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法规基本知识分厂管理人员_.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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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规基本知识分厂管理人员_.ppt

安全法规基本知识,1、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性和意义,安全生产的含义通过人-机-环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安全生产工作组成:

由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4部分构成。

安全生产工作内容:

企业自身的安全防范;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市场准入、监管监察、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社会中介及其他组织提供安全服务、科研教育和宣传培训等。

安全生产工作社会主体:

企业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政府监管主体、从事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立法含义安全生产立法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2、安全生产立法必要性,安全法制不健全的突出表现:

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3、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

1.1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制定):

现行有关安全生产专门法律有: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和电力法等。

1.2法规(国务院制定):

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3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制定):

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2、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和特殊法。

安全生产法是普通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是特殊法。

3、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安全生产法是综合性法;建筑法消防法矿山安全法都是单行法。

4、安全生产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立法背景、基本原则,法律地位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于20020629审议通过并于20021101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党中央领导下制定的一部“生命法”。

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是各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母法”“基本法”“综合法”立法背景一是安全生产状况很不稳定,重大、特大事故连续发生。

二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事故,减少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三是党中央提出了依法治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和高度。

基本原则一是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生命至高无上。

二是预防为主的原则。

三是权责一致的原则。

四是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五是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5、适用范围,1、空间的适用:

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和领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包括国有、私有、个体经营等、合资、外资)2、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单元,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3、排除适用:

普遍适用性:

其他无规定或无法确定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适用本法;制定或修订其他法律法规时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6、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

生产、质量、成本、技术、教育培训等安全放在第一位。

预防为主:

体现六先:

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排查治理在先,监督执法在先。

综合治理:

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从发展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文化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着手,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

7、确立的7项基本法律制度,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七、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8、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本身:

是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

制定原则:

是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规范经营,加强管理,明确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导致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指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能够独立行使决策权。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1、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持证上岗;2、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发生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投资人处2-20万以下罚款;3、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刑事责任或撤职或2-20万以下罚款;自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任职。

4、订立免责协议:

协议无效,处以2-10万元以下罚款;5、发生事故立即抢救,及时报告。

逃匿处15日以下拘留;隐瞒不报或迟报谎报处2-1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9、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该制度包括:

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违法责任的追究3项内容;事故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政府方面包括:

各级政府领导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另外还包括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法律责任追究:

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三种。

10、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重点岗位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其它安全教育,11、安全生产条件,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2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3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6从业人员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经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7符合GB或行标的劳保用品;8法律法规或国标、行标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12、从业人员的权利,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

13、从业人员的义务,一是遵章守纪,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二是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三是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1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共包括27种违法行为,如:

未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的;未按规定给从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对重大危险源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15、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共有7种违法行为,如:

未保证安全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与从业人员订立无效生死协议的;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事故时,未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时擅离职守或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的;事故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采取措施仍不能给予足额赔偿的。

处罚:

降职、撤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安全生产民事责任-侵权民事责任,一、侵权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公共场所施工造成损害;建筑物或建筑物上的悬置物造成的损害;二、交通事故侵权的民事责任(不包括故意)三、工伤事故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定、客观、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民事责任,17、刑事责任-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3-7年强令工人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故-5年-15年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3-7年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3-7年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3-7年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5-10年交通肇事罪(第133条)-3-7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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