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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讲义,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朱国华博士、副教授Email:

知识产权法(专利法),第一节专利法概述第二节专利权的客体第三节基于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益第四节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五节专利申请第六节专利申请的审查第七节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第八节专利权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第九节对专利权的保护和限制,第一节专利法概述,一、专利与专利权二、专利法与专利制度三、专利法两次修正的简要评介,一、专利与专利权,

(一)专利的含义

(二)专利权的概念,二、专利法与专利制度,

(一)专利法的概念

(二)专利制度的含义和作用(三)专利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四)我国专利制度的沿革,三、专利法第二次修正的简要评介,

(1)专利权的客体范围。

(2)专利权的内容(3)强制许可实施规则(4)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5)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6)专利权的取得和维持程序(7)诉前禁令(8)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标准(9)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10)假冒专利(11)对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第二节专利权的客体,一、专利权的客体概述二、发明三、实用新型四、外观设计五、不授予申请人专利权的智力成果,一、专利权的客体概述,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指向的对象,即专利权人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也称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由此可见,我国专利法上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专利法虽然把三种类型的发明创造均规定为可以依专利法授予专利权而受到保护,但在授权标准、审批程序、保护方法等方面,是有区别的,二、发明,

(一)发明的概念专利法上的发明,既是一个技术概念,又是一个法律概念。

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9年拟定的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的规定,发明是发明人的一种思想,而这种思想能够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里的一个具体问题。

日本专利法将发明定义为“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思想的高度创造”。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将发明定义为“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按我国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发明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还可以分为创新性发明和改进性发明。

(二)发明的构成条件

(1)发明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科学原理所形成的有关一种新产品、新工艺的技术方案。

(2)发明必须是合乎自然规律或自然科学原理的技术思想。

(3)发明必须是已经形成为成熟的技术方案,可以用语言文字、技术图纸具体描述的技术思想。

(4)发明必须是包含创新性技术要点的技术方案。

三、实用新型,

(一)实用新型的概念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新型的构成条件

(1)实用新型必须是有关一种产品的新技术方案,按照这种方案能对一种产品的构造、形状或两者的结合作出改进,而产品必须是非天然存在的物品。

(2)实用新型产品必须具有确定的物理形状或构造。

(3)实用新型必须是包含创新性技术要点的、已经形成为成熟的技术方案,可以用语言文字、技术图纸具体描述的技术思想。

(三)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

(1)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低于发明的创造性水平

(2)实用新型的技术范围小于发明的技术范围(3)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比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简捷(4)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短于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四、外观设计,

(一)外观设计的概念

(二)外观设计的构成条件(三)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的区别,

(一)外观设计的概念,按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巴黎公约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协定将其称作工业品外观设计,TRIPS协议则将其称作工业设计。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其还有其它称谓,如“在日本为意匠,在台湾称为新式样”,一般认为,外观设计不涉及技术上的发明创造。

但由于外观设计是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能够满足人们对产品在特殊方面的需要,丰富和陶冶人们的生活情趣,故它对提升产品质量,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用授予垄断权、让权利人获取较高利益的方式,鼓励人们进行这种设计,就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

特别是在法国等一些国家,外观设计不仅可以获得专利法的保护,还可获得版权法的保护。

(二)外观设计的构成条件,

(1)外观设计必须是对工业品的外观所作的设计

(2)外观设计是有关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3)外观设计必须是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4)外观设计必须是新设计,也即与以前公知公用的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外观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三)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的区别,

(1)外观设计是美化产品视觉效果的设计方案,不是改进产品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不涉及技术的创新;而产品发明、实用新型是制造新产品或改进产品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属于技术创新。

这是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

(2)外观设计是关于产品的设计,不涉及方法;而发明不仅包括产品的创新方案或重大改进方案,还包括方法的创新方案或重大改进方案。

(3)一项外观设计不仅不能与以前公知公用的某种产品外观相同和相似,而且不能与在前取得的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等权利相冲突;而发明、实用新型则不涉及与在先权利冲突的问题。

(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与实用新型相同而与发明不同。

五、不授予申请人专利权的智力成果,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4专利授权的范围,1998年,“魔术麻将”的生产者关兆全和“隐形保健麻将”的生产者欧洪量打起了专利侵权官司。

在法庭上,双方都将自己的麻将带来展示。

这种麻将在夹层中绘有图案层,图案由一层偏光片层和一层有镂空图案的透明薄膜组成,只要戴上特制的眼镜,就可以利用光学原理,透过虑光层从背面看见麻将正面的内容,如同港台影片中的“千王”们的“出千”赌局。

原告关兆全在1996年2月,以“把普通麻将改造成包括不透明体层、透明体层中间夹图案”的特殊结构,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麻将牌的实用新型专利。

但是,关兆全在申请该项专利时,隐瞒了戴上特殊眼镜就可以看到牌面花色和点数这一关键内容。

原告关兆全声称,被告欧洪量未经其同意,就使用其专利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给原告的销售带来不利影响,于是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

被告则声称,其生产的产品是由本厂自行设计的,与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相似纯属巧合,并无侵权之意。

第三节基于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益,一、专利权益概述二、专利权的取得途径和内容三、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和转移四、发明人、设计人的获得奖励和报酬权以及其他权利,一、专利权益概述,基于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益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基于发明创造的各种权利的统称。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益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获得奖励和报酬权等。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依法申请而原始取得或通过依法受让、继承等方式而继受取得的在一定期限内垄断实施一项发明创造的权利。

专利申请权是指专利申请权人基于完成发明创造或受让、继承等事实而依法享有的就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

获得奖励和报酬权是指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在单位获得专利权以后,依法享有的向单位主张物质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二、专利权的取得途径和内容,

(一)专利权的取得途径

(二)专利权的内容,三、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和转移,

(一)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1)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2)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3)共同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4)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

(二)专利申请权的转移

(1)通过合同形式的转移

(2)通过继承方式的转移(3)因组织体的合并、分立或解散而发生的继受,四、发明人、设计人的获得奖励和报酬权以及其他权利,

(一)获得奖励和报酬权

(二)发明人、设计人的其他专利权益,

(一)获得奖励和报酬权,根据专利法第16条规定,单位就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另根据合同法第326条规定,单位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由此可见,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对单位享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发明人、设计人对单位享有获得奖励和报酬权的条件是:

第一,发明人、设计人应当是实际完成职务发明创造的自然人。

第二,单位就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的,不论是否实施,应当按照专利法及与其配套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奖励。

单位取得专利权后,自己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取得收益的,应当按照专利法及与其配套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支付报酬。

单位将取得的专利权予以转让的,若发明人、设计人未行使其享有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则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从转让所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支付报酬。

单位在取得专利权之前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职务发明创造成果的,或单位不申请专利而直接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职务发明创造成果的,或单位依法将专利申请权让与他人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支付奖励或报酬。

(二)发明人、设计人的其他专利权益,根据专利法第17条规定,发明人、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328条规定,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326条规定,单位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据此,发明人、设计人除享有获得奖励和报酬权外,还享有在专利文件和其他技术成果文件上的署名权、取得荣誉证书(即精神奖励)权、优先受让职务技术成果权,第四节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一、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概述二、授予专利权的禁止条件三、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必备条件四、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必备条件,6授予专利的条件(案例),某厂研制出一种节能电磁铁,可以使用在制动、牵引、阀用电磁铁、交直流接触器、电磁离合器等大功率电磁器件上,只要瞬间寄发就能使衔铁吸合或者释放,正常工作期间线圈无需通电,从而节约电能。

这种节能电磁机构包括线圈、铁芯、衔铁,以及一套自锁器和自由脱扣器。

该厂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于1986年3月29日授予该厂实用新型专利权。

1986年10月13日,某研究所向专利局提出宣告以上专利权无效的申请。

理由是:

在该实用新型的申请日以前就有电磁铁上设有自锁器与自由脱扣器的电磁阀、交流接触器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在申请日以前,在公开发行的节能技术杂志(1984年第二期)上刊登的“CJ-W型交流接触器节能装置”一文已经充分揭示了该专利权人的实用新型目的和技术方案。

因此研究所认为该厂的专利权不具有新颖性。

专利局接到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后将副本送达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作出答复。

专利权人超过规定期限仍未作出答复,也未提出正当理由。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视为专利权人无反对意见。

一、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概述,从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看,专利申请人要获得一项发明创造专利权,必须在四个方面符合法律要求。

一是该发明创造不属于法律禁止的发明创造。

若一项发明创造是法律禁止的发明创造,则专利申请人不能获得该发明创造专利权。

如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二是该发明创造具有可授权性。

若专利法明确规定某类发明创造不能授予专利权,则专利申请人不能获得此类发明创造专利权。

如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三是该发明创造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若一项发明创造不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实质性条件,专利申请人就不能获得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如欠缺新颖性的发明创造。

四是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的文件和程式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若一项申请在文件和程式方面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专利审查程序就不能启动或不能继续至作出授权决定,也就不会得到专利授权。

上述第二方面要求已在本篇第3节阐述,第四个面要求将在本篇第六节、第七节阐述。

本章所称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仅指上述第一方面和第三方面要求,即授予专利权的禁止条件和必备条件。

二、授予专利权的禁止条件,根据专利法第5条规定,一项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或违反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不授予专利权。

因此,授予专利权的禁止条件有三个,即违反国家法律、违反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

三、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必备条件,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二)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三)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用性,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24条的规定,所谓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下同,除非作相反标注)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现有技术的构成。

(2)抵触申请的构成(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抵触申请的认定(4)判断新颖性的审查基准和几种常见情形(5)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二)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可见,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有无创造性的参照点是已有的技术,即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

至于在申请日以前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内容,由于不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在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有无创造性时不予考虑,也即抵触申请不损害创造性。

由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标准不同,以下将区分发明的创造性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并分别阐述。

(1)发明的创造性的构成。

(2)发明的创造性的认定(3)发明的创造性的辅助性审查基准(4)几种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5)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构成与认定,(三)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用性,按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即,若申请的是一种产品(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若申请的是一种方法(仅限发明),那么这种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够使用,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

所谓产业,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以及文化体育、生活用品和医疗器械等行业。

(1)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用性的构成。

(2)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用性的认定。

(3)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主要情形。

四、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必备条件,

(一)外观设计的新颖性

(二)外观设计的非冲突性,

(一)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从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看,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既不相同又不相似。

因此,判断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就是要将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进行对比,看两者是否既不相同又不相似,在此基础上作出有无新颖性的判断。

(1)判断外观设计新颖性的要点。

(2)外观设计相同性的判断基准和几种具体的相同情形。

(3)外观设计相近似性的判断基准和几种具体的相近似情形。

(二)外观设计的非冲突性,按专利法第23条规定,外观设计的非冲突性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一般认为,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有优先权的,则为优先权日)前(包括申请日)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使用权等。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一要确定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二要确定外观设计的方案是否与在先权利客体的文字、形状、图案、色彩等相同或相近似。

(1)在先权利的确定

(2)外观设计方案与在先权利客体的文字、形状、图案、色彩等相同或相近似的确定。

第五节专利申请,一、专利申请概述二、专利申请应遵循的原则三、专利申请文件的制作和专利申请的提交与补正,一、专利申请概述,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并不能自动地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专利权的取得实行申请、审批制。

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在发明创造完成后并予以公开之前,适时地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合格才能获得专利权,否则就不可能获得专利权。

专利申请就是专利申请人为获得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作、提交、补正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

二、专利申请应遵循的原则,

(一)书面原则

(二)单一性原则(三)先申请原则(四)优先权原则,7专利申请优先权的运用(案例),1988年10月3日,日本某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发明专利的申请书,名称为“防眼镜疲劳镜片”。

该专利申请已经在1988年5月7日,以相同主题的内容向日本专利管理机关提出了专利申请。

日本某公司在向中国专利局提交该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了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

1988年12月25日,该公司又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该申请专利的眼镜镜片能有效地防止因长时间观看电视所造成地眼镜疲劳和眼镜损伤。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研制成功了一种镜片,可以用于减轻因长时间观看电视银屏所造成地眼镜疲劳。

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地镜片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以及技术效果等方面都是相同地。

该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名称为“保健镜片”。

该光学研究所的专利申请与日本某公司的专利申请的主题相同,其申请日早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申请的申请日。

经中国专利局审查,该镜片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可以授予专利权。

日本某公司在和中国某光学研究所均认为根据申请在先原则自己能够获得专利权。

中国和日本又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缔约国。

三、专利申请文件的制作和专利申请的提交与补正,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制作

(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制作(三)专利申请的提交与补正,第六节专利申请的审查,一、专利申请的审查概述二、我国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三、我国的专利复审程序四、我国与专利申请有关的行政复议,一、专利申请的审查概述,专利申请的审查是指专利审查机构依法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授权条件的,作出授予专利权决定的一系列活动,是专利审查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从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的内容看,专利审查除了包括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外,还包括对无效宣告申请的审查。

对无效宣告申请的审查问题将在本篇第八节阐述。

(一)对各种专利申请审查制度的简要评介

(二)我国的专利申请审查制度,二、我国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

(一)专利申请审查的一般程序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框图(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框图,

(一)专利申请审查的一般程序,

(1)立案审查阶段

(2)初步审查阶段(3)实质审查阶段(4)登记公告阶段,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框图,收到申请立案审查通过否否通知不予受理是立案受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合格否否按期补正否否是是是补正合格否否公开申请驳回或视为未申请或视为撤回主动进行实质审查否否按期申请实质审查否否视为撤回申请是是实质审查实质审查通过否否驳回申请是决定授予专利权、通知申请人按期申请登记否否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是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三、我国的专利复审程序,

(一)专利复审的概念和意义

(二)专利复审的程序规则,

(一)专利复审的概念和意义,专利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包括在初步审查中驳回和在实质审查中驳回)其专利申请不服,在其依法提出相应请求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专利申请所进行的再次审查。

设置复审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差错,防止出现本应获得专利权的申请得不到批准的现象,从而提高对专利申请的审批质量,维护专利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专利复审在专利审查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它不是所有的专利申请必经的法律程序,但它独立于审查程序的各个阶段,实质上是一种内部监督程序。

(二)专利复审的程序规则,

(1)复审机构和复审组织。

(2)复审的原则。

(3)证据与举证责任。

(4)复审步骤。

四、我国与专利申请有关的行政复议,

(一)与专利申请有关的行政复议的概念和意义

(二)受案范围(三)申请与受理(四)审理与决定,

(一)与专利申请有关的行政复议的概念和意义,与专利申请有关的行政复议是指专利申请人以及与专利申请有利害关系的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根据其请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它是知识产权行政复议的组成部分,也是专利行政复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具体适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7月25日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

在专利审查中,专利复审程序只能对被错误驳回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提供法律救济,不能对被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侵害了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提供法律救济,更不能对专利申请人以外的与专利申请有利害关系的人提供法律救济。

为此,与专利申请有关的行政复议,对于纠正侵害专利申请人及与专利申请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合法权益,就显得非常重要。

以下择要阐述规程的有关内容。

(二)受案范围,根据规程第5条规定,在专利申请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复议:

(1)专利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申请日的确定有争议的;(3)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不服的;(4)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5)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6)专利申请人对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不服的;(7)专利申请人因耽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8)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9)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的复查决定不服的;(1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对专利申请中的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2)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3)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三)申请与受理,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复议申请人。

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其权利或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对涉及共有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提出复议申请。

有权申请复议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复议申请后,发现当事人在受理复议申请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驳回复议申请。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申请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复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2)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3)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4)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

申请复议应提交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书面形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附具该文书或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应附具授权委托书。

复议申请书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邮寄或者递交,以邮戳日或者递交日为复议申请日。

经审查,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决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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