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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架构与完善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架构与完善一、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探讨环境法律体系相关问题前,首先需要明确环境法本身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地位以及其与其他部门法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

也就是说,环境法是仅依附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存在于其中的特别条款中,还是其本身就可以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一个先决性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大多数学者倾向于将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来进行研究。

但国内也有学者认为,随着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实施,环境法原先所具有的独特性调整方法已延伸到其他法学领域。

此时若再以此为依据论证环境法的独立性,理由就显得不充分。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我认为,即使环境法在调整方法的独立性上有所欠缺,也并不能以此否认环境法可以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首先从调整的法律关系上看,环境法不同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主义组织之间、社会主义组织和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既可能包括经济关系,同时也有因环境侵权引起的人身关系。

其次,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从定义上分析得出,环境法根本的立法目的,想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其他部门法都无法很好地囊括。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环境问题和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法作为专门调整人们在利用、改造环境时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制定的法律规范,应该独立于其他部门法。

尽快形成自身完整的法律体系,以更好地助力国家可持续发展,助力生态文明建设总战略的推进。

二、广义环境法与狭义环境法二、广义环境法与狭义环境法

(1)广义环境法广义的环境法是指一切涉及环境因素,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

比如“民法中的环境法”,说的就是这种意义上的概念。

环境问题尚未凸显时,涉及环境方面的法律争议通常都是通过制定在民法、刑法中的特殊条款来加以规范的。

目前这些在刑法、民法中的特殊法律规范仍未脱离环境法的范畴,这使环境法的范畴变得过于庞大,不利于法律体系的构建。

徐祥民教授也曾谈及广义环境法,“因为它太过庞杂,很难总结、归纳出可共同适用的指导思想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范畴、原则和制度,并不可避免地导致环境法理论的杂乱与脱节。

”在环境法的学术研究中,依然很难对环境刑法、环境民法进行很好地定位。

学者们在归纳环境法的定义、基本原则、列举特征时,未顾及环境刑法、环境民法的法律特点,未能统一,不成体系;另外,尽管有些在总论部分提及了这些法律规范,但大部分著作都是按照概念、法律特征、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顺序进行阐述,并未明确地对环境刑法、环境民法在环境法中的地位作严谨详细的论述,造成了概念上模糊,环境法律体系范围实则未能明确。

由此,是否应继续采用广义环境法的概念进行环境法研究仍待商榷。

(2)狭义环境法徐祥民教授将狭义环境法概括为:

“一种以保护环境为直接目的,以维护环境公益为价值取向,以环境质量的维持和改善为直接着眼点,以更加灵活和更贴近环境要求的科学方法为基本手段,渐成规模的法律规范群”。

狭义的环境法并不承认环境刑法、环境民法属于环境法的范畴,它与在其他部门法中规范环境法律关系的条款有着根本上的不同。

提出狭义环境法的概念,是在真正将环境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后的第二个台阶。

狭义环境法的确定,就是以专门调整环境法律关系的法律划范围,明确何种规范属于环境法的范畴,使环境法律体系内各种规范之间的关系明朗化。

三、环境法律体系的架构三、环境法律体系的架构近几年,虽然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由于人们在发展经济时过于的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使得我国的自然环境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式。

为了能够更好保护自然环境,减少环境破坏,单纯依靠人们的自觉性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相关法律的配合。

但正是由于法律包含的内容较多,且构成较为复杂,所以该体系内部协调性缺失,部分法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本我们以环境法律问题为切入点,重点讨论了立法、执法、司法与法律监督四个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与对策,为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构架与完善提供参考。

在2011年三月份,我国形成了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法规体系,该体系是以宪法为领导、以宪法相关法、商法和民法等法律部门为主要内容,由行政法规、法律、地方法规等各个层次的法律法规共同构成的。

从那时到现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已经逐渐的成为了一个类别较为齐全、结构相对完整的部门,该部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构成:

(1)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关于此方面的法律,在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中的第四章,对环境污染的概念具有列举性的规定。

其规定了环境污染的内容为:

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粉尘、噪声、废渣、放射性物质、振动以及会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气体等都属于环境污染物。

目前,此类的具体法律法规有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六部单行法律法规、农药管理条例、海洋清肺管理条理等近十部行政法律。

无论是单行法还是行政法,其内容都是表明了环境污染的行为,为人们治理该行为提供法律法规依据。

(2)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所谓的自然资源,指的是由自然界自己孕育的、能够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的、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带去便利的物质与能量。

例如,水、大气、森林、生物、矿产等都属于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我国采取的往往都是综合勘探、开发、利用、循环使用、开发新能源的形式来对自然资源进行保护,从而达到适度开发的目的。

目前,我国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

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等十余部法律法规。

(3)生态保护法所谓生态,学术界的定义是:

一切生物有关的、带有各种相互关系的总称,而生态保护就是要对这些事物施行有效的保护方案,从而提高对生态系统的服务质量,为公众的生态利益提供保障。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生态的破坏以及受到的生态环境的报复,是我国充分的认识道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由此,便开始加大对此方面进行立法管理。

目前,我国已有的生态保护法主要有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近十部成文法。

(4)循环利用资源的法律由于近几年我国在发展经济的时候只是在单纯的追求经济效益,使得在此过程中对自然资源的浪费比较严重,并且,伴随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资源的作用也愈发的重要。

基于此社会背景,原有的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逐渐被合理利用资源的循环式经济发展模式所取代,这也将是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

这一经济模式的提出,使得降低生产过程中废物的排放量、提高资源的循环在利用、使用再生能源的概念融入到了当今的社会中,这也使得环境基本法又出现了一个新的分支,即循环利用资源法。

由于该类型法律出现的时间较晚,因此,目前我国只有清洁生产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两部法律与此内容相关。

此外,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中还有与节约能源、减少排放法,以及防灾减灾法等7部环境保护法,这些法律的颁布都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促进当今经济的发展,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四、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立法现状分析四、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立法现状分析从立法数量而言,我国的法律并不匮乏,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这是需要严肃思考的问题,究竟是立法漏洞,还是执法力度不足,我们首先从立法角度进行分析。

(1)立法理念落后首当其冲的就是立法理念的陈旧。

我国环境立法过多的受到以往过分注重促进经济发展思想的影响,尚未站到一定的高度对待环境保护,虽不断提及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道理,但却未实质确立这种理念。

(2)部门法之间存在矛盾其次,由于我国的分别立法模式,各部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相互冲突,也使得执法部门的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犹如处于无监管状态。

以水资源为例,目前我国已颁布实施以水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法律4件,行政法规18件,部门规章55件,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近700件。

新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这四部法律都对水环境监管作出了法律规定,但四部法律分别由水利部门和环保部起草的,最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3)未构建完公众立法参与机制再次,环境污染法律责任并没有构建公众立法参与机制,这也就意味着公众并未参与环境的法律体系进程。

国家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有义务对已受污染受损害的环境进行恢复,对濒临危害的环境进行保护。

公众既是环保的受益群体,也是破坏环境的主体。

公众对环境常识了解甚微,如果政府能有效引导公众都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之中,不仅环境管理难度降低、成本减少,效果也会大大提升。

五、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构架的完善对策五、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构架的完善对策

(1)树立全新的立法理念针对我国环境立法方面的问题,首先,需要转变陈旧的立法观念,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特别是立法内容的角度,树立全新的环境法理念,从治理、防护等角度,结合环境的特殊性,明确界定法律关系主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使立法内容更加符合我国的当下的环境现状。

(2)处理部门法之间的冲突问题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方面的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文件,关于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方面的立法零散存在于各种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管理部门划分不清晰,权责界限不明确,政府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存在着错位、越位、缺位、重叠等一系列行政行为,最终导致环境保护的效率极其低下,白白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我国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数量并不少,但是能够有效落实的、真正达到立法目的的却微乎其微。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就是应当整合相关法律法规,使之成为一个体系。

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应当建立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使其与其他的法律法规相协调。

改变各项法律单独立法、单独执法的格局。

其次,针对特定区域,应当先因地制宜地进行特别立法,针对整个区域进行环境污染防治的综合立法,统筹治理。

(3)构建公众立法参与机制构建公众的立法参与机制,从民众的视角,更能清楚地看到我国环境污染存在的问题,并且能够认清责任的主体。

在立法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参考公众的意见,通过多种形式的提案,确保相关法律内容的全面。

公众的立法参与也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应,让社会成员意识到环境保护的总要性,由政府到学校再到家庭,落实到每个个人,提升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主动学习环保知识,配合环保工作。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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