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中常见的文字表达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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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中常见的文字表达问题.ppt

经济合同中常见的文字表达问题1、粗心疏漏如某机械修造厂(需方)与某机电公司(供方)签订一份购买一台“Y3180T”滚动机的合同。

价值人民币45000元。

但在书写合同时却把标的物写成了Y3180,漏掉了一个“T字,结果造成供货与需求不一致,需方要求退货,供方却坚持不退,相持不下,只好对簿公堂。

又如,1983年冬,某村委会决定把果园承包给个人经营,承包期为15年,每年以上缴利润1万元做底数,结果一户农民以每年上缴利润1.57万元中标,合同规定:

“前3年每年上缴利润的70%,后12年每年上缴利润1.57万元。

”但是由于合同起草人粗心大意,居然把“每年”二字漏掉,致使承包人1年的上缴利润变成12年上缴的利润数。

履行合同中承包人不认同是“笔误”,于是引起了一场诉讼。

2、误写标点浙江某县一家商行(需方)在与内蒙占某市一家皮货收购站(供方)签订购买一批优质羊皮合同时,因误用一个标点符号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余万元。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需方对羊皮质量的要求是在4平方尺以上,没有剪刀斑痕。

但在羊皮买卖合同中却写成:

“羊皮4平方尺以上、有剪刀斑痕的不要。

”这里误把逗号写成顿号,其意思就成了4平方尺的羊皮和有剪刀斑痕的羊皮都不要,结果供方利用这一书而合同的漏洞,卖给需方的尽是4平方尺以下的劣质羊皮。

因此羊皮的大小尺寸要求与需方本来的意愿刚好相反,这样一来优劣差价就达10余万元。

无独有偶,西北某货栈(需方)向东北某食品公司(供方)订购蘑菇,将质量标准中“无杂质、腐烂”的顿号误写成逗号。

在收到对方发来的蘑菇中发现有腐烂现象,就向对方提出抗议,供方回答说:

“合同上明明写着无杂质,腐烂,我们还纳闷你们要腐烂的蘑菇干什么呢!

”需方哭笑不得,只好自认倒霉。

3、用词似是而非,甚至错字歪解一份玻璃买卖合同,质量条款写着:

“玻璃均允。

”结果供方在“允”字上大做文章,向需方发了很多次品玻璃,需方以供方违约提出退货要求。

供方说:

“合同规定玻璃均允,我们认为只要是玻璃就可以了,签合同时,你们并没有提出异议呀!

”需方叹口气说:

“我们的意思是玻璃均匀”。

原来是起草合同的人不会写“均匀”的“匀”字,就随便选用了“允许”的“允”字代替。

需方诉诸法院,结果败诉。

4、数字表达不规范,引起理解分歧如有一份绿化荒山的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承包人李某“每年植树二至三千棵,年终完成任务,奖励人民币五百元;完不成任务,按照合同罚款。

”结果李某全年只植树十棵。

村委会在年终对李某罚款时,李某却振振有词:

“合同规定每年植树二棵,我全年植树十棵,十是二的五倍,我超额完成了承包任务,不但不应罚款,按合同还应该给我兑现奖金!

”李某的矫情固然可笑,但是把“二千至三千棵”写成“二至三千棵,也确实让李某有空子可钻呀。

5、必要条款残缺有的经济合同缺少违约责任条款,其原因或是碍于情面,或是过于轻信对方,一旦出现违约行为就失去了补偿损失的依据。

因此与其签订徒有虚名的“君子协定”,不如“先小人、后君子、真君子”。

明确违约一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责任,从而使合同具有稳定性。

如某外贸企业(甲方)委托一家乡镇企业(乙方)加工一批出口运动器械,不料乙方偷工换料,把甲方提供的进口钢铁换成了铸铁,致使出口的价值几十万美元的器械退货,甲方的信誉和经济都遭受巨大的损失。

可是因为合同上没有写明“违约责任”条款,难以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6、必要条款不具体如一份买卖玉米的合同,规定“运费由需方承担,由供方代运”这一条款是非常必要的,但却不够具体。

结果供方用零担托运,比整车托运多花运费3000元,需方强调原协商为“整车托运”,增加的运费由供方承担,双方争执不下,然而都没有合同的文字依据,因此不论是提货还是送货,都应将运送工具写清楚。

如果是提货,还要写清楚由于供方的原因造成到期不能提货,供方所要付的延迟责任;或由于需方未能按规定日期提货而应承担延期造成损失的责任。

如果是送货,还要对运费的承担、运价的标准以及途中产品损失等有关方而作出明确规定。

7、标的不具体标的是经济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任何合同都必须明确标的,没有标的或标的不明确,合同就不能成立。

如果标的是物,那么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产地、品种、等级等都要写清楚,如买卖桔子,应具体写明“夏橙、芦柑、红桔”;买卖带鱼,应具体写明“冻带鱼、鲜带鱼”;买卖花生,应具体写明“花生果、花生仁”;买卖西瓜,应具体写明产地品种,否则在执行合同时就可能出现不应有的矛盾。

如一份搪瓷面盆买卖合同,只写“搪瓷盆”300个,结果供方交货全是同一尺寸的紫色面盆,而需方坚持是“绘花的大小搭配的面盆”,因此双方产生纠纷。

8、数量单位不明确任何经济合同必须明确标的的数量,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公制计量单位。

如“克、公斤、吨、公升”等,做到明确、准确,切忌使用含混不清的计量概念,如“篓、筐、箱、打、袋”等。

如沈阳某百货商场(甲方)与杭州某扇厂(乙方)签订了一份买卖扇子的合同,数量为两万打,甲方原以为每打扇子12把,可是货到后发现每打只有10把,询问一方“是否装错了?

”乙方答复“没错,我们从来都是按每打10把出售的。

”甲方质问乙方“为什么不早说?

”乙方反问甲方“你们为什么不问清楚?

”后经人民法院查明,乙方以前的确是按每打10把出售的。

结果甲方蒙受巨大损失。

9、履行地点不具体履行地点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对方履行义务的地点,是合同实现的具体措施。

切忌笼统含糊,签订所谓“橡皮合同”为以后埋下纠纷根苗。

如山西某钢管厂(供方)与北京某建筑单位(需方)签订了一份钢管买卖合同,规定“厂家负责运货到北京,途中破损由厂家负责,到货数量以建筑单位收到的完整钢管数为准”。

需方地处京郊,理解为运货到建筑单位所在地,供方却理解为北京火车站。

实际上需方离火车站还有相当一段距离,由火车站再转运到建筑单位,运费不说,钢管也破损不少,谁来负责这部分损失呢?

双方争吵不休引起纠纷。

的确,在中国地图上“北京”是个很具体的地理位置了,但在合同的履行地点上“北京”就太笼统了。

10、履行的期限不明确履行期限是指交付标的和支付款酬金的时间界限,是衡量经济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延迟履行的标志。

因此履行期限必须明确,切忌出现“争取三、四季度”、“等待来电”等模糊词语,否则等于允许有义务的一方可以无限期地拖延履行合同的时间。

如一家制药厂(需方)向黑龙江某公司(供方)订购60吨大豆作原料,条款写着“分期分批供货”,却未写明供货的批量和时间。

不久,供方发了20吨大豆给需方,立刻占满了需方的全部仓库,还未来得及通知供方暂停发货,第二批、第三批各20吨又接连发到,需方难以承受,遂向供方提出指责,供方则说:

“我们是按合同履行的!

”,诚然,供方并无过错,最后药厂厂长无可奈何地说:

“今年我不是药厂厂长,而是大豆仓库主任”,利益受损却无法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真是自己种的苦果自己吃。

因为过错在自己一方,没有清楚地表达意思是自己的过错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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