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887892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32.6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docx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docx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1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资质委托工作,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简称“部中心”)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的资质委托和品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工作需要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相应检测机构的推荐审查和日常品质鉴定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条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工作的检测机构,须经部中心审查合格并签订资质委托协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产品品质鉴定检测工作。

第四条申请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国家计量认证,且计量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二)具备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相对应的检测能力;

(三)具备与产品品质鉴定检测相适应的人员、仪器、方法、场所环境和管理制度。

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第7号部令)规定应当由农业部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还应当通过农业部考核且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五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规定要求向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资质委托申请书(见附录1);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信息登录表(见附录2)及相关说明;

(三)计量认证证书和规定的考核合格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四)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中国农业(水产、热带农业)科学院所属专业性检测机构可按照规定条件通过所在地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部中心提出申请。

第六条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收到检测机构资质委托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并提出推荐审查意见,连同检测机构全套申请材料报部中心。

第七条部中心收到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推荐审查意见或者中国农业(水产、热带农业)科学院所属专业性检测机构的资质委托申请后,负责对申请资质委托的检测机构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方面的检测能力进行综合审查,必要时可派人对有关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第八条符合资质委托条件的检测机构,部中心正式行文委托并签订资质委托协议,同时向社会公布。

不符合委托条件的,部中心及时向申请资质委托的检测机构予以书面说明。

第九条受委托检测机构职责任务:

(一)接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县级以上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委托,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及相应的监督检测工作;

(二)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抽样和检测,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出具检测报告;

(三)向各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及时反馈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四)积极参与省级以上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和相关业绩评价检查活动;

(五)受委托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受委托检测机构与部中心签订的资质委托协议有效期三年。

协议有效期满前3个月,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原程序及有关规定履行资质委托延展手续。

第十一条受委托检测机构的名称、管理体制、资质条件、业务范围、检测能力、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审核确认后报部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资质委托有效期内,部中心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方面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适时开展产品品质鉴定检测能力比对和相关业绩评价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受委托的定点检测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30日前,对本年度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工作进行总结,并以文件形式报部中心,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业务对口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

受委托检测机构出现下列情况,暂停或者终止资质委托资格:

(一)计量认证证书和考核合格证书失效的;

(二)提供虚假数据的;

(三)出具错误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工作规范性、检测收费、技术服务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其他不符合检测机构相关要求的。

第十五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的抽样和检测工作依照《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抽样检测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1

 

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资质委托申请书

(××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或部中心):

经自查,我单位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资质委托条件,特申请资质委托,有关申请材料附后,请予审查。

附件:

1.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信息登录表及相关说明

2.计量认证证书和考核合格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3.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申请机构(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

年月日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申请资质委托检测机构

 

(盖章)

年月日

省级工作机构推荐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部中心委托审定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委托协议情况

注:

本申请书可正反面打印。

附录2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信息登录表

检测机构

全称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

检测机构法人代表

姓名

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

姓名

内部业务综合机构负责人

姓名

电话

电话

电话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全称

地址

邮编

计量认证

合格证书

证书编号

资质审查认可证书

证书编号

实验室认可证书

证书编号

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

机构人员

总数

高级技术职称人数

正高级职称人数

硕士以上

研究生人数

中级技术职称人数

检测实验机构面积(m2)

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仪器设备(台套)

申请委托的产品范围、

检测项目及参数

注:

本表可附页。

附件2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感官品质鉴评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评工作,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评是凭借感官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登记产品的色、香、味、形等外在感官特性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简称“申请人”)向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提出产品感官品质鉴评申请后,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家成立品质鉴评组,也可以委托相应专业技术机构组成鉴评组实施鉴评。

鉴评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

第四条鉴评专家条件

(一)具有相应技术专长或者取得相关专业资质;

(二)熟悉申请登记地理标志农产品情况和产品典型品质风味特性;

(三)能够客观、准确地对申请登记产品进行特性描述;

(四)身体健康,并能够按照要求参加鉴评;

(五)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五条感官品质鉴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商申请人确定。

鉴评前,申请人应当按照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要求做好鉴评样品、鉴评室、鉴评用具等相关准备工作。

第六条鉴评样品要能够代表整个申请登记产品生产区域范围内所有产品的总体品质特性,且样品状态能够反映产品的固有特色。

样品数量要能够满足鉴评工作需要。

第七条鉴评室的空气、温度、湿度、光照等应当满足鉴评需要,鉴评用具应当洁净、卫生。

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感官品质鉴评以文字描述法为主,凭借鉴评专家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对申请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外在感官特性进行鉴定评价。

第九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评方式以会议形式进行。

鉴评会参加人员包括品质鉴评组专家、申请人代表、各相关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关人员。

鉴评会由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人员主持,品质鉴评工作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鉴评工作应当根据国家感官品质鉴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产品鉴评细则,并严格按照鉴评细则进行鉴评。

第十一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评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品质鉴评组成员及相关方面人员。

(二)鉴评组织单位专业人员讲解鉴评要求、程序及鉴评规则。

(三)品质鉴评组组长主持鉴评:

1.申请人代表介绍待鉴评产品,重点介绍外在感官特性;

2.品质鉴评组进行鉴定评价;

3.宣布品质鉴评结论;

4.申请人代表就鉴评结论表态;

5.品质鉴评组成员在鉴评报告上签字。

(四)主持人根据鉴评情况对鉴评工作进行小结。

第十二条品质鉴评结论分符合或者不符合申请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所描述的外在感官特性两类。

不符合的,品质鉴评组应当提出不符合的原由。

对于不符合的或在鉴评过程中认为产品还有其他典型特性的,可建议申请人根据鉴评意见修改其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鉴评工作结束后,鉴评专家组应当客观、准确填写《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评报告》,并对鉴评结论负责。

鉴评报告一式三份,统一交由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评报告》的审核确认工作。

确认时应当签署具体的确认意见,并加盖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印章。

鉴评报告一份交由申请人随申请材料上报;另外两份由申请人和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分别留存。

第十五条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感官品质鉴评工作实际需要,制定相关产品类别的鉴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抽样检测技术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抽样和检测工作,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的检测机构,须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简称“部中心”)审查合格并签订资质委托协议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登记产品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接到检测任务后,应当及时安排专业抽样人员按照规定抽样程序和方法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在抽样过程中须携带专用抽样单(抽样单格式见附录)和相关抽样证明性文件,实行持证抽样。

第四条现场抽样过程中,应当根据种养殖产品区域大小和分布特点,合理布设采样点。

所抽样品要能够代表整个登记产品生产区域范围内所有产品的总体情况。

第五条各类产品具体的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由接受任务的检测机构商申请登记产品所在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共同确定。

部中心根据登记产品抽样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制定分类别的登记产品抽样细则。

第六条抽样人员和登记申请人对抽取的样品真实性、代表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并负责。

样品按规定进行适当的前处理后在现场进行加贴封条,并由抽样人员、登记申请人同时在封条上和抽样单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抽样单一式四份。

一份随检测报告上报,其余三份分别由登记申请人、检测机构、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留存。

第八条检测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依据申请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中相关可量化品质指标进行检测。

第九条检测结果全部合格,则判定其产品符合相对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

部分指标不符合其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具备其他典型可量化品质特性的,可建议申请人根据检测结果修改其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出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一式四份。

一份交由登记申请人随申报材料上报,另外三份分别由登记申请人、检测机构和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留存。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和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检测机构接到登记申请人有关检测结果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复检,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复检结果通知登记申请人和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抽样单

编号:

本栏由抽样人员及登记申请人填写

登记产品名称

样品编号

收获(出厂)日期

保存条件

常温〇冷冻〇冷藏〇

抽样人员填写

检测机构全称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抽样日期

抽样地点

抽样方法

采样部位

样品数量

抽样基数

登记申请人填写

登记申请人全称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本次抽样符合规定程序及要求,样品经双方人员共同确认,真实有效,并做如上记录。

抽样人员(签字):

年月日

本次抽样规范有效,上述记录经核实无误。

登记申请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本单一式四份,一份随同检测报告上报,其余三份分别由登记申请人、检测机构、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留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