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若干问题的解释.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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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关于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需要符合学理和法理的严谨和逻辑,原则,壹,认清职责,安全生产法里的职责,5,7,6,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2,4,3,主要负责人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ABC安全法学理辩实用共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安全生产法里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行政责任,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此处略,ABC安全法学理辩实用共鉴,ABC安全法学理辩实用共鉴,刑事风险,1,2,3,4,5,6,7,8,9,成立事故调查组安全监管局、公安局、监察局、工会等部门及专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复,根据批复过的调查报告中对事故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确定是否行转刑。
(确定责任的国家级依据是安法第18主要负责人的职责,第22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各地可能在地方性法规、规章这些里对这些职责有所延伸),刑事案件受理,10,11,12,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形成事故报告,刑事案件调查,法院审理,排除故意杀人这样的刑事可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被判刑的流程,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时间,地点,事件,2014年8月2日7时37分许,江苏省昆山市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昆山开发区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汽车轮毂拋光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惨不忍睹,12,死亡和受伤的员工,2014.12.31,13,撕心裂肺的哭泣,每一条生命都承载着一个或几个家庭的希望都是一样的珍贵,死伤者家属情绪失控,14,事故的背后是多少个幸福家庭的支离破碎愿悲剧案例唤醒大家对规则/对生命的敬畏!
15,您知道这起事故吗?
16,其实我是想告诉你,昆山致146死爆炸事故宣判14名责任人一审获刑,昆山“82”爆炸事故所涉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7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认为,中荣公司无视国家法律,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和生产,违法违规进行厂房设计与生产工艺布局,违规进行除尘系统设计、制造、安装、改造,车间铝粉尘集聚严重,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中荣公司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安全生产主管吴升宪分别在中荣4号厂房除尘系统、生产工艺和布局及安全防护等事项上违反国家规定,严重不负责任,引发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
此3名被告人均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什么罪呢,假如你还不知道,安全生产领域内涉及的刑事犯罪,那么你将面临,监狱之灾,天啦,是祈祷,还是行动呢,一切取决于您对生命的敬畏还是想进监狱,让我们一起了解和知道安全生产领域中涉及的刑事犯罪,贰,刑法,30,刑法中对于安全刑事罪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备注: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本文不作说明,重大责任事故罪,31,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违法行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后果,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条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32,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违法行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后果,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条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33,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后果,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条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危险物品肇事罪,34,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法行为,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造成后果,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条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35,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后果,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条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消防责任事故罪,36,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法行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造成后果,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条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37,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法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造成后果,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罚条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叁,司法解释,39,2015年12月15日“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4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14日,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范围,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第一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42,都有可能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明确主体范围,违章作业更多适用于主要是一线员工,43,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未办理动火作业,未佩戴电焊面罩,头发必须盘到安全帽内气瓶作业未分开到安全距离,可更换添加现场实际违规图片,44,举个例子,45,2014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万某在裕安区分路口镇某制梁场工地驾驶叉车作业过程中,将行走在工地上的工人王某轧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部门鉴定,死者王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事后,被告人受雇的公司赔偿王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86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范围,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第二条,【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定,47,都有可能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主体范围,【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适用条件,实际控制人,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三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50,都有可能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消除事故隐患更多适用于安全管理等管理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51,举个例子,9月26日下午,冀州市某小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指挥员张某往塔吊所吊灰罐内装好灰后,将灰罐挂好,然后通知塔吊司机魏某吊起向11号楼运送。
当塔吊由南向北转动至地下车库施工现场上方时,灰罐突然坠落,砸在正在给地下车库拧钢筋的被害人刘某身上,刘某当场死亡。
日前,工地安全员康某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例子,据了解,该起事故是由于事发塔吊的吊钩防脱钩装置被损坏,未能及时更换,以至于起吊时晃动脱钩发生事故。
如右图实际上,日常生产过程中,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的情况比比皆是。
更为可怕的是,这些防脱钩装置的损坏有不少是人为的。
通常,一些一线操作工认为把防脱钩装置拆除后,挂起重物时更为方便,于是就把防脱钩装置拆掉,殊不知,很多人正是丧命于此!
例子,工地安全员康某、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等三人均被判刑,但实际上,三人被判刑的原因是不相同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安全员有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
具体到本案中,安全员康某之所以被判刑,是因为他未能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及时消除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这一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而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之所以被判刑,则是因为二人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起吊作业。
“起吊作业十不吊”中有一条便是“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具体到该案例中安全装置指的就是吊钩的防脱钩装置。
例子,55,现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未办理动火作业,灭火器失效,吊钩无防脱钩装置,可更换添加现场实际风险高的隐患图片,【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明确主体范围,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第四条,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57,都有可能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消除事故隐患更多适用于安全管理等管理人员,【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5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报告要求,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第六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九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个标准中只要满足一个条件,入罪门槛,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实际控制人,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以下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个标准中只要满足一个条件,入罪门槛,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实际控制人,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以下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个标准中只要满足一个条件,入罪门槛,简称131,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九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后果特别严重入罪门槛,简称315,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后果特别严重入罪门槛,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实际控制人,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后果特别严重入罪门槛,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实际控制人,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第八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实际控制人,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第八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实际控制人,(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八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实际控制人,第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实际控制人,第十条,违法行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或者明知安全设备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进行销售,,造成后果,致使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条款,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明确从重处罚情形,实际控制人,第十二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明确从重处罚情形,实际控制人,第十二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实际控制人,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明确禁止令和职业禁止措施的适用范围,实际控制人,第十六条,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74,任重道远,法定职责法定动作,75,归因,归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