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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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保障公路水运建设安全与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路水运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发布、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从业人员是指从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招标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行业社团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产生、记录、汇总的,能够反映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应当作为对其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评价依据。

第五条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信用信息系统”)。

(三)公开或者发布以下信息:

1、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基本情况(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的除外)。

2、本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3、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信息。

4、其他与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对注册地非本省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备案信息进行核查。

(五)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业绩进行核查。

(六)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在本省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从业单位有关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重点建设项目信息以及其他与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对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变更情况进行复核和动态审核。

(二)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业绩进行核查。

(三)收集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业单位合同履约结果、从业人员履约评价得分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的从业单位的行为信息并汇总后上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填报公路水运工程信息,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投标行为和合同履约行为进行考核和评分,记录不良行为及其他信用信息,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更新

第九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项目履约考核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等。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1、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

2、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

3、资质、资格情况。

4、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情况。

5、自有设备基本状况。

6、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情况等。

(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1、基本情况。

2、担任现场负责人的经历。

3、在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从业情况考核记录。

4、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奖励、处罚、通报不良行为的记录。

(三)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

1、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交通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者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2、被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

(四)不良行为信息:

1、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交通建设有关的政府监督部门或者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2、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信息。

3、被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

(五)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履约考核信息:

建设单位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合同履约考核,并经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的信息。

(六)信用评价信息: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十条进入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应当在国务院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填报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可以直接转入本省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信息或者向其他有关部门采集的有关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奖励、处罚或者通报决定,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其它不良行为信息,及时记入省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安全、质量监督、公路、航道、港口等管理机构应当将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作出的奖励、处罚或者通报决定,及时告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省人民检察院查询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无行贿行为等记录,并记录其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对注册地在本省的从业单位其他基本信息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年检、年审和变更的信息,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年检、年审和变更最后期限到期后三个月内将有关信息在省信用信息系统中更新。

更新信息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在省信用信息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日内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

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履约考核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每季度对从业单位履约情况按照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进行考核评价,对从业人员履约情况进行评分,并及时将在建项目情况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承担项目情况、履约考核和履约评分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履约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廉政情况以及合同履行的其他各主要事项。

第十七条对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评价中各等级(优、良、中、差)的确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履约考核结果评为优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2、项目合同履行质量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3、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4、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达到或者超过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

5、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6、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或者安全责任事故以交通工程质量和交通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认定结果为准,下同);

7、履约期间未发生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监理负责人,下同)、技术负责人和其它负责人(项目副经理或者监理副负责人或者试验室主任等,下同)的更换,但经招标人书面同意的除外(下同)。

(二)履约考核结果评为良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基本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

2、项目合同履行质量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

3、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4、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措施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并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

5、履约期间未发现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

6、考核期间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7、履约期间未发生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更换。

(三)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中:

1、项目合同总进度和分项、分阶段进度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但尚未对项目总体进度造成不可挽回影响的;

2、项目合同履行质量未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但通过采取措施可以补救的;

3、履约项目的档案资料不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将对交、竣工文件的编制产生影响的;

4、履约现场的文明和安全情况未达到投标文件的承诺或者不满足国家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但未发生质量责任事故或者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5、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6、履约期间发生未经招标人批准的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更换。

(四)被考核人在履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约考核结果应当评为差:

1、有违法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影响的;

2、有严重违约行为,对在建项目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

3、在质量或者进度方面发生违约问题,招标人要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4、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5、履约期间有违反廉政合同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6、履约期间发生未经招标人批准的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它负责人的更换,且经招标人提出整改要求后逾期未整改的。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对从业人员履约情况的考核,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执行。

第四章信用等级的评价和应用

第十九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办法)的规定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

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周期为半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和7月1日至12月31日。

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对从业单位的信用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A(好)级、A(较好)级、B(一般)级、C(较差)级和D(差)级五个等级。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和专家对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A级、A级、B级、C级四个等级。

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从业单位初次进入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其信用等级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尚无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评价的从业单位初次进入本省行政区域的,其信用等级参照注册地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结果确定。

其他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暂定为A(较好)级;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其严重程度按照B(一般)级以下对待。

从业人员初次进入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以往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其信用等级暂定为A级;

第二十一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每次评级后将信用等级初评结果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结束后将评定结果在其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及时对信用等级进行更新。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自公告日起至下次评定公告日止。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资质的从业单位在本省的评价结果,报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活动的单位,其施工、监理、设计等不同类别信用等级有C级以下的,按照其所有类别中最低的信用等级确定其所有类别的信用等级。

第二十三条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和有关当事人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公示期限内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核定有关信用评定结果,并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有关当事人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应当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审的重要依据。

在资格审查阶段从业单位信誉分权重不得少于15%,从业人员信誉分权重不得少于10%;评标阶段从业单位信誉分权重不得少于5%,从业人员信誉分权重不得少于3%。

第二十五条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的从业单位和AA级的从业人员在参与本省公路水运工程投标时,其信誉评审直接评满分,并在资格评审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通过资格预审;在综合评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推荐为中标人候选人。

信用等级评为A(较好)级的从业单位和A级的从业人员参与本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的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时,评标(审)委员会最多扣减其信誉分的20%,信用等级暂定为A(较好)级的从业单位和暂定为A级的从业人员,评标(审)委员会应当扣减其信誉分的20%。

信用等级评为B(一般)级的从业单位和B级的从业人员参与本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的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时,评标(审)委员会应当扣减其信誉分的30%~40%。

信用等级评为C(较差)级的从业单位参与本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的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时,评标(审)委员会应当扣减其信誉分的50%~60%。

信用等级评为D(差)级的从业单位和C级的从业人员,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有违法行为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其参与公路水运工程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同一项目多标段同时招标时,可以给予信用等级评为AA(好)级的从业单位在投标标段数量与中标标段数量一定的优惠条件,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可以适当降低其缴纳履约担保的金额。

招标人应当给予信用等级评为B(一般)级、C(较差)级的从业单位和信用等级评为B级、C级的从业人员,在投标标段数量与中标标段数量一定的限制条件,并适当提高其缴纳履约担保的金额,但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章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发布

第二十七条已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中可以不再出具已录入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仅需提交由省信用信息系统汇总的表格。

第二十八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省信用信息系统中备案相关信息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核查:

(一)注册地在本省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息的核查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注册地非本省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息的核查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二)从业单位和和从业人员业绩为本省公路水运工程的,其信息由省信用信息系统自动产生,其中招投标信息、中标信息在招标结束后自动转为中标单位的在建工程信息,在建工程完工后经建设单位在省信用信息系统中确认后自动转为该单位已建工程信息。

省信用信息系统不接受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对上述信息的备案申请。

(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业绩为本省以外公路水运工程的,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内容为准,内容相同的无需核查原件,内容有补充的,以原件为准。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和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均未公布的公路水运工程不接受备案。

(四)从业单位的注册信息、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信息和执业资格等信息,应当通过省信用信息系统向工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对。

省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从业单位的资质情况、业绩以及人员基本情况、执业资格、从业经验等情况,应当通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对全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未在交通运输部和本省建立信用信息或其信用信息中的信息不能满足项目招标需要的从业单位,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3日前到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或更新、补充其信用信息。

从业单位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时仍未建立信用信息,招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第二十九条在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投标评标阶段,省信用信息系统中记录的信息作为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业绩、信誉进行评判的依据。

未记录在省信用信息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从业人员,参与公路水运工程投标时不予认定。

第三十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信用信息系统及时发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从业单位可以通过省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其不良行为的扣分、履约考核结果及信用评价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信用信息发布应当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从业单位基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不得对外公布。

第三十二条信用信息有效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有效期限为长期;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有效期限为2年(不良行为信息有效起始时间为有关部门在有关信用信息系统中发布或者当事人自行申报之日),信用评价信息有效期限为半年,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应当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上述期限自认定相应行为或者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虚假的,可以向负责公布其基本信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实从业单位填报信息虚假的,即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照相应评价细则或者办法扣减其信用评价得分。

第三十五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所有成员的信用信息均作为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时的依据,同时联合体成员中信用等级最低的成员的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一个法人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二级法人具备投标人资格的,该法人以其二级法人为主体投标,或者其二级法人以一级法人名义投标时,该法人和相关二级法人的信用信息均作为资格预审评审和评标的依据,同时该法人和其相关二级法人中最低的信用等级作为投标人的信用等级。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从业信用信息管理,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管理办法》执行;施工和监理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执行,其他单位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一: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附件二: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附件三: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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