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讲担保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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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讲担保分析.ppt

财政学(第四版)陈共主编,第六章贷款担保分析,第一节贷款担保概述第二节信用贷款第三节保证贷款第四节抵押贷款第五节质押贷款,第一节贷款担保概述,一、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监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贷款担保则是指为提高贷款偿还的可能性,降低贷款损失的风险,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担保为银行提供了一个可以控制或影响的潜在还款来源,从而增加了贷款最终偿还的可能性。

因此,担保被视为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

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担保物的保管费用等。

财政学(第四版)陈共主编,二、贷款担保的作用,有效防范银行信贷风险促进借款人改善经营管理巩固和发展信用关系健全市场经济秩序,三、贷款担保的分类,贷款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财产的担保。

人的担保主要指由作为第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向银行提供的,许诺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的保证。

如果债务人未按期还款,担保人将承担还款的责任。

财产担保又可以分为不动产、动产和权利财产担保。

此类担保主要是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抵押给银行。

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方式主要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需要注意的是,担保的方式有上述5种,但一笔贷款可以有一种或者几种担保,也可以没有担保。

(一)保证,1.基本概念担保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银行)约定,当债务人(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担保分为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主要特点,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保证债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一样,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设立保证担保的程序较为简单,3.合同内容,根据担保法第15条,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被保证的银行贷款的种类、金额;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欠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二)抵押,1.基本概念担保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银行)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主要特点,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

(2)抵押物时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4)抵押担保是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具有控制权、支配权和优先受偿权。

3.合同内容,根据担保法第39条,抵押担保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被担保的银行贷款的具体种类、金额;债务人(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银行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三)质押,1.基本概念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权利凭证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将质押分为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

2.主要特点,

(1)动产质押是质押的一般形式,其核心内容是债权人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特点有:

一是动产质押的质押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质押物;二是出质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三是质物必须转移于债权人占有,质押合同才生效;四是质权人就质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权利质押的特点有:

它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作为质押标的,它的客体不是一般的物,而是以权力的形态存在;权力质押将根据债权证券的支付、质押设定的通知或其他方法,发生占有的转移或类似的效力。

3.合同内容,根据担保法第65条,质押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被担保的银行贷款具体种类、金融;债务人(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物移交的时间性;贷款银行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四)留置,1.基本概念根据担保法第82、84条,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借款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主要特点,

(1)留置担保,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

(2)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3)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

(4)留置权的实现,不得少于留置财产后两个月的期限。

(5)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较少用于银行信贷业务中。

第二节信用贷款,一、信用贷款的特征关系人简单合同简单手续简单二、信用贷款的风险,三、信用贷款的发放,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大中型企业的贷款,很大部分都是信用贷款。

对AAA级信用客户、贷款总额不超过其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法人客户。

3.对AAA级信用客户、现金净流量大于零(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之和大于零)、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行业垄断优势或行业资质优良的事业法人客户。

4.在业务竞争激烈、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为争取客户、追求利润,有可能放松条件,向客户发放信用贷款。

四、信用贷款风险防范,

(一)调查借款人的资格与条件

(二)调查借款人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三)调查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第三节保证贷款,一、保证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保证和保证贷款

(二)保证人的资格及能力(三)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四)保证担保的范围和保证期间,

(二)不具备保证资格的民事主体,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宜充当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保证人。

不具有法人资格和偿债能力的主管部门和行政性公司也不得作为保证人。

(三)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又称一般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同。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断不同。

保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有所不同。

(三)保证担保的范围和保证期间,1保证范围保证担保中当事人应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明确保证人应当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队责任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二、保证贷款的风险,

(一)虚假保证人

(二)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三)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能力(四)互保(五)保证手续存在瑕疵(六)超过诉讼时效,三、保证贷款风险防范,

(一)核保核实保证人主体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核实保证人的代偿能力。

核实保证人保证限额和保证率对于贷款联保的情况,必须完整审查每个保证人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已有贷款、已有负债、相互约束、关联程度、实际控制人等方面的问题。

(二)签订好保证合同(三)做贷后管理,第四节抵押贷款,一、抵押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抵押和抵押贷款

(二)抵押物设定的条件及范围(三)抵押登记(四)抵押权的法律保护(五)抵押权实现的法律途径,

(二)抵押物设定的条件及范围,1.可以抵押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前者包括私有房产、集团所有房产和企事业单位投资建筑的房屋。

后者是抵押人依法享有所有权的附着于地上的除房屋以外的不动产,包括林木和构筑物等;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上财产可以单独或者一并抵押。

2.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和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此外,国家机关的财产;违法、违章、临时建筑物;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改造范围的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等等也禁止抵押。

(三)抵押登记,1抵押登记的概念抵押登记是指抵押物的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抵押物上设定的抵押权及抵押权变更、终止等事项记载于抵押物登记薄上的行为。

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在此指的是设立登记。

2抵押登记的类型,抵押物登记分为两种:

一是依法办理登记,另一种是自愿办理登记,。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应依法办理登记的抵押物范围有:

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财产。

自愿登记的抵押物是指除上述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

3抵押物登记部门,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管理部门;(4)以船舶、航空器和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6)以上述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二、抵押物最高担保能力及抵押率的确定,抵押率=,抵押贷款额=抵押物评估值抵押贷款率,三、抵押贷款的操作,

(一)抵押物的审查

(二)抵押物的估价(三)抵押物的处分折价拍卖变卖,四、抵押贷款的主要风险,

(一)抵押物虚假或严重不实

(二)未办理抵押登记(三)将共有财产抵押而未经共有人同意(四)以他人财产抵押而未经财产所有人同意(五)抵押物评估价值不实(六)抵押证件无效或不齐(七)因主合同无效,导致抵押关系无效,五、抵押贷款风险防范,

(一)把好抵押物关

(二)把好抵押物评估关(三)把好抵押物登记关,第五节质押贷款,一、质押担保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质押和质押担保

(二)质物的设定(三)质押与抵押的区别(四)质押贷款的类型(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五)质权的生效,

(二)质物的设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结合目前银行质押贷款实务,可作质物的财产有: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基金份额;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出质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货物、机器、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5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比如应收账款、租赁权、不动产收益权、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债权、保险赔偿金的收益转让权和侵权损害赔偿等。

(三)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标的物的占管不同标的物的类型不同担保的范围不同合同生效的根据不同受偿顺序不同,(四)质押贷款的类型,1.动产质押贷款动产质押贷款,是指银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动产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各种地上定着物等不动产以外的可以移动之物,并且移动后不降低其价值,不影响其使用价值的财产。

2权利质押贷款权利质押贷款是指银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权利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银行为质权人,出质人向质权人移交的权利凭证为质物。

权利质押贷款与动产质押贷款的主要区别在于:

办理权利质押贷款,出质人向质权人移交的是权利、凭证;办理动产质押贷款,出质人向质权人移交的是动产。

二、质押物最高担保能力及质押率的确定,质押率=,质押贷款额=质押物现值质押率,三、质押贷款的操作,

(一)质物的查证认定

(二)质物的价值评估(三)质押合同的签订(四)贷后监管(五)贷款到期的处理,四、质押贷款的风险及防范,

(一)虚假质押

(二)法律风险(三)汇率风险(四)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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