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08-70-2013上海市规范《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要点学习.p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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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J08-70-2013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要点学习,批准文号总则、术语引用的现行标准规范名录强制性条文及条文说明基本规定(拆除管理要求)规范中“必须、严禁”条款规范中“不得”条款人工、机械、爆破拆除管理,机械拆除,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DGJ08-70-2013,主编单位: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批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

2013年8月1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沪建交2013600号关于批准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主编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70-2013,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4(9)、3.0.15、6.0.2、6.0.5、6.0.12、7.0.5、7.0.10、7.0.15、8.0.1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原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DGJ08-70-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日,引用的现行标准规范名录,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3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7文明施工规范(DGJ08-2102-2012)。

DGJ08-70-2013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强制性条文(共9条),条文3.0.4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9、机械拆除、爆破拆除或破碎构件、翻渣、建筑垃圾清运时,必须采用洒水或喷淋措施,控制粉尘飞扬;,条文说明9控制扬尘是拆除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重点之一,机械拆除、爆破拆除或破碎构件、翻渣、建筑垃圾清运易产生的扬尘,直接影响到周边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经拆除工程实践证明,若在上述施工中同时进行洒水或喷淋,能有效控制扬尘,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DGJ08-70-2013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强制性条文(共9条),条文3.0.15当遇到风力大于5级、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时,施工企业必须停止室外拆除和清除作业。

条文说明3.0.15当遇到风力大于5级、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实施室外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和文明措施难以落实,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扬尘污染。

DGJ08-70-2013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强制性条文(共9条),条文6.0.2人工拆除作业必须按建造施工工序的逆顺序自上而下、逐层、逐个构件、杆件进行;屋檐、外楼梯、挑阳台、雨蓬、广告牌和铸铁落水管道等在拆除工程施工中容易失稳的外挑构件必须先行拆除;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拆除必须与结构整体拆除同步进行,严禁先行拆除;承重的墙、梁、柱,必须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严禁垂直交叉作业。

条文说明6.0.2坍塌、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是人工拆除过程中最主要的危险源和高发事故,人工拆除必须遵循符合建筑物、构筑物特性的基本原则,按顺序、按步骤进行拆除,以避免此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DGJ08-70-2013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强制性条文(共9条),条文6.0.5作业人员必须站在脚手架、脚手板或其它稳固的结构或部位上操作,严禁站在墙体、挑梁等不稳固、危险的构件上作业。

6.0.12墙体必须自上而下粉碎性拆除,禁止采用开墙槽、砍凿墙脚人力推倒或拉倒墙体的方法拆除墙体。

条文说明6.0.5由于拆除作业过程中破坏了建筑结构,容易造成结构失稳。

当作业人员站立在失稳的构件上时,可能会因建筑物的意外坍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6.0.12采用开墙槽、砍凿墙脚、人力推倒或拉倒墙体的拆除方法,极易造成施工人员被压在倒塌墙体下或砖、石反弹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因此规定墙体拆除必须自上而下粉碎性拆除。

DGJ08-70-2013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强制性条文(共9条),条文7.0.5施工企业必须根据建、构筑物的高度选择拆除机械,严禁超越机械有效作业高度进行作业。

7.0.10拆除机械严禁在无保护措施的地下管线的地面上作业,施工企业严禁在距地下管线两侧1m范围内使用机械开挖。

条文说明7.0.5当建筑物的高度大于拆除机械的有效作业高度时,则无法根据机械拆除自上而下的基本原则进行拆除作业,因而产生野蛮施工行为,极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7.0.10机械拆除过程中对地下管线的破坏会影响城市的正常运营,因此根据文明施工规范(DGJ08-2102)16.0.3,强调了对地下管线的保护。

DGJ08-70-2013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强制性条文(共9条),条文7.0.15在机械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人工拆除配合时,严禁人、机上下交叉作业,并符合人工拆除工程施工的规定。

条文说明7.0.15部分拆除工程由于条件限制,在机械拆除的前提下,局部需要人工进行配合。

为保证人员安全,防止机械伤害的发生,应严格控制人、机作业点的距离和位置,并根据本规程第六章的要求组织人工拆除施工。

DGJ08-70-2013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强制性条文,条文8.0.14对于盲炮处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拆除爆破实施后,爆破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仔细检查,发现盲炮必须划定警戒区域,并及时处理;2盲炮处理必须指派经验丰富的爆破员实施;3盲炮处理后,爆破员必须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后及时销毁;4爆破作业人员必须跟踪爆破体的二次破碎及渣土清理作业的全过程,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盲炮及残留的爆破器材。

条文说明8.0.14盲炮又称拒爆,是最常见的爆破事故之一,处理盲炮比装药危险更大,因此规定发现盲炮后必须划定警戒区域,并须指派经验丰富的爆破员及时处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DGJ08-70-2013,目次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施工组织设计5技术论证6人工拆除7机械拆除8爆破拆除,附录A拆除爆破及城市浅眼控制爆破工程分级附录B爆破地震安全允许距离的计算公式附录C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本规程用词条文说明引用标准名录条文条文说明,1总则(目的、适用、要求),1.0.1为了贯彻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章和法规,确保建、构筑物拆除工程规范作业和安全施工,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本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的特点和历年实践经验的总结,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工程(以下统称拆除工程)。

1.0.3拆除工程应在拆除过程中建立拆除材料可循环利用模式,拆除工程施工应采用低噪音、低能耗、低污染的安全绿色拆除技术。

1.0.4拆除工程施工及其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易燃易爆物品、爆破器材、电气装置、登高设施等除应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2术语(拆除定义、方法、要求),2.0.1拆除工程对已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构筑物实施整体或局部拆除的施工项目。

2.0.2人工拆除依靠人力和风镐、切割器具等工具,对建、构筑物进行解体和破碎的一种施工方法。

2.0.3机械拆除使用液压挖掘机及液压破碎锤、液压剪和起重机等大、中型机械,对建、构筑物进行解体和破碎的一种施工方法。

2.0.4爆破拆除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建、构筑物进行解体和破碎的一种施工方法。

2.0.5切割拆除破碎工具(绳、锯片、钻头)在高速运动的作用下,按指定位置对钢筋和混凝土进行磨削切割,从而将钢筋混凝土切割成若干块体。

2.0.6重点区域本市内环线以内区域以及内环线以外根据人口密度、居住环境、景观要求确定的区域为文明施工重点区域;文明施工重点区域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

2.0.7建筑垃圾在拆除各类建、构筑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2术语(管理内容),2.0.8施工扬尘在建、构筑物拆除过程中产生对大气造成污染的粉尘颗粒物。

2.0.9施工组织设计以施工项目为对象编制,用以指导施工的技术、安全和管理的综合性文件。

2.0.10技术论证组织专家对技术方案进行分析、计算、比较,确定拆除工程施工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和拆除工程施工技术、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效性、严密性。

2.0.11安全绳在高空作业时用于保护人员和物品安全的绳索,一般为合成纤维绳、麻绳或钢丝绳。

2.0.12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符合抗贯穿性、阻燃性和毒性控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实施均匀性开孔的绿色不透尘网布,其孔口具备在外风力作用下自然开启和回风时自然闭合功能。

2.0.13爆破作业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等。

2.0.14爆破振动爆破引起传播介质沿其平衡位置作直线或曲线的往复运动过程。

3一般规定(拆除资质及管理),3.0.1从事拆除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拆除工程;拆除工程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0.2从事拆除工程施工的企业,应根据本规程和拆除工程的特点,制定本企业的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操作技术规程。

3.0.3拆除工程施工前,拆除工程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必须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和资料作认真研究和分析,深入现场和周边区域进行详细查勘,然后对拆除工程施工制定全面规划,编制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应严格按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3.0.4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戴好安全帽、扣紧帽带;登高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挂点牢靠;2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应设立警戒隔离带等隔离设施,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警戒;除规定的作业人员外,其他人不得进入施工现场;3施工区域毗邻道路、建筑时,应搭设脚手架等安全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置防护隔离棚;4拆除作业时,作业点应有专人监管、监护;5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应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设立消防通道;对易燃易爆物品应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6施工现场作业区内的洞口、临边等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3.0.4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7施工现场应做到材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及时外运,24h内不能清运完毕时,应采取遮盖措施;建筑垃圾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高度,渣土堆放的底部边沿到围挡不应小于1m的距离;8人工拆除应采用施工脚手架、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等控制扬尘措施;强条9机械拆除、爆破拆除或破碎构件、翻渣、建筑垃圾清运时,必须采用洒水或喷淋措施,控制粉尘飞扬;10施工企业未经区、县环保部门审批的,不得夜间施工;11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应与作业区、易燃易爆物品临时堆放点分开设置;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危险品仓库应设置在施工场地、生活办公区25m外。

3一般规定(拆除管理),3.0.5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居民住宅的拆除宜采取整幢整排拆除。

3.0.6临时用电设施安装前,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要求。

3.0.7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前和拆除过程中,技术人员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拆除技术要求、作业危险点与安全措施;每次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记录,并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双方签字确认。

3.0.8一般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不应低于2m,重点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不应低于2.5m,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体建、构筑物拆除的,应在其单体建、构筑物的外围设置封闭围挡;2市区房屋征收基地的拆除工程,应根据征收进度和拆除工程施工相关规范、规定,具备设置围挡封闭条件的,应在其外围设置封闭围挡;凡实施作业的区域应设立封闭围挡;3郊区的城镇区域、商业繁华区域、人口密集区域的拆除工程,其围挡设置,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3.0.9围挡材料应满足硬度和耐燃性要求,宜采用彩钢板等轻型硬质材料。

3.0.10脚手架搭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1搭设材料应选用金属管材,严禁使用毛竹和金属杆件混搭脚手架;脚手架临近高压线半径距离不大于5m一侧的建筑立面,宜使用毛竹脚手架,并形成独立体系;2脚手架的外立面应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封闭围护或包裹;使用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作封闭围护时,施工单位应实施论证验算,确保脚手架支撑体系和拉结强度满足安全要求;3重点区域内搭设落地脚手架的,其离地高度不大于30m的外围,应使用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

3.0.11拆除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管线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拆除工程施工企业对毗邻的建、构筑物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外,应事先检查、取证,并实施全过程动态监护;2相邻管线应经管线管理单位采取切断、移位措施,或落实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拆除工程施工;拆除工程施工中应实施全过程动态监护;3被拆除建、构筑物的高度超过相邻电力、电讯等管线高度时,在拆除超过部分的建、构筑物时,应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4拆除工程施工中,遇到特殊情况或发生管线损坏时,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抢修工作。

3.0.12拆除工程施工时,应保证施工现场排水畅通,并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企业应保护原排水系统,避免场地积水;2当施工损坏原排水系统时,应设置满足排水需要的标准水井或简易集水井;3重点区域内的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区域的低洼处开挖集水井,配置能满足排水量需要的排水泵。

特殊管道和容器拆除及竣工验收,3.0.13特殊管道和容器的拆除,应首先查清该管道、容器中介质的化学性质,对影响施工安全的,应先由专业单位采取排空、中和、清洗等措施。

3.0.14拆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组织验收。

3一般规定(拆除管理),强条3.0.15当遇到风力大于5级、大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时,施工企业必须停止室外拆除和清除作业。

3.0.16拆除工程施工企业、拆除工地应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配备排险、救灾的设备和工具。

3.0.17拆除工程施工期间遇到汛期,应制定汛期及强暴雨天气时工地内的排水预案。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4.0.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1建、构筑物的图纸和相关资料;2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3勘查施工现场所获得的详细资料与信息,其内容应包括:

1)主体结构的变动及损坏情况;2)拆除物的特殊性和隐蔽性(包括地上、地下管线分布等);3)部分杆件、构件或节点的勘查情况等。

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家论证要求,5.0.1由下列情况之一,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通过专家论证:

1拆除工程在市区、中心城镇主要路段或临近公共场所等人流稠密的地方,影响行人、交通和其他建、构筑物安全;2拆除的建、构筑物体量大、结构复杂,拆除难度大;3拆除区域地处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内控制地带范围;4拆除区域处于轨道交通保护范围、隧道、桥梁以及重要河道,临近地下构筑物或拆除可能影响燃气管道,给排水管道、重要电缆、电讯网;5拆除高层建筑、码头、桥梁或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等有其他特殊安全要求的拆除工程,或采用新技术、特殊施工作业方法;6因环境不允许采用爆破、机械拆除,必须采用人工拆除方法;7应企业要求需要论证。

施工组织设计专家论证管理要求,5.0.2技术论证小组应由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5.0.3技术论证时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会同拆除工程施工企业提供下列资料:

1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2拆除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证明;3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4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5拆除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人员名单和有效证件。

5.0.4技术论证的重点应包括:

1拆除工程施工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2拆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效性和严密性。

5.0.5技术论证应形成书面意见书,经专家组组长签字后作为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开工报监材料之一。

3.0.3拆除工程施工前,拆除工程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必须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和资料作认真研究和分析,深入现场和周边区域进行详细查勘,然后对拆除工程施工制定全面规划,编制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应严格按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J08-70-2013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中“必须、严禁”条款,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J08-70-2013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中“必须、严禁”条款,6.0.1人工拆除适用于木结构、砖木结构、檐口高度10m以下的砖混结构等民用建筑的拆除,以及因环境不允许采用爆破、机械拆除,必须采用人工拆除方法的情况。

6.0.2人工拆除作业必须按建造施工工序的逆顺序自上而下、逐层、逐个构件、杆件进行;屋檐、外楼梯、挑阳台、雨蓬、广告牌和铸铁落水管道等在拆除工程施工中容易失稳的外挑构件必须先行拆除;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拆除必须与结构整体拆除同步进行,严禁先行拆除;承重的墙、梁、柱,必须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严禁垂直交叉作业。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J08-70-2013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中“必须、严禁”条款,6.0.5作业人员必须站在脚手架、脚手板或其它稳固的结构或部位上操作,严禁站在墙体、挑梁等不稳固、危险的构件上作业。

6.0.11主梁应采用粉碎性拆除;主梁的下部必须设置相应的支撑,从梁的中部向两端进行粉碎性拆除。

6.0.12墙体必须自上而下粉碎性拆除,禁止采用开墙槽、砍凿墙脚人力推倒或拉倒墙体的方法拆除墙体。

6.0.14建、构筑物局部拆除必须保证保留部分结构的完整和稳定。

7.0.5施工企业必须根据建、构筑物的高度选择拆除机械,严禁超越机械有效作业高度进行作业。

强条7.0.10拆除机械严禁在无保护措施的地下管线的地面上作业,施工企业严禁在距地下管线两侧1m范围内使用机械开挖。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J08-70-2013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中“必须、严禁”条款,强条7.0.15在机械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人工拆除配合时,严禁人、机上下交叉作业,并符合人工拆除工程施工的规定。

强条8.0.14对于盲炮处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拆除爆破实施后,爆破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仔细检查,发现盲炮必须划定警戒区域,并及时处理;2盲炮处理必须指派经验丰富的爆破员实施;3盲炮处理后,爆破员必须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后及时销毁;4爆破作业人员必须跟踪爆破体的二次破碎及渣土清理作业的全过程,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盲炮及残留的爆破器材。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J08-70-2013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中“必须、严禁”条款,8.0.9爆破实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爆破前必须在警戒区域设置严密的警戒线,警戒人员必须佩戴值勤标志,配备专用无线通讯器材,并封锁一切可接近爆区的道路以及出入口,避免行人、车辆误入;2施爆过程中必须实行三次警报:

预备警报、起爆警报和解除警戒警报;3施爆后必须及时检查,排除可能存在的盲炮,保证后续施工的安全。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DGJ08-70-2013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规程中有关“不得”条款,6.0.6拆除工程施工、材料回收、建筑垃圾清理时不得高空抛物,并符合下列要求:

6.0.7屋面、楼面、平(阳)台上或脚手架上,不得聚集人员、集中堆放材料和建筑垃圾;楼面或脚手架上的材料和散落的建筑垃圾,应及时予以清理。

7.0.7机械行走应严格执行机械行走的规定;操作机械时,作业人员不得站立驾驶,他人不得进入机械操作室;机械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不得将机械交给无证人员操作;实行多班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交接制度。

7.0.9拆除机械坡道和作业平台应符合下列要求,1坡道前后的坡度应在机械操作手册规定的范围以内;2坡道的最高点不得高于3m;3坡道坡面的宽度不得小于拆除机械机身两履带间宽度的1.5倍;4坡道两侧的坡度不得大于45;5坡道、作业平台应用机械填平、压实,不得在未经填平压实的渣土堆上作业;6作业平台的大小应满足拆除机械操作、调头、换位和危险时撤离的需要;7拆除机械不得横穿斜坡或在斜坡上转换方向。

7机械拆除(管理要求),7.0.11拆除机械不得在架空预制楼板上作业;在现浇楼板上作业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楼板的承载能力,当承载能力不足时,应采取适当的加固措施保证拆除机械作业安全。

7.0.12机械翻渣时,铲斗与保留的建筑物墙体的距离不得小于2m,作业时机身的中心位置距离保留建筑物墙体不得小于4m。

7.0.13机械拆除作业时现场应有专人指挥;拆除建、构筑物时,应确保未拆除部分结构的完整和稳定;机械操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机械作业范围。

7.0.14多台拆除机械作业时,不得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拆除机械作业与停放时应置于被拆除物有倒塌可能的范围以外;两台拆除机械平行作业时,两机的间距不得小于拆除机械有效操作半径17的2倍。

7.0.16机械拆除应自上而下、逐段、逐跨、逐层进行,不得数层整体拆除;拆至边跨时应采用有效防护措施防止结构失稳。

规程用词说明,1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肖老师13651940672,QQ:

91461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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