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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umentserial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法治教育校本教材

主编:

孙慧玲孙艳梅

法制教育篇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

学生法律素养如何,将直接影响当前和未来一个阶段我们的法制建设,影响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由于中学生的法律知识薄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甚至会放弃法律武器,导致了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近几年来,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的数量呈上升趋势。

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学生犯罪。

因此,学校重视、培养和提高中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有利于引导、保障和促进中学生的健康成长,更好地预防和减少中学生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

第一课这些行为要不得

常言说的好,“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用这句话比喻一个人养成坏习惯或者走上犯罪道路是非常合适的。

就像厚厚的冰层不是一天冻成的一样,坏习惯也不是一天养成的,而是从小的不良行为开始,之后任其发展,以致越来越严重,最后走上犯罪道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①旷课、夜不归宿;

②携带管制刀具;

③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④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⑤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⑥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⑦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⑧进入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网吧、台球厅等场所;

⑨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

许多犯罪行为,就是从沾染不良习气开始的。

要从小事做起,防患于未然。

第二课严重不良行为的表现及其危害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

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

(二)款: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吸食、注射毒品

吸食、注射毒品是指非法用吸食、注射等方式使用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以及国家管制的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也称吸毒。

吸毒不仅严重危害身心健康,传播疾病,而且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提供了市场,诱发暴力、凶杀、黑社会以及其他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因此为国家法律所严格禁止。

对吸毒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强制戒毒;戒毒后又吸毒的,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构成刑事犯罪,依据刑法从重处罚。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赌博是指以获取非法收入为目的,聚众进行以财物作抵押,就偶然的输赢决定财物所有权的行为。

变相赌博在本质上仍是赌博,但是以间接的方式进行。

赌博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不仅助长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的投机思想,造成有些人因嗜赌而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而且会诱发盗窃、抢劫、诈骗、甚至图财害命等犯罪,因而为国家法律所禁止。

未成年人如有上述行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加强管教,屡教不改的,可送工读学校进行管治和接受教育。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课谨慎交友

和人交往,一定要慎重,牢记古人忠告: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很多未成年人过早离开学校,失去了继续受教育的机会,过早涉足社会,沾染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称兄道弟,哥们义气是非不分,良莠不辩,以至胆大妄为,以身试法,容易走上了犯罪道路。

不要和那些心术不正的人交往,更不要和校外的劣迹者同流合污。

◆不良个体交往与犯罪

什么是不良个体呢不良个体中是指存在反社会人格倾向的社会人,也就是说,一个人对各种社会行为准则和规范在心理、行为等方面的异常、变态、越轨,从而个人与社会直接处于不和谐、不平衡,甚至对立的状态。

如,学校要求中学生遵守学校纪律,不得上网吧,而有这么一个学生,偏要偷偷地去网吧上网,这个学生就异常、越轨;中学生不许打架、盗窃,有这样一个学生不为什么事,就要捅其他学生几下,或将他人物品偷走,这样的人就是属于不良个体。

不良个体在我们学生中往往表现为:

一是在认识水平上,以自我为中心,缺乏理想。

有人认为我好歹也考不上大学,现在就这么混混好了。

二是在知识内容上,对腐朽没落的负面文化信息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你要他看个不健康书籍,他津津乐道;你要叫他谈个花边新闻,他眉飞色舞;你叫他说怎样好好学习本领,他不感兴趣。

三是在情感体验上,缺乏义务感、道德感,没有同情心,别人受难,他兴灾乐祸。

别人比他强,他心生嫉妒。

四在意志品质上往往为所欲为,放荡不羁,缺乏自控能力,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五是在个性倾向上,表现出非分的物欲、占有欲等等。

以上讲的是不良个体,下面讲一下不良群体。

◆不良群体交往与犯罪

不良群体,首先具有群体的基本特征。

即:

二人以上有直接或间接接触的人的结合,群众内部的成员一般都有心理交互影响的确定模式和特殊类型的集体行为。

不良群体的形成与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

这不仅因为群体成员本身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反社会倾向,而且成员之间相互制约、相互作用。

在群体组织过程中,一方面,成员自身的人格还会形成如下几种显着的特征:

1封锁性;2相信非合理性;3对强者绝对服从;4猜疑心;5不信权威或者表面是卑屈的,但内心却是反抗的,如蔑视法律的威严;6欺侮弱者的倾向。

不良群体的形成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通过情感联系,拉拢、教唆、征服、结拜等形式和手段;依据成员的年龄、文化素质、经济地位、身份素质、反社会经历与经验,确定成员之间的人际关系,“征服他人,称霸一方”;有简单的规章制度,对成员有一定的约束力。

我们中学生,要有交往的意识,但是切忌要注意,不要与不良个体或群体去进行交往,在人际交往中要特别注重对自己控制力的培养,特别要注意以下情况发生:

一是“义气”第一。

作为真正的人际交往应该建立在真挚诚实、互相帮助、共同进步的基础上,而许多青少年犯罪的人是从所谓的“交情”出发,在这种义气观念指导下,有些人走上犯罪道路。

二是追求生活刺激。

还有一些青少年,他们在生活中无所追求,无所事事,以追求刺激为乐趣,有的甚至不为耻,反以为荣,愚蠢妄知地“恶作剧”。

如在汽车上向路边行人吐痰,从自己住的房子里向外随意乱扔垃圾,还有的把别人的书包等物投到河里,有的随意殴打学生,向学生强拿硬要少量现金,或叫学生买包烟,请吃饭等。

这些情况要值得警惕。

三是虚荣为先。

一些学生追求名牌,爱慕虚荣,贪图享受,缺乏吃苦耐劳精神,热也不行,冷也不行,学校规定穿校服,他们就比鞋子、书包等是不是名牌,或者谁的的名牌更好一些,追逐的是豪华生活,星级享受。

如果在人际交往中,交往对象是这些不良个体或群体,自己再没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和鉴别能力,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第四课身边的保护

凡未满18周岁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代表着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

然而,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都不成熟,没有经济实力,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无限关怀,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置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道防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家庭保护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的职责,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学校保护要求学校或教育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

社会保护要求全社会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社会保护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劳动保护、自由权和精神的保护等方面。

司法保护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专门保护措施。

第五课 防患于未然

首先,广大同学应认真自觉地学法、懂法、守法,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提高自我控制的能力。

既要学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也要懂得如何遵纪守法,要争做遵守校纪校规的好学生。

对于一些腐朽思想和歪风邪气要自觉加以抵制,要远离一些低级庸俗的书刊与影视镜头,要与不良个体及不良群体之间保持距离。

其次,多与家长和老师进行沟通。

青少年正处于由少年到青年的关键成长时期,最容易产生感情上的困惑和心理上的挫折感。

这就需要取得父母理解,使他们了解你们日益强烈的独立意识和独立人格的发展需求,在成长过程中获得父母热情的关怀,获得心理安全感。

从某种程度上说,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屏障,家庭教育是青少年教育的第一阵地,父母则是你们最直接的老师,在与父母的交流沟通中,一方面,可以与父母互相纠正不良的行为习惯,另一方面,有了父母的耐心诱导和言传身教,我们也能增强抵御外来恶习影响的能力。

 

多和学校老师加强联系。

遇到困难和挫折,希望你们及时找到老师进行倾诉,将自己的困惑和不解告诉老师,老师与你们朝夕相处,是最值得你们尊敬和信赖的人,他们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社会阅历,肯定能够对你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的教育,并帮助你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道德观与法制观,树立自尊、自爱、自重、自省的意识。

再次,立下远大志向。

每个青少年都应加强思想品德修养。

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没有良好的思想,就不会有正确的行为。

学校教育是实实在在的,我们要从中悟出做人的理想价值,不仅学会做学问,学本事,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做人。

一定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

遇事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要有自己的主见,且不可盲从。

用道德、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

第四,敢于维权。

每一个青少年都应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学校而言,如果每个同学都充满正义感,见义勇为,碰到类似抢劫的情况,及时报警,人人喊打,我们就能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学习环境,犯罪分子就没有藏身之地。

最后,要坦荡做人。

一旦做错了事,甚至犯了法,就要坦白地向老师、学校、公安机关把事情讲清楚,争取从宽处理。

已经踩上犯罪边缘线以及准备实施此类行为的同学,要悬崖勒马,亡羊补牢。

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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