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90号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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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90号令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4届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2013年1月15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根据省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市开展了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原则,大力清理、压减行政审批、备案事项。

对市场和社会能够自我调节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对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对各区、县级市政府能够实施的事项进行下放。

经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查,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60项、备案18项,调整行政审批138项、备案29项,保留行政审批201项、备案67项,省或部委下放实施行政审批130项、备案5项,省或部委委托管理行政审批15项、备案2项。

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重管制向重服务、重监管转变,努力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

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在广州市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编码,规范管理。

凡未纳入此次保留、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备案。

凡新增、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及时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公告,实行动态管理。

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责任,确保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落实到位。

同时,各部门要在门户网上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附件:

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3.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4.省或部委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5.省或部委委托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16项)

实施主体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市政府(市林业和园林局实施)

1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

2

市级限额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市国土房管局

3

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核发

 

市建委

4

城市道路设计审批

 

5

中型房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市水务局

6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7

设置排污口审批

由环保部门审批时,征求水务部门意见。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8

非宗教内容的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市城管委

9

燃气设施改动许可

 

市林业和园林局

10

“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核定

 

11

公共绿地(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12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13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14

在生态公益林内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审批

 

市档案局

15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交换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6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二、取消的非许可审批事项(44项)

实施主体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市政府(市法制办具体实施)

1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申领审核

 

市经贸委

2

食盐零售许可证核发

3

生产水产养殖用盐审批

 

市教育局

4

民办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的核准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5

民营科技企业核准

 

市公安局

6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境外就业、留学除外)

待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出台相关后续措施后遵循执行。

市民政局

7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审批

 

市财政局

8

行政事业单位设立银行账户的审批

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管。

9

预算单位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预算限额审核

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管。

10

财政贴息项目审批

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管。

11

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概算及决算的审批

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管。

12

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审核

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管。

13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年度财务报告的审核

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管。

14

由财政部门监管的企业国有产权、资产处置的审批

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管。

15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综合评分法的价格权值调整的审批

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管。

16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核

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管。

17

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重要财务事项、企业负责人薪酬、长期股权激励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企业年金方案审批

取消后由财政部门加强监管。

18

部门预、决算的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9

按月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审批

市国土房管局

20

限价房申购条件审核

 

21

省管权限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

取消审批,调整为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

22

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初审

停止实施后,限制类进口废物申请按照自动类进口废物审批程序进行,市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监管意见。

市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初审取消后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环境监管方案,报省环境保护部门告知性备案。

市建委

23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市交委(市公路局)

24

收费公路项目收费标准审核

该事项属省级审批事项。

25

外商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业初审

 

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26

进入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活动的审批

停止实施后调整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

27

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水生动物苗种审核

取消审批,调整为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

28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渔船审核

取消审批,调整为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

市外经贸局

29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审

取消后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直接向省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30

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初审

取消后由行政相对人直接向省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31

申请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的审核

取消后由行政相对人直接向省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32

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33

外商投资企业质押或者担保合同审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4

音像制品出口预先审核

 

35

报社记者站设立审核

取消后由行政相对人直接向省级相关行政部门申请。

36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37

非宗教内容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中央驻粤、省属单位除外)

 

38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限广播电视站审批

 

39

市属及以下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市物价局

40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初审

取消后由行政相对人直接向省级相关行政部门申请。

41

桑(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

待广东省定价目录修改后一并实施。

市林业和园林局

42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市安全监管局

43

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可

 

市民防办

44

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报废审批

 

三、取消的备案事项(18项)

实施主体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市保密局

1

涉密政府信息解密后进行信息公开的备案

 

市教育局

2

民办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取消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

市司法局

3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年度备案和变更备案

取消后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市国土房管局

4

预售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

取消备案,按行政确认进行规范管理。

5

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和调整方案备案

 

市建委

6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备案

取消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指导。

市交委(市公路局)

7

市内跨区(县级市)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备案

取消后调整为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

8

管线敷设计划的备案

取消后调整为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

9

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备案

 

市水务局

10

供水企业相关生产营运状况备案

 

市外经贸局

1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备案

 

12

举办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备案

 

市物价局

13

多品种食盐试销价格备案

 

市质监局

14

产品标识登记备案

取消后调整为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

市法制办

15

区(县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

取消后调整为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

广州港务局

16

无需审批的变更、改造港口固定经营设施备案

 

市档案局

17

档案工作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和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备案

取消后调整为部门职责性管理工作。

18

对设置专门档案馆的备案

 

附件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一、市政府决定转移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19项)

(一)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3项)

实施主体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市建委

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

承接组织:

市房地产行业协会;转移方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与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同步转移。

市城管委

2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承接组织:

市燃气行业协会;转移方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市林业和园林局

3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承接组织:

广州市城市绿化协会;转移方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二)转移的非许可审批事项(9项)

实施主体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市司法局

1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初审

承接组织:

广州市律师协会;转移方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市国土房管局

2

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初审、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承接组织:

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转移方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3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承接组织:

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转移方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4

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

承接组织:

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转移方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5

地质勘查资质丙级审批

承接组织:

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转移方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6

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和暂定三级资质核准

承接组织:

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转移方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市外经贸局

7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初审(地方使用部分)

承接组织:

市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转移方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市卫生局

8

护士执业证注册

承接组织:

市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转移方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市质监局

9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承接组织:

市质监部门确认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转移方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三)转移的备案事项(7项)

实施主体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市公安局

1

保安培训文件备案

承接组织:

广州市保安协会;转移方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市司法局

2

公证员或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备案

承接组织:

广州市公证协会;

转移方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市国土房管局

3

异地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在本市执业备案

承接组织:

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转移方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4

跨区(县级市)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及资质单位备案

承接组织:

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转移方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5

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承接组织:

市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转移方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市建委

6

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

承接组织:

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转移方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7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承接组织:

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转移方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二、市政府决定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94项)

(一)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57项)

实施主体

序号

项目名称

下放方式

下放后实施主体

备注

市政府(市民政局实施)

1

住宅类小区、建筑物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批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市侨办实施)

2

华侨港澳同胞捐赠项目用途调整、改变的审批

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市发展改革会

3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指内资企业投资项目

;该事项含“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下放后,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根据便利原则自主选择层级审批部门。

4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指区(县级市)投资或以区(县级市)投资为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该事项含“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含“除规定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政府审批外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gz0144001)”事项;下放后,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根据便利原则自主选择层级审批部门。

5

基建工程及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核准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指区(县级市)管项目。

市经贸委

6

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

委托下放

区(县级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

含省下放事项“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gz0244001)”。

市教育局

7

民办学校(除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外)办学许可证核发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指高中以下。

市公安局

8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

 

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

待“全市公共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建成并运营后,该事项下放至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审批。

10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部分委托下放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

运输目的地是番禺区、花都区、萝岗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广州港。

市民政局

11

建设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塔)的审批

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

12

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含申请、变更、撤销)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除在市辖区内成立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到市外开设分支机构和在市外成立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到本市开设分支机构外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

市国土房管局

1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核发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除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外。

市环保局

1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除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外;含省下放事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16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除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外;含省下放事项“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

17

排污许可证核发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市管非重点排污(一般污染源)企业。

18

防治污染设施关闭、闲置、拆除审批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市管非重点排污(一般污染源)企业。

19

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

部分委托下放

区(县级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下放至黄埔区、南沙区、番禺区、萝岗区、增城市。

市建委

20

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除国家、省、市重点工程(不含区投资或是由区实施),建设地点跨区的市政工程外;含省下放事项“中小型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

21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审批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下放至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审批。

市交委(市公路局)

22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运营许可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下放至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

23

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的审批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指区管设施。

 

市水务局

24

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和供水、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市管项目除外。

25

城市排水许可证审批中的临时许可证核发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26

移动、改建、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批

部分委托下放

区(县级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指区(县级市)组织实施的工程移动、改建、占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审批。

27

区(县级市)组织的供水、排水工程开工审批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取消事项为“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28

水利设施迁移、报废、维修审批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除重大水利设施外。

29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管理的河道、湖泊及水工程范围内建设项目;含“开发利用河口、滩涂及设置排污口审批(gz1611013)”。

3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除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建设项目以及跨区县或者市级立项开发以外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省下放事项“省级立项的占地20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20万立方米以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

31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2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准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除广州茅山肉联厂以外。

33

水产苗种生产(繁育)许可证核发

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4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下放至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市实施。

35

渔业船舶及其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核发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船长小于24米的下放至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市

;含省下放事项“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

市外经贸局

36

市级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鼓励类、允许类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

部分委托下放

区(县级市)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

含“市级限额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的审批(gz1811005)”。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7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38

由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审批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指区(县级市)政府出资。

39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核发

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市卫生局

40

医师执业证书核发(仅指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仅下放给南沙区;含省下放事项“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省管权限内中医医疗机构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省管权限内中医医疗机构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市卫生局

4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含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的预防性卫生审查)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除建筑面积3万㎡以上(含3万㎡)的商场、大型展览馆和建筑面积2万㎡以上的综合性公共场所;五星级和按五星级标准设计的宾馆酒店;地铁外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按行政区划下放至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含省下放事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市规划局

4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除标志性的国家、省、市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全市范围内的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跨区、县的建设工程外。

4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除标志性的国家、省、市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全市范围内的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跨区、县的建设工程外。

4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除标志性的国家、省、市重点公共建筑工程、全市范围内的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跨区、县的建设工程外。

4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除跨区、县的建设工程外。

市城管委

46

燃气经营许可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非跨区、县级市经营。

 

47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道路主干道的人行道和跨区的人行道占用、挖掘审批除外。

市工商局

48

公司(企业法人)注册登记

部分委托下放

区(县级市)工商分局

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公司(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gz3011001)”。

49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的营业登记

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工商分局

 

市林业和园林局

50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除市属国有林场外。

51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52

植物及其产品检疫

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质监局

53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除乳制品、肉制品、饮料及速冻食品外;含省下放事项“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4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

部分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除承担一、二级接待任务的主要单位(50家)外。

 

市安全监管局

5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类)核发

直接下放

区(县级市)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市民防办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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