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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國投資環境簡介

一、自然環境

  加國為西半球最大及全球第2大國家,天然資源豐富,領土幅員遼闊,北部深入北極圈,南與美國接壤,西臨太平洋,東瀕大西洋,全境面積包括水域達998萬4,670平方公里,地廣人稀,人口分布多集中於南部及東、西部地區,80%的人口集中在安大略省的多倫多(Toronto)、魁北克省的蒙特婁(Montreal)、卑詩省的溫哥華(Vancouver)、安大略省的渥太華(Ottawa)、亞伯達省的卡加利(Calgary)及愛蒙頓(Edmonton)。

  加拿大東部為丘陵地帶、森林茂盛;東南部氣候適中,土壤肥沃;北部屬寒帶,礦產資源豐富;中西部為平原帶,利於農牧發展。

加國境內多湖泊,湖水之蓄水量,相當於全球十分之一淡水量,亦為全球淡水面積最大的國家(合計76萬平方公里)。

由於水力豐富,加國70%以上電力來自水力發電。

  若以降雨量對農作物之影響為基準,加國氣候型態,可分為海洋性氣候、內陸性氣候、大陸性氣候及極地氣候等。

二、人文及社會環境

  加國3,331萬人口中,59%為英裔、24%為法裔、其他族裔合計17%。

由於加國提倡多元文化,亞裔、中東、印度人口漸多,英語及法語同為官方語言,華語(含粵語等)已成為官方語言外之第三大語言,使用華語者占總人口數3%。

  根據加國統計局2006年普查,加拿大有色人種(visibleminorities)首度超過500萬人,約占總人口數的16.2%。

加拿大人口多分布在靠近美國邊界,多倫多及溫哥華二個都會區人口就占了加拿大總人口的23%,其中有色人種占60%,形成該二都會區的白人(Caucasian)反而是少數族裔的現象。

  過去5年(2001-2006年)有色人種移入較白人約多5倍,主要移民來源國排名依序為中國、印度、菲律賓、羅馬尼亞及巴基斯坦。

  加拿大係一多元開放社會,各族群相處和諧,且社會福利完善,貧窮差距亦不懸殊。

儘管加國有魁獨問題以及伴隨而生之英法語系人民間在語言及文化上潛在之歧異,而極左、極右團體之偏激主張亦偶有所聞,且時有工會罷工情形,然在一般大眾深厚之民主素養與法治架構下,各方意見均能經由非暴力之方式,充分宣洩與表達。

整體而言,加國社會相當成熟穩定,人民崇法重紀,民風淳樸而保守,人民善良有禮貌,社會治安堪稱良好。

  加國主要宗教有天主教(42.6%)、新教(23.3%)、基督教(4.4%)、回教(1.9%)等。

加國十分重視教育,擁有一流的教育制度,國民教育水準高,在經濟合作及開發組織(OECD)成員中,加拿大平均每人的教育投資最多,也是七大工業國國家中最高者。

  加國共計有10省及3地方特區,首都渥太華為政治中心,除龐大的政府部門外,區域內高科技產業蓬勃發展,各型高科技公司進駐或成立,頗有打造渥太華成為「北方矽谷」之勢。

除首都外,加國其餘各省亦努力發展工商業,帶動省內經濟成長,計有多倫多、蒙特婁、哈利法克斯、溫尼伯、溫哥華、雷琴納、卡加利與愛蒙頓等工商中心,依省內天然資源不同發展重點殊異。

除3地方特區因位處偏遠,人煙稀少外,其餘10省均歡迎外商進駐,以促進該省之經濟發展,並創造就業機會。

三、政治環境

  加拿大為大英國協成員,奉英國女皇為國家名義上的元首。

女皇派有總督代表之,而行政權力則歸於內閣總理。

聯邦政府採議會內閣制,內閣各部會行政首長由總理提名,經由總督任命之,立法權則操在由人民選舉產生的眾議院議員手中,故眾議院的影響力較大。

眾議院議員(ParliamentMembers)法定席位308席,最長任期五年。

參議院的成員是由總理提名,經由總督任命之。

1965年6月2日前任命者,無任期限制,其後任命者,任期至75歲為止。

參議院議員(Senator)法定席位105席,其工作是審議眾議院通過的立法議案。

  至於行政部門權限之劃分,按照1867年「英屬北美洲法案」,已將國防、外交、刑事案件、通貨、銀行、貿易、運輸、公民及印第安人等事務劃歸聯邦管轄,教育、民事案件、健康、福利、天然資源及地方政府劃歸各省管轄,農業及移民則由聯邦及地方政府共同管轄。

  加國境內有許多政黨,主要者有保守黨(ConservativeParty,執政黨)、自由黨(LiberalParty)、新民主黨(NewDemocraticParty)及魁團黨(BlockQuébécois)。

一般說來,加國聯邦政府權力係由憲法規定,在若干事項上省政府有司法權。

加人喜歡追求和平,重秩序及良好的政府。

  行政區劃上,加拿大被劃分為10個省及3個地方特區。

3個地方特區包括了全加40%之土地,均屬最北和人口最稀少的地區。

雖然當地也選舉而實行自治,但均受聯邦政府直接管轄。

在10個省中最東部的3個「沿海」省較小,每個都少於75,000平方公里。

其餘的省較大,50萬至150萬平方公里不等,而每個省都具有加拿大一般的地理氣候特點:

南部可耕地區人口密集,氣候溫和,北部地區面積較大,人口稀少和低溫。

  省政府全都是議會制,通常有2個或3個主要政黨,而每個省的主要政黨也不一樣。

代表按地區選舉,由於省份少,而且大多數省的面積又很大,所以它們有相當大的自治權。

雖然聯邦政府可以透過聯合資助項目、進出口政策和其他辦法來影響省的決定,但省政府都可以優先處理省內的天然資源、商業和證券的登記與管理、教育和醫療保健等事項。

聯邦和各省的稅務權力各自獨立,其中所得稅制相當協調,銷售稅則不太一樣。

一、主要投資法令

(一)投資法令

  加國於1985年通過加拿大投資法(InvestmentCanadaAct),提供聯邦政府一些基本運作的方針,以協助「加拿大人」及「非加拿大人」投資者在加國進行投資及收購事宜。

  概括來說,「加拿大人」投資者係指:

1.1976年移民法所界定的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但不包括已具有資格申請加拿大公民籍逾一年的永久居民)。

2.加拿大聯邦、省或地方政府或其轄下任何單位。

3.由加拿大人控制的公司、合夥經營、信託公司、合營企業或加拿大投資法所特別界定可予視為加拿大人控制的任何機構。

  至於「非加拿大人」則意指不符合上述定義之投資者。

(二)公司設立型態

  加拿大的法律是源於美國大陸法體系,經營企業的主要型態有:

1、公司(Corporation):

  加國公司在法律上係法人,可為私有或公有。

非加拿大人之公司須向加國聯邦政府或省政府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在加國設立公司之優點為股東責任有限及容易投資。

2、合夥(Partnership):

  合夥型態之企業係受省法令管轄,主要有三種型態:

1.無限責任合夥(GeneralPartnership):

係全部合夥人共同參與企業的經營,並負擔無限債務責任。

其優點在於可匯集各方的長處於一身,但缺點則為需向各方協調,比較會增加不少的管理工作。

魁北克省規定債務清償時可從合夥名義下之資產開始,不必從合夥人個人資產開始清償。

2.有限責任合夥(LimitedPartnership):

合夥關係通常以正式的合夥契約為憑證,至少有一位的無限合夥人管理合夥事業,並負有清償負債的無限責任,其他有限責任合夥人則出資而不參與該合夥事業的經營管理,其應負的責任僅限於其出資額。

3.未聲明之實質合夥(UndeclaredPartnership):

魁北克省對於未經法律登記但有合夥事實之合夥,視為「未聲明之實質合夥」。

合夥人對其他合夥人用於合夥之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

3、獨資(SoleProprietorship):

  係指全部事業為個人所有,利益與責任均歸之於個人,而以個人的名字或商號名稱經營事業的小型企業。

4、外國公司之子公司(SubsidiaryCorporation):

  外國公司之子公司需要向營業所在地之省政府主管單位,辦理登記與繳費後即可取得營業資格。

5、合資(JointVenture):

  係指兩個以上的個人或公司共同合作,雙方按書面協定,各自貢獻其能力並分擔財務風險,追求一項或一項以上的商業目標。

此種企業形式在石油、天然氣和房地產等行業甚為普遍。

目前並無相關法令管轄,其權利義務完全依相關方之契約決定。

  投資人除應注意適用於一般投資申請的法律外,亦應注意加國對某些特殊的產業,有一些特殊的規定或限制,行業包括圖書出版、農牧、航空、製藥、採礦、石油與天然氣、酒類銷售、銀行業、廣播業、鈾礦業、漁業、通訊業、運輸業等等。

另外也需要遵守其他如環境法、競爭法、勞工法、商標法與各項標準之技術性法規之規定,例如:

1.在聯邦銀行法之下,任一個別投資方對於第一類銀行之持股不能超過10%;非加國居民及其相關人之持股總額不能超出25%所有份額。

信託及貸款銀行公司法中對信託貸款金融機構有類似之要求。

2.聯邦廣播法案規定非加拿大人或直接或間接由外國人所控制之公司不得申請廣播執照。

3.聯邦電信法限制通信產業之外國持股比例應在25%以下。

4.保險公司法限制現有且為加拿大人擁有的人壽保險公司,其外國人持股比例總計不得超過25%,個別方持股不得超過10%。

省也對保險公司的外人投資比例有所限制。

5.許多省份對特定用途之土地設有所有權限制。

  根據加拿大C.DHoweInstitute研究機構2007年8月的報告顯示,2001至2005年外商在加拿大的直接投資占國內生產毛額約2%,以全球73國排名來看,加拿大的外商直接投資總值居第46名,落後法國及英國,領先美國。

反之,從2001至2005年加拿大公司對海外的直接投資佔國內生產毛額的3.8%,在73國中排名第13。

這份報告亦指出,2001至2006年期間,加拿大有455家公司被外商併購,總值約1,370億美元,其中加拿大有1/4非金融產業的資產被掌控在外商手中,然而過去10年外資進入加拿大已減緩不少,因此該研究機構主張政府對外商投資人應持更開放態度,但政府亦該對某些對國家安全可能造成影響的產業保留控制權。

  2007年3月工業部積極表明歡迎外資公司前來投資加國的電訊公司,工業部建議國會重新審查加國電訊及有線電視公司的外資持股限制規定。

目前加國聯邦政府的法規限制外資公司對加國廣播及電訊產業的持有股權最多不超過33.3%及營運股權最多不超過20.0%,或綜合持股不超過46%。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赴加拿大投資必先確定所欲投資之產業別及公司型態,以利比較各省的投資優惠並確定應受那些聯邦與省的法令規範。

  根據加拿大投資法(ICA)第11條之規定,外人投資如果是以在加國建立新企業之方式為之,2002年起投資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則只需向管理當局報備即可。

亦即投資者只須在有關投資進行之前,或在事後三十天內,把投資方案通知主管機關。

一般而言,投資者無須再進一步呈報資料。

除非該新企業是屬於下列被保護產業之一,否則此項投資不須經過審核或批准。

  如果外人要投資於某些特殊之行業,或接管現存之企業,則該項投資不僅要申報,並可能依據ICA條例接受審核。

根據ICA條例第15條,被保護的產業包括下列各項:

1.書籍、雜誌、期刊、報紙之出版、發行或銷售;

2.電影或影像產品之製作、發行、銷售或展示;

3.音樂錄音帶或錄影帶之製作、發行、銷售或展示;

4.以印刷或可由機器閱讀之形式的音樂,其出版、發行或銷售。

5.廣播、電視、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播送。

  一般而言,收購某一公司投票權股份少於三分之一,或收購其他任何實體單位投票權益不及半數時,則不予視為取得控制權,因而有關收購方案,不須受有關當局「審查」(review)。

  倘「非加拿大人」在收購一個現有商業的控制權,而出現下列三種情況之一時,便需要遵守「通知程序」(notificationprocess):

a.收購者直接收購該加拿大人商業機構:

而該加拿大商業機構的資產值在5百萬加元以上者;

b.收購者間接收購該加拿大人商業機構:

以收購加拿大公司之海外母公司為方式,且該加拿大商業機構資產值在以上5千萬加元以上者;或加國商業機構資產值在5百萬加元以上,且占其母公司總資產值50%以上者;

c.收購現存之敏感文化企業或創設新敏感文化企業者,包括出版、電影及音樂。

企業大小規模不在所問。

  至於接管現存之企業,依據ICA之規定,會受到審核的情形包括:

a.直接購買控制權-資產達到加幣5百萬者;

b.間接購買控制權-資產達到加幣5千萬者。

  如果投資申請案件須經過審核,則投資人必須提出有關投資者個人及投資計畫之詳細資料。

依據ICA第16、20及21條之規定,每一件投資案件都將以個案方式接受評估,以決定此投資案件是否對加拿大有利。

下列事項是評估時考慮之因素:

1.該投資對加拿大經濟活動之層次及性質是否有影響,包括對就業,原料加工、加國設備、零組件及服務之使用率是否有益,以及是否能增加加國外銷。

2.加國人民是否得以在新企業或新企業所屬之產業中得到充分參與之機會。

3.該投資是否能提昇生產力及效率,是否能促進科技之發展及產品之革新,並使產品多元化。

4.該投資對該產業或相關產業之競爭情況有何影響。

5.該投資是否與全國工業、經濟及文化政策相容。

6.該投資對加國在國際市場上之競爭力是否有助益。

  投資申請如果不被視為「對加拿大有利」之投資,則可向主管當局提出未來的營運計劃及目標,並提出保證,以取得投資許可。

以此種保證方式取得許可之投資,可能在日後受到主管當局之審查,以確定投資人是否履行其當初之保證。

這種保證方式的運用提供一極具彈性之工具,使得投資申請可依據當前對加國經濟有利之項目,隨時修正。

依據投資法規定,上述的審查應在105天內完成,通常約花費四至六周左右。

  此外,依據ICA之規定,聯邦政府競爭局(CompetitionBureau)對於企業併購之投資案,需就公平商業競爭及反托拉斯之立場提出其意見。

即使無需經過ICA審查的投資案,如果超過某一限度,在合併前必須向競爭局報備。

競爭局的主要宗旨在於限制一些會對加拿大國內市場之競爭情況產生影響的交易,因此即使是成立之投資企業在尋求擴張營運的過程中,有意取得現存加國企業之控制權時,也一樣要考慮到競爭局之限制。

  符合競爭局之要求,ICA中之條款規定可經由提出各種不同的保證而達成。

競爭局採取取締的制度,而非採取發給核准的制度。

競爭局有權力採取行動制止某一併購交易之發生,使併購案被撤回,或者被擱置不決。

如果投資者未能履行其當初之各項保證,並不會導致任何已取得之核准被撤銷。

但競爭局將進行各項調查,並可能在併購已完成後在競爭法庭(CompetitionTribunal)對併購交易提出異議。

此法庭有相當大之權限,包括可以指示已合併的企業不得合併。

  加國依據NAFTA及WTO執行法內容修訂其投資法令,通常適用國際條約或是區域自由貿易協定的投資者可以享有更優惠的待遇。

公司(Corporation)投資人有二人以上,平均擁有公司股份,如投資人為NAFTA或WTO會員人民,則可適用NAFTA或WTO之投資規定。

通常來自WTO會員之投資者,只有當其所欲投資之加拿大公司資產達一定水準時,方需經過審查;而此一資產水準,加國主管機關每年調整。

以2009年為例,被直接投資的加拿大公司在3億1,200萬加元以上者方需受審查,間接投資則毫無限制。

然對某些敏感產業如礦業、金融、交通以及文化等產業則不適用。

  若非WTO會員之併購案,根據加拿大投資法第14(3)及14(4)條之規定,需要審核的情形為:

  

(一)直接投資:

交易金額達500萬加元以上者;

  

(二)間接投資:

交易金額達5,000萬加元以上者。

三、投資相關機關

  「加拿大投資法」為加國聯邦政府管理外人在加投資的法令,除某些特殊產業外,基本上,外人投資係由加國工業部(IndustryCanada)管理,外人在加國收購企業或成立新企業,可能需要接受審查或有通知聯邦政府的義務,工業部主要任務除了負責加拿大投資法之編修、審核及實行外,並對投資者提供服務,以吸引外人至加國投資。

外人收購加國企業,如前所述在下列情形須接受工業部所屬之投資審核處(TheInvestmentReviewDivision)審核:

  

(一)直接收購加國企業,收購資產總額超過5百萬加元;

  

(二)間接收購加國企業:

1.收購資產中,雖不超過加國資產總額之50%,然加國資產在5千萬加元以上者;

2.收購資產中,加國資產在5百萬加元以上,且超過資產總額之50%者。

  直接收購係指投資者經由全部購買、大部分購買加國企業資產、或購買加國企業多數股票而獲控制該企業之權力。

間接收購則指投資者獲得外國母公司的控制權,而該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加國的子公司。

  若所投資之行業涉及文化產業與國家認同行業如出版、影像、音樂及廣播等行業等,則屬加國族裔部(HeritageCanada)管轄,則無論所投資之資產總額多寡,均需經過族裔部審核。

四、投資獎勵措施

  加國政府提供之獎勵措施包括現金補助(Cashgrants)、成本分攤(Cost-sharing)、償還性貸款(repayableandforgivableloans)、技術協助(technicalassistance)以及股權投資(equityparticipation)。

其中金融補助適用於下列各方面:

勞工之招募及訓練、新產品或新製程之開發、位於加國特定區域內企業之擴展或現代化、研發成本之稅負抵減。

  一般說來,上述獎勵措施之申請條件,皆較為嚴苛,因此,投資者仍須諮詢相關政府機構以確定是否符合。

不過投資者若能證明該公司優越之技術、行銷、製造、管理及財務等表現,該計畫對提高加國就業,增加出口,加強使用技術之競爭力有貢獻並提供詳細營運計劃,則有較大機會獲致政府之金融補助。

  此外,加國各省為推動域內經濟發展,提高就業機會,亦多訂有相關優惠措施以鼓勵投資。

茲詳述如下:

(一)聯邦級優惠(NationalIncentivesforInvestment):

1.科技研究及實驗發展計畫(ScientificResearchandExperimentalDevelopmentProgram):

從事研發相關之企業可就其職員薪津、原料及設備獲得投資稅抵減。

本計畫由加國國庫署(CanadaRevenueAgency,CRA)負責。

  2008年3月聯邦政府進一步放寬適用本計畫,包括延伸本計畫讓小型加拿大籍公司(smallCanadian-controlledcompanies)也可以適用、每年可以減稅的R&D支出由200萬加元增加到300加元、最高可以減稅金額由70萬加元增加到100萬加元等,另外政府亦將改善退稅表格的設計及退稅流程,以減少過去廠商申退手續繁瑣的抱怨。

2.產業研究協助計畫(IndustrialResearchAssistanceProgram):

在加拿大之外國中小企業子公司可獲得該計畫之到場技術援助。

本計畫由加國國家研究院負責。

3.科技夥伴計畫(TechnologyPartnershipsCanada):

對於高風險但對加國有潛在利益及創新之研發予以補助。

本計畫由工業部IndustryCanada負責。

4.加拿大企業發展銀行創投基金(BDCVentureCapital):

對於科技業、願意永續經營、並以市場導向為基礎之公司提供貸款。

5.自然科學及工程研究委員會(NaturalSciencesandEngineeringResearchCouncilofCanada,NSERC):

該委員會與在省級政府或聯邦政府登記有案之企業合作,藉以鼓勵大學及學生之研究發展。

6.Precarn基金:

該基金之申請者需包含至少兩間以上之企業及一間大學,從事情報系統之科技發展。

7.電影賦稅優惠計畫(FilmTaxCreditPrograms):

為扶持加國電影產業發展,申請者必須是在加國申請公司執照。

本計劃由國庫署負責。

8.新溫室氣體排放減量行動計畫:

該計畫係環境部2007年4月提出,為加國保守黨政府首次明確表示強制要求業界削減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政策,以應國內外對加國執行京都議定書削減承諾之呼聲。

內容包括:

I.2020年前達成削減20%溫室氣體之排放目標,削減總量為150magatonne;2010年至2020年應以每年2%之速度進一步削減。

II.2012年前將成酸雨即陳住之空氣污染物質排放量減少55%,並針對個別產業訂定每年之排放上限。

III.管制2011年起產製之小汽車及輕型貨車之耗能效率,並依據與美國簽署之CleanAutoPact制定耗能標準。

IV.加強推廣耗能效率較高之冷氣機、冰箱等電器產品。

V.2012年起全面停用傳統鎢絲燈泡。

9.生質燃料計畫(ecoEnergyforBiofuelsInitiatives):

2008年至2017年計畫,主要內容包括:

I.鼓勵乙醇及生質柴油等新生質燃料之發展。

II.2010年起汽油中應含5%之再生燃料,2012年後柴油及暖氣油(heatingoil)中應含2%之再生能源。

III.生產乙醇或其他可替代汽油之再生性燃料廠商,前三年可獲每公升0.1加元之補貼;生產生質柴油者每公升可獲0.2加元之補貼。

IV.提撥5億加元研發新一代生質燃料技術、2億加元成立生質燃料基金協助農民進行相關能源生產、2,000萬加元成立生質燃料契機基金協助農民開發相關產品新市場。

(二)省級投資優惠(ProvincialIncentivesforInvestment)

1.亞伯達省:

公司稅退稅BusinessTaxRebates。

2.卑詩省:

電影電視租稅優惠FilmandTelevisionTaxCreditandProductionServicesTaxCredit、科技研究及實驗發展租稅優惠ScientificResearchandExperimentalDevelopmentTaxCredit、卑詩省礦業暨探勘租稅優惠BCMiningandExplorationTaxCredit、圖書出版業租稅優惠BookPublishingTaxCredit、國際金融公司退稅優惠theInternationalFinancialActivityAct。

3.曼尼托巴省:

租稅優惠。

4.紐芬蘭及拉布拉多省:

製造加工利潤稅優惠、小型企業租稅優惠、經濟多樣化及企業成長計畫、直接業主權益租稅優惠、小型企業所得稅優惠、電影及影帶租稅優惠。

5.紐布朗士維克省:

電影業優惠、一般租稅優惠。

6.西北地方特區:

風險性資本投資優惠。

7.新斯科細亞省:

科技研發租稅優惠、企業融資優惠、電影業租稅優惠等。

8.安大略省:

研發挑戰基金、創新租稅優惠、安省企業研究協會租稅優惠、安省新科技租稅優惠等。

9.愛德華王子島:

企業輔導計畫、業主優惠計畫、租賃優惠計畫。

10.魁北克省:

促進研發計畫、租稅優惠計畫。

11.薩士卡其灣省:

租稅優惠計畫。

五、其他投資相關法令

  在加拿大投資並無需在加拿大居住,惟非居住加拿大的投資人應注意加拿大投資法,本法明定外人投資之通知及審核程序。

此外,在加投資尚需注意依產業特性與經營行為是否符合加國之反壟斷法、競爭法、消費者保護法、環境保護法、專利法、反仿冒法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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