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第1次教育单位与劳政单位提供身心障碍学生就业.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8646524 上传时间:2023-08-24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4.7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97年度第1次教育单位与劳政单位提供身心障碍学生就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97年度第1次教育单位与劳政单位提供身心障碍学生就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97年度第1次教育单位与劳政单位提供身心障碍学生就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97年度第1次教育单位与劳政单位提供身心障碍学生就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97年度第1次教育单位与劳政单位提供身心障碍学生就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97年度第1次教育单位与劳政单位提供身心障碍学生就业.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7页
97年度第1次教育单位与劳政单位提供身心障碍学生就业.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7页
97年度第1次教育单位与劳政单位提供身心障碍学生就业.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7页
97年度第1次教育单位与劳政单位提供身心障碍学生就业.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7页
97年度第1次教育单位与劳政单位提供身心障碍学生就业.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7页
97年度第1次教育单位与劳政单位提供身心障碍学生就业.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7页
97年度第1次教育单位与劳政单位提供身心障碍学生就业.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7页
97年度第1次教育单位与劳政单位提供身心障碍学生就业.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7页
97年度第1次教育单位与劳政单位提供身心障碍学生就业.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7页
97年度第1次教育单位与劳政单位提供身心障碍学生就业.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7页
97年度第1次教育单位与劳政单位提供身心障碍学生就业.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7页
97年度第1次教育单位与劳政单位提供身心障碍学生就业.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7页
亲,该文档总共1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97年度第1次教育单位与劳政单位提供身心障碍学生就业.docx

《97年度第1次教育单位与劳政单位提供身心障碍学生就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97年度第1次教育单位与劳政单位提供身心障碍学生就业.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97年度第1次教育单位与劳政单位提供身心障碍学生就业.docx

97年度第1次教育单位与劳政单位提供身心障碍学生就业

97年度第1次「教育單位與勞政單位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就業轉銜服務協調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

97年8月15日(星期五)下午2時

會議地點

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8樓第20會議室

會議主持人

羅執行秘書清水

紀錄

王慶泉

出席單位及人員:

單位

職稱

人員

單位

職稱

人員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教授

周台傑

內政部

專員

謝鑫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組長

技正

王玉珊

鍾羅仁

中華民國殘障聯盟

副秘書長

王幼玲

汪育儒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理事長

楊憲忠

全國教師會

特教委員

謝曼莉

全國家長聯盟

監事

劉永寧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輔導教師

黃詩涵

淡江大學

于美芳

台南科技大學

輔導員

林姝伶

台南科技大學

約僱人員

洪淑貞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蔡知言

國立成功大學

林佳蓉

李宛靜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林宛玲

楊淑雯

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

輔導教師

曾俊望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股長

吳麗佳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股長

謝玉柳

台北縣政府教育局

輔導員

邱麗君

新竹縣政府

教師

黃姿慎

苗栗縣政府

課員

傅純芳

台中市政府

科長

賴麗香

台中縣政府

巫淑卿

南投縣政府

辦事員

唐惠花

吳宛秦

彰化縣政府

輔導教師

李祐慈

雲林縣政府

輔導員

林冠廷

嘉義縣政府

科員

楊小慧

嘉義市政府

許德安

台南縣政府

輔導員

莊慶文

台南市政府

教師

趙敏泓

高雄縣政府

科員

陳立軒

屏東縣政府

科員

陳菁徽

台東縣政府

僱員

李惠朱

花蓮縣政府

約聘人員

徐溱

宜蘭縣政府

主任

王宜忠

何淑芬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北基宜花金馬區就業服務中心

督導

馮雪鴻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桃竹苗區就業服務中心

督導

陳碧華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中彰投區就業服務中心

督導

陳靜婷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

督導

張翰云

本部中部辦公室

督學

校長

張世沛

吳秀瑩

國立林口啟智學校

主任

林文濱

國立苗栗特殊教育學校

組長

鄭雅云

國立臺中啟聰學校

實輔主任

施映雪

國立竹北高級中學

組長

彭貴貞

私立義民高級中學

許恆華

國立關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輔導主任

陳韻如

國立員林高級農業職業學校

輔導主任

周惠文

國立桃園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職輔員

洪雅玲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

王敬嫻

本部特教通報網

教師

王菊生

請假單位(人員):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教授

林幸台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教授

盧台華

中華民國聲暉聯合會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視障聯盟

華梵大學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東方技術學院

南榮技術學院

新竹市政府

桃園縣政府

金門縣政府

澎湖縣政府

連江縣政府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

國立關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1、主席致詞(略)

貳、業務單位報告

一、96年12月6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前曹副主任委員愛蘭與該會職業訓練局身心障礙就業組相關人員到部協商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就業轉銜服務事項,雙方共識如下:

(一)學校應評估身心障礙學生就業需求與就業能力,於畢業前1學期召開轉銜會議時,應發函邀請勞委會職訓局各區就業服務中心派就業服務員參加會議,以利提前介入就業服務工作。

(二)特殊教育學校及高中職特教班之學生,學校應負責學生職業能力評估,依其能力及興趣並結合社區職場需求,規劃職業教育課程。

(三)各校教師對職業能力評估專業不足,勞委會將委請各區職業輔導評量中心協助辦理相關專業知能研習,俾利辦理職業能力評估工作。

(四)特殊教育學校及高中職特教班之學生至實習職場實習(做)時,有安全顧慮時,可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五)在內政部身心障礙者轉銜服務平台未能下載轉銜資料前,請勞委會與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協調,提供所需之身心障礙學生應屆畢業生之相關資料,以利銜接就業服務。

二、97年1月7日召開96年度第2次「教育單位與勞政單位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就業轉銜服務協調會議」主席指示:

(一)各校身心障礙學生畢業前1學期召開轉銜服務會議,應函請學校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及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就業服務中心派員參加會議,以利勞政單位介入就業服務。

(二)請各教育主管機關審查所屬學校之提案,屬縣市權責請提縣市就業轉銜服務聯繫協調會報自行研議辦理。

(三)各單位提案應明確區分實習、就業提案,有關專有名詞(如職業輔導評量)應釐清,請各主管教育機關加強宣導。

(四)爾後召開就業轉銜服務協調會議應邀請內政部參加,本次會議紀錄副本送內政部。

三、本部於97年6月11日函請大專校院及直轄市、各縣(市)政府調查所屬學校對推展身心障礙學生就業轉銜服務工作亟待解決之提案,加強與勞政單位協調如何協助學校滿足身心障礙學生就業需求。

參、討論議題

案由一:

每年各大專校院皆會登錄特教通報網填寫轉銜資料,能否直接透過轉銜表,請勞政單位協助畢業生於畢業後找尋工作。

(提案單位:

華梵大學)

說明:

由於資源教室每年皆會於特教通報網填寫轉銜表,社政、勞政部分也會有相關填報資料,因此希望能夠善加利用網路整合資源,不需要再另案申請,才能協助身心障礙學生,請能簡便行政流程。

由於資源教室每年皆會於特教通報網填寫轉銜表,社政、勞政部分也會有相關填報資料,因此希望能夠善加利用網路整合資源,不需要再另案申請,才能協助身心障礙學生,請能簡便行政流程。

辦法:

相關資料皆能透過特教通報網的網路平台,建立相關業務交流整合,資源教室也直接依照相關流程,填妥勞政所需的資料,以利各相關單位協助解決身心障礙學生就業問題。

決議:

1、依「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實施要點」規定,各校身心障礙學畢業生確定安置(錄取)2週內完成轉銜通報,為利勞政單位儘早瞭解已完成之轉銜通報資料,同意各級勞政單位於每年6月下旬開放至本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查閱戶籍地當年度已通報之相關轉銜資料。

2、有關需學校調查之身心障礙學生就業需求表格,請勞委會檢視本部轉銜通報之表格內容,是否需修正並於97年10月底以前提出修正意見,以利本部修正通報網程式。

3、各校召開轉銜會議前應依學生需求評估就業需求,區分就業宣導、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邀請學校所在地縣市勞政單位及職訓局地區就業服務中心派員參加轉銜會議,以利勞政單位提早介入就業服務。

案由二:

建議教育部於特教通報網內設一專區,統整勞、社政單位、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就業服務中心及社會上各協助提供就業服務機構(如聲暉、杏林子等),能於固定時間,上網公告相關身心障礙人員就業服務資訊,俾利學校即時轉知身心障礙學生或其家長,落實就業轉銜服務宗旨。

(提案單位: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說明:

一、由於資源教室平時取得相關勞、社政單位及社會機構提供身心障礙人士就業服務資訊,並不容易。

且學生反應,學校當地的勞政單位,並無法提供學生戶籍地的就服資訊。

如能整合上述單位,於固定時間上網公告各身心障礙就業服務資訊,學校並能即時轉知應屆畢業學生或其家長,對應屆畢業學生及已畢業學生均會有所助益。

二、勞、社政單位、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就業服務中心及社會上各協助提供就業服務機構(如聲暉、杏林子等),藉由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平台,於固定時間內,自行上網公告就服資訊,各單位亦可設一獎勵或懲處機制,對媒合工作成功與未按時上網者,給與應有對待,俾提昇其效能。

三、另於本專區內,應設計區分國中、高中及大專三區,各級學校僅能於該區內閱覽,互不能開啟或閱覽非屬本學校級區就服資訊,如此,將可避免影響其它專區身障學生的權益。

例如,國中的資源教室或輔導室不能開啟高中或大學的就服專區資訊。

決議:

1、勞委會已建置全國就業e網身障特區,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訊息,本部身心障礙學生職業教育資源網(http//www.cter.etu.tw)已連接上開網站。

2、各主管機關每年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轉銜通報研習,應加強宣導上該資訊。

3、本部委託國立桃園啟智學校編撰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資源手冊,應將上該資訊納入並簡單介紹網站架構。

案由三:

提升身心障礙學生就業機會。

(提案單位:

彰化師範大學)

說明:

依「97年度大專校院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就業意向概況調查表」辦理。

辦法:

建請勞政相關單位對未升學之身心障礙學生,主動提供職前評量及訓練,經評估後,提供適合之就業機會。

決議:

1、請勞委會提供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訊息、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庇護就業等提供身心障礙者有關就業服務之網站位置(架構),於97年9月底送本部,以利轉送各校參考運用。

2、請各大專校院定期蒐集當年度勞政單位辦理之職業訓練時間及課程,作為輔導身心障礙畢業生學習第2專長之參考。

案由四:

有關身心障礙畢業學生轉銜縣市政府勞工局後續就業追蹤服務事宜,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

台南科技大學)

說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各大專校院每年須將身心障礙應屆畢業學生資料轉銜至縣市政府勞工局。

二、本校配合於身心障礙學生畢業前,召開轉銜服務會議並將有就業意願之畢業生資料,經特殊教育通報網轉銜至各縣市政府勞工局。

三、因特殊教育通報網無法呈現縣市政府勞工局上網接收學生資料及其就業轉銜現況,以致各大專校院難以及時追蹤提供後續相關服務。

辦法:

建請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中,建置縣市政府勞工局接受回覆欄位,以利大專校院資源教室老師追蹤關懷畢業學生。

決議:

建請內政部將勞政單位轉銜服務辦理結果回復功能列入全國身心障礙者轉銜服務平台開發項目,以利學校追蹤輔導。

案由五:

請協助提供身心障礙者可參加之職業訓練課程內容及時程表及編印分發相關職場就業手冊,提請討論。

(提案單位:

東方技術學院)

說明:

一、資源教室畢業學生在踏入職場前希望能先進行職業訓練,以增加職場競爭力。

二、編印職場就業手冊以利身心障礙者使用。

辦法:

請勞政單位提供具體職業訓練相關資訊及編印身心障礙職場就業手冊。

決議:

1、併案由三決議辦理。

2、勞委會編印有關職業訓練相關資訊及身心障礙職場就業手冊,請函送大專校院參考。

案由六:

勞政單位(就業服務中心、縣市政府勞工課)同時出席,服務內容及角色重複問題。

(提案單位:

南榮技術學院)

說明:

一、依據來函之說明辦理,因大專院校學生性質多為外地學生,邀請當地縣市政府勞工課餐與轉銜會議之效益較不彰顯。

二、另兩單位同時出席所擔負的角色及工作內容是否會形成資源的重疊。

三、求職學生對於該向哪一窗口洽詢,容易混淆(特教通報網對口窗口為各縣市政府勞工課)

決議:

各校召開轉銜會議邀請學校所在地縣市勞政單位及職訓局地區就業服務中心派員參加,遇有戶籍屬他縣市或需至他縣市就業服務之學生,請勞政單位透過勞委會建置之平台將相關已協助服務資料轉送他縣市勞工單位開案服務。

案由七:

解決學生因為戶籍與學校所在地不同,而無法接受勞工局或勞委會就服中心之服務。

(提案單位:

國立成功大學)

說明:

大學學生來自全國各地,戶籍分散各個縣市,然而學校所在之當地勞政單位就業服務中心卻拒絕受理戶籍在其他縣市學生之諮詢,同時要求學生回到其戶籍所在之(縣市)就服中心,尋求協助。

此一做法,將耽擱學生詢問之時間,影響其工作尋求。

再者,學生未必選擇回到戶籍所在地工作,僅諮詢身心障礙之相關就業問題,期盼能夠方便學生詢問之管道。

辦法:

開放勞政單位就服中心接受不同戶籍學生,諮詢身心障礙就業相關問題管道。

決議:

併提案六決議辦理。

案由八:

開放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畢業前一學期,可參加職業訓練等相關課程。

(提案單位:

淡江大學)

說明:

一、現行法令規定,學生必須完成學業(畢業),才可以參加職業訓練等相關課程,

二、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弱勢,無兵役問題,畢業後就業市場狹小,就業率低落,急待政府給予更多的支援,

辦法:

請勞委會或相關職訓單位開放名額予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畢業前一學期,提前參加職訓等相關課程,提升其就業能力。

決議:

本案保留。

 

案由九:

學生反映身障相關工作訊息台中市政府勞政相關單位電腦更新太慢,有必要改善!

(提案單位: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

說明:

一、為了讓學生的專長和自己的狀況更能和所要找的工作有較高的謀合度,建議勞政單位若有相關的工作訊息可以先寄給學校的老師知道。

二、由於老師較清楚學生的身心狀況和專長項目,因此若由老師轉知給相關的同學知道,會更容易協助同學找到適合自己的工作!

為了讓學生的專長和自己的狀況更能和所要找的工作有較高的謀合度,建議勞政單位若有相關的工作訊息可以先寄給學校的老師知道。

三、老師較清楚學生的身心狀況和專長項目,因此若由老師轉知給相關的同學知道,會更容易協助同學找到適合自己的工作。

辦法:

一、建議各校資源老師每年至少要請相關單位到校辦理相關就業講座。

二、建立各校資源老師的信箱,且在3-4月底前發布工作訊息。

決議:

1、有關台中市政府勞政單位身心障礙者工作訊息電腦更新太慢,請該市勞工單位參處。

2、有關請台中市政府勞政單位到校辦理相關就業講座及建立各校資源老師的電子信箱,請該市勞工單位協助辦理。

案由十:

本校辦理之轉銜會議,發現勞政關於轉銜方式的流程,與教育部的銜接期待其中存在有落差的。

(提案單位: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說明:

在辦理轉銜會議的過程,感受到勞政體系的態度及方式,明顯跟教育部的期待有落差,造成在協調會議舉行上,勞政相關單位無法配合(無論是人力或是方式),只能以類似就業服務說明會的形式來進行。

辦法:

是否能請教育部與勞政相關單位先行討論共識,而非由各個學校自行協調。

決議:

1、請勞委會督導縣市勞政單位依「身心障礙者身涯轉銜服務整合方案」規定,學校邀請勞政單位派員參加轉銜會議務必派員參加,以利提早介入銜接服務。

2、有關轉銜會議應依學生就業需求,個案逐一評估討論提供未來之服務模式,依學生人數可分梯次召開轉銜會議,並請勞委會要求縣市配合辦理。

案由十一:

有關就業轉銜服務等問題,請討論(提案單位: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說明:

一、有關大專校院身障生畢業轉銜服務會議只函請學校「所在地」縣市政府之勞工局及就服中心派員參加(台特教字第0970004686號函),「所在地」之勞社政單位人員是否可以確實轉述未來實際提供學生服務者(「外縣市」之社勞政單位)有關學生之個別需求?

是否資源教室輔導人員又需再次向未來的接收單位重複說明?

這樣的流程在實際執行效率上較耗時。

是否還有其他更適當的辦理方式,建請討論.

二、依97年1月10日來函(台特教字第0970004686號函)之指示大專畢業生身心障礙學生畢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服務會議。

但是,在"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第8條寫到:

「對於未升學者應於畢業前一學年召開轉銜會議」,請問前一學期、前一學年在時間上有出入,應以哪一為依據?

三、學生之未來走向(升學或就業)在一年中常會有變數,是否適宜在前一學年即召開轉銜會議,建議討論。

四、有關畢業生一旦畢業後,學校的老師若想要關心學生的生活狀況,例如是否已經順利就業等,只能個別電訪學生或轉銜接收單位,無法『立即性』掌握學生最新的消息。

若是『教育單位』與『勞政單位』建立雙向網路連線系統,則學校或老師有工作的職缺訊息,也可以立即提供給有需求的學生。

辦法:

一、學校”所在地”之社會局、勞工局人員除參與轉銜到”所在地”學生之個別轉銜會議外,也建議由學校”所在地”之社會局、勞工局及就服中心說明服務內容,以便未來轉銜到”外縣市”的學生,也能了解各體系的服務項目,以利畢業後可自行尋求協助。

二、資源教室輔導人員在通報網轉銜異動前需電話先告知未來接收單位學生之個別需求,讓接收單位更能掌握到學生的需求。

三、在學生畢業之學期才召開轉銜會議,更能確實學生未來的走向。

四、積極的建制『教育單位』與『勞政單位』雙向網路連線系統。

建議在『教育部特教通報網』能夠多設置一個程式,以期望能直接從通報網上點選得知身障生在下一個接收單位的服務現況。

決議:

1、有關設籍他縣市之學生就業服務問題,併提案六決議辦理。

2、有關本部與勞委會協商於畢業前一學期召開轉銜會議,請依協商規定辦理,至於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規定「對於未升學者應於畢業前一學年召開轉銜會議」,本部將俟修正之特殊教育法發布後,納入上該要點修正。

案由十二:

建議勞政單位可依各校轉銜會議特性參與各項適性化轉銜服務活動。

(提案單位:

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

說明:

本校自94年起,即為來年畢業之身心障礙學生召開其個別化轉銜會議。

並依其需求與本校技術合作處協同辦理相關就業職訓座談服務。

今年度更依據3月17日台特教字第0970041770號文及3月13日會議內容指示,於5月15日發函敬邀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就業服務中心及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派員參加本校96學年度學生個別會轉銜會議。

然也因該單位皆表示人力狀況及本校轉銜會議形式與其預期為單場綜合座談方式不符,同意未來本校為學生辦理轉銜服務活動如相關職涯座談會,屆時再行文邀請參與,以達有效勞政轉銜宣導服務。

辦法:

擬建議勞政單位可依各校轉銜會議特性參與各項適性化轉銜服務活動。

決議:

併提案十決議辦理。

案由十三:

建議就業服務員提供已安置之應屆畢業生相關服務和輔導。

(提案單位:

台中啟聰)

說明:

因學校學生分散居住各地,就業後希望勞政單位接手就業服務與輔導,以利學生穩定就業。

決議:

1、請特殊教育學校及高中職已輔導應屆畢業生銜接就業者,事先知會當地勞政單位,以掌握學生就業狀況。

2、請勞委會研議,將縣市勞政單位輔導已就業身心障礙者之後續支持服務納入工作項目,列入績效評比。

案由十四:

請勞政單位放寬協助對象的條件,身心障礙學生畢業後皆須經通報至縣市政府勞工局,但領有鑑輔會證明的學生無法接受相關服務(提案單位:

台中高農、竹北高中、義民高中、關山工商)

說明:

一、現行規定,勞政單位協助對象以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為限。

二、目前領有鑑輔會證明的身心障礙學生,無法進到後續服務的相關單位。

辦法:

一、請勞政單位考量放寬協助對象的條件。

二、同意學障生也能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領有鑑定證明者得另外申請就業轉銜服務之證明文件。

決議:

1、請勞委會研處適當方式,協助未領有手冊之身心障礙學生就業服務。

2、未領有手冊之身心障礙學生之就業服務亦請就業服務中心積極協助,並請學校就業輔導人員協助至當地就業服務站登記就業服務。

案由十五:

就業單位可否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於每年6月份辦理就業單位參訪活動。

(提案單位:

員林農工)

說明:

一、高中職學生6月畢業,雖清楚就業輔導流程,但是接受就業單位所提供之服務機會較低。

二、學生家長缺乏了解就業協助之相關管道。

辦法:

一、建議縣市政府所轄之就業服務站能主動辦理身障生就業輔導參訪。

二、出席人員為高三應屆畢業身障生及家長。

決議:

請中部辦公室研處,輔導學校辦理就業單位參訪活動。

案由十六:

為使職輔資料順利轉銜於就服端,促進就服人員對於個案之加速了解,建請建構「資料傳遞之網路平台」。

(提案單位:

桃園農工)

說明:

一、目前職輔員協助各區學生進行職場實習事宜,職輔過程中所建立之表格與就服雷同。

二、已於職場實習期間接受職業輔導的學生畢業後可至就服系統開案,若透過網路獲得學生輔導資料,有助加速就服人員對於個案之了解,使就服工作更能順利推動。

辦法:

於網際網路建立平台機制便於職輔與就服之資料轉銜。

決議:

本部轉銜服務通報平台已提供個案轉銜服務相關表單,至於平日輔導服務之紀錄表單,請以紙本提供需求之勞政單位參考。

案由十七:

勞政、社政單位提供轉銜服務作業是否可以提早?

於應屆畢業生前1個月開始作業。

(提案單位:

苗栗特殊學校、台中啟聰)

說明:

一、各縣市勞工局自7月開始至下載畢業生資料,因時間較晚,容易出現空窗期。

二、學生6月畢業,但勞政、社政單位需等到通報網資料輸入完畢後,才可開始評估服務。

三、若提早開始,就服員可更加瞭解孩子學生狀況。

辦法:

期望5月份即前往學校了解學生。

決議:

併案由一決議辦理。

案由十八:

建議職業輔導評量是否由畢業後經庇護工場評估後需要之個案再申請職評服務。

(提案單位:

林口啟智)

說明:

一、目前高三學生申請職評人數眾多,且離畢業有一段時間,學生易因就業動機影響評量結果。

二、北縣庇護收案標準提昇,職評能力評估後配合辦理影響學生權益。

辦法:

一、建議職評中心先針對適合或有意願在庇護工場就業之個案進行初評。

二、個案申請職評,由職評中心統一作業透過家長向中心提出施測時,請家長學生直接在中心晤談及評量。

決議:

有關高中職教育階段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職業輔導評量,仍應依「身心障礙者身涯轉銜服務整合方案」規定辦理。

肆、臨時動議(無)

伍、主席結論

1、勞政單位提供之就業服務資訊重要事項及常見問題非常充實並已建置於相關網站,各主管機關應利用相關研習或會議,對所屬學校加強宣導,充分運用提供學生就業輔導。

2、教育與勞政單位召開之身心障礙學生就業轉銜服務協調會議之決議,應建置於本部特教通報網;請國立桃園啟智學校將決議轉換成QandA納入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資源手冊,提供各校參考運用。

3、請勞委會督導縣市勞政單位積極提供相關就業資訊,並於學生畢業前一學期參與各校轉銜會議,提早介入協助各校身心障礙學生就業服務,以提高就業率。

4、各主管機關辦理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就業轉銜實務研習,應依據相關規定訂定一致之模式及做法,以提昇教師專業能力,做好就業輔導工作。

5、有關就業服務相關資訊及其建置之網站,應納入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資源手冊就業篇,提供各校參考。

陸、散會(下午5時10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