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五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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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五篇范文》

第一篇:

国际私法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国际私法有感

本学期,我们学习了国际私法的相关内容。

拿到这本国际私法

的书,最先引起我注意是它的价格48元,我当时的想法是:

果然是国际法啊,价格都要高上那么一些。

当然,那时候还认为自己的国际公法学的比较好,国际私法应当也不难,两者应当会有很大的关联性,但是真正接触到这个领域的时候,我才觉得两者的差别显而易见。

我在网上搜索资料的时候,看到一句形容两者差别的话:

“一个是外交法,一个是冲突法”,我觉得一定程度上还是有些道理的。

李双元老师所编教材分为五编,第一编是总论部分,第二编是

财产权,第三编是债权,第四编是婚姻家庭与继承,第五编是国际民事争议的解决。

下面,我想就每一编(除第五编)谈谈我学习时的心得和感悟,希望在回顾中得到进步和升华。

首先,学习第一编总论部分的时候,像其他法律的学习一样,

介绍国际私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等等,刚开始听起来有些无聊,也不是十分的理解,还处于找感觉的阶段。

比如说: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书上还详细列了四点,我觉得十分不理解,冲突产生的原因很简单啊,就和平常生活中产生的冲突一样啊,有不

同的习惯风俗规定,当然会产生矛盾。

所以,我觉根据自己的理解,很局限但很好理解的定义了国际私法的含义,就是解决国际交往中冲突的法律,只是这个范围要限定为国际的民事关系,不能像公法那样的大范围的国与国交往法。

学习前面章节,比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私法的历史,这些理论部分虽然不是很有趣,但是对

于我自己来说还是比较简单的,因为它可以通过多看几遍的方法加深理解和记忆。

但是到了第三章冲突规范的时候,我觉得有些难懂了,如果上

课没有认真跟着老师的思路来,光是凭借着课下复习,可能真的是

事半功倍。

很惭愧,我曾经因为回家默默的缺了一次课,回来之后,我觉得国际私法就变了,我特别迷茫的听着老师在上面说着“连接点”,我心里面想的是“what。

”,法律还有连接点这种感觉是出现在数学领域的词语。

好吧,懂的接受现实是我的优点,当然,王毅琳老师上课时喜欢复习上一次课的重点部分帮了我很大的忙,于是,我就老老实实听什么是连接点,后来我总结为适用法律的所在地,即将权利和法律规范联系在一起的那个地点。

当然,关于连接点的知识我没有涉及,我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不要觉得学法学之后,你就能自己看书理解了,其实不然,如果没有一个引导你的老师,那么你学到的就是那些死气沉沉的字,根本不能活学活用。

学习冲突规范的时候,还有一大难点(只能代表我个人的难点),就是准据法的表述公式,也即系属公式。

其实也只有七个,读两遍我就能记住,可是,我如何知道什么时候用什么规则,在如何选择

上面,我觉得十分头疼。

后来初步总结了一下。

属人法(属人管辖)——当事人之国籍,住所,居所为连接点,来解决有关人的身份,民事能力,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

物之所在地法(属地管辖)——物体所在地为连接点,来解决相关物权问题

行为地法(属地管辖)——作出具体民事行为时所在地之法律为连接点,来解决合同,侵权,婚姻与继承相关事项

旗国法(属人管辖)——悬挂或喷涂在船舶或者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为连接点,来解决国际海事与国际航空民事纠纷法院地法(属地管辖,司法主权原则的体现)——法院地法为连接点,来解决相关国际民事法律纠纷事项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选择性管辖,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发生国际民事法律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就选择适用何种法律达成一致意见,最终适用大家都同意的法律,但不得于前面的系属公式相冲突。

最密切联系地法律(此方法为美国法官独创)——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地区的法律,通常用在“合同”与“侵权”纠纷领域,且沿用十分频繁。

其实,学习完这个章节,我觉得这不仅对学生来说比较困难,

对老师来说也是一个较大的挑战,能不能让学生充分理解并举一反三是个难题。

ofcourse,我们王老师还是很具力的,可能是在国外呆的时间较长,有比较活跃的思维和新颖的方法,通过举一些和现实紧密联系的小例子来和同学们互动,集思广益。

关于第一编总论部分的感受,我就大致如此介绍,不然篇幅过

长,容易赘余。

其次,第二编财产权的学习相对轻松一些,可能经过前面的学

习,能够大致入门了,所以后面的学习并不紧张。

关于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我觉得本节重点在于物之所在地的

确定和难以确定所在地时的变通处理,不动产和有体动产比较简单,对于无体动产稍微复杂一些,原因在于书上竟然列了十三点,虽然每个权利判断其所在地不难,但是完完全全记住十三个有些困难,

这个主要是归咎于我的强迫症,我喜欢不仅理解还要记忆,最好记忆的时候连排列的顺序也不要变。

还有,本书中还有大量的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的理解是用来与国际性的规则或者他国的规定进

行对比,同时引起学生学习的重视,不能学了国际法上的理论规则,忘记了本国在相关方面的规定。

在这里,我就要提一下老师上课让学生起来翻译相关的法律条文的事情,事实上,我基本上看不懂那些陌生的英语单词,虽然我也过了英语六级,所以每次有这种英译中的时候,我都是默默祈祷不要喊到我。

真心希望能够抛弃英语回归中文。

再次,第三编债权方面,这是不久刚讲过的章节,现在回忆起

来还有些映象,关于债权方面,一直是我比较喜欢的部分,因为我觉得这和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处处有合同的存在。

在这个章节,我学习到了一个新的名词—“合同自体法”,即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的统称。

这两个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出现的频率还是非常高的。

还有就是几种重要的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都是有相应的公约,在此,我表示如果国际经济法没有学好还是比较痛苦的,因为有些公约条文有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所以在公约的条文理解上还是要下点功夫的,光凭借上课的时间还不能充分的掌握,需要课后的巩固和复习。

最后,关于婚姻家庭与继承方面,因为还没有学习,所以感觉

大多停留在表面,不过婚姻家庭问题一直还是比较有趣的,重要的是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相信学习热情还是比较高涨的。

本学期学习国际私法的感受,我简约的表述完了,我觉得任何

一门学科都有其独特的力,只有经常探索钻研才能体会到力所

在,所以,我希望自己能够秉承“学无止尽”的态度谦虚治学,至少不要对不起我所交的“48元”国际私法书本费啊。

字数统计:

2535篇二:

国际私法课程中期总结与心得08级法本专业xx~xx学年学期作业

姓名:

卢庆生

学号:

完成日期:

08级法本专业xx~xx学年学期作业任务及要求

一、作业题目:

“国际私法课程中期总结与心得”提示:

1.学生应就本学期国际私法课程至此所涉内容作出概括性论述,例举出本人所认为的学习重点和难点,分析原因和应对策略,同时可以针对某一具体学术问题展开讨论。

2.注意将“客观描述和引证”与“主观议论与评析”相结合,尽量做到语出有据,重点突

出,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内容详实。

二、作业格式要求1.字数要求:

每篇作业不得少于xx字(含标点),多者不限,最后一页标注总字数;

2.字体要求:

作业正文用宋体5号字打印,标注页码,可正反双面打印;

3.封面格式不作具体要求,但要注明所选作业题目、班级、姓名、学号以及完成日期;

4.本作业任务及要求也要打印,并附在封面和作业正文之间;

三、作业提交时间

本次作业提交的截至时间为xx年11月29日16时整,逾期按未交处理。

四、诚信承诺

要求每份作业正文的最后一页空白处打印下列文字并手写签名:

“本人保证此次作业系本人独立完成,并自愿承担一切因抄袭而引起的不利后果。

签字:

__________

五、预祝各位学子顺利完成任务。

国际私法课程中期总结与心得

“国际私法”这门课程是我们专业本学期新开设的,之前都没有真正接触过,所以在正式概括这门课程的内容之前,我想谈谈刚开始接触该门课程的一些体会。

在学习国际私法之前,我们已经学过了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实体法或者程序法,故很容易带着学习实体法的模式去感知,恰反,国际私法不是实体法,而是关于民法的法律适用法。

实体法指直接解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国际私法只是指出应当适用哪一国的实体法来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本身并不直接解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所以刚开始认识不够,导致对该门课程疑惑重重,不知道该如何下手学习国际私法这门课程。

不过经过老师的及时指导,才明确了该门法律的性质和学习方法。

截止到目前为止,我们学习到了教材的第十二章“区际法律问题”。

而教材总共也就十四章,除了后面两章的“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所以,我们其实已经基本上将国际私法的内容学完了,下面我就简单概括一下国际私法这门课程说涉及的内容以及我认为学习该门课程应注意的重点难点问题。

我觉得国际私法这门学科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教材的前四章,分别为绪论、主体、法律冲突与准据法和冲突规范的基本制度,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也是基础性知识,是后两部分内容的基础,如果前四章没有搞懂的话,后面的学习就会很困难;第二部分是各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则,是国际私法的核心部分,此部分分论内容较广泛,包含了民法中的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知识产权和商事关系等框架内容;第三部分是程序,阐述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如果通过诉讼程序、仲裁程序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体现在教材的最后几章,分别为区际法律问题、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

至于重点难点的问题,老实讲,我从一开始就觉得这门课程不好学,因为它涉及的范围很广,很杂,在很多个法律条文中分散开来,给我的第一感觉就很乱。

重点内容我认为还是得从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及基本制度的理解上入手,如冲突规范、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政策保留、外国法的查明等常考知识点。

众所周知,冲突法既是国际私法的重点,也是其难点,它贯穿了学习国际私法整个过程,是学习的关键切入点,所以在这方面我们应该花大力气,把相应的知识点、理论来源、发展趋势一一吃透。

如果学好了冲突法的基础性内容,那么有关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等具体领域的冲突规范学起来就水到渠成,非常容易。

而对于国际私法发展史的内容,有关理论多种多样,比较繁琐和凌乱,对每个学说的掌握达到知道学说的创始人及基本内容即可。

当然,强调区分重点和非重点内容,并不是说可以忽视非重点内容,而是要求在全面阅读教材的基础上对重点章节内容予以更多关注,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针对国际私法这门学科的特有特点,我觉得在学习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方法:

第一,掌握国际私法的总体框架结构。

国际私法内容繁多,很容易产生混淆,应当了解国际私法大纲和教材的体系结构,从宏观上、整体上把握国际私法这门课程。

学习中可以通过阅读教材目录了解国际私法的基本结构,在头脑中事先形成国际私法的整体框架和完整思路,明确学习的方向。

第二,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及基本制度的理解。

准确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制度是学好法学的关键。

国际私法是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其基本概念及基本制度,如冲突规范、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政策保留、外国法的查明等,非常复杂并且生僻,因而初学时应对这些基本理论加以全面透彻的理解。

学习过程中不能死记硬背,重要的是理解概念,弄清概念之间的区别,理解制度的意义。

例如,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核心概念,理解冲突规范应当重点掌握冲突规范的定义、特征,理解不同种类冲突规范的特点和作用,特别注意现代国际私法中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

对于国际私法中的基本制度,如识别、反致、公共政策保留等,应当深刻理解制度存在的原因,进而正确认识国际私法中基本制度的现实意义。

因此,尽管国际私法理论性强,概念、制度陌生,而且在许多问题上并不存在统一的观点,但仍应多花费些精力把它吃透弄懂,否则,在学习后面章节的具体规则时,往往只能是一知半解。

这是我这半个多学期以来学习后总结的经验和体会。

第三,注重抓住知识系统的主干,围绕主干发散学习。

学习要循序渐进,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学,但是不能因此而忽略知识的系统性、连贯性,忽略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

而如何把这些联系流畅地串联起来,这就需要我们学会抓主干。

例如,国际私法是解决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法律冲突的法律,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和主线,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是解决法律冲突的前提,冲突规范是解决法律冲突的主要方法,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法律冲突的司法或准司法程序。

学习国际私法的每个理论问题,或者涉及到每个具体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时,都应始终抓住法律冲突这条主线,从为什么发生冲突到如何解决法律冲突的全过程来理解和学习国际私法。

因此,我认为我们在学习的过程当中,应当抓住冲突规范这条主线,从而发散地仔细阅读教材,逐章、逐节、逐点地学习教材,了解和掌握每章的内容结构,同时注意不同章节之间的逻辑联系。

只有这样,才能高效、全面、系统地掌握国际私法中的具体内容。

最后,注意理论联系实际。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的学科。

许多法律规定和法学原理都是从实践中得出来的,同实践的联系十分密切。

特别是国际私法的很多概念和制度非常复杂和陌生,较为抽象,因此学习国际私法一定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注意联系国际社会的立法司法实践。

一方面,应当把法条作为主要学习材料,明确法律规定,在法学理论的指导下,深入地分析、研究立法规定,理解、掌握立法精神。

另一方面,国际私法中的许多内容非常抽象,例如识别、反致、公共政策保留等制度单纯从概念入手无法完全理解其真正含义,学习时应结合一些具体案例学习,所以我建议老师在教学方式方面,在面授的基础上,应多结合案例、视频乃至实践课等直观生动的方式,以提高学生活学活用、学以致用的能力,从而更加深刻地理解相关的法原法理。

总而言之,如果按照以上的学习方法落实下去,勤于思考,相信大家都能将国际私法这门课程学好。

“本人保证此次作业系本人独立完成,并自愿承担一切因抄袭而引起的不利后果。

签字:

__________总字数:

3081篇三:

国际私法全文总结

國際私法学习笔记第一章1.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私法之原则和一般法理及学说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和合作原则、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法国的法则区别说是杜摩兰、荷兰的国际礼让说是胡伯、第三1.法律选择的方法:

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选择、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选择、依当事人自主意思决定法律选择。

2.最早提出识别问题的是(法院地法说也是)卡恩和巴丁3.准据法说是德帕涅和沃尔夫、分析法说与比较法说是拉贝尔和贝克特主张、个案识别说是克格尔和隆茨。

第四1.先决问题是:

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时,得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把该争讼的问题为本问题或先决问题。

构成要件三个:

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依主要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2.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梅希奥等主张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拉布、莫利等主第法院地法。

3.法律规避:

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和一种逃法或脱法的行为。

构成要件四个:

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地的,故意的、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改变连接点或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如改变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等、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目地。

4.外国法不能查明的法律适用。

直接适用内国法、推定内国法与外国法相同,而适用内国法的规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似的法律、适用一般而论法理、辅助连结说。

第五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在奴隶社会采取敌视待遇、封建社会差别待遇、资本主义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2.国民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特点:

虽以互惠为基础,但并不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即被认为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制度、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

3.当今各国除公认应赋予外国人在必需的民事权利方面以国民待遇外,还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与船舶遇难施救、专用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方面。

3.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和自然人或法人。

例外;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的优惠、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和优惠、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和优惠。

4.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划分为不同的时期:

合理待遇时期(西汉到明末)、闭关时期(从明末到鸦片战争)、特权时期(从鸦片战争到新中国)、平等待遇。

第六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一)一个人同时具有外国国籍和内国国籍时,大都不问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主张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车法为该人的本国法、

(二)要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其本国法,各国实践不一:

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优先、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

2.中国解决国籍冲突的有关规定。

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法。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3.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在法律上的区别:

住所发球私法上的概念,它是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地,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地域的联系,在理论上讲自然人

可自由地更换自己的住所、国籍则是个公法的概念,它确定自然人的政治身份,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国家的联系,非经法宝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国籍、至于居所,也是私法上的概念,它是指导居民暂时居住的某一处所,设定居所时间的事实即可、而惯常居所是必须持续某段时间的经常的身体出现的。

第七1.外国法人的认许:

即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者在内国从事民事商事活动的认可,它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程序:

特别认许,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许、概括认许,即内国对属于某一特定外国国家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一般认许程序,即凡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只要根据内国法规定,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

2.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

法人的成立和法人的性质、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的内部体制和对外关系、法人的解散、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对前法人债务的继承问题等。

第八1.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准据法:

适用代理人关系成立地法、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适用代理人住所地法或营业地法、适用代理合同的重心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地法、中国法律的规定;代理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依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未作出约定的,则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2.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

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调整本人与代理人内部关系的法律。

代理人是否有权拘束本人问题的准据法,最古老的做法是采用本人的住所地法,理由在于这样对本人最为有利、适用主要合同准据法、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第九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对不动产主张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对动产,则主张适用所有权人的属人法。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巴托鲁斯在法则区别说中提出来的。

2.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适用:

关于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不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应依其属人法解决。

但外国法人在所在国因侵害当地国家利益而被内国取缔时,其财产的处理通常适用内国法、与人身首级密切的财产: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遗产所在地法、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

一般主张依占有都属人法处理、国产财产:

涉及国家财产所有权问题时,适用该财产所属国家的法律,而排除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

3.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

对动产和不动产用出正确的识别,在国际私法上有着重要的法律意思、特权的客体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物权的保护方法。

4.国际破产的管辖权。

主营业地所所在地、住所地、财产所在地。

5.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

国际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国际破产管理的法律适用、破产则团的法律适用、破产债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1.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专利授予国法说、行为地法说、综合适用法律篇四:

国际私法总结

1、国际私法:

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名称:

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简介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

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2、涉外民事关系: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

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3、法律冲突。

指两个以上不同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商事关系规定各不相同,而又竞相要求适用的现象。

4、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1)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2)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直接调整a、间接调整:

通过“间接法律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冲突规范);b、直接调整:

通过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直接法律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

事法律关系(实体规范)

5、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1)类型:

a、空间冲突b、时际冲突c、人际冲突d、系统冲突e、国际冲突和区域冲突(法域法区)

f、平面冲突和垂直冲突g、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本国法——住所地法外国法——内国法(法域区分,如大陆与香港)

2)产生:

a、各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b、各国人民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并结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d、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3)特点:

a、是一种跨国法律冲突(区别于区际冲突)b、是一种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区别于时际冲突)c、是一种私法冲突(民事法律与商事法律为私法)d、是一种平面冲突(平等地位的不同国家)4)解决方法:

a、冲突法解决方法(间接调整),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

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从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b、实体法解决方法(直接调整),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民商事实体规范来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6、国际私法的范围:

应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

决规范(主要指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7、国际私法的渊源:

1)国际渊源包括:

国际条约(统一实体法、统一冲突法)、国际惯例;2)(国内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学理q、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

继承法,票据法,合同法、公司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法律适用法)

q、我国的国际私法主要为国内冲突法

一、欧洲国际私法:

1)法则区别说(13c—17c)意大利、法国、荷兰2)近代国际私法学说(19c)法律关系本座说、国籍主义3)现代国际私法学说(20c)既得权说、美国国际私法(现行第二个冲突法重述)1.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1)理论主张:

法则区别说的出发点:

法则——法律条文a、人法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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