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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3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是招标工作中十分重要的环节,也是招标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

招标文件的作用1、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及注意事项、投标文件填写格式。

2、招标文件是招标与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和评标的重要依据。

3、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和投标人订立合同的基础。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进一步统一招标文件编制依据,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招投标大市场的形成。

2、提高招标文件编制质量,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3、按施工合同的性质和特点编制招标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工程施工招标,不能满足小型项目的需要。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二者结合使用,内容不一致按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

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1适用工期短,技术简单的小型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编制前的准备工作,1、确定招标发包承包方式2、分标方案的选择,1、确定招标发包承包方式,招标发包承包方式,是指招标人(发包人)与投标人(承包人)双方之间的经济关系形式。

(1)按照发包承包的范围,可以将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承包方式分为建设全过程发包承包、阶段发包承包和专项发包承包。

建设全过程发包承包,又叫统包、一揽子承包、交钥匙合同。

指发包人(建设单位)一般提出使用要求、竣工期限或对其他重大决策性问题作出决定,承包人对项目筹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材料订货、设备询价与选购、建造安装、装饰装修、职工培训、竣工验收,直到投产使用和建设后评估等全过程,实行全面总承包,并负责对各项分包任务和必要时被吸收参与工程建设有关工作的发包人的部分力量,进行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

阶段发包承包,指发包人、承包人就建设过程中某一阶段或某些阶段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或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进行发包承包。

施工阶段发包承包,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包工不包料,专项发包承包,指发包人、承包人就某建设阶段中的一个或几个专门项目进行发包承包。

(2)按照承包人所处的地位,可以将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承包方式分为总承包、分承包、独立承包、联合承包、直接承包.,总承包,简称总包,是指发包人将一个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其中某个或某几个阶段的全部工作,发包给一个承包人承包,该承包人可以将在自己承包范围内的若干专业性工作,再分包给不同的专业承包人去完成,并统一协调和监督他们的工作,各专业承包人只同这个承包人发生直接关系,不与发包人(建设单位)发生直接关系。

一是建设全过程总承包二是建设阶段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勘察、设计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设备采购总承包;投资、设计、施工总承包,即建设项目由承包商贷款垫资,并负责规划设计、施工,建成后再转让给发包人(建设单位);投资、设计、施工、经营一体化总承包,分承包,分承包,是相对于总承包而言的,指从总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分包某一分项工程,如土方、模板、钢筋等工程,或某种专业工程,如钢结构制作和安装、电梯安装、卫生设备安装等工程,分承包人不与发包人(建设单位)发生直接关系,而只对总承包人负责,在现场上由总承包人统筹安排其活动。

分包人承包的工程,不能是总承包范围内的主体结构工程或主要部分(关键性部分),独立承包,指承包人依靠自身力量自行完成承包任务等的发包承包方式。

通常主要适用于技术要求比较简单、规模不大的工程和修缮工程等。

联合承包,相对于独立承包而言的,指发包人将一项工程任务发包给两个以上承包人,由这些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

联合承包主要适用于大型或结构复杂的工程。

直接承包,指不同的承包人在同一工程项目上,分别与发包人(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各自直接对发包人负责。

各承包商之间不存在总承包、分承包的关系,现场上的协调工作由发包人自己去做,或由发包人委托一个承包商牵头去做,也可聘请专门的项目经理去做。

(3)按照合同计价方法,可以将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承包的方式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适用工程:

通常适用于规模较小、风险不大、技术不太复杂、工期不太长的工程。

主要做法:

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明确承包内容和计算包价,总价一次包定,一般不予变更。

承包人比较好估算工程造价,发包人也容易筛选出最低报价,对发包人和承包人来说比较简便。

缺点:

主要是对承包商有一定的风险,因为如果设计图纸和说明书不太详细,未知数比较多,或者遇到材料突然涨价、地质条件和气候条件恶劣等意外情况,承包人就难以据此比较精确地估算造价,承担的风险就会增大,风险费加大不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最终对发包人(建设单位)也不利。

总价合同分类,

(1)固定总价合同。

其特点主要是,如图纸及工程要求不变则总价不变;如图纸及工程要求有变,则总价也变。

风险全由承包商承担。

(2)调值总价合同。

其特点主要是,如没有发生通货膨胀,则总价不变;如因通货膨胀引起工料成本增加达到一定限度,则总价作相应调整。

发包人(业主)承担通货膨胀风险,承包商承担其他风险。

(3)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

其主要特点是,如未改变设计或未增加新项目,则总价不变;如改变设计或增加新项目,则总价也变,具体做法是通过合同中已确定的单价来计算新增的工程量和调整总价。

单价合同,定义:

是指以工程单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发包承包方式;单价合同通常应用于项目的内容和设计指标不能十分明确,或是工程量可能出入较大的工程。

这类合同的使用范围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中获取较高利润。

特点:

工程量实量实算,以实际完成的数量乘单价结算。

成本加酬金(费用)合同,定义:

又称成本补偿合同,是按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加上商定的总管理费和利润,来确定工程总价。

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施工管理费以及各项独立费,但不包括承包企业的总管理费和应缴所得税。

优缺点:

简便易行,缺点是发包人不易控制工程总价,承包人不关心降低成本。

因为按成本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和利润,成本越大便意味着提取的管理费和利润也越高,这样承包人不仅不会注意对成本的精打细算,反而会希望成本增大。

成本加酬金(费用)合同,成本加固定百分数酬金计算式为C=Cd(1+P)式中:

C为总造价;Cd为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P为固定的百分数。

这种承包方式,对发包人(建设单位)不利,因为工程总造价C随工程成本Cd增大而相应增大,不能有效地鼓励承包商降低成本、缩短工期。

现在这种承包方式已很少被采用。

成本加固定酬金承包方式计算式为C=Cd+FC为总造价;Cd为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F代表固定酬金,成本加浮动酬金承包方式如Cd=C0则C=Cd+F如CdC0则C=Cd+F-FC代表工程总造价;Cd是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C0表示预期成本;F代表固定酬金;F表示酬金增减部分,可以是一个百分数,也可以是一个固定的绝对数。

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第一卷第1章招标公告(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第1章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第1章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第3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5章工程量清单,第二卷第6章图纸(招标图纸)第三卷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第四卷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招标文件售出之后,招标人应遵守:

1、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2、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3、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且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4、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最短不少于20天。

任务4标底及其编制,标底,1、概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是招标人对工程投资的预测价格。

通过编制标底让招标人对工程造价心中有数,避免盲目决策。

标底是评议投标报价的尺度,是选择适合本工程建设中标人的重要参考依据。

标底的作用,使招标人预先明确自己在拟建工程上应当承担的财务义务。

促使招标人事先加强成本调查和预测,对价格和有关费用做到心中有数。

标底是控制投资、核实建设规模的依据。

标底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或投资包干的限额内,若超限额,应调整或剔除。

标底是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

标底在评标定标中的作用,主要反映在评标定标规则中,以标底为依据,投标报价在最佳范围内的在评分时可得满分,超过最佳浮动范围的可导致扣分,超过有效范围的则导致投标书无效。

标底是招标中防止盲目报价、抑制低价抢标现象的重要手段。

招标人编制标底的,其标底只能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

标底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招标代理资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勘测设计资质;编制人员应具备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遵守职业道德,公正执业,保守标底秘密。

标底编制单位和人员,标底编制的原则1、标底编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兼顾国家、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利益。

2、标底应符合市场经济环境,反映社会平均先进工效和管理水平。

3、标底应体现工期要求,反映承包商为提前工期而采取施工措施时增加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的投入。

4、标底应体现招标人的质量要求,标底的编制要体现优质优价。

5、标底应体现招标人对材料采购方式的要求,考虑材料市场价格变化因素。

6、标底应体现工程自然地理条件和施工条件因素。

7、标底应体现工程量大小因素。

8、标底编制必须在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原则上标底不应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

9、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10编审分离和回避:

承接标底编制业务的单位及其标底编制人员,不得参与标底审定工作;负责审定标底的单位及其人员,也不得参与标底编制业务。

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业务。

标底编制的依据1、招标文件以及招标人澄清、修改或补充的书面资料。

2、现场踏勘资料。

3、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4、国家或者当地规定的各种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等。

如间接费率、利润率和税金率。

5、设备及材料市场价格。

6、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规划。

7、其它。

如贷款利率、物价调整、劳动保险基金等。

标底编制的程序1、准备阶段:

(1)项目初步研究(研究招标文件和图纸)

(2)现场勘察(工程布置、地形、施工条件、料场开采条件、交通运输条件)(3)编制工作大纲(4)搜集基础资料(劳资、材料、税务和交通等方面资料),2、编制阶段:

计算基础单价选取有关费率和相关参数计算标底工程单价计算建安工程费及设备费(临时工程费用的计算与分摊)3、汇总阶段:

包括汇总标底、分析标底的合理性。

标底文件组成标底编制说明标底编制表格,标底的编制方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底的编制方法应采用以定额法为主、实物量法和其他方法为辅、多种方法并用的综合分析方法。

定额法是参照现行部、省市的定额和取费标准(规定),确定完成单位产品的工效和材料消耗量,计算工程单价,以工程单价乘以工程量计算总价的编制方法。

定额法的主要优点是计算简单、操作方便,因此目前水利工程的标底编制主要考虑采用定额法。

定额法,

(一)基础价格编制

(1)人工预算单价

(2)主要材料预算价格(3)施工用电价格(4)施工用水价格(5)施工机械台时费,

(二)建筑工程单价编制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和临时设施摊销费等。

土方工程单价砌筑工程单价混凝土工程单价钢筋制作和安装工程单价(三)设备价格编制(四)设备安装工程单价编制(五)临时设施费编制(六)风险附加费的计取与分摊,没有列出单独招标的临时工程项目等,应当按照施工组织确定的临时工程的项目和数量,将费用分摊到相关的工程单价内。

1)一笔待摊费用仅向一个项目分摊。

如混凝土拌和系统可摊入混凝土单价中,出渣线路工程可分摊到土石方单价中。

摊入单价待摊项目费用摊入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工程综合单价工程单价摊入单价,例:

某土石方工程,工程量为6百万m,工程单价为21.15元/m,出渣线路建设与维护费总计700万元,计算该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

解:

摊入单价700000060000001.17元/m工程综合单价21.151.1722.32元/m,2)一笔待摊费用可向几个项目中分摊。

如临时房屋、交通工程向土方挖运、混凝土浇筑等项目中分摊。

摊入单价工程单价分摊系数分摊系数待摊项目费用摊入某些工程项目费用之和工程综合单价工程单价摊入单价,例:

某工程有土石方及混凝土工程,其中土方工程单价10元/m,临时房屋、交通运输等费用共计100万元,分别摊入土方、石方开挖和混凝土浇筑中去,其费用分别为90万元、120万元和110万元,计算土方工程的综合单价。

解:

土方工程分摊系数1000000(90000012000001100000)0.3125土方工程摊入单价100.31253.13元/m土方工程综合单价103.1313.13元/m如果石方开挖单价为25元/m,则石方工程的综合单价为多少?

实物量法,是把项目分成若干施工工序,按完成该项目所需的时间,配备劳动力和施工设备,根据分析计算的基础价格计算直接费单价,最后分摊间接费的工程造价计算方法。

实物量法,实物量法是针对每个工程的具体情况来计算工程造价,计算准确、合理;但相对复杂,且要求标底编制人员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丰富的经验,还要掌握翔实的基础资料和经验数据,在编制时间相对紧张的标底编制阶段,不具备全面推广应用的条件;但是针对工程量清单中对标底影响较大的主要工程单价,在设计深度满足需求,施工方法详细具体、符合实际,资料较齐全的条件下,应采用实物量法进行编制,提高标底的准确性,保证标底的质量。

工程标底的审定,标底编制后,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未经审查的标底一律无效。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均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泄漏。

工程标底的审定,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标底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标底计价依据;

(2)标底价格组成内容;(3)标底价格相关费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指南,2003,案例:

某建设单位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组织某项目的地下工程公开招标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和建设单位要求,该工程工期定为两年,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确定该工程在基本方案确定后即开始招标,确定的招投标程序如下:

(1)成立该工程招标领导机构;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3)发出投标邀请书;(4)对报名参加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将结果通知合格的申请投标者;(5)向所有投标者发售招标文件;(6)召开投标预备会;(7)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8)建立评标组织;(9)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10)组织评标;(11)与潜在中标单位进行谈判;(12)决定中标单位;(13)发出中标通知书;(14)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问题:

1、指出上述招标程序中的不妥和不完善之处,应如何修改。

2、建设单位从造价控制角度考虑,倾向于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你认为应当采用哪种形式的合同?

为什么?

问题1:

答案:

第(3)条发出招标邀请书不妥,应为发布(或刊登)招标通告(或公告)。

第(4)条不妥,资格预审的结果应通知到所有投标者。

第(6)条召开投标预备会前应首先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问题2:

答案:

应当采用可调单价合同。

一方面,由于是在基本方案形成后即开始招标,而且又是地下工程,工程复杂,工程量可能发生较大风险,因此应采用单价合同;另一方面,工期比较长,价格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动,因此应考虑采用可调价的合同。

某事业单位科研实验区建设项目,财政预算约投资7500万元人民币,项目前期审批手续已完成,施工图纸已具备且满足深度要求,招标人委托某招标代理公司对该工程施工组织公开招标,同时告知其中的地下、屋面防水工程由某防水公司A承担,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为此,招标代理公司拟定的招标方案部分内容按时间先后次序排列如下:

采用资格后审方法,招标公告仅在该事业单位网站上发布,并按其中规定时间发售招标文件,并要求招标文件购买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即提交投标保证金100万元;每日分上午、下午,分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个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向提出问题的招标文件购买人发出招标文件的书面澄清文件;接受投标文件并组织开标会议;组织资格审查和原件复核工作;从招标人提供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并由其出具评标报告,依次推荐前五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与中标候选人就中标价格逐一进行谈判,确定承诺价格最低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招标代理公司根据项目计划工期较短,且预计物价波动幅度较小的具体情况,建议招标人选用固定总价合同;同时,招标文件中规定,相应的防水分包合同由中标人与A防水公司签订。

问题:

招标人指定防水工程由A公司是否妥当?

为什么?

上述招标方案中的招标程序存在哪些不妥之处?

为什么?

招标公司建议选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合理?

为什么?

(1)招标公告仅在该事业单位网站上发布不妥;理由:

应在依法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上发布。

(2)要求招标文件购买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交100万元投标保证金不妥;理由:

招标保证金应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3)分别组织每个投标人踏勘现场不妥;理由:

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某一个或某几个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4)仅向提出问题的招标文件购买人发出招标文件书面澄清文件不妥;理由:

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购买人。

(5)在组建评标委员会之前组织资格审查不妥;理由: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法,资格审查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阶段完成。

(6)抽取评标专家的专家库不妥;理由:

应从政府有关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

(7)评标委员会依次推荐前五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不妥;理由:

评标委员会仅能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依次推荐不超过3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8)发中标通知书之前与中标候选人商谈合同价格不妥;理由:

中标人确定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合同价格进行谈判。

(9)确定承诺价格最低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不妥;理由:

采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需要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依此类推。

3.建议选用固定总价合同合理;理由:

施工图纸齐备且深度满足要求,物价波动幅度小。

背景2000年11月22日某省A房地产公司就一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B建筑公司与其他三家建筑公司参加了投标,B建筑公司中标。

2000年12月14日,A房地产公司向B建筑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其中表内容:

建筑面积74781平方米,中标价格8000万元人民币,要求12月25日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2月28日开工。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B建筑公司按A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

A房地产公司同意了这个意见。

之后,B建筑公司进入了施工现场,平整了场地,将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A房地产公司在12月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开工仪式。

工程开工后,双方还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就因为对合同内容发生了争议。

A房地产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将工程中的某个专项工程分包给C公司,而B建筑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

2001年3月1日,A房地产公司明确函告B建筑公司:

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

”,于是,B建筑公司只得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B建筑公司指出,A房地产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按招标投标法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是A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义务。

因此,B建筑公司要求A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560万元。

A房地产公司辩称:

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尚未签订合同,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A房地产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问题:

(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为什么?

(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为什么?

(3)由于没有订立合同,双方都有一定损失,双方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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