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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利于民

还利于民,还税权于民

如果还是维持目前的税制结构,即使实行了轻税政策,也还是解决不了税收负担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

  笔者是在出租车上听到温家宝总理在“两会”记者招待会上那句话的:

“要扩大民主,完善法制,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和谐。

”其中的“公平正义”四个字总理反复强调,令人回味再三。

联想到与13亿纳税人切身利益休戚相关的税收问题,我的看法是,至少在未来几年内,构建公平正义的税制应当是决策者们的主要职责所在。

因为只有平等课征、公平税负、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的税制才称得上是正义的税制,才可能得到全体人民的衷心拥护和遵从。

应当承认,中国现行税制是有效率的,这从去年超过5万亿的财政收入(如果算上预算外、制度外收入,约9万亿)、增幅达30%以上就可以证明,但近年来随着纳税人权利的觉醒及公共服务方面的欠缺,使得政府征收高额税收的正当性、合法性受到怀疑。

人们常把以上数字以及福布斯的排名作为国民税负过重的证据,一些“两会”的代表、委员也是从这个角度提出议案的。

但实际上,这种看法未必准确。

因为衡量一个税制是否合理和具有正当性,税收负担轻重固然重要,但还有比它更重要的,那就是税制的公平正义在还是不在。

新华社《瞭望》新闻周刊最近在广东、上海、江苏等地的采访结果证明,受税制不合理因素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中等收入者遭挤压而沦为“夹心层”,越来越多的穷人变得更加一贫如洗,而相当一部分高收入者积聚的财富却越来越多。

这说明,目前中国税制整体上缺乏公平性,对财富分配起了完全相反的“逆调节”作用。

在这样的税制结构之下,即使实行了轻税政策,也还是解决不了税收负担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社会的贫富差距还会因此而进一步拉大。

近年来层出不穷的税收“新花样”之所以越来越多地引起民众的普遍反感和抵触情绪,问题其实就出在这里。

我们国家的税制肯定是出问题了,不仅与公平正义相距甚远,而且这种缺陷还呈现出全方位的特征。

也就是说,无论哪个税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

或者不如说,这些问题久已存在,只是一直没有认真解决而已。

逆向调节

以个人所得税为例。

目前中国仍然实行分类税制,就是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按其所得的不同来源,将其分为不同类别的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并对每一类所得按照单独的税率分别计征所得税。

分类所得税制有计征简便、易于控制税源、能有效地防止偷漏税的优点,但这些优点显然是对于征管水平和效率较低的政府来说的,对纳税人可就不那么乐观了。

因为分类税制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真实应纳税所得的水平,容易造成应税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缴税或少缴税,而应税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多缴税的现象。

试想,养活一个人的5000元与养活一家三口的5000元承担的税负怎么能完全一样呢?

这是非常明显的不公平,与“量力负担”的原则背道而驰。

由于个人所得税一般实行累进税率征收,并且直接课征于个人的货币收入,税负的高低,就决定了纳税人税后的实际收入水平。

因此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个税称得上是最有效的调节收入差距的杠杆。

但在我国,这一作用完全失效了,变成一个很不公平的税,进而导致了富人更富,穷人更穷的“逆向调节”后果。

笔者这样说的主要根据是居民个人的收入差距呈现越来越大的趋势,而不是缩小。

个人所得税的常识是:

第一,不能征及属于公民为维持个人基本生活所必需支出的部分;第二,不能影响各收入阶层的公民共同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第三,政府不能只顾自己增加收入而置社会收入水平的失衡而不顾,应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而不是相反。

显然,不论以这个标准的哪一点来衡量,我国现行个税都是一个“不合格”的税制。

所以,“两会”上提高个税起征点是个热议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居民消费品物价指数居高不下,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月报,1月的CPI同比已在7.1%的高位,2月份变成了更高的8.7%,照这个趋势发展,演变成为恶性通胀也不是没有可能。

高通胀率之下,居民的实际购买力下降了,原来花一块钱能买到的东西,可能要花两块钱甚至更多才能买下来,这是居民手中持有的货币贬值的结果。

如今每个家庭每月要多支出几百元应付日常生活,对相对富有的家庭还说不上实质性的威胁,但对占人口最大比重的中下层收入者呢?

由于这个因素的存在,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就不能保持在固定的水平上一成不变,否则就会导致纳税人以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支出来纳税。

而确保纳税人及其家庭成员能够维持基本的生计费用支出,这是原则,必须贯彻,否则个税就是恶税,被纳税人骂就是理所应当。

个税中的利息税,不公平的问题就更加明显,即使有去年的20%的税率调整为5%,也并没有给这个不公平的税收增加多少筹码。

今年2月份的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4.14%,远远低于当月的CPI,这就意味着存款的实际利率仍为负数。

假如一个人收入已经很低,甚至在吃低保,还要受物价上涨的困扰,可是只要他储蓄就要缴纳5%的利息税,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居民的“所得”何来?

继续征收利息税依据何在呢?

在利息税不讲道理的“一刀切”税率之下,真正受到影响的只能是那些不得不存钱于银行的底层民众。

至于即将开征的不动产、遗产税等,也都属于直接税,人们没法儿转嫁,只能规规矩矩地掏腰包,但疑问和疑虑也越来越多:

开征这些税以后,我的税负水平会不会有所提高?

提高多少?

会不会使我们全家的生活水平下降?

会不会影响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正常经营?

前景如何?

我们不认可怎么办?

找谁投诉?

投诉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还有更大的问题:

应该由谁来决定征收或不征收这个税以及怎样征、征多少?

交税之后能获得什么回报?

政府的公共服务能有什么样的改善?

等等。

令人奇怪的是,对这些民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历来伶牙俐齿的政府“有关部门”却一直做莫测高深状,没能给出个令人满意的答复来。

恶税

直接税如此,间接税也同样有不公平的问题。

中国的税制结构一直是以间接税(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其基本特征是可以转嫁,也就是说,流转税的“纳税人”未必就是“负税人”。

比如纳税人500强,大部分是大型国有企业,但这并不能说明这些企业担负的税有多重,税负的压力最终是通过提高产品价格,最终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中国增值税仍处于转型期,大部分地区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

征税对象除了增值额外,客观上还包括资本投资额。

问题是资本投资额部分的增值税已经由上一环节的纳税人缴纳了,作为投资者的纳税人就外购的资本性资产再缴纳增值税,就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且由于税基扩大,税收负担也随之加重,企业投资越多,税负就越重,这就限制了民间投资,当然是不合理的。

其他间接税,如消费税、房地产税制等,也都存在着程度不等的不公平问题。

一段时间以来,企业家们普遍有一种忧虑:

好不容易在市场上“打拼”而赚取的一点利润,有相当一部分被国家以各种税收形式拿走了,很多人感到,这样下去,企业将无法进一步发展壮大,只能在低水平上竞争甚至无法与他人竞争,只能获得低水平的利润甚至没有利润,只能保持低水平的发展甚至不能再言发展。

现在有很多人主张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等税的征收范围,说说可以,如果真的这样做了,就跟新劳动法出台一样,有可能导致相当一批服务业、加工制造业的萎缩,企业的职工“丢饭碗”。

这样的税收不仅起不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反而会帮穷人的“倒忙”,导致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

说改革千好万好,国民福利特别是中低收入阶层居民的福利增加、改善得不够,就算不上真好。

因此说,只是国家一头捞足“好处”的税制,绝不会成为一个公平的好税制,而不公平的税收,也就无正义性可言,也就离恶税不远了。

天下什么问题最大?

对于今天的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吃饭、居住、生存的问题最大,这就是最基本的民生需要。

政府无论怎么征税,起码不应剥夺人民维持基本生计的财产权利,不能阻止、破坏人民对幸福的追求,至少不能征到劳动者辛苦工作了二三十年还买不起一套供自己居住的房子的地步,不能征到连个孩子都养活、教育不起的地步,不能征到社会低收入群体连过日子都艰难的地步,不能征到办个小企业被挤得狼狈不堪的地步,这就是税收正义,就是税收底线。

哪位统治者不识时务踩了这个“底线”,都不会有好结果,这是可用无数历史事实来证明的、连古代皇帝也明白的道理。

至少到目前为止,我国持续多年的重税政策没有根本性的变化。

国税总局和财政部的官员多次表示,我国的税负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

撇开具体数字不去争论,我国税收年增幅已经超过30%却是事实,GDP已经被远远抛在后边,还打算高到哪里去?

这不能不让人产生些许忧虑,在强大税收的挤压下,企业的利润和利润预期难以保证,投资活力受到压抑,相关产业的发展缺少活力,长此下去,经济增长的支撑力将被消耗殆尽,其所蕴含的危险性已经让人感到越来越明显了。

还税权于民

以上所说的税收公平,其实还只是涉及了一般意义上的“横向公平”、“纵向公平”,即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实际上,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公平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以最简单的语言来概括,公民向政府纳税,政府向社会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里,税收是公民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所支付的价格,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获得的报酬,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高低则主要取决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二者之间应当是均衡的和等价的,否则,就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举个例子说,博物馆和历史遗迹,是典型的公共产品,既然公众已然纳税,这些场所就应当向人们免费开放。

这是纳税人理所应当享受的权利。

当然,为了弥补经费的不足,适当收取一些费用也未尝不可,但一是不可收费太高,二是所收费用必须严格使用于限定的用途之上,绝不可以一方面接受政府的预算拨款,另一方面毫无道理地收取高额费用,否则,就构成了纳税人的双重负担。

纳税人多花钱(纳税),本来是为了能“买”到一个提供良好公共服务的政府,“买”来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可眼下看,钱没少花,却没有买来多少东西,纳税人怎能不失望?

曾听到北京市一位从事房地产经营的企业家说,他每年上缴个人所得税逾百万元,也算是对国家有贡献的人了,却从未感觉到自己享受了什么应得的公共服务,找政府办什么事,请客、送礼还是“一个都不能少”。

可见,在中国,纳税人的“纳税人意识”已经苏醒,而政府机关和官员们的“纳税人意识”却总是处于沉沉昏睡状态中,久唤不醒。

税制不公平是长期以来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的必然结果。

因为只有坚决奉行民主政治的政府才有可能把过大的财政权力退出一部分(如治税权、预算权等核心权力)移交人民代表大会,才有可能把自己定位于公共服务而非统治者的角色,才有可能心甘情愿地接受民众对它的制约和监督、从根本上杜绝财政腐败,也才有可能自觉地推行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的税收制度和政策。

政府在财政收入充裕的时候,“不仅要还利于民,更重要的是还税权于民、还预算权于民”。

官员们或学者们从来都是把税收超额增长当作“喜讯”来表达的,他们体会不到,在那个冰冷数字的后面,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纳税人的真实感觉是什么。

如果考虑到民众的那种“世界级”的低水平福利,倒是应该把中国人的税痛指数列为世界第一才说得过去。

能用来作证明的,是数以万计的中小型、微型企业的命运,是人们手里越来越空的菜篮子,是卧病在床风烛残年的“我爹我娘”,是行走在风雨之中、独木桥之上赶路上学的孩子们……

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

千年古训,常思常新。

 

中国税收:

应流道德之血

 税收、财政应该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的核心议题,为什么花费大量资金开“两会”,主要是为了审议财政、税收、预算,这才是人大、政协的“正业”,最核心的任务。

 

   

  在以往的理解里,税收是体制,是法律,像一堵墙,冰冷坚硬,有人把它们归纳为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作为税收的形式特征写进教科书里。

但是。

这种解释并不见得完全正确。

 

  税收作为一种制度,既然是由人来创设的,就应该有生命力,有情感。

比如税用于社会保障,救济弱者,就体现着税收的情感,由人赋予它。

税收与道德问,必定有着我们目前还不十分熟悉的奥秘,所以要进一步研究它。

 

   

  税之品质 

   

  中国税收道德方面的研究比较少,大学相关专业的教材中没有设相关内容,少量的中文文献,也是从加强财政税务人员征税、用税过程中的道德建设方面谈的,如尊重纳税人、勿行贪贿等。

但国外学者这方面的研究却不少,如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教授本诺·托格勒近年就出版了《税收遵从与税收道德:

理论和经验分析》。

他的研究表明,从人性上说,没有哪个人真正喜欢往外掏钱,所以各国政府通常采取强制手段强行课税。

但他发现,在澳大利亚乃至全世界,信任等因素在确立税收道德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规范人的行为方面,道德规范的影响力比经济处罚手段的影响力大得多。

 

  托格勒认为,纳税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与税收道德问题直接相关。

他说,在澳大利亚,由于自我评估申报课税制度的推行以及公共管理透明度的增加,纳税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得到了改善。

据1981年的调查,有48%的受访者认为逃税于理于法都是错误的,1995年这一比例上升到62%,而且有继续上升的趋势,说明澳大利亚公民依法纳税的信念日益坚定,税收道德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中国《辞海》里,“税”的释意是“国家对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征收的货币或实物”;而牛津大学出版的《现代高级英语辞典》中,对Tax(税)的英文释意是“公民交给政府用于公共目的的资金”。

这两种解释是有明显差异的。

一个是国家、政府要征税了,征收的是货币或者是实物,实际上只是说了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而牛津讲的是公民交税给政府,只能用于公共目的,我交税给你,是在购买一种东西,就是公共产品或者是公共服务,不做这件事我是不会给你交税的,目的非常明确。

我们看到,一个对税收的解释道德在,而另一个对税收的解释道德不在,这就是区别。

 

  现代税制来自于古典经济学家们创立的税收原则,我们发现,这些原则里都含有税收道德的因素:

如威廉·佩第提出公平、便利、节省的税收三原则;亚当·斯密则提出公平、确实、便利、最小征收费的税收四原则。

 

  我们知道,亚当·斯密在写作《国富论》的同时,还写过另一本书,叫作《道德情操论》,学术界把它们并列为研究自由市场经济的经典文献,可是以往我们重视的只是前一本书,而忽略了后一本书。

亚当是在跟我们说,市场经济是讲道德的,税收财政也不例外,所以他提出的税收四原则带有强烈的道德色彩。

这以后,德国学者瓦格纳又增加了一条税收正义原则,认为征税必须有合法依据,必须以国民福利的增加为目的,而正义也是个道德的范畴。

 

  现实中,人们总是把税收当作一种为政府服务的工具或手段,这不是一个完整的认识。

税收具有道德的要素,充满道德的意蕴,税收必须是符合道德的税收。

税收与道德不仅不能分离,反而最应该相互交融、相互浸润。

 

   

  税之公平 

   

  现代财政税收理论中,税收的公平原则被具体解释为两个概念:

第一,横向公平。

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该承担相同的税负。

或者说,征税前相同收入和福利水平的人,在征税之后,他们的福利水平还应该是相同的;第二,纵向公平。

纳税能力不同的人他们的税负也应该有所不同。

或者说,对福利条件不同的人必须区别对待,交不同数额的税。

 

  在我们的社会里,没有谁会反对公平,但也没有人能肯定地说出来,到底应该怎样实现公平,一千个人可能有一千种看法,而且一般都会从个人利益出发考虑这个问题,尤其是税收这样的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分歧可能就更大。

我个人认为以下的政策措施是不可或缺的:

个人收入、性别、职业等条件相近的人,其所拥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应当是相近的;有时候需要适当增加高收入者的税负,通过转移支付来支援低收入者。

但只有必要的时候才这样做。

成熟的政策不是消极地消减高收入者的所得,而是设法积极地增加低收入者的所得;照顾低收入者;对弱势企业的扶植应超过给予强势企业的支持;政府须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追求府民之间的“买卖公平”;公民在接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时,附设的条件应当宽松,即税负应该较轻,如此就愈容易增加普遍的公平感;反之则反是;判断某一税收制度或政策公平与否,不仅要依据个人有无受到实惠或损失而定,还要看他人有无受到实惠或损失而定。

 

   

  有人会问,税收并不是一视同仁的,典型的如所得税的超额累进征收,使市场主体的负担差距拉得很开,有的负担很重,有的却只缴纳很轻的税甚至无须缴税,这怎么解释?

实际上,税收表面上的这些歧视性做法,依据的仍然是效率、公平和稳定的原则,所谓“富者税重,贫者税轻甚至无税”,不就是最大的公平吗?

 

  近年来,在二次分配方面,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旨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措施,但已有的政策还是不够。

以中国个人所得税为例,目前的税制是分成11个类别分别征收,而起征点仅限于工资薪酬这一类,高收入者经常并没有承担较高的税负,中低收入者因而成为个税的主要承担者,这样的税收格局很难做到公平。

未来的方向,应该是往综合性所得税制演变,就是把一个人所有的收入综合起来,归并到一个税号下面,取得多少收入,在多少家银行存了钱,统统都算在一起计算应纳税额。

另外,现在一些企业主把自己的财产开始向下一代转移,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少儿庄主”、“少儿企业家”,因为没有遗产税,也没有赠与税,就容易出现这种财富的代际转移的局面。

 

  社会贫富差距拉大的现实,使得我们不能再回避遗产税和其他的各种涉及公民个人财产的税收问题,应该重新组合一下我们的税收了。

未来中国的新型税收组合,应该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流转税退居其次,而且应该是由一系列轻型的税收组成的一个完整的体系。

在税收领域,应提倡“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和原则,这是由公共财政的性质所决定的。

 

   

  税之正义 

   

  税收的正义性首先来自于它的合法性,是经过法定程序的,指定的目的、用途必须是提高国民福利,而不能用于培植政府机构自身,弄个职能、规模越来越大的无限政府出来,那就是税收的不道德了。

 

  税收是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剥夺,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凡涉及增加公民税收负担的事情,应当由人民选举出来的代表投票来决定,而不是由少数执掌公权力的官员们来代替公民决定。

 

  社会上经常把人群分为穷人和富人,是一种不准确的认识。

现实是,富人因有权而致富,穷人因无权而更穷。

因此,要解决中国的贫富分化问题,关键在于使无权者变得有权,成为真正的纳税人,而不只是一个“交税者”。

纳税人与交税者的区别,就在于他是不是拥有作为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纳税人的权利不在,税收的正义性也就欠缺。

 

  归纳起来,税收正义与下述问题相关:

税收具有合法性来源,也就是走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之路。

在法律上规定出纳税人完备的权利,在税收问题上,人人拥有表达权;公民财产权在政府征税权之前,因此确定税种、税目、税率时首先要保护好纳税人的财产权;征税的目的只为改善和提高国民福利,这是税收的唯一正当的理由;政治上排除对特权者的免税,也就是说,税法面前,人人平等;有完善的纠错机制并及时纠错。

 

  税收、财政应该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的核心议题,我们为什么花费大量资金开“两会”,主要是为了审议财政、税收、预算,这才是人大、政协的“正业”,最核心的任务。

但人民代表讨论税收、预算问题,经常反映说“看不懂”,一个可能是代表缺少相关的专业知识,另一个可能是没有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对税收、预算的终极决定权,代表们认为讨论这些问题没有用。

我们国家近20个税种,真正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立法的,只有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他的税种都是由政府自己下文件就征收的,也就是说,决定中国税收怎么征的不是人大,而是政府。

这是一种行之既久的非法治化的政治运作,缺少的正是税收的正义性。

 

   

  税之责任 

   

  公民纳税是为了交换政府尽责,不是为了供养一个无为的政府,收了税的政府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你收了一分钱,就多承担了一份责任和使命,而不是多增添了一分权力和荣耀。

 

  中国学者通过对世界上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统计数据(其中包括低收入国家、中下等收入的国家、上中等收入的国家和高收入的国家在内)分析得出结论,由于政府主观层面的原因,造成了公共服务的实际提供量和理论上的适度偏好的提供量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1978年,这个差距是0.141个百分点,2006年这个差距被拉到了3.118个百分点,中国政府责任实现的程度由1978年的87.5%下降到2006年的52.4%。

这就是说,30年来,中国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出现了失责的现象,并且这种失责程度呈逐步扩大的趋势。

 

  人民创造财富,理应享受到相应的国民福利,这是大家交税的理由,也是我们这个社会需要一个政府的理由,两者应该是正相关的关系,经济增长使政府财政收入增加,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提升,人民享受的福利待遇从道理上说就应该逐步得到改善。

 

  看一种财政税收的政策体系是不是正确履行了职责应该有几个标准:

是不是兴建了一个“豆腐渣工程”?

或“政绩工程”?

或“鸡肋”工程?

是不是对某一方面的投资过多,而另一方面的投资又过少?

是不是保护了某种不需要再保护的企业?

或者某种非常需要保护的企业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是不是浪费了税收资源,把税收的征收费用提得很高?

是不是有贪贿税收资源的行为?

 

  诚信、廉洁、责任感和执政公开透明,无疑是公权执掌者的美德。

资源是珍贵而稀缺的,税收资源同样如此,每一分钱都是纳税人创造的血汗钱,征税者、用税者应该懂得珍惜。

 

  人们对政府用税的期待是:

履行公共财政职能,维护社会安全,而不是营造恐怖;造福于社会的每一个人,而不是巧取豪夺;捍卫公民自由,而不是奴役和压迫。

政府无权借口某些地方更需要钱而对纳税人的吁求置之不理,更不能逃避监管,将公共财政收入变成少数人的私房钱。

如果出现此类问题,就应严厉追究征税者、用税者的法律责任。

因为 

  政府从本质上说不是一个聚财或散财的工具,而是能够促进社会共同体总体福利实现的组织。

 

  构建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每一个纳税人都承担着责任,都能做很多事。

首先要做有所担当的人,在涉及自己利益最深的税收问题上,你永远不可能置身于事外,要积极参与,敢于言说,不再做“沉默的大多数”;其次,应督促政府实行宪政民主改革,同样,你永远也不是一个局外人;再次,应认真履行纳税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诚信交税,这是纳税人的第一美德。

 

   

  税之诚信 

   

  做一个诚实的人,不说谎,不扯淡,不作假,是对一个人最起码的要求。

税收也是一个道理。

但对于执掌公权力的人来说,做到这一点似乎有点难度。

道理上说,他们不得不接受政务公开的信条,但又总是公开一部分事实,而设法遮蔽另一些对他们不利的信息——用纳税人的血汗钱来遮蔽纳税人的眼睛,公众总是难以了解真相到底是什么。

 

  在所有的信息中,以财政税收的信息最为封闭。

我们不知道政府到底征收了多少税费,我们不知道,连人大代表们也不知道。

每年“两会”上代表委员“审议”的,不过是政府财政收支的一半或一多半而已。

因此,促进财政信息公开是构建民主法治社会最实际也最迫切的任务,强过“空谈民主”。

 

  财政信息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除法律规定的保密事项外,所有财政信息一律向社会公布。

对于有必要不予公开的信息,政府部门有责任说明不公开的理由,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做出裁定;公民有权知道政府如何运作,如何使用权力及公务人员私人财产的资料。

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提供上述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财政信息应覆盖所有的公共基金,包括一般政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各专项基金以及国有企业基金的收入、支出、余超、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其构成,以及与上述内容相关联的统计和说明;财政信息公开的详尽程度和信息公开的时间以满足信息需求者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为原则,应采用较为便捷和获取成本最低的方式予以公布,等等。

 

  如实公布信息、公示财产,公权力才可自证清白,公务人员才可理直气壮地履行公务,社会公众才可据以确定自己投资和消费的选项,人民及其代议机构才可对政府的财政税收行为进行问责和实施全程控制与监督,这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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