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录片制作合同0824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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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录片制作合同0824资料

协议编号:

 

短片制作及艺人代言协议

北京鹏泰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甲方”)

北京多众视界影视广告有限公司

(“乙方”)

__2011__年_8_月_23_日

签订

短片制作及艺人代言协议

甲方:

北京鹏泰互动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京汇大厦22层

邮政编码:

100022

电话:

-010-********

传真:

-010-********

乙方:

北京多众视界影视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初晓光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1号3201室

邮政编码:

100021

电话:

010-87756045

传真:

010-877556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制短片:

三星--李东田、马艳丽、玄震宇纪录片网络影像(以下简称“短片”)事宜,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定义和解释

除本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本协议的解释规则及本协议所有相关用语的定义见附件1。

2.委托事项

2.1甲方委托乙方承制并负责拍摄短片,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拍摄短片,拍摄剧本由乙方提供。

2.2短片时长:

9分钟。

2.3乙方聘用玄震宇、马艳丽作为短片主演及三星产品GALAXYTab的形象合作艺人。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玄震宇、马艳丽签订形象代言以及活动合作协议。

2.4短片预计制作完成时间为:

2011年8月27日

2.5摄制周期:

2011年8月10日——2011年8月18日

以上各工作时限,根据具体情况经甲乙方一致同意,可以做相应调整。

3.协议期限

3.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至双方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各自的义务之日止。

3.2期满日前,双方可就协议续展事宜另行协商。

4.服务费用

4.1本协议项下的总服务费用为贰拾陆万圆整人民币(260000元)人民币(含税),具体包括如下费用:

4.1.1本片无艺人合作费用;

4.1.2编剧、监制酬金;工作人员费用;设备器材、场地租金、前后期制作费、保险费、制作标准拷贝费用,以及应上缴的拷贝及宣传发行素材等所有与制作相关的费用,共计:

贰拾陆万圆整元(260000元)人民币(含税)。

4.2影片制作过程中若因不可抗力、天气反常等乙方不能控制的情况所发生的超支,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4.3若由于主要演员或主创人员的违约造成超支,超支部分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4.4付款方式:

4.4.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五个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服务费用拾叁万圆整(即130000元人民币)的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服务费用的50%即人民币:

拾叁万圆整(人民币:

130000元)汇入乙方指定的下述账户:

户名:

北京多重视界影视广告有限公司

账号:

020*********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古城东街支行

4.4.2短片制作完成后,甲方审查并接受成片后的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服务费用余款(即130000元人民币)的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服务费用余款汇入乙方指定的上述账户。

4.5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需提供由乙方委托其第三方的所有相关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5.服务团队

5.1乙方为甲方安排服务队伍。

乙方服务队伍、人员之确定需经甲方认可,协议期限内不可随意变动,若需调整需经过与甲方沟通并取得甲方同意。

5.2工作流程及沟通

甲乙双方应遵守合作的操作程序、规范、时限、沟通渠道等执行标准,以提高工作的效率性、专业性。

乙方将主导此系统规范的制定,并经双方商讨、确认。

6.代理艺人合作条款

6.1乙方保证乙方与玄震宇、马艳丽签订的协议中包含如下内容,并保证甲方获得如下事项的合法授权:

6.1.1明星姓名:

玄震宇、马艳丽

1)使用期限:

乙方对玄震宇、马艳丽符合本协议短片规定的广告形象,使用年限为短片首次发布后12个月整。

2)使用范围:

乙方对短片使用范围为:

网络媒体,但6.2条所述内容除外。

3)使用区域:

中国大陆地区。

4)续约事宜:

使用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并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方可继续使用。

5)玄震宇、马艳丽仅是参与短片的拍摄,玄震宇、马艳丽仅依本合同约定获得本合同规定的演出酬金,不享受有该作品的任何形式的著作权及衍生权益。

6)玄震宇、马艳丽应根据乙方对拍摄所需的衣着发型及化妆的要求,自备普通服装服饰,并按乙方的要求进行穿着,以满足演出的要求。

7)玄震宇、马艳丽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准时到达规定地点进行试镜、试装,由乙方用照相机或摄录机进行试拍。

玄震宇、马艳丽被拍摄的试镜资料归乙方所有。

8)玄震宇、马艳丽不得因试镜符合要求而提高酬金标准或终止参加拍摄活动,玄震宇、马艳丽必须根据乙方规定的拍摄计划,按规定时间到达拍摄现场,保持良好的待命状态并随时按乙方指令演出,直到相关镜头拍摄完毕并符合乙方要求。

9)玄震宇、马艳丽应保守拍摄事项的商业秘密,防止网络短片在播出前被仿效。

玄震宇、马艳丽保证不得发布有损本合同广告产品商誉的信息。

10)如玄震宇、马艳丽违反前述承诺或保证而致乙方遭受诉讼、索赔以及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发生的费用,应由玄震宇、马艳丽承担赔偿责任。

11)玄震宇、马艳丽擅自终止拍摄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无须向玄震宇、马艳丽支付任何费用,且玄震宇、马艳丽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整。

12)乙方如在不经玄震宇、马艳丽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玄震宇、马艳丽所拍视频、图片、肖像、名字、签名等使用在与本合同规定使用范围无关的任何地方,乙方需向玄震宇、马艳丽支付肖像使用费50万元,使用期限超过半年的则按照正常代言支付费用一年200万元计算。

6.2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在网络媒介(不包括:

电视,录像,广播,电影,广告牌,海报,印刷品,标贴,推广,传媒,营销、报纸、杂志、户内外灯箱、内外包装、VCD、促销物、纪念品,店头和公共媒体)以版本编辑形式,使用基于本协议所拍摄的视频及相关的素材。

7.甲方权利及义务

7.1甲方对本短片剧本拥有终审权,未经甲方批准的剧本不能投入拍摄。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验收通过报告。

7.2甲方可决定该短片的发行方式。

现甲乙双方认可首播为网络发行。

若将来甲方欲将该短片作为电视发行或影院发行,则甲方负责完成国家规定的相关报批、送审工作。

但相关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若未通过国家有关机关的审核,则包括修改剧本或成片等费用在内的所有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

7.3甲方有权派人员监督在本短片制作中,关于甲方品牌、产品在短片中的体现以及成片的修改。

但甲方所派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4甲方享有本片参加各类国际(地区)、国内电影节、电影展及其他展映评奖等活动的权利,但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7.5乙方最终交付的成本短片,品牌以及产品在短片中的体现应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剧本为准。

7.6甲方应于剧本确认后、拍摄前,向乙方提供短片成片的验收标准,包括甲方产品在短片中的表现形式以及技术标准等,该验收标准应有书面描述和比照的视频资料。

7.7甲方应于短片成本拍摄完成后向乙方出具验收报告。

7.8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若由于甲方自身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服务费用,造成乙方和该项目的损失,则该损失应由甲方全部承担。

8.乙方权利义务

8.1依本协议约定接受甲方委托,承接本短片的全部摄制工作,并保证具备完成本片制作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所有条款的能力,承担和完成本片全部拍摄和制作工作。

8.2乙方与甲方协商后,有决定短片具体署名形式、位置的权利。

8.3乙方应充分按照经甲方同意的最终“摄制剧本”摄制本片,若有实际需要对剧本进行调整,乙方应事先书面告知甲方,在与甲方派出的代表协商并获准后,方可对甲方批准的剧本进行重大改动。

8.4乙方可根据需要决定资金使用计划安排该经费的使用。

乙方确保本短片按照甲方确认的本片“摄制剧本”进行制作,所有有关该片拍摄、制作、开发等的重大问题,乙方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但须征求甲方的意见。

8.5在拍摄和制作过程中,乙方应对工作严格管理。

8.6乙方可根据需要签订与该片拍摄和制作有关的任何需要订立合同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摄制组人员、器材、设备、材料、车辆、设施、场地、服务等(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8.7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的前提下,就与本片制作有关的材料、人员、设备、设施与服务以乙方名义签订协议,签订合同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以及合同款项计入摄制成本中。

乙方按照要求履行上述协议中之义务(包括付款义务)。

8.8乙方应监督摄制组为其所有演职工作人员、器材、车辆上保险,并监督承保风险完备,保险期应不少于本片拍摄期,以确保本片顺利、如期完成。

保险费用计入摄制成本之中。

8.9乙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购买并保持与本片制作相关的合理的保险,或甲方合理要求的或中国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保险,并将所有自该类保险取得之赔偿款项投入本片摄制预算的“摄制经费”中,并按有关保险合同正确合理的使用。

保险费用可计入摄制成本之中。

8.10如乙方摄制短片过程中发生任何事故,无论乙方是否购买保险,以及发生事故后的保险赔偿款是否能够弥补、偿付事故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或第三方索赔,该等损失及第三方索赔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8.11影片拍摄完成后,乙方向甲方上缴短片素材,甲方应出具书面确认。

9.甲方授权

9.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与任何第三方签署合同,做出任何形式的承诺;乙方擅自代表甲方对外签约、付款、承诺及其他涉及第三方的工作,甲方不予认可,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

9.2除非得到甲方以下述方式在费用方面的确认和授权,甲方将不承担任何乙方代表甲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任何费用:

A.甲方签字的报价;或

B.经甲方签字的书面报告;或

C.甲方的书面授权。

10.陈述和保证

10.1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双方在此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订日和开始日:

A.其为根据注册地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B.其具有订立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和资质;

C.其已完成或取得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的和适用的公司内部授权程序、政府许可和批准或第三方同意;

D.其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a)不违反其营业执照、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b)不违反有关法律或任何政府的授权或批准;并且(c)不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协议,也不会导致其被认定在该协议项下违约;

E.其不存在将影响其本协议项下履约能力的、未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或者据其所知无人威胁将采取上述行动。

10.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A.如果乙方存在可能对其全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乙方已经向甲方提供了与之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政府机构颁发的所有文件,并且乙方此前提供给甲方的文件中没有对任何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或者漏述。

B.如果乙方服务所涉及的广告须经审查或有关机关的批准,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时,协助办理与获取该等批准有关的事宜。

C.乙方将自行承担甲方因本协议向其支付的任何款项而引起的任何纳税义务,且其应自行办理与此纳税义务相关的任何税款缴纳及其他义务相关的事宜。

11.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

11.1短片的拍摄剧本由乙方提供,乙方保证其合法拥有剧本相关的著作权,并已与该剧本之原著作者和编剧签署相关协议。

乙方保证双方依据本协议对该片剧本的发表、增删、转让、改编以及其它方式的使用都不会被视为侵权。

若由此产生纠纷,一概与甲方无涉,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11.2若乙方对所提供之剧本进行再次改编及对改编后的剧本进行短片拍摄,无须经甲方许可。

但乙方应保证再次摄制的短片不得与本协议项下短片雷同。

11.3甲方拥有短片的版权(但短片的音乐、歌曲除外,该权利归乙方所有)。

11.4甲方许可乙方为宣传需要可以制作并使用宣传片、剧照、海报等。

11.5短片的出品方为甲方;短片的制片方为乙方。

11.6乙方应确保其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不侵犯艺人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同时应确保甲方不会因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而侵犯任何乙方、艺人和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权益。

11.7乙方因违反前款约定而使甲方遭致任何损害(包括经济损害、商誉损害等),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应就甲方遭致的商誉损害在受损的范围内为甲方消除不利影响。

11.8甲方因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侵犯艺人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并因此涉入诉讼、索赔或其他司法程序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协助甲方进行处理,承担甲方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或仲裁裁决或法院终审判决中确定的损害赔偿金额等为处理案件所发生的一切必要费用,并为甲方消除不利影响。

11.9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将艺人形象、短片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资料用于其他用途,并因此侵犯艺人或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导致甲方涉及诉讼、索赔或其他司法程序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负责为甲方进行辩护,承担甲方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或仲裁裁决或法院终审判决中确定的损害赔偿金额等为处理案件所发生的一切必要费用,并为甲方消除不利影响。

11.10如果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中包含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乙方应在提供给甲方时将有关详情和使用限制(包括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告之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其与第三方的许可使用合同或其他足以证明乙方有权合法使用的证据。

如乙方未能尽到前述义务,由此造成的任何纠纷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害。

12.解除、中止和终止

12.1协议解除、中止和终止的情形

12.1.1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违约提出解除本协议,均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可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本协议有特别约定的以特别约定为准。

12.1.2任何应当先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本协议的履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一方依照上述约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十日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12.1.3如果任何一方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对方有权书面通知该方立即终止本协议:

A.有欺诈性的行为;

B.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停业处分,或发生其他丧失合法经营身份或资格的情况;

C.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

D.未经对方同意,把本协议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E.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商业贿赂问题,经书面提示后,再次出现类似问题的。

12.1.4如果一方出现了实质性违约或违反本协议第9条所做的陈述和保证,对方可书面通知该方在二十日的内采取有效措施对此类违约问题进行解决;如果该方未能在二十日内解决的,对方可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一方依本条规定终止本协议,不影响该方依本协议其他条款向对方主张违约金或赔偿金。

12.1.5在期满日之前,如果乙方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被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个人、商号或公司(直接或通过其关联机构)获得或者乙方的所有权发生其他实质性的变更,且甲方认定该变更有损于甲方的利益的,甲方可随时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且乙方无权获得任何补偿。

12.1.6甲方有权就乙方的服务依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提出合理意见,乙方应加以改善。

乙方未能改善相应的服务品质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2.2协议解除和终止的后果

本协议解除和终止后有关事项的处理:

A.乙方应将由甲方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文件及其复印件视为保密资料处理;

B.乙方应停止以任何方式声称自己是服务的乙方,不得继续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

C.双方按协议终止前乙方已提供的符合约定的实际工作结算费用,未发生费用乙方应返还给甲方。

13.法律责任

13.1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遵约履行。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违约方应及时赔偿对方因此等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13.2甲方应按本协议第4条的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若由于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造成乙方和该项目的损失,则该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3.3若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第2条约定时间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每迟延一日,乙方按服务费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20日仍未全部提供的,甲方有权就尚未提供部分服务终止本协议,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本协议依本款终止后,如果甲方仍然愿意接受乙方服务,双方可视具体情况通过适当变更协议价款等方式加以解决。

13.4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侵犯任何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13.5由于乙方提供的服务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如果甲方根据有关法律向第三方先行赔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3.6对于第三方的工作,乙方应尽专业管理人的义务,对其进行监督,保证其工作品质达到甲方要求,否则乙方应该赔偿甲方损失。

13.7甲方有权自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中扣减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14.保密义务

14.1本协议一方(“披露方”)依本协议(或就本协议)向对方(“接受方”)提供的所有保密资料视为披露方的专有财产。

在本协议期限内以及期满或终止后一年内,接受方应:

A.将保密资料作为商业秘密对待并予以保护,且不得将该保密资料部分地或全部地复制或向第三方披露;

B.不为除协议明确规定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该保密资料;

C.除为履行其职责而确有必要知悉保密信息的该方或其关联机构雇员、该方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外,不向其他任何人披露。

14.2当保密资料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再适用:

A.并非接受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知领域的;

B.已通过接受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

C.由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取得的;或

D.法律要求接受方披露的,但接受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前通知披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14.3在期满日或协议被终止或经披露方随时提出要求时,接受方应(i)向披露方归还(或经披露方要求销毁)包含披露方保密资料在内的所有材料(包括其复制件);并且(ii)在披露方提出此项要求后十日内向披露方书面保证已经归还或销毁上述材料。

15.不可抗力

15.1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及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政府要求(包括进、出口控制法律法规)、水灾、火灾、地震、禁运、战争、暴动、骚乱、罢工或其它自然灾害及类似事件以至无法取得服务、原材料和运输服务的情形。

15.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或需延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该方履行本协议的期限将被顺延,顺延时间应等于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造成的延误时间,以及为使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恢复履行其义务所必需的合理额外时间。

但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采取措施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5.3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此后的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法的证明作为证据。

15.4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一百二十日,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力争解决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有关问题;如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16.其他规定

16.1签署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

16.2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3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16.4争议解决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或与本协议本身有关的争议,包括任何对本协议的存在性、有效性以及是否已经终止的质疑都应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解决。

如果从一方就争议问题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该争议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应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提交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仲裁裁决。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他部分将继续执行。

16.5通知

涉及本协议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至双方事先约定的地址。

16.6不可转让性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也不得转让由单个订单产生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16.7可分割性

协议条款的全部或部分失效,不影响协议其余条款或条款剩余部分的效力。

协议双方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用具有近似经济效果的合法条款来替代无效条款。

16.8不放弃权利

如果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某项权利,不构成该方对此项权利的放弃,如果该方已经行使或者部分行使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在将来再次行使此项权利。

16.9继续有效

协议中所有根据其性质或影响应当在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的义务,都将继续约束协议双方及其继承者以及经许可的受让方。

16.10全部协议

本协议取消并代替了双方之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的以本协议内容为主旨的所有协定和非正式协议。

本协议包括其附件,表明了双方对其主旨的全部理解,本协议的修改或修正,必须由经过充分授权的双方工作人员通过书面方式共同进行。

16.11进一步努力

在使本协议条款具有完全的效力的合理必要范围内,应对方随时要求,一方应签署(或促使第三方签署)有关文件、协议、合同、契据并实施(或促使第三方实施)相关行为。

16.12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及本协议的补充,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相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附件如下:

附件1:

定义和解释

[以下无正文]

双方已于本协议首页所载日期通过其正式授权代表签订本协议,以资证明。

甲方:

北京鹏泰互动广告有限公司乙方:

[盖章][盖章]

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

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授权代表姓名]姓名:

[授权代表姓名]

职务:

[授权代表职务]职务:

[授权代表职务]

附件1:

定义和解释

第一部分:

定义

除非本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按上下文须作他解,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关联机构”指任何直接或间接被一方控制、与该方受共同控制、或者控制该方的公司;“控制”这一用语的含义指拥有选举或委派董事会多数董事或指示公司管理部门的权力。

“有关法律”指对本协议一方或本协议标的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立法、行政或司法机关颁布的通知、命令、决定或其他公示文件。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司通常对外营业的任何一日,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星期六或星期日(“调休工作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以及调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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