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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思修期末复习资料

目录:

(一)思修法律资料篇——

(刑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

(二)附:

案例分析小题库

共25页,编纂人——leo(若有非知识性错误,请见谅)

(一)思修法律资料篇

ⅰ刑法

二、犯罪概说:

3、犯罪主体:

(1)概念:

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①已经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行为人即犯罪人;②指犯罪主体的条件,即具备何种条件才能成为犯罪主体,才可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分为两类,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一般犯罪主体与特殊犯罪主体。

(2)自然人犯罪主体: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某些犯罪还需要特殊身份。

A、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事实上就是犯罪年龄。

①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③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④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减轻规定时期,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来回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注意:

年龄的认定(实足年龄,周岁)行为人分别过了14、16、18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是满14、16、18周岁。

例如,1980年1月1日出生,从1997年1月2日起,才算已满14周岁。

认定“行为人行为时”的年龄,非结果时的年龄,行为人实施杀人的行为时不满14周岁,但受害人死亡结果发生在行为人满14周岁后,不能追究责任。

B、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辩认能力,I(行为人可以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内容、结果;控制能力,行为人有支配自己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同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缺一不可。

认定: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通常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也有例外。

一、①完全不能辨认,控制自己的精神病人(首先看是否有精神病,再看是否因为患病而失却了辨认,或控制行为的能力。

②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应负刑事责任,反之不负。

③又聋又哑或盲人犯罪,负刑事责任。

④醉酒的人犯罪,负刑事责任。

二、特殊身份(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

某些犯罪要求行为人具备一定的身份,实施同样的行为,具备某种特殊身份的人构成这个罪名,不具备特殊身份,可能构成另一罪名,甚至不犯罪。

主要包括:

①以特定公职为内容的特定身份,(贪污罪)。

②以特定职业为特殊身份(医疗事故罪)。

③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伪证罪)。

④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罪过的形式)有两种:

故意和过失。

(一)犯罪故意:

(以下2点缺一不可)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社会。

并希望(直接故意)(积极追求)(杀人、抢劫);或放任(间接故意)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听之任之的态度)。

间接故意事例:

甲为了掩盖自己贪污的罪行,企图放火烧毁会计室深液放火发现乙在会计室睡觉,甲明知自己放火的行为可能烧死乙,但仍然放火,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乙死亡,乙果真被烧死。

甲的目的是毁帐本,并不是希望乙死亡,而是对乙的死亡持听之任之的态度。

间接故意犯罪主要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

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例如狩猎人为了击中野兽而对击中他人持放任态度。

如几个孩子在山上,一个在采药,甲说我们推石头下去会不会砸死人,试验。

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如,甲杀妻,在饭菜里投放毒药,孩子回来吃饭甲没有阻止,对妻子的死是直接故意,对孩子的死是间接故意。

下列当事人的主观状态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为什么?

1、甲欲枪杀乙,不料发现乙与丙二人并肩而行,甲明白自己枪法不准可能误伤丙,但考虑到杀乙机会难得,遂抱着“不管三七二十一,打一枪再说的念头向乙开枪,结果将丙打死。

(甲杀乙属直接故意,是主观希望,杀死乙是明知可能击中乙,而抱着放任的心态,属间接故意)

2、甲深夜听了自己家门外有响声,疑有小偷,遂拿起猎枪出门寻小偷,黑夜中模糊见两个人向其走来,甲即开枪击中一个,致其死亡,经查二人是过路者。

(明知会误伤到的是行人而抱着放任的心态开枪,属间接故意,需承担刑事责任)

(二)犯罪过失:

是指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乎大意没有预见(无认识过失)(不是不能预见,是因自身疏忽而没有预见到,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或已经预见而过于自信能够避免(有认识过失)(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只是过高了估计自己的能力而未能避免产生危害性的结果)

过失犯罪事例:

①例如:

警察甲与乙开玩笑,随手拿起执勤用的手枪瞄准乙戏称:

我一枪打死你,不料枪中有子弹,乙被当场打死。

(疏忽大意过失)

②例如:

甲带小孩乙到公园玩儿,甲与乙开玩笑,提他的双脚将其悬于一座桥的栏杆外,乙过喊“饶命”边挣扎,甲手一滑乙掉入河中,甲急忙去救,乙已溺水身亡。

(甲意识到会使乙掉入河中发生危险,因过于自信而未能避免惨剧的发生,属第二种过失犯罪)

③某日,甲开车执行任务,由于是深夜路上行人很少,甲拿出电话与朋友聊天,路人乙过马路时被甲撞倒,事故发生后,甲将乙抬上车,准备送去医院,但车行至一段路过一片小树林,甲产生了丢弃乙的念头,于是将乙拖下车并藏于树林隐蔽处,自己开车逃去,几天后,乙被路人发现已死亡。

(甲撞到乙属交通肇事是过于自信的犯罪,而丢弃有生命危险的乙属于间接故意,放任乙的生命安全不顾)

交通肈事是过于自信的犯罪。

(三)无罪过事件: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也就是无罪过事件,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损害结果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但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排除或防止结果的发生。

例如:

行为人赶马车时,马意外受惊后往人行道奔跑,行为人虽然认识到不制止马的奔跑可能造成他人死伤,但行为人无论如何也不能制止马的奔跑,结果造成他人死亡。

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意外事件。

(四)排除犯罪的事由:

我国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有两种,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A、正当防卫:

1、概念: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条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起因条件)

要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

例如:

甲乙合伙在打丙,丁是警察过来制止,丙以为丁与甲乙一伙儿的,将丁打伤,丙→假想防卫(行为人误认为不法侵害的存在)。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对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称为“防卫不适时”。

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

(3)排除事项: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除外。

(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故意对第三者进行防卫,应作故意犯罪处理;

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的,则以假想防卫来处理。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就是“防卫过当”

负刑事责任

B、紧急避险:

1、概念: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分洪”

2、条件:

(1)合法权益面临危险;

(2)危险正在发生;

(3)出于不得已(必须是被迫)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4)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四)故意犯罪的形态:

即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与犯罪既遂。

A、犯罪预备:

1、概念: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2、条件:

①主观上为了犯罪

②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为犯罪的实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具体表现:

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购买、制造、改装、租借、盗窃),调查犯罪现场、跟踪被害人,在某地点等候被害人,或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现场;

事实上没能着手实行犯罪,“停顿下来了”;

④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B、犯罪未遂:

1、概念:

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特点:

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例如:

抢劫罪,开始使用暴力、威胁或其它强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绑架、收卖、中转)→开始拐骗、绑架、妇买时就算开始,而不必等到贩卖时。

②犯罪未得逞。

例如:

故意杀人罪,刑法规定以杀人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为模式的,未得逞表现为,杀人行为未实施终了(被人发现),被害人因此没有死亡。

杀人行为实施终了(但未伤中要害),被害人没有死亡(犯罪没有完成而停下来了)。

1未得逞的原因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a、某种事实发生,使犯罪分子认为自己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实行犯罪,从而被迫停止。

例如:

行为人正在他人住宅内实施抢劫,忽然听到警车声音,以为警是来抓自己的,便被迫逃离现场,虽然在事实上该车并不是抓行为人的,但由于行为人认为自己在客观上已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

b、某种情况使行为人在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实行犯罪或不可能产生犯罪结果。

例如:

被第三人发现并制止。

c、行为人已将其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某种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

例如:

行为人将被害人打昏后拖入水中,以为被害人必死无疑,但适逢过路人将被害人救活。

C、犯罪中止:

1、概念: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包括:

①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实行行为还没有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②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2、特点:

①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结果产生的整个阶段)

②中止的自动性,要求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自动”,行为人主观上可认识到客观上犯罪可以继续或可以既遂,在存在选择余地的情形下,行为人不继续实施犯罪,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不再希望犯罪结果发生。

③中止的客观性,客观上有中止的行为,表现为:

放弃犯罪,或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中止的有效性:

(避免或挽救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否则不成立中止)

例如:

甲为了杀乙向乙的静脉注射大量的空气,尽管甲反悔后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但乙仍然死亡,甲的行为成立既遂。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思考题:

下列属于哪种犯罪形态?

1、甲蓄谋杀害乙。

有一天,甲发现乙熬药就偷偷在药中投毒,但某乙熬药给牛治病,牛吃药后中毒而死。

(犯罪既遂,虽主动想中止犯罪,但没有挽救结果的发生,因而还是既遂)

2、甲与乙有仇,欲寻机报复,一日甲得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

(犯罪中止,未实施犯罪,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有效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3、提刀在剧院里找仇人;为盗窃财物而进行实地考察,守候在被害人回家的路上,将毒药投入被害人碗中。

(在被害人被害前,属犯罪预备;被害后属犯罪既遂)

ⅱ民法篇

一、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法律规定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自然人的出生时间:

独立呼吸说(每一婴儿,从事第一次呼吸开始,就成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使其随即死亡,依据户口制度也要进行出生登记和死亡登记)。

(2)对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地位:

①总括保护主义;②个别保护主义;③绝对主义,绝对贯彻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原则。

(3)终止:

在我国一般以呼吸、心跳均停止作为标准。

死亡时间的争议:

①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②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薄上登记的时间为准;

③如果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

条件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

达到一定的年龄,

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①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具备。

②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于死亡,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力即有行为能力,反之亦然。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精神正常;16岁↑(劳动成年制)〉收入达到了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其中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以及纯获利益的行为为有效。

其余民事行为则只有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时,方为有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主要包括: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的民事行为:

包括: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主要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如18岁儿童购买1000元照像机

2)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7)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尚未履行的,无需再履行;正在履行的,行为人应当立即中止履行;对于已履行的,应按下面的原则去处理:

1返还财产,如果财产已经不存在,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赔偿。

2赔偿损失,如果民事行为无效后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了损失,还应当赔偿损失。

如果损失是一方的过错造成的,则仅过错方赔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③追缴财产,应当追缴双方已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分别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

例如:

有一老太太去世了,有一女儿,在收拾遗物时发现妈妈在箱子下有一包袱,内又一小包儿,内一瓷器上写着明朝的。

听说街上有一炒文物的老头儿,鉴定、老头儿讲能卖10万,女孩讲想卖掉,老头儿主动压价8万,双方订立合同,结果赝品。

(2)民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出于非自愿的原因、实施民事行为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对他方当事人过分不利。

主要表现在一方当事人利优势,或利用对方没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

B、债权:

(三)债的发生依据:

(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

1、合同,当事人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通过合同设立的债称为合同之债。

例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自愿、平等上产生基础)

2、不当得利:

没有合法依据而获得利益,却使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因不当得利发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有义务将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害人。

受损人是债权人,受益人是债务人。

思考题:

下列哪些属于不当得利()

A、因赌博而输给另一方钱;

B、在商店购物时,收款员粗心少收了一笔钱;

C、在车站购票时,售货员多收了票款;

D、售货员将甲级商品当成了丙级商品出售;

E、一方依据合同取得对方的财产,但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3、无因管理:

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债就发生债权和债务的关系。

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而支付的费用受益人也有义务偿还这一笔费用。

①管理人对受益人事务的管理必须是无义务的,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不成立无因管理。

②这种管理必须是出于对受益人利益的考虑,必须是善意的。

4、侵权行为:

不法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财产权、人身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害赔偿,在受害人与侵害人之间就产生了债的关系。

受害人是债权人,侵害人是债务人。

5、其它原因:

拾得遗失物,单方允诺行为(遗赠)受领人、遗嘱执行人。

C、人身权:

(一)人格权:

生命、健康、身体姓名(名称)肖像、名誉、隐私、贞操;

(二)身份权:

荣誉、署名权、发表权、监护;

五、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

(一)民事责任:

1、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A、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有损害事实(有财产或人身上的实际损害)

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因果关系;

主观上过错;

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可以分为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两大类。

正当理由是从行为的根据上进行的抗辩,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损害他人的行为,但该行为是合法的、正当的,因而行为人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正当理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

外来原因是从因果关系上进行的抗辩,是指因行为人以外的原因造成损害,行为人可以据此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

外来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

B、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不具备一般侵权行为构成民事责任的要件,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对某些特定行为所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所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

主要有:

1、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侵权;

2、产品侵权责任(制造者、销售者)

3、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免责)

4、环境污染致害责任;

5、地面施工致人员损害的;

6、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害责任;

7、动物致害

8、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

ⅲ婚姻法: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2)一夫一妻原则:

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3)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各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结婚:

1、结婚的条件:

(1)结婚的法定条件:

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②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①无效婚姻。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②可撤销婚姻。

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

1、夫妻关系:

从法律上讲,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夫妻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和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血亲形成的性质,可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1)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父母和子女又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1)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有抚养或赡养的义务。

(2)兄弟姐妹之间有抚养义务。

(四)离婚:

1、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在方式上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二,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第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第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第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六,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中有两项特殊保护制度:

①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是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表现在夫妻关系解除,但离婚对父母子女的关系并无影响。

(1)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在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不得损害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原则下进行处理。

(2)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ⅳ继承法:

1、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的男女平等。

(3)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4)养老育幼原则。

(5)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2、继承的形式: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

A、法定继承:

(无遗嘱继承),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和继承的份额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等,均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的继承制度。

(区别于遗嘱继承)

1、特征:

(1)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由法律规定,不是由被继承人自己决定。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和补充。

(3)法定继承严格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上。

继承人的身份取得必须是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抚养关系。

2、适用范围:

①无遗嘱、无协议;②放弃;③继承人、受领人先于遗嘱人死亡;④遗嘱未加处分的财产;⑤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⑥协议终止;⑦胎儿死体的;

3、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儿媳、女婿(丧偶后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几种特殊的法定继承形式:

(1)代位继承: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继承应继承份额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条件: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

死亡的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代位继承人须为被代位人的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才有资格享有代位继承权(养子女、的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参与代位继承)

思考题:

王某(男)60岁,妻子早逝(一儿一女)1997年儿子车祸身亡(有妻有女)。

1998年王某死亡。

房屋四间,如何分配:

(2)转继承:

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转继承是一种两次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

转继承的发生需要两个条件:

一是继承人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二是死亡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3)代位继承与转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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