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宗瑞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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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十八届三中会会决定中司法体制改革内容的解读,旗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闫宗瑞2014年4月4日,关于对十八届三中会会决定中司法体制改革内容的解读,按照这次集中学习安排,让我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行选择性的解读。

今天,我想重点围绕决定中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内容,结合个人的理解,与各位领导作一学习交流,不妥之处,请予指正。

举世瞩目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描绘了当代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壮丽蓝图,激发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巨大热情,并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推向新的更高的历史起点。

司法改革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不断进步的组成部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布局中占据重要地位。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庄严宣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

十八大报告和三中会会决定再一次将司法体制改革放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凸显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司法改革的动力来自波澜壮阔的社会实践。

近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经济总量从世界第六位跃升到第二位,社会生产力、经济实力、科技实力迈上一个大台阶,人民生活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社会保障水平有了新的提高,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经济与社会的各个领域发生了新的历史性变化,不同的经济与社会组织对现行的司法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矛盾明显增多,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实利益的问题较多。

在最近的一项媒体调查中,“进一步加强社会公平正义”位列老百姓最期待改革之榜首。

因此,推进公平正义不仅是现阶段改革重要的民意基础,也是改革的重要目标。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党的十八大将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提到了新的历史高度,确立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也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新的部署与安排。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

(一)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概念认识

(二)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简要历程(三)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因探究,

(一)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概念认识,1、什么是司法?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的六大特征,即中立性、独立性、统一性、专业性、公开性、权威性。

2、什么是司法体制?

司法体制是指以司法为职能目的而形成的组织体系与制度体系。

或者说是司法机构组织体系和司法制度的统称。

司法体制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也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体系、司法组织体系由各级司法机构(机关)构成,包括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包括具有司法职能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公安(警察)机关、安全机关以及这些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它们一同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

我国的司法体制与西方国家的司法体体制的主要区别:

第一,从理论基础比较,中西方有很大区别。

第二,从组织体系比较,中国和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

第三,从审判制度比较,亦有不同之处。

3、什么是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组织体系)和国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

(二)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简要历程,法律是伴随着阶级的出现而产生,并为统治阶级更好的实现统治而服务。

有了法律,就要有执法者或执法机构,两者同时出现就产生了司法,进而形成司法体制。

我国司法体制产生的时间相对较早,比较认同的一个说法是产生于奴隶社会早期的夏朝。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发展。

在这当中也进行过一些司法体制改革的尝试,例如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北宋时期的王安石变法、清朝的戊戌变法,这是我国历史上非常著名的三大变法。

三大变法虽然都以失败告终,但每一次变法都对中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清末以后由于清朝统治者对西方“三权分立”司法制度的引进和移植,我国司法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这一时期同时也成为我国古代司法与现代司法的分水岭。

从19世纪中叶起,在西方入侵我国的同时,受西方影响,一些先进人士为了改变国家落后挨打的状况,提出了学习西方、变法图强的种种主张。

经过反复曲折的斗争和长期不断的呐喊,清末统治者终于在1901年1月下诏宣布实行“新政”,在1902年后的近十年时间里,清末统治者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宪法、法律。

同时,对其司法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并实行了一系列资产阶级的司法原则和司法程序。

清末统治者通过实施司法改革,使其司法制度比封建司法制度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虽然其立法中所确定的原则和制度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实行,但却对日后民国时期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此后,清朝灭亡,民国建立,军阀割据,外强侵略,民不聊生,我国刚刚起步的现代司法制度举步维坚。

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职,成立中华民国,并组成首届临时政府,史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

同年2月3日,南京临时政府先后颁布(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原则上确立了一些资产阶级的司法原则和制度,如公开审判原则、法官独立审判原则、法官任职终身制、律师制度等。

但由于袁世凯的窃国活动,年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为北洋政府所取代,上述资产阶级司法原则和制度也未得到真正施行。

1912年4月成立的北洋政府,是一个地主买办阶级的政权。

为了适应其统治的需要,它承袭了清末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实行的司法与行政不分、司法从属于行政的传统的延续。

1925年,孙中山先生去世后,国民党左派和共产党人继续孙中山的未竟事业,于同年7月在广州建立国民政府。

国民政府建立初期,其司法制度基本上沿用北洋政府的四级三审制与审检合署分工制,但与北洋政府时期不同的是,无论审判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必须接受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1927年初,国民政府召开司法会议,决定进行司法改革,并颁布了新司法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

(1)废除大理院与审判厅的名称,一律改称“法院”,并将审判机关分为中央法院与地方法院两级。

(2)实行两级两审制。

地方法院与县市法院均为一审法院,对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的第二审刑事、民事案件,控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均为第二审法院。

(3)废除原有的检察机构和某些制度规定。

如废除原在各级法院内设置的检察厅,而只在各级法官内设检察官行使检察权;废除法院内设立的行政长官制,转而设立“行政委员会”处理院务。

(4)实行参审制与陪审制。

(5)减少诉讼及状纸之费用。

由此可见,国民政府的司法改革总的来讲是民主的、进步的,不少改革措施成为近代中国司法制度史上的创举。

1927年4月18日,蒋介石叛变革命在南京建立起新的政府,亦定名为中华民国政府,史称“国民党政府”。

国民党政府成立初期,在普通司法机构上沿用北洋政府时期的四级三审制。

1932年10月28日国民党政府颁布法院组织法,将原来实行的四级三审制改为三级三审制,分别颁布刑事诉讼法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各修改一次)。

政府还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单行的司法和诉讼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采纳了资产阶级的司法原则和制度,但在总体上说,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司法具有明显的反革命、反人民性质。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开启了我国司法制度建设的新纪元。

1949年9月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奠定了新中国的法制基石。

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令,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基本职能,确立了合议制度、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监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形成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体系。

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19661976年)十年动乱期间,我国司法制度一度遭到严重破坏。

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我国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恢复重建了司法制度,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基本法律。

20世纪90年代,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伴随着社会进步和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国司法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

自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提出司法改革以来,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积极响应,在审判和检察两大领域认真规划并实施了一系列改革,其力度和广度为国人所瞩目,也为法学研究工作者所关注。

2003年,党的十六大提出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

从2004年开始,中国启动了统一规划部署和组织实施的大规模司法改革,从民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从司法规律和特点出发,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中国司法改革走向整体统筹、有序推进的阶段。

2008年,中国启动了第二轮司法改革,司法改革进入重点深化、系统推进的新阶段。

改革从民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共同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司法经费保障等四个方面提出具体改革任务。

回顾过去,我国的司法改革如火如荼、从未停息,但是鲜有顶层设计的体制性变革。

一是司法改革主要以“两高”为发动者,而缺乏最高权力机关的统筹规划;二是司法改革的对象,大多是现行体制框架内的制度性修补,而缺乏诸如司法权与行政权配置等体制架构上的调整;三是司法改革的过程多是行政化路径,而缺乏法治化的遵循。

因而,即便有法官袍、统一司法考试、收回死刑复核权等广受好评的改革举措,却很难有真正的体制改革,而制约司法独立与公正最关键的人事和财政体制,一直未能取得根本性进展。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

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由于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地方,导致司法权力的地方化,造成司法很难独立。

二是由于将司法机关按照行政体制的结构和运作模式来建构和运行,导致司法活动的行政化,造成司法效率低下。

三是由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日趋严重,造成司法权威下降。

四是由于司法人员准入门槛不高,导致司法人员职业的大众化,造成司法人员素质层差不齐。

(三)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因探究,第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要求进一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

近年来,中国司法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步入顶层设计、整体统筹的新阶段,取得显著进展。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实施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广大人民群众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更高的期待和要求。

中央明确要求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对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提出了新的要求。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

“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用中国的智慧和中国的方法,借鉴其他国家司法制度有益经验,进一步探索实践,深化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第二,防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推进司法公正,要求进一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

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司法人员司法能力存在差异、地方保护主义观念尚未根除等原因,司法裁量权行使不透明、司法行为不规范等现象依然存在,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在行使国家司法权力过程中容易受到地方因素的不当影响和干预,难以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既要确保各层级司法单位依法独立公正办案,切实保证司法权的行使不受地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又要确保党委政府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已成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

这就要求我们以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为着力点,进一步总结改革经验,改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要求进一步改革司法管理体制。

近年来,在司法改革中,围绕着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制度建设,围绕着容易滋生腐败的关键环节,积极完善职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改革经费保障体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有效提高了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

但是,按照公务员序列管理司法人员队伍导致行政职级主导的职业保障体系,与司法的职业要求和职业风险不相适应。

必须进一步深化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良好组织基础。

二、决定中关于司法体制改革需要准确理解和把握的几个问题,改革开放30多年了,已经远离“试水区”、“浅水区”而进入了“深水区”了。

如果说在前一阶段还可以“摸着石头过河”,摸错了还可以走回去,现在则很难摸着石头走了,摸错了也很难走回去,故必须摸准了才能走。

如果说在前一阶段由于转折还能迅速见效,让人们容易在视觉、感觉上的满意,而达到一个新的平台以后,每深入一步都有更大的难度。

怎么走?

突破点在哪?

诸如此类,都是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大政方针,提出要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样一个重大改革思路,这也意味司法体制改革已正式纳入国家改革的组成部分,进入中央决策的范围。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已先后于2004年、2008年进行了两轮大规模的司法体制改革。

但由于前两轮司法改革措施的推行,都是在既有的司法体制框架下的工作机制改革,由于体制上的问题,改革力度虽然不可谓不大,但实际成效并不尽如人意。

应该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的是第三轮司法改革。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幕已经拉开,如何准确理解和认识三中全会的决定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

我们先看一下三中全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这一块内容是怎么写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九部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32)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33)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

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

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34)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本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目标,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1.目标内涵:

这个目标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这个层次有三个关键词:

公正、高效、权威。

这三个关键词也是我们司法体制改革追求的三重价值。

其中,公正是最核心的价值。

没有公正,高效将是无意义的,没有公正,不可能有司法权威。

但是,高效和权威也不完全是被动的,更不是可有可无的。

因为公正是相对的,在一定的时空,不可能存在或产生绝对的公正。

因此,在改革中设计司法体制、机制、制度,必须兼顾公正和效率,不能顾此失彼,尽管公正具有首要的价值。

至于权威,它既是公正、高效的结果,也是公正、高效的保障。

没有司法的公正和高效,司法的权威不可能凭空产生。

反过来,司法如果没有权威,就不可能有司法的效率,没有效率,自然也就不可能有公正。

因此,此三者是一个辩证的关系和互动的过程。

我们在设计改革方案中必须平衡地考虑这三项价值。

司法改革目标的第二和第三个层次分别是“维护人民权益”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个层次的目标“维护人民权益”是第三个层次目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前提。

只有司法机关真正司法为民,在整个司法工作中都注重“维护人民权益”,不仅有“维护人民权益”的动机,而且产生了“维护人民权益”的实际社会效果,才可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为什么要确立这样的目标?

一方面,决定之所以确立这样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

另一方面,决定之所以确立这样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与近年来日益抬头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可以说有着直接的关系。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受贿贪污案。

黄松有,法学博士,二级大法官,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2005年1月至2008年5月,黄松有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便利,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等5人给予的人民币360万元和港币30万元。

2009年8月,被中央纪委和最高法双开。

2010年1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黄松有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他被认为是建国以来因涉嫌贪腐被调查的级别最高的司法官员。

案例二上海高院法官嫖娼案。

2013年8月1日倪某某通过网络公布视频,举报上海高院陈雪明、赵明华法官等官员接受吃请、去夜总会娱乐,并集体招嫖。

成为轰动一时的司法腐败案件,引发轩然大波。

案件最终以涉事的上海高院4人中,3人被开除党籍、提请开除公职;1人留党察看、提请撤职了结。

但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抹黑了人民法院队伍的整体形象,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二)本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途径,1.省级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

2.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3.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4.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

5.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1.省级以下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

这是本轮司法改革的最大亮点,在我国司法改革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和价值。

首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有很重要的现实原因和明确指向,有助于体现司法机关的独立公正性。

其次,决定提出的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有助于从根本上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

再次,决定提出的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虽然只是管理方式的改变,但却是制度性的变革,有助于培养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2.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这也是本轮司法改革的又一大亮点。

司法区也称司法管辖区,是指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的场域。

司法区是相对于行政区而言的。

行政区是指国家为实行分级管理而划分并设立相应国家机关的区域。

在我国主要划分为省、市、县、乡、村、村民小组等六级行政区。

3.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一是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二是完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选任招录制度。

三是完善法官、检察官任免、惩戒制度。

四是强化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职业保障制度。

4.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

一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二是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

三是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四是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

5.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一是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

二是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

三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四是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五是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六是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七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八是完善律师制度。

总体来讲,三中全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是宏伟的,所设计的改革途径是切实可行的。

但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困难很多,前景美好。

目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尚未出台。

但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央将会以前所未有的巨大勇气和决心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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