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规划设计规范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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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规划设计标准

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建设用地与总体规划

3.1建设用地

3.2总体规划

4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4.1指挥中心用房

4.2办案用房

4.3窗口用房

4.4信息通信用房

4.5网络平安保卫用房

4.6技术侦查用房

4.7机要工作用房

4.8刑事技术用房

4.9收缴物品保管用房

4.10警务技能训练用房

4.11备勤用房

4.12档案用房

4.13其他用房

5、办公用房

5.1一般规定

5.2办公室用房

5.3公共用房

5.4设备用房及附属用房

附录

参考法规、标准、标准、文件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总则

1.0.1为指导和标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规划、设计和建设,保障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能够适应和满足工作需求,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以满足公安机关办公、办案及效劳群众的警务活动需求为前提,符合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30〕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和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标准等的有关要求。

1.0.3本标准规定了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工程规划设计所遵循的原那么方法,是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建设工程进行决策、审查、建设、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1.0.4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和非行政区划公安机关新建、改建和扩建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建设工程。

行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等〕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以及办公用房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特殊规定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5本标准所指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不包括公安派出所和公安监管场所。

本标准中不含警用装备物资库、警务技能训练基地、警犬基地和警用航空用房等四类用房,此四类用房的设计要求另行规定。

1.0.6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规划设计既要合理布局,符合实际,兼顾开展。

1.0.7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规划设计应遵循统筹规划、集中整合、资源共享的原那么。

在保证功能相对独立的前提下,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原那么上要统一规划、集中合并建设。

1.0.8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的设计使用年限、耐火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级别

设计使用年限

耐火等级

省级公安机关

100年或50年

一级

市、县级公安机关

50年

不低于二级

1.0.9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标准〔GB50222〕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标准〔GB50067〕的有关规定。

1.0.10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

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

1.0.11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用房兼作各地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时,应适当提高有关平安标准。

1.0.12指挥中心用房、信息通信用房、网络平安保卫用房为一级用电负荷单位,应设置双电源供电。

1.0.13应按照国家有关节能、环保方面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

降低能耗,保护环境.

1.0.14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给排水设计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有关规定。

1.0.15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综合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标准〔GB50311〕的有关规定。

1.0.16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的规划设计除满足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其他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标准的规定。

1.0.17公安机关局部业务技术用房活荷载标准值见下表:

业务技术用房

活荷载标准值〔kN/m2〕

指挥中心大厅

3

信息通信主机房

8-10

不间断电源室〔UPS〕

16

信息通信控制室

6

现场勘查技术用房

3-5

技侦实验室

5-7.5

电子数据鉴定及攻防实验室

5-7.5

密码通信网络机房

8-10

档案用房〔采用密集架〕

5〔12〕

2、术语

2.0.1指挥中心用房是公安机关对警务活动实施统一指挥的用房。

负责收集、研判、处理各类信息、进行指挥调度、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主要包括:

接处警指挥大厅〔含“三台合一〞用房〕、指挥室、要素室、情报收集研判会商室、专用机房、值班室〔含男女休息室〕等。

2.0.2办案用房是公安机关专门用于执法办案工作的用房。

主要包括:

来访等候接待室、讯问室、询问室、识别室、监听监视室、情报采集室、案情分析室、专家审卷会审室等。

2.0.3窗口用房是公安机关用于接待群众来访,办理各类证件、办理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教育、考试、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的用房。

主要包括:

信访用房、出入境效劳大厅、办证用房、人像采集室、制证室、机动车和驾驶人业务办理用房、驾驶人教育、考试、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用房等。

2.0.4信息通信用房是公安机关用于语音、图像、数据、传输设备和应急通信系统所需的用房。

主要包括:

信息通信机房和信息通信控制室。

其中信息通信机房包括通信机房〔含有线、无线、卫星〕、图像机房〔含城市监控联网、图像传输及电视会议系统〕计算机网络用房〔含公安网、涉密网、互联网、政务网〕、计算机应用系统主机房、信息存储数据库机房、应急通信系统机房、PKI机房、UPS机房等。

信息通信控制室包括通信和网络配置室、图像监控调度、图像分析研判编辑室、计算机应用调试室、计算机应用运行监控室等。

2.0.5网络平安保卫用房是公安机关用于开展公共信息网络平安监察的工作用房和设备用房。

主要包括:

监控、侦控工作机房、电子数据鉴定及攻防实验室、网络舆情处置指挥室、系统设备机房等。

2.0.6技术侦查用房是公安机关用于开展技术侦查工作的用房和设备用房。

主要包括:

办案手段业务用房〔包括伪装物加工与制作车间、外线侦查化装室、邮品资料室、安防与锁具样品资料室〕,侦控机房〔包括信件、包裹开拆工作室,寄递、物流数据侦控系统机房,互联网侦控室,记录监控工作室〕、技侦专用实验室〔包括专用电子对抗实验室,声纹识别室,麦克风侦听、电子监视实验室,网络攻防实验室〕、练功房〔包括麦克风侦听、电子监视现场模拟训练用房、安防与锁具开启练功房〕、技侦装备库房,指挥监督中心,内侦听音室,技侦证据转化工作室,VIOP工作室,技侦专用解密中心,技术反制工作室等。

2.0.7机要工作用房是公安机关用于密码通信工作和管理的用房。

主要用房包括:

通信室、通信值班室、电报办、阅报室、通信网络机房、专用库房、设备配用室等。

2.0.8刑事技术用房是公安机关用于开展刑事技术工作及必须设备用房。

主要包括:

刑事技术管理用房、现场勘查技术用房、物证保管用房和实验室用房等。

实验室包括:

法医学、DNA检验、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声像技术、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测试、视频侦查、声纹、人像识别技术、信息技术应用和等实验室。

2.0.9收缴物品保管用房是公安机关用于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在办案过程中收缴的各类涉案物品的用房。

其主要包括:

贵重收缴物品保管室、一般收缴物品保管室、收缴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室、收缴强制爆炸物品保管室、大型收缴物品保管室〔场地、水域〕、等。

2.0.10警务技能训练用房是指公安机关在警务实战训练中模拟各种场景进行技能战术及体能训练的用房。

主要包括:

体能训练用房、射击训练馆〔场〕、实战模拟街区等。

2.0.11备勤用房

是公安机关用于值班备勤的用房,包括值班室、民警备勤宿舍等。

2.0.12档案用房是公安机关用于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检索、保护和利用等工作的用房。

主要包括:

档案库房〔包括纸质、声像、电子及磁性载体、缩微胶片、实物档案库和资料库等〕、查借阅档案用房〔包括接待室、阅览室、复印室等〕和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包括接收、整理编目、保护技术室、数字化加工室等〕。

2.0.13办公室用房是满足公安机关开展日常行政事务办公工作的用房。

主要包括:

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办公室用房。

2.0.14公共效劳用房是用于满足公安机关日常行政事务中开展相关工作的用房。

主要包括:

会议室〔包括电视会议室、会议音视频控制室、新闻发布室〕、文印室、收发室、储藏室、卫生间、淋浴间、公勤人员用房、更衣室、茶水间、警卫用房等。

2.0.15设备用房及附属用房是确保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平安正常运行所需的用房。

主要包括:

变配电室、UPS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空调、新风、排烟机房、消防、安防、楼宇控制机房、强弱电室;食堂、车库、人防等。

3、建设用地与总体规划

3.1建设用地

3.1.1建设用地应满足以下要求: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好;

2、场地平整,周边市政设施完善;

3、地块规整,宜选方形或规那么地块,便于规划、设计和布局;

4、交通便利,周边环境要适宜、协调,无污染源的和易燃易爆危险品。

3.1.2建设用地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开展需要,适当留有开展余地。

3.2总体规划

3.2.1总体规划设计应遵循布局合理、分区明确,内外分开、动静有别,用地节约、交通顺畅的原那么。

3.2.2应根据不同业务用房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结合总体平面布局,进行模块化组合设计,功能差异较大且互有影响的应物理隔离。

3.2.3窗口、信访和办案等具有对外功能的用房均应设置单独区域,并设独立用地和建筑物出入口。

外部应设置无障碍通道。

3.2.4人流、车辆宜分别设置通道和出入口,工作产生的污物垃圾等物品,有条件的可设专用通道和出入口。

3.2.5建设用地内宜设置室外训练场地和集结场地,用于公安机关民警日常体能训练和紧急状况下集结。

3.2.6建设用地内应设置停车场〔库〕。

内部车辆设置地上停车场或地下停车库,对外设置地上停车场,不同区域的停车场〔库〕应隔离设置。

车位数量应满足公安机关业务员的实际需求,并留有适当的开展余地。

3.2.7地下停车库可结合人防设施进行设计,其建筑面积不应计入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和办公用房面积指标。

3.2.8地下停车库净高不得小于4.0米,为今后设置双层立体停车位留有空间。

车库出入口净高宜满足中型车加警灯的要求。

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警用特种车辆车库,净高度不得少于4.5米。

3.2.9应结合建设内容、区域设置等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平面布局,选择结构形式、开间和进深。

建筑平面宜采用规那么的长方形(长宽比例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原那么上在大于等于0.5,小于等于1的范围),便于布局,提高使用面积系数。

3.2.10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应设置电梯。

刑事技术用房中的物证保管用房及收缴物品保管用房设置在二楼或二楼以上的,宜考虑设置货运电梯。

3.2.11建筑立面应庄重、简洁、大方,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与相邻建筑、环境相协调。

建筑物体量适中,不同建筑单体之间要统一、均衡,比例要恰当,要有韵律感、布局要紧凑,功能要满足需求。

建筑主色调宜选择稳重色,主体建筑立面宜采用左右对称形式,不宜选用整体玻璃幕墙。

3.2.12建筑外观应突出政府机关,特别是公安特色。

规划设计中应在主体建筑中部显著位置预留设置警徽标志的位置。

警徽设置应符合人民警察警徽技术标准〔GA244〕和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7日公安部令第48号〕的规定。

4、公安机关业务技术用房

4.1指挥中心用房

4.1.1指挥中心用房应设置单独区域,宜设置在较低层或最高层,并宜与领导办公室相邻。

4.1.2可按照当地政府要求,与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合并建设,预留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指挥席位及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计入业务技术用房指标〕,除满足日常公安机关接处警及指挥等功能外,同时具备其他城市应急指挥功能。

4.1.3指挥中心用房包括指挥大厅、专用机房及设备用房、值班室〔省级〕、夜间值班室、要素室、研判会商室等。

4.1.4省、自治区公安机关指挥中心以指挥功能为主,大厅内应设置监控显示屏,指挥席宜设置在显示屏正前方。

直辖市、市级、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以接处警功能为主,兼有指挥功能。

大厅内应设置监控显示屏,指挥席宜设置在显示屏正前方,接处警席位根据指挥大厅的空间设置在指挥席前方或相邻房间。

指挥区和接处警区应相对隔离,防止相互干扰。

指挥中心示意图一

指挥中心示意图二

4.1.5指挥大厅可根据需要设置监控显示屏,显示屏的块数应不少于下辖行政区划的数量,尺寸应根据指挥大厅的层高和面宽确定,不宜过大,满足需要即可。

4.1.6指挥中心用房功能区域使用面积和层高应符合以下要求:

类别

省级

地级

县级

层高〔米〕

使用面积〔㎡〕

指挥大厅

≥500

≥400

≥150

≥5.6

指挥区

≥60

≥50

≥40

专用机房及设备用房

≥150

≥120

≥100

≥4.5

值班室

≥150

夜间值班室

≥50

≥30

≥20

要素室

≥20

≥20

≥20

研判会商室

≥60

≥50

≥30

≥3

4.1.7指挥大厅应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高度不宜小于250mm。

4.1.8指挥大厅照明应采用普通照明和重点照明相结合的方式。

应设置三基色光源,色温3200。

监控显示屏设置防眩光装置。

应急照明电源采用集中直流逆变电源〔EPS〕,持续点亮时间不小于0.5小时,电源转换时间小于0.5秒。

照明开关分区域控制,显示屏区域应能独立控制照明亮度。

4.1.9指挥中心宜采用自然通风,如无法满足那么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4.1.10指挥大厅宜采用定风量一次回风单风机全空气系统以及排风系统,过渡季可全新风运行。

4.1.11综合布线应满足视频指挥系统运行所需带宽〔10M以上〕,设置公安网、涉密网端口,指挥中心专用网络两套〔屏蔽与非屏蔽各一〕。

宜考虑磁干扰〔屏蔽接地〕或工作接地。

4.1.12指挥中心用房区域内应安装360度视频监控装置。

4.1.13指挥大厅接警台数量根据接警量按照有关要求配置。

4.1.14指挥区应设置指挥会议桌,每个座位设置电源、公安网、 涉密网和互联网等网络接口,扩音设备、摄像机、显示器等。

4.1.15指挥中心专用机房宜统一设置在信息通信机房内,且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标准〔GB50174〕的有关规定。

4.1.16指挥中心设备用房宜设置在指挥大厅外相邻区域,主要有会场扩声和摄像音视频控制室、图像传输和控制调度设备室、信息网络通信配线和强、弱电室,设置容量应满足实际需求并适当留有开展余地。

4.1.17要素室:

宜设置在指挥中心接处警大厅旁,应设置公安网、涉密网、互联网、等端口。

4.1.18研判会商室:

按会议室进行设置,应设置隔音、吸声和通风等设施。

4.2办案用房

4.2.1办案用房除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外,还应符合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标准的有关规定。

4.2.2办案用房应设置单独区域,与其他业务用房和办公用房实施物理隔离,并设置独立的建筑和场地出入口。

4.2.3办案用房应设押解犯罪嫌疑人进出办案区的专用通道,净宽度不小于1.8M。

办案用房区域与其它业务技术用房区域之间应设置门禁系统。

4.2.4办案用房应设置接待区、办案区、办公区,各功能区用房的布局应符合业务流程。

4.2.5接待区、办案区应设置可覆盖整个区域的视频监控设备。

4.2.6接待区应设置接待室、调解室、听证室等接待效劳群众的功能用房。

4.2.7接待区应与其他功能区实施物理隔离,区域内应设置便民设施,在接待工作台下应设有平安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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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办案区应与其他功能区实施物理隔离,应设置平安检查室、信息采集室、候问室、询问室、讯问室、识别室、醒酒室、医疗救助室等,根据需要可设置特殊病犯审讯室。

4.2.9办案区内的门窗应安装防护栏网,办案区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电源应设置低压平安电源,讯问室、侯问室内墙面、必须使用软包材料,室内须安装通风和应急照明装置。

4.2.10讯问室应安装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室内照度应满足录像要求,利用该设备获取的音视频资料应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要求。

4.2.11平安检查室应配置平安检查设备和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物品存储设施。

4.2.12识别室的设置要求:

识别室内照度满足识别要求;识别区与被识别人区间用单向透视玻璃隔离,且设置单向可控麦克和扬声器;识别区和被识别区的出入口设置于不同通道。

4.2.13办公区应设置案件档案室、物证室、监控监听室等功能用房。

4.2.14监控监听室应设置监控显示屏和相关接口。

4.2.15档案室、物证室应符合档案用房以及物证保管用房的相关

办案区示意图

4.3窗口用房

4.3.1窗口用房应设置在建筑物首层的单独区域,并设置独立的建筑和场地出入口。

4.3.2窗口用房通道应单独设置。

通道宜与市政道路相邻,并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标准〔JGJ-50〕的规定。

外部应留有适当的平安退让距离。

4.3.3窗口用房场地区域应设置适量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放场地,并与其他业务技术与用房和办公用房停车场相对隔离。

4.3.4窗口用房按照业务特点和效劳性质分为办证大厅〔治安、消防、户籍、交警、出入境〕和信访接待用房。

不同业务的窗口用房之间宜物理隔离设置。

4.3.5办证大厅建筑面积不应包含在业务用房面积指标内,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建设。

4.3.6办证大厅应设置业务受理区、填表区、等候区、便民效劳区等。

4.3.7业务受理区应设置开放式业务受理柜台〔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封闭式柜台〕,柜台上方应设电子显示屏、报号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

4.3.8填表区应设置填写各类业务空白表格的桌椅。

等候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座椅。

便民效劳区宜设置复印机、公用、开水器等便民设施,可根据需要设置照像室、收费室、制证室、邮政柜台等。

4.3.9信访接待用房应单独建设,具体设置内容见下表:

级别

设置内容

省级公安机关信访接待用房

安检室、来访登记室、候访室、领导接待室〔视频接待室〕、信访听证室、业务部门接访室〔为各警种专设〕、日常信访接待室等

市、县级公安机

关信访接待用

安检室〔或安检门〕、候访室、领导接待室〔视频接待室〕、业

务部门接访室、日常信访接待室等

4.3.10信访接待用房应设置可覆盖整个区域的视频监控设备。

4.3.11平安检查室应配置平安检查设备和上访人员随身物品存储设施。

4.3.12候访室与接访室之间应设置门禁系统。

4.3.13接访室应设置接访工作台,宽度不小于1米,在接访工作台下〔或地面〕设置平安报警装置。

4.4信息通信用房

4.4.1公安机关信息通信用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标准〔GB50174〕的规定。

4.4.2公安机关信息通信用房按功能可分为信息通信机房和信息通信控制室。

其中信息通信机房包括通信〔含有线、无线、卫星〕、图像〔含城市监控联网、图像传输〕计算机网络〔含公安网、涉密网、互联网、政务网〕、计算机应用系统、信息存储数据库、应急通信系统、PKI、UPS等机房。

信息通信控制室包括通信和网络配置室、图像监控调度室、图像分析研判编辑室、计算机应用调试室、计算机应用运行监控室等。

按警种可分为指挥中心、网络平安保卫、技术侦查等信息通信用房。

4.4.3各警种信息通信用房原那么上集中设置在同一个区域。

需平安保密的,可在区域内实施物理隔离。

4.4.4信息通信控制室应与信息通信机房设置在同一区域,之间用透明玻璃作为隔断。

4.4.5公安机关信息通信用房宜设置在建筑二层及二层以上,如设置在地下室及一层,必须做好防水、防潮和通风。

4.4.6信息通信机房等级应按下表设置,并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

级别

机房等级

省级公安机关

A级

市、县级公安机关

A级或B级

4.4.7信息通信机房的使用面积、强弱电间、综合布线以及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在满足开展现有业务工作的根底上,充分考虑未通信机房使用面积应分别不小小于2.8米,电缆息通信机房应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高度不宜小于的需求,不同运营商线路采用不用路径来业务的开展需要。

4.4.8省、地、县级公安机关信息于2000、1500和500平方米。

4.4.9设置立式机柜的信息通信机房净高应不布线宜采用上行布线方式,天花可不吊顶。

4.4.10信息通信机房应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高度不宜小于信400mm

4.4.11考虑不同电信运营商,设置的网络与配线数量应至少满足两个以上电信运营商互联的需求,不同运营商线路采用不用路径敷设,确保平安可靠。

4.4.12信息通信控制室应设置隔音、吸声、通风、排烟设施。

4.4.13图像监控调度室应设置多画面监控屏幕,满足音视频指挥调度多信号接入,设置公安网、涉密网、互联网,政务网、公安专线、内外线等端口。

4.4.14信息通信用房区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值班室。

4.4.15采用洁净气体灭火系统的信息通信机房应设置独立的气瓶室。

4.4.16同城容灾备份中心机房应按照信息通信机房标准建设。

4.5网络平安保卫用房

4.5.1网络平安保卫用房主要包括:

监控、侦控工作机房、电子数据鉴定及攻防实验室、网络舆情处置指挥室、系统设备机房等。

4.5.2网络平安保卫系统设备机房应与其他公安机关信息通信用房设置在同一区域,之间设置物理隔离。

4.5.3监控、侦控工作机房、电子数据鉴定及攻防实验室、网络舆情处置指挥室等其他网络平安保卫用房应设置单独区域,且宜与技术侦查用房相邻布置。

4.5.4网络平安保卫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

4.5.5如需独立进行电缆布线,网络接入应不少于5条网线,6对多模光纤,各工位网络接入应不少于4条网线、4对多模光纤。

4.5.6应设置独立监控系统,对出入口和整个区域实施监控。

4.5.7局部功能用房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类别

楼板荷载KN/㎡

无尘间净高

尘埃

排风及制冷

用电负荷

电子数据鉴定实验室

5-7.5

≥3m

≤0.5um

按实际需求

按实际需求

网络技术攻防实验室

5-7.5

≥3m

≤0.5um

按实际需求

按实际需求

系统设备机房

5

--

--

总耗电量的0.5-1倍

每机柜4-6KW

4.5.8电子数据鉴定实验室宜与刑事侦查电子物证实验室集中设置。

应根据需要进行逻辑分区,至少包括受理预检、检材存放、数据分析、数据恢复、数据仿真、分析及综合存储等区域。

4.5.9电子数据鉴定实验室和网络技术攻防实验室应设置UPS不间断自动转换装置,提供不低于0.5小时后备供电;并建议单独设立效劳器机房和弱电交换间。

4.5.10网络技术攻防实验室网络接入应符合保密要求,宜接入隐蔽线路。

4.5.11网络舆情处置指挥室。

应设置可容纳10人以上的会议室,每个座位应设置电子显示屏、网络、终端接口。

4.5.12系统设备机房与信通机房间通信能力应不少于12对单模光纤及24对多模光纤。

4.5.13因大多数系统涉密,系统设备机房应具备单独的系统维护间和运行环境监测间,由网安部门独立开展日常维护和系统调试工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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