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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站工作程序

质量监督站工作程序一、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一)范围:

在本辖区建设局报建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二)需提交的资料:

本辖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本辖区建设局委托,对在本辖区建设局报建的建设工程质量依法进行强制性监督,这些工程必须于开工前在质监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建设单位在质监站领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一式四份),将填好的表格加盖公章后交回质监站,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计划批文;

(2)规划批文(或项目扩大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3)建筑许可证;(领取到施工许可证后即补交施工许可证)

(4)标书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5)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6)施工合同;

(7)监理合同;

(8)全套施工图;

(9)监督收费通知单回执;

(10)《监督登记书》原件(四份);

(11)见证人员授权书;

(12)建设单位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

(13)勘察单位资质证书、项目经理及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4)设计单位资质证书、项目经理及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5)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项目经理及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6)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项目经理及各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程序

1、质监站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及《登记书》的内容。

2、由站长负责签署审核后的《登记书》,加盖公章后退还二份《登1

记书》给建设单位作为申办工程开工许可证的文件。

3、站长指定监督小组,监督小组在一周内制定出监督计划,并分别发送至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

监督计划须经站长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

属下列情况的,质监站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登记手续:

(1)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不齐全的工程项目;

(2)超过本站职责范围的工程项目;

(3)未及时缴纳监督费的工程项目。

二、工程质量监督

(一)工程项目合法性的监督

1、建设程序

(1)监督建设工程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2)通过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地基基础中间验收(含桩基)、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过程中有关资料进行检查,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按法定程序进行。

2、承发包行为

(1)合同主体资格,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任务,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无非法转让承接或非法压价的行为等;

(2)合同文本签署人的法定资格;

(3)合同文本的形式、内容符合有关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

(4)合同的执行情况。

3、从业资格

(1)项目建设各方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组织机构的合法文件;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材料见证送检人员的合法证明;

(3)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的资格;

(4)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资格;

(5)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从业资格、质检员、材料员、各专业工程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书。

(二)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

1、建设单位

(1)依法委托监理;

(2)建立适应项目建设的管理机构,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3)项目管理过程中,无干扰监理正常工作、肢解工程,违法发包2

的行为;

(4)无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无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

2、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资料和报告完整、规范、准确,能满足设计要求且签发手续合法、齐全。

(2)施工图的质量和深度符合法规、规范的要求,签发手续完整、合法;

(3)设计修改、变更签发及时,手续完整、合法;

(4)认真进行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及时处理设计问题,积极配合施工;

(5)按规定派设计代表驻现场服务;

(6)未非法指定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7)积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监理单位

(1)建立符合规定、专业人员配套齐全的项目监理班子,落实总监负责制;

(2)制定完整的监理计划、编制监理月报;

(3)组织图纸会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4)严格依照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对施工质量实行监控,不受他人干扰;

(5)严格执行材料、设备见证检验和联合验收制度;

(6)实施旁站式监理;

(7)及时核查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

(8)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真实、准确,手续完善、合法;

(9)执行工程例会制度,有完整的会议纪要;

(10)检查施工单位或专业测绘单位按要求进行的建筑物沉降观测;

(11)检查施工单位为避免施工过程对周围建筑物结构的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12)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真实、齐全;

(13)未非法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14)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15)发生质量事故的,认真追查现场监理人员的责任并将情况如实上报。

3

4、施工单位

(1)建立职责明确、各专业、工种齐全的项目管理班子,落实项目经理直接责任制;

(2)建立质量责任制、各级管理人员责任制、质量检查制度;

(3)编制合理、完备的施工组织设计,重要的分项工程单独编制施工方案;

(4)建立技术交底制度;

(5)建筑材料执行用前检验制度和准用证制度;材料、设备进场联合验收制度;

(6)严格执行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并按施工图及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7)隐蔽验收、分项工程自检记录真实、可靠,手续齐全;

(8)按要求对建筑物进行沉降观测或配合专业测绘单位进行沉降观测;

(9)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周围建筑物结构造成的影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10)建立工程例会制度,如实填写施工日记;

(11)对于弄虚作假、使用不合格材料、发生质量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自查自纠并如实上报。

(三)实物监督

1、必须监督的内容

(1)图纸会审;

(2)地基验槽,桩基验收;

(3)地基基础、主体工程的中间验收;

(4)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

(5)建筑物的沉降观测;

(6)施工过程对周围建筑物结构的影响;

(7)根据工程特点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所必须监督的内容。

2、抽查监督的内容

(1)桩基础,按规定的比例对桩身完整性和承载力进行抽检;

(2)基础、主体工程,按规定的比例对砼构件的强度进行抽检;

(3)对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保证文件进行抽检;

(4)对原材料进行抽检检查;

(5)对防水工程、管道、设备、门窗安装等易产生质量通病的工程的施工工艺进行抽查;

(6)监督人员认为有必要抽查的其它内容。

(四)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查、监督交底:

建设单位在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查前三天通4

知质监站,质监站指派监督小组依时参加,并作监督交底。

1、图纸会审:

主要审查施工图的质量和深度是否符合法规、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签发手续是否完整合法,是否按有关规定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章。

2、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审查:

(1)审查施工方案是否经过施工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认真编制,是否具有施工企业的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和总技术负责人签名,并盖有施工企业公章;

(2)审查施工方案中是否有符合施工企业实际情况的质量保证体系。

(3)检查负责本项目的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质量检查员、材料员和主要技术工种工人是否具有上岗证。

(4)审查施工方案是否针对该项目的特点进行编制,是否符合现行的有关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所采用的施工工艺是否可行,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可靠。

3、监督交底

(1)由总监督员负责宣读《监督计划》,各专业监督员对所监工程提出具体的监督要求,提交各专业交底意见书,并附《建材取样方法和数量》、《结构砼现场抽检部分及数量》、《给排水管、电器产品、电线电缆抽检数量》;

(2)各专业质量通病的防范措施;

(3)交待国家、省、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制订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等。

(4)监督交底,总监督员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监督交底的文件上办理交接签字手续。

(五)隐蔽工程验收监督:

1、提交的资料:

(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

(2)市建设局颁发的材料准用证;

(3)原材料及钢筋接头的现场检验报告;

(4)砼的配合比报告;

(5)达到龄期的砼强度报告;

(6)垂直度、沉降观测资料;

(7)该分项工程的自检评定记录;

(8)进场材料联合验收记录;

(9)监督抽检报告(包括原材料、砼强度、桩基、回弹、抽芯等报告)。

5

2、监督内容:

(1)地基验槽、第一批桩的终孔检查或试打桩:

检查持力层及埋深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检查桩径、深度、垂直度、扩大头尺寸、岩样、入岩深度、贯入度、静压桩的最终加压值等;

(2)钢筋工程的隐蔽验收监督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及验评标准进行,同时检查现场材料、机器、设备及下一道工序(砼浇灌)的施工方案。

以下部位的钢筋隐蔽为必检项目:

承台底板钢筋及墙柱插筋;第一层楼板钢筋;转换层钢筋;屋面层钢筋;悬臂板钢筋。

(3)砼的隐蔽验收监督主要包括强度、构件尺寸、坚向构件垂直度、砼外观等检查。

(4)砌体的隐蔽验收监督主要包括砂浆强度、灰缝饱满度、组砌方式、拉筋设置等,特别强调是否按《深圳市标准非承重砼小型空心砌块墙体技术规范》进行砌筑。

(5)防水工程隐蔽工程主要检查基层平整度、清洁度、干燥度及阴阳角等细部处理和防水层的厚度和质量。

3、隐蔽工程验收监督程序:

(1)审查提交的隐蔽工程验收资料是否完整合格;

(2)检查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复检的结果;

(3)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质量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整改。

(六)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

1、凡在质监站受监的工程项目,所用建筑原材料原则上在质监站材料试验室进行质量检验,以便对受监工程进行质量控制。

2、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应按《监督办法》第五条所要求,建立原材料进场签证制度,严格按质监站的《常用建筑材料取样办法》的要求进行原材料取样送检工作。

监督员有责任抽查原材料的送检落实情况,有责任阻止原材料未检先用和边检边用行为的发生。

若阻止无效,则按质监站《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理制度》进行处理。

3、若建筑原材料不在质监站材料检验室进行质量检验,监督员有责任要求施工方出示检验部门可对外承接业务的资格证书,同时对所用的主要原材料按5%比例进行现场监督抽检,送质监站材料检验室检验。

4、给排水、电气和暖通专业所用的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除检查合格证书和对现场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外,对电器开关、插座、埋管、表箱、电线、电缆、给排水器材、管件等产品按3%––5%的比例抽样送有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检验。

5、质监站所有受监工程,基础、主体构件除按规定留置砼试块外,在基础、主体砼构件隐蔽之前,还必须接受本站现场砼强度抽检或钻6

芯抽检。

6、具体回弹抽检要求如下:

(1)抽检的部位:

基础承台、柱、主要受力剪力墙、大跨度梁(大于等于8米);

(2)抽检的比例:

抽检层中,每种构件至少5%或不少于三根(条),随机抽查;

(3)抽检数量和具体的位置:

①三层以下的房屋建筑抽检第一层;

②四––五层的抽检第一、二层;

③六––七层的抽检第一、二、三层,四至七层中随机抽一层;

④八––九层的抽检第一、二、三、四层,五至九层中随机抽一层;

⑤十层以上的建筑物,由监督员现场确定;

⑥所有地下各层。

7、若抽检中发现不合格,则对不合格层中的同类砼构件加抽30%或全部抽检进行总评。

同时对不合格构件进行砼抽芯复检,作为最后处理和验评的依据。

8、基础砼试块应比规定多留置一倍组数,回填时可参考7天期龄的砼强度,但最后以28天为依据。

9、砼路面,验收之前必须进行抽芯检测,每100米至少抽检5个芯样。

10、质监站检验室和检测室负责对现场原材料抽检和砼强度回弹、抽芯的检测工作,同时还必须有项目土建监督员在场。

在抽检过程中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口头或书面通知有关监督员和站领导以及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以便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质量问题严重的则按本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进行处理。

11、主要建材和电器产品的监督抽检按深建技[1998]5号文和《深圳经济特区电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12、本站对凡是在本站监督的基桩工程均按《深圳地区基桩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进行抽检。

(七)中间验收监督:

1、质监站对建筑工程的桩基础、地基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中间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实施重点监督,建设单位提前十天将所有资料送质监站审查,然后由质监站安排验收时间。

2、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国家的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中间验收。

3、在验收过程中,质监站对验收的组织形式、运作程序、验收内容、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实行重点监督。

发现有违反规定、执7

行标准或评定结果不准确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责令整改通知书”必须在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

4、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签署《验收报告》。

5、质监站根据监督情况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结果出具监督意见,及时编写《验收监督报告》。

(八)其他监督:

其他监督内容:

1、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

2、建筑物的沉降观测

3、施工过程中对周围建筑物结构的影响。

三、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一)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1、竣工资料及工地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要求

2、具有规划验收合格证

3、具有消防验收意见书

4、具有环保验收合格证

5、具有电梯验收结果通知书

6、具有燃气工程核验证书

7、具有民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8、具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9、具有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程序

1、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已完成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

2、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

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3、建设单位提请规划、消防、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城建档案、燃气和民防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程序由各有关部门自定),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建设单位审查竣工报告,并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竣8

工验收。

5、建设单位编制建筑工程验收报告

(三)竣工验收监督的内容:

1、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质监站,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保资料,质监站应依时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2、质监站对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形式、程序、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于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

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不通过,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

3、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监站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即可进入验收备案程序。

4、质监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报告。

四、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

(一)事故的种类:

1、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

2、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建设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

3、因工程建设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达到质量事故级别的。

4、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工程使用安全、施工安全或对相邻建(构)筑物的使用安全有直接影响的事故。

一般质量缺陷不作为质量事故对待。

(二)事故的等级分类

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分类按建设部[1989]第3号令及补充规定和《深圳市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处理程序: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应及时上报质监站和区建设局。

2、质监站责成有关单位对事故组织调查、鉴定和处理,并监督调查、鉴定和处理过程。

3、质监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调查取证,并报区建设局进行行政处罚。

4、质监站根据监督处理情况出具《质量事故处理监督报告》报区建设局。

9

五、施工安全受监登记

1、建设单位需提交的资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招投标定标书或工程造价审定书

(3)施工合同

(4)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受监申请表

(5)其他有关文件

2、办理施工安全受监登记的程序

(1)签定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后,建设单位到区安监站提交上述资料;

(2)安监站工作人员审核资料,资料审核未通过的应重新申报,直至通过;

(3)资料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安全监督费;

(4)安监站工作人员向建设单位填发《施工安全受监登记函》,并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一条龙服务登记核准表》上签字盖章;

(5)建设单位在安监站领取下列表格交施工单位:

A、《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表》

B、《达标验收审批表》

(6)站长向项目负责人签发《施工安全监督工程任务通知单》,由该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督员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督。

3、时限规定:

施工安全受监登记当日完成

六、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一)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施工准备评价)

1、需提交的资料

(1)《东方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表》(一式三份);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

(3)各级安全管理机构网络图及现场文明施工组织机构;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目标管理要求;

(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6)施工组织设计;

(7)施工临时用电设计方案及施工平面布置图;

(8)安全教育制度;

(9)安全操作规程;

(10)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11)企业相应的资质;

(12)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及持证情况;

10

(13)主要安全防护设施情况;

(14)物料提升机(钢井架、龙门架)、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等设备和施工机具进场及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15)工程分包情况;

(16)文明施工设计;

(17)治安、卫生管理制度;

(18)消防管理制度及措施;

(19)其它有关文件。

2、审查程序

(1)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五日内到区质安站报送上述资料,申报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

(2)区安监站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进行资料审查后,组织检查组的监督员到现场检查,检查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场地平面布局、围蔽、临时用电、给排水、办公和生活设施。

(3)审查合格,准予开工;审查不合格,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准予开工。

3、时限规定

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项目负责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施

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结论,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重新申报,时限。

重新计算

、办理《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流程图4

(二)施工安全达标验收(达标评价)

1、施工安全达标验收条件

(1)对建设工程实际进度的要求:

①房屋建筑工程地下室基坑超过3米时;

②地下室深度不足3米或无地下室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至第三层楼面时;

③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或完成工程量15%时。

(2)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自检情况的要求:

11

①施工企业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规范、规程等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自检评分;

②自检评分达到合格以上。

2、提交资料

(1)《达标验收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

3、验收程序及时限

(1)施工安全达标验收申报:

建设项目符合施工安全达标验收条件时,施工企业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规范、规程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自检评分。

自检评分达到合格以上者,施工企业如实填写《达标验收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后及时报送区质安站申请安全达标验收。

(2)区质安站在收到施工企业申报的工程项目《达标验收申报审批表》后,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规范、规程等,对申请达标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评分。

(3)对检查评分达到合格以上的,项目负责人在《达标验收申报审批表》上填写意见,报站领导审批同意后,通知施工企业进入下一道工序。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未向质安站申请安全达标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继续施工的,项目负责人可代表区建设局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4)《达标验收申报审批表》一份由区安监站存档,其余两份返回给施工企业,以备检查。

(5)时限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达标验收时限为五个工作日。

(三)施工安全日常监督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区质安站组织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生产。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安全管理;

(2)文明施工;

(3)脚手架;(4)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

(5)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6)施工用电;

(7)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8)塔吊;

(9)起重吊装;(10)施工机具;

(11)其他危险作业。

2、日常监督检查程序

(1)现场检查:

结构施工评价和装饰施工评价是必检阶段,也就是10层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封顶时作一次评价(检查评分);1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其主体结构施工应在每完成10层时,分别12

评价(检查评分)一次,结构封顶时再进行一次评价(检查评分),在外脚手架拆除前,进行一次装饰施工安全评价(检查评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在结构施工阶段,每三个月评价(检查评分)一次,直至完工。

除了上述二个必检阶段,区质安站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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