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山区社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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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区社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ppt

蜀山区疾控学校与食品卫生科2015.11,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国家、合肥市相关法律和处置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2014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2005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2012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1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2011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合肥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13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1994,2015食品安全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实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FDA牵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浙江省CDC牵头修订)食源性疾病管理办法(国家卫计委待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FDA负责)食品药品事故处理办法(国家FDA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2011.11.24卫生部卫监督发201186号)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2012年版)(2012.6.7卫生部办公厅以卫办监督发201274号,2012.1.1施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2014.11.14国家卫计委国卫食品发2014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颁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共10章154条,食品安全法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第四节特殊食品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修订的总体思路,坚持预防为主、突出风险管理,体现科学监督明确部门职责、规范配套措施,落实权责一致强调部门协同,加强工作衔接,增强管理合力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的新概念,确立了食品安全的风险预防原则,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作为食品安全科学监管基础的定位。

卫生计生职责修订的重点,强化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作为食品安全科学监管的基础;强调了风险监测信息的通报和结果应用。

丰富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内涵;明确了风险评估结果的公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强化了风险评估结果的交流。

强化了标准制定修订与执法监管的衔接;突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工作规定,调整了地方标准制定、企业标准备案管理要求。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四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解读:

一是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并入到法律中,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调整和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中的牵头作用。

二是明确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采集、核实和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职责。

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十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解读: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包括食源性疾病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将风险监测工作由国家、省级卫生部门一直延伸到县级,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明确了风险监测结果的利用。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一百零三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一百零四条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解读:

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并入到法律中;强化食源性疾病管理工作,规定食源性疾病信息通报、报告职责;将食源性疾病管理工作由国家、省级卫生部门一直延伸到县级,提高食源性疾病管理的及时、有效性。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解读:

明确卫生部门要参与食品安全调查处理;明确疾控机构为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主体;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助疾控机构。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一百零八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解读:

体现了调查部门的权利,对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单位和人员有对应处罚条款。

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133条的规定处罚。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举报人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解读:

增加了处罚条款;强调了监测的法定地位,为技术机构开展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解读:

增加了处罚条款;强调风险监测结果“一锤定音”的重要性。

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三)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后,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解读:

对卫生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受到的处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百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解读:

本条款中删除了“食物中毒”的定义,并将“食源性疾病”的定义改为“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小结,1.监测和报告内容:

食源性疾病、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2.风险监测实施:

(1)国家制定计划,省级制定具体方案,市、县(市、区)制定执行方案

(2)风险监测、食源性疾病管理工作延伸到县级3.风险信息交流:

有关部门向国家卫计委通报核实后的信息,国家卫计委调整计划4.风险监测结果利用: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包括食源性疾病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列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小结,5.食源性疾病管理

(1)对食源性疾病进行监测,由国家卫计委和省级卫计委负责制定国家监测计划和地方监测方案。

(2)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应当及时向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应当对报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进行核实分析。

(4)向相关部门通报食源性疾病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

(5)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

医疗机构职责,救治病人及时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应当及时向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协助疾控对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留取病人腹泻物、呕吐物等,保护现场,便于疾控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职责,

(一)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负责本辖区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和分析

(二)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工作(三)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宣贯等相关工作(四)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宣传教育(五)参与食品安全专项调查和研究工作(六)承办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机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食物中毒属食源性疾病的范畴,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性)的急性、亚急性疾病食源性疾病:

世界卫生组织将食源性疾病定义为“凡是通过摄食而进入人体的病原体,使人体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的疾病,统称为食源性疾病”。

因此,食源性疾病是指由于摄入食物中含有致病因子引起的以急性病理过程为主要临床特征的中毒性或感染性的疾病。

包括常见的食物中毒、经食物和水引起的肠道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疾病,食源性疾病与食物中毒的区别,食源性疾病包含了食物中毒的内容,是比食物中毒更广泛的概念,与食物中毒不同之处:

有些食源性疾病有人与人之间的传染过程,如甲肝、痢疾;潜伏期较长,如旋毛虫病;不一定出现明显的消化道症状,如部分寄生虫病、甲肝等。

食源性疾病有暴发和散发两种形式,群体性食物中毒属于食源性疾病暴发的形式,食物中毒流行病学特点,1.中毒病人在相近的时间内均食用过某种共同的中毒食品,未食用者不发病2.潜伏期短,发病急骤,短时间内可能有多人同时发病3.所有中毒病人的临床表现基本类似,病程短4.停止食用中毒食品后,发病很快停止5.人与人之间无传染性6.有一定的季节性。

例如微生物性食物中毒夏秋季节高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和报告,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四级):

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

注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均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事件分级一经确认,必须在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上报二、食品安全事故只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三个级别,无特别重大(I级),即:

重大(II级):

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较大(III级):

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中毒3099人,并有9例及以下死亡);一般(IV级):

一次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流程图,接报,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值班人员应详细记录和核实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和临床表现等有关内容。

同时应告知报告者,除及时抢救患者外,要保护好现场,保留可疑中毒食品和患者吐泻物。

核实后,及时通知值班疫情小分队,小分队出动,疫情小分队接到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的指令后,应携带有关调查、取证和采样工具、消杀药械等赴食物中毒事件现场进行调查处理调查人员达到食物中毒现场后,应根据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原则,进行食物中毒事件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测和中毒原因诊断等工作,并按要求报告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特别是有重症和死亡病例时,要第一时间报告应急办和值班领导,小分队出动,要求:

对经初步调查核实的,1小时内(不含路途时间)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控中心做初步调查电话报告(说明:

半小时内应急小分队集结出发,到达现场后半小时完成事件性质的初步核实、确认),3小时内(不含路途时间)将较完整的书面调查报告报市疾控中心收到有人员伤亡的突发卫生事件信息报告时,必须在第一时间立即电话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市疾控中心,疫情小分队出动,对经调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疾病,按相关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如怀疑是以食物为载体的投毒案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参与处理。

对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现场控制的,应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由卫生行政部门通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订病例定义,开展病例搜索;

(二)统一个案调查方法,开展个案调查;(三)采集有关标本和样品(四)描述发病人群、发病时间和发病地区分布特征(五)初步判断事故可疑致病因素、可疑餐次和可疑食品(六)根据调查需要,开展病例对照研究或队列研究人群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可以判定事故有关因素的,应当及时作出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结论,现场调查处理,流行病学调查

(1)了解72小时的食谱,特别是共同饮食食谱,有无续发病例,对与中毒病人有共同饮食史而未发病的人,人群中有对照意义的健康人同样也要做好个案调查。

(2)向病人和接诊医生了解中毒发生的经过以及事件相关的情况,病人的症状、体征,发病人数、经过,呕吐物、排泄物的性状,特别是首发病例的情况。

(3)调查内容一般应由患者自述,病重或无力表达者,可由其监护人代述。

(4)应尽可能对所有中毒患者进行个案调查,食品安全事故个案调查表完成后,由两名调查人员和被调查者分别签字,现场调查处理,样品采集与送检

(1)采集中毒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洗胃液、中毒病人发病期与恢复期双份血清,选择发病者中未用药或较晚用药的病人采集肛拭样品。

(2)对剩余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分别取样,对熟食间操作台面,存放熟食品冰柜、熟食,常用工具、刀具、容器,熟食操作人员的手、肛拭、使用的抹布、可疑昆虫等视情况采样检测。

所采集的样品在冷藏条件下,4小时内送达化验室;无冷藏条件的,于采样后2小时内送达化验室。

化验室在检样送达后必须立即进行化验。

(3)对疑似化学性食物中毒的,应尽可能进行现场快速检测,现场调查处理,现场卫生学调查

(1)对中毒餐次食品加工场所进行卫生勘验,了解中毒餐次的菜谱、食物来源、原料质量、加工方法、储存条件、存放方式与时间、操作场所的卫生与消毒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

(2)检查从业人员的健康情况,特别是在中毒发生前3天内人员变动、患病情况,有无不卫生习惯及操作过程的不卫生行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判定,调查组应当在综合分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卫生学调查和实验室检验三方面结果基础上做出调查结论。

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开展补充调查时,调查机构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开展补充调查,结合补充调查结果,再做出调查结论。

在确定致病因子、致病食品或污染原因等时,应当参照相关诊断标准或规范,并参考以下推论原则。

(1)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结果、食品卫生学调查结果和实验室检验结果相互支持的,调查组可以做出调查结论。

(2)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得到食品卫生学调查或实验室检验结果之一支持的,如结果具有合理性且能够解释大部分病例的,调查组可以做出调查结论。

(3)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未得到食品卫生学调查和实验室检验结果支持,但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可以判定致病因子范围、致病餐次或致病食品,经调查机构专家组3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审定,可以做出调查结论。

(4)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食品卫生学调查和实验室检验结果不能支持事故定性的,应当做出相应调查结论并说明原因,控制措施,初步认定食物中毒后,应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防止食物中毒继续发生和蔓延确定为细菌性食物中毒的中毒食品,一般采取蒸煮15分钟后掩埋或焚烧;液体的还可加消毒剂杀菌后排放。

确定为化学性、动植物性、真菌性食物中毒的中毒食品,应采取相应的分解、灭活措施后焚烧或深埋,严禁作为食品工业原料或动物饲料使用。

根据不同的中毒因素,对中毒场所应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

对接触细菌性中毒食品的餐具、容器、设备等用12%碱水煮沸或用含氯消毒剂浸泡、擦拭。

对接触化学性中毒食品的容器、设备等应针对毒物性质采取相应的消除污染措施,必要时予以应销毁,39,食源性疾病监测网报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报区别,40,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网报要求,1、信息上报及时、准确、完整。

2、食物中毒病人异地诊治上报要求:

跨省:

由接诊地CDC网报;省内:

由事件发生场所所在地CDC网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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