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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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ppt

建设法规,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学院高倩,有关建设法规课程的说明,一、有关课程内容:

本课程主要讲授工程建设活动及其过程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

包括工程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结合我国现实立法及司法动态,分析工程建设中的典型案例。

本课程通过全面、系统地介绍我国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的基本法律制度,要求学生掌握建筑法、物权法、合同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基本内容,了解规范我国工程建设市场的制度环境,同时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引导学生理解建设法规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影响,让学生对我国建设法规实践有感性认识。

有关建设法规课程的说明,二、有关教材的推荐使用朱宏亮:

建设法规教程,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年8月王孟钧:

建设法规,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三、有关参考资料和网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筑龙网:

建筑老八大院校的网站:

清华、同济、东南等CCTV-1今日说法和CCTV-2经济与法等法制节目何百洲编著:

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四、有关课堂纪律的要求无故缺课不超过3课时,课堂上手机请置于关闭或静音等要求。

五、有关该课程成绩六、有关授课教师高倩85407049,13308196977,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第一节建设法规概念补充内容法律规范基础1.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法律、法治2.法律规范三要素:

假定、处理、制裁例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法律规范的分类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4.法律责任概念构成要件:

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种类: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一、建设法规的定义建设法规的概念二、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

(一)建设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二)建设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关系、(三)建设关系主体内部管理关系,三、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综合性;计划性四、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主体: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企业法人:

勘察设计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非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二)客体:

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三)内容:

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五建设法律事实,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概念产生:

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变更:

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消灭:

自然消灭、协议消灭、违约消灭)建设法律事实事件:

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行为:

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司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以及乱作为法律行为成立要件:

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形式合法,第二节建设法规体系一、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二、建设法规的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三)行政法规:

例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例如: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五)部门规章例如:

建设部令第115号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六)地方规章(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三、建设法规的构成,

(一)城乡规划法

(二)工程设计法(三)建筑法(四)市政公用事业法(五)城市房地产法(六)住宅法(七)村镇建设法(八)风景名胜区法,第三节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及实施,一、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

(一)法制统一的原则

(二)协调配套的原则(三)实用有效的原则(四)科学借鉴的原则(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二、建设法规的实施

(一)建设法规的遵守

(二)建设法规的执行建设行政执法;建设司法,补充:

有关建设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法人制度法人概述:

法人的概念、法人成立的条件法定代表人2、代理制度代理的概念:

指一人代为另一人为法律行为,其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代理的种类:

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代理活动中的几个问题在代理权限内亲自进行代理活动,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的表现: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法律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概念:

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恶意相对人无撤销权代理权的终止:

委托代理的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表见代理:

本属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致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3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概念:

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两年)短期诉讼时效(1年)特殊诉讼时效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经过20年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4、债权制度,债的概念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根据债的消灭履行、抵销、提存、混同、免除、死亡,5、物权制度,物权的概念物权的种类依照权利主体:

自物权和他物权;依照设立目的: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依照客体: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物权的保护方法请求确认物权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损失赔偿,债与物权的区别,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不同:

对人权和对世权;内容不同:

相对权和绝对权;客体不同:

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与物,补充:

担保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5种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

合同法对合同的担保也作了类似规定。

1、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担保。

即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代其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关系人,被保证人(债权人),保证人,一般保证:

指保证人只承担担保上的责任而不承担主债务履行责任的保证。

主债务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

指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当主合同债务没有按约定履行时,债权人可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履行债务。

保证人不能拒绝。

注意:

在订立保证时,要约定保证方式,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默认为连带保证。

两种方式,连带保证,一般保证,2、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关于抵押登记:

担保法规定,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乡镇企业的厂房、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的,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其他财产抵押当事人自愿登记)注意:

抵押物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抵押关系人,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

可以质押的权利主要有:

票据: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质押关系人,质权人(债权人),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4、定金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返还或抵作价款。

1、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作为履行合同担保)2、定金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同样适用定金罚则。

3、定金数额限制:

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

有担保作用,适用定金罚则。

订金:

没有担保作用,相当于一笔预付款。

5、留置指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对方(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并享有处分该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构成要件:

债务清偿期限已到;债权人合法占有;债权与财产的占有存在牵连关系。

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可以使用留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上是一类特殊的加工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时,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工程由承包方负责看管,从法律上看,承包方也是事先合法掌握了发包方的财产,但由于建设工程对社会影响巨大,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并未认可承包方的留置权,留置的概念中也明确限定了留置的范围为动产,排除了不动产。

新的合同法规定: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实质上是肯定了建设工程承包方的留置权。

学者观点:

建设工程中的“留置”问题,案例分析一,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了一份商品买卖合同,规定:

甲于1997年6月10日前交货,乙验货后于6月15日付清全部货款60万元。

此后,甲按时发货,但乙接货后只付了45万元,并在6月15日要求对剩余的15万元宽限一段时间。

甲不同意,回电要求立即支付,乙接电后未予理睬。

此间,甲负责该业务的人员离职,换人,管理较乱。

到2000年7月2日,甲在清理合同时发现乙尚未支付上述15万元。

于是向乙追偿15万元欠款及利息。

(1)乙拒绝支付,甲向人民法院起诉。

(2)乙同意支付并于8月5日支付了15万元及利息。

8月底,乙又告诉甲已过诉讼时效,要求甲退回该笔钱,甲不同意,乙向人民法院起诉。

(3)若甲在1999年3月发现并催款,乙仍然没有支付。

2000年8月诉至法院。

(4)乙同意2个月内付清,并进行了书面确认。

但是没过几天,乙又称已过诉讼时效,他们已无义务支付该款,拒绝支付。

甲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

上述情况,法院会支持吗?

(1)不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2年)。

(2)不予支持。

义务人在届满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接受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如果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不消灭实体权利)(3)支持。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支持。

高法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1.29):

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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