电气间、配电间、弱电(设备)间等宜设置温度检测装置,根据温度上、下限设定联动控制相关通风设备的运行工况。

10.5.15公共卫生间、客房卫生间、病房卫生间等,当每个卫生间设有通风设施并集中设置排风设备时,应根据每个卫生间的通风设施的动作情况,联动控制集中排风设备的运行工况。

条文说明

10电气与智能化

10.1一般规定

10.1.1方案设计阶段,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功能等因素,通过主要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可采用的节能技术和设备,以最大化的节约能源。

在供配电系统设计时,优先采用绿色环保、节能高效的电气技术及设备,是实施电气节能的有效途径,也是供配电设计正确合理的具体表现,所以本标准要求在方案设计阶段时应制定合理的供配电系统方案。

供配电系统的合理性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个要点:

1电源:

优先利用市政提供的可再生能源,对场地内的可再生能源应用进行评估,当经济技术合理时方可采用;

2合理确定供电中心:

尽量设置配变电所和配电间居于用电负荷中心位置,并合理选择供电线路,以减少线路损耗,当配变电所离较大的用电设备较远时,如制冷机房,应考虑分散设置配变电所;

3负荷计算:

供配电系统以负荷计算作为设计依据,应严格按照负荷计算来确定变压器的容量和数量;

4无功补偿:

在配变电所设置无功补偿装置,对于大型冷冻站、荧光灯等设备采用就地补偿,以提高功率因数,从而降低线路损耗;

5合理选择变压器:

选用高效低损耗的变压器;

6优化经济运行方式:

利用负荷计算合理调配变压器,使变压器在建筑物常规负荷状态时,尽量以最小损耗方式运行。

按照“建筑智能化系统定位合理,信息网络系统功能完善”作为制定方案的基本条件,根据《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中所列举的各功能建筑的智能化基本配置要求,并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配置合理的建筑智能化系统。

10.1.2系统设计在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同时,应做到简单易控,方便操作和管理,在平时运行中为行为节能提供方便,并作为绿色建筑电气设计关注的内容之一。

10.1.3推广节能产品应用,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作为绿色建筑电气设计关注的内容之一。

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6.1.3条第8款要求“发电机房设计时应采取消声及机房隔声综合治理措施”,治理后环境噪声不宜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要求。

10.1.4太阳能、风能的利用应结合当地太阳光照、风力资源。

光伏发电与风能发电的采用,应根据项目所在地资源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和经济技术比较后综合考虑。

山东东南部太阳能资源为三类地区,全年日照时数为2200~3000h,在每平方米面积上一年内接受的太阳总辐射量为1393~1625kWh,为我国太阳能资源的中等类型区。

这里强调光伏发电采用并网型,避免大量储能蓄电池的使用,使太阳能的利用真正达到绿色使用。

10.2供配电系统

10.2.2设备容量较大时,根据当地供电电源等级,宜采用20、10、6kV供电,目的是降低线路损耗,《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3.4.2条也有相关规定。

10.2.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4.0.8条规定“配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613-2010第5.8.5条规定“低压(0.4kV)配电网供电半径不宜超过150m”;《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第3.1.3条第2款规定“低压线路的供电半径应根据具体供电条件,干线一般不超过250m”;大型公共建筑配变电所位置设置合适时,低压供电半径可以控制在允许的150m,有些建筑因造型业态等因素影响时允许适当放宽50m,所以综合考虑规定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00m比较合适。

末级终端配电距离在实际设计中应该能够做到,参照《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第5.2.5条第2款“分支线供电半径宜为30~50m”相关要求。

10.2.4本条依然是为“配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以节材节省运行损耗等。

《2009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第2.4.2条第7款对此提出相应要求:

“超高层建筑,除在地下层或首层设置主变配电室外,宜根据负荷分布情况,在顶层或中间层设置分配变电所”。

10.2.5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并应根据负荷的平面分布情况,合理确定变压器的容量和数量。

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负荷计算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容量、计算容量、计算电流等。

在负荷计算时,应尽量保持负荷的三相平衡分配,并应考虑不同季节负荷变化下的节能措施。

一般来说,变压器的负载率宜为70%~80%。

低洼地区防止特别是多雨、主要是防水防潮,”最底层“配变电所不宜设在建筑地下的10.2.6

水流倒灌。

当只有地下一层时,应抬高配变电所地面标高。

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或重要房间的正上方、正下方和住宅建筑贴邻,主要考虑配变电所产生的噪声、振动及电磁污染的影响。

室外配变电所的外侧指独立式配变电所的外墙或预装式变电站的外壳。

考虑到住宅建筑的特殊性,建议室外变电站的外侧与住宅建筑外墙的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0.2.7本条规定了设置专用变压器的原则。

在医院2类医疗场所内,用于维持生命、外科手术和其他位于“患者区域”内的医用电气设备和系统的供电回路,均应采用医疗IT系统,应设专用单相隔离变压器。

对于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一般经常遇到的是第1、2条款的情况比较多,主要考虑季节性负荷容量较大,如空调制冷等负荷可专设变压器;出于功能需要的某些特殊设备,如医疗放射设备台数多、容量大、比较集中时,宜专设变压器。

10.2.8本条参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6.1.1条第2款和第6.1.3条第4款对机组设置的有关要求:

1机组靠近负荷中心,为节省有色金属和电能消耗,确保电压质量;

2机组的设置应遵照有关规范对防火的要求,并防止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从保证机组有良好工作环境(如排烟、通风等)考虑,最好将机组布置在建筑物首层,但大型民用建筑的首层,往往是黄金层,难以占用。

根据调查,目前国内高层建筑的柴油发电机组已有不少设在地下层,运行效果良好。

机组设在地下层最关键的一定要处理好通风、排烟、消声和减振等问题。

4机房设置在高层建筑物内时,机组应有足够的新风进口,合理的安排排烟道位置,避免对周围的环境造成影响。

10.2.9本条根据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技术规范》DBJ/T14-071分项用电计量原则,对低压配电系统设计提出的相关要求,目前有些设计仅仅装设计量表具而配电回路混淆不清,不能达到分项采集及按不同负荷用能分析数据的要求。

在配变电所低压侧或低压进线第一级配电设分项计量,方便对建筑物总用电分项计量的数据采集,上传城市数据中心。

10.2.10《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7.1.4条第1款“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4.0.6条规定“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低压不宜多于三级”。

作为绿色建筑电气设计,系统简单可靠是一项基本的要求,对于低压配电级数一、二负荷不应超过三级,三级负荷不应超过四级。

10.2.11本条依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第7.2.5条,作为绿色建筑电气设计应尽量达到此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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