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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制作安装分包合同

总包单位:

分包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的钢结构施工分包工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建筑面积:

1.4结构形式:

第二条承包范围

2.1设计范围:

依据设计院提供的主体工程结构与装修设计图纸及要求对钢结构部分进行施工详图设计。

包括:

钢构件〖配件〗的设计、加工制作、运输及现场指导安装,并提供有关建筑材料。

设计图纸应该包括:

立面图、剖面图、节点详图、预埋件位置图、防雷接地图等等。

2.2施工范围:

2.2.1设计范围钢构件的加工、制作、安装、检验,但不包括结构预埋件的加工制作和安装。

2.2.2抛丸喷砂除锈、防锈漆、底漆、中间漆、面漆和防火涂料。

2.2.3高强螺栓的加工、制作及安装。

2.2.4彩板的加工、制作、运输及安装。

2.3其它:

第三条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

第四条工期要求

6.1构件开始加工日期:

年月日

第一批构件进入施工现场日期:

年月日

构件开始安装日期:

年月日

安装完成日期:

年月日,共计日历天。

6.2以上工期已经考虑下列因素:

6.3.1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的节假日或公休日;

6.3.2高考、中考期间政府对施工的限制;

6.3.3与其他专业分包施工工序间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

6.3.4其它不利的条件【不可抗力除外】。

6.2经甲方批准的《工程总控制进度计划》作为考核分包工期的依据,乙方须完全正确地执行。

6.3本合同工期为乙方已充分考虑了合同文件的有关内容,并根据乙方自身条件完全能满足并达到的工期,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工程施工、工程验收、完工交付等全部工作时间,除本合同规定外,不作任何调整。

6.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批准实施的工程总控制进度计划和总工期及节点工期要求,保证本工程之工期目标的实现。

6.5如出现地下埋藏文物或地下障碍物需要停工,并且非乙方责任引致的连续停工在7日(含7日)以内的工期损失已包含在本合同工期内,连续停工在7日以上的工期损失则按本合同有关工期顺延的规定执行。

6.6除本合同规定并经业主方、甲方批准的工期可作调整外,如本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完工交付,每延期一天罚款壹万元,最高罚金不超过结算总价的3%。

并赔偿因工期延误造成的连带损失。

第七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第八条工程价款与计量方式

8.1合同总价:

¥元人民币(暂定)

金额大写:

圆人民币(暂定)

8.2固定单价:

8.2.1采用综合固定单价:

元/吨(本单价包含所有钢构件的加工、制作、运输、安装,油漆施工、除锈、涂装)。

8.2.2采用分构件的固定单价:

梁元/吨、柱元/吨、屋架元/吨、吊装元/吨、水电元/吨、脚手架元/吨、其他元/吨[可在合同后附表列明细]。

当总包方提供现场吊装机械、水电和脚手架时可从综合单价中扣除相应的单价。

8.3合同价款的说明

8.3.1本合同采取固定单价形式,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除设计方、业主、总包方书面认可降低或提高标准或改变做法时可以协商变更单价外,本合同单价不做调整。

它包括分包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分包方所需的所有直接、间接费用和上缴政府部门的税金或其它有关费用,承担自身经营风险,满足国家规范、规程、标准、招标文件和设计要求,达到业主、监理、总包方满意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8.3.2除非另有变更洽商,任何组成合同价款清单以外的而根据设计和规范必不可少项目,其价款均视为已经平均分摊在清单所列项目之内,不再单独计取。

8.3.3本合同价款已综合考虑以下内容:

特殊部位的细部处理;

规范、方案、图纸要求必须做的,但图纸没有显示的工作;

设计费、加工制作安装费、维修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含吊装机械)、工具费;

各项技术措施费、赶工措施费、检验试验费;

材料包装、运输、搬运、保管、保险费;

成品保护费、材料样品费用、竣工资料费。

8.3.4任何因市场人工、材料、机械运输、税费的变动或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红头文件的颁发而起的分包方的实际支出的增减,均属于分包方自身经营风险,视为已经事先充分估计并已经列入合同价款之中。

[本合同另有说明的除外]

8.4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按图示主材精确尺寸的重量以吨计算。

第九条合同价款的调整与竣工结算

9.1如果总包方认为有必要对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作出变更或调整,总包方有权指示分包方进行以下任何工作,分包方应遵照执行。

该指示应该包括来自业主、设计、监理单位的设计变更、洽商、指示等。

9.1.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已经包含的工作量;

9.1.2改变工程做法、材料;

9.1.3改变分包工程任何部位的标高、位置或尺寸;

9.1.4改变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9.1.5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竣工而必需的任何附加的工作。

9.2上述变更指令发出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分包合同不能因以上变更而失效或者作废。

因变更而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则按相应条款规定调整。

9.3如果上述变更是因为分包方违约或分包自身原因造成总包方不得不发出变更指令,则任何此类变更后增加的费用由分包方自己承担。

9.4无论什么时候,分包方没有任何权利对合同工作内容提出变更,更不得在施工中擅自改变材料做法、进行未经总包方许可的施工作业。

9.5如果变更仅仅造成工程量发生增减,则其单价不变,仍按原合同单价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价格,则双方协商一个总包方认为合理的市场价格。

9.6结算程序

9.6.1分包工程竣工经相关机构验收后14天内,分包方向总包方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以及价款调整方式,进行工程结算。

9.6.2总包方收到分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由公司结算部给予最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最终结算数额以总包方结算部审定的数额为准。

9.6.3双方对决算金额无争议,总包方于决算确认之日起6月内,支付工程尾款。

9.6.4分包工程验收报告经总包方认可后28天内,分包方未能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结算不能正常进行,分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9.6.5总包方和分包方对工程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条款的约定处理。

第十条工程款支付

10.1本工程无预付款。

10.2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0.2.1钢构件进场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工程款。

10.2.2安装完毕后七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工程款。

10.2.3工程验收合格并双方办理完最终结算手续后支付结算总价的10%的工程款。

10.2.4工程竣工后一年内拨付余下工程款(扣除结算总价的5%质量保修金)。

10.3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条件

1)月度(阶段)施工内容经总包方同意

2)施工进度在总包方的总控制计划之下

3)试验/复试报告证明所用材料合格或满足合同要求

4)经监理单位、总包方验收合格

5)随月(阶段)进度提交了相关技术资料(试验报告、验收资料等)

10.4付款程序:

分包方分阶段向总包方递交本期按合同约定应付的费用计算说明书和请款报告。

总包方收到报告后于14日内向分包方签发付款证书,在签发证书14日内以转帐支票(或个月的承兑汇票)支付进度款。

10.5保证金的返还

10.5.1分包方应及时递交各项技术资料,当总包方收到分包方全部完整的技术资料,经总包方项目技术部确认无误后无息支付全部资料保证金。

10.5.2若分包方按合同工期(含总包方认可的工期顺延时间)如期完成合同内容,无息返还全部工期保证金,否则将酌情扣除。

10.5.3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全部转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30天内无息支付。

10.6资金风险共担

10.6.1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总包方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

在此情况下分包方郑重承诺,在总包方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款项情况下,分包方表示理解与宽容,不要求总包方每月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且分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起诉总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总包方索要分包工程款。

10.6.2分包方同意总包方按业主实际支付给总包方的比例来支付其进度款,此时也应扣留各项保证金;

10.6.3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计取利息。

10.7本合同的最低付款额度为:

不低于5万元

10.8总包方对分包方的其它扣款:

第十一条履约保函

11.1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的同时,按合同价款的5%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或提供人

民币元(大写:

元整)的履约保证金)。

该保函采取甲方和乙方双方同意的格式。

开具保函的机构须经甲方同意,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为执行本款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11.2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至本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14日止。

在有效期满14日内将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十二条总包方工作

12.1总包方驻现场代表姓名(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代表总包方全面履行合同各项职责。

总包方技术负责人。

12.2负责协调分包方与现场其它分包商、施工工序之间的关系。

12.3分项工程施工前,负责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审查分包方施工方案。

但这种审查通过并不能免除分包方承担因方案缺陷、错误所导致各种后果的一切相关责任。

12.4及时向分包方提供施工所需指令、指示、洽商等相关施工文件。

12.5当总包方对工程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有权随时进行抽查。

12.6如果分包方在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现场管理等方面满足不了总包方、监理、业主任何一方的合理要求时,总包方有权将分包合同范围的工作指定给其它单位完成,所发生的分包费用、劳务费、材料费等费用从分包款中扣除,对此分包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12.7总包方为分包方提供下列施工便利:

12.7.1协调解决分包方现场的材料堆放及库存场所,提供现场施工所需材料堆放场地,工具机具库房[面积不大于平方米];

12.7.2提供现场临时办公室间,办公设施分包方自备。

12.7.3向分包方提供现场人员宿舍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

宿舍床铺、衣柜、吊架等生活设施以及冬季取暖设施、夏季通风防蝇设施等其它设施由分包方自备。

12.7.4负责在施工现场提供水源电源接口。

12.7.5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检单位对所需埋件进行验收。

现场水源分布:

现场电源分布:

1、提供现场现有的操作平台、脚手架、安全防护设施。

2、负责提供楼层轴线、高程,并对其精度负责。

3、提供施工现场公共部位、施工通道、施工用楼梯间的照明,保证其通畅并负责其维护工作。

4、负责将分包方归集成堆在指定地点的施工垃圾运出现场。

5、在施工现场及楼层提供临时厕所设施,并负责定期清理。

6、提供现场已有的垂直运输机械,分包方须提前小时提交详细使用计划,说明其使用的起始时间、材料品种、规格和最大重量,由总包方统一协调安排使用。

7、具相关证明材料,协助分包方办理有关在京施工手续。

8、负责提供现场的出入口的保卫工作,但分包方须自行提供其仓库的警卫和消防设施。

9、提供生产用水用电,分包方应厉行节约。

总包方有权随时抽查监督分包方用水用电行为,若发现有浪费或不良使用行为,总包方有权重罚,并禁止分包方使用总包方提供的水电资源。

12.8负责接洽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分包方应积极配合,因此造成分包方人员、机械等窝工损失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12.9总包方负责定期召开的现场协调例会。

第十三条分包方工作

13.1按合同约定及总包方要求的时间准时进场;严格按国家的规程、规范、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13.2分包方驻现场代表(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13.3分包方应在指定时间内提供钢结构所需的预埋件详图给总包方,并负责检查有关钢结构等结构预埋件的加工尺寸及预埋位置的精度与数量,将缺陷问题提交总包方处理;若分包方不验收结构尺寸及埋件位置或验收不认真,则由此引起的施工质量问题、费用问题、工期问题全部由分包方负责。

13.4自备施工所需机具、机械及其它随身工具。

自备符合规范要求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如:

安全帽、安全带、口罩等。

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统一配戴安全帽及胸卡。

13.5自行从总包方引出的水电接驳点将水源、电源引至其施工地点,所需配件、电线等设备设施自备。

合理使用总包方提供的水电资源,杜绝浪费。

分包方有义务保管、维护施工范围现场临水、临电、临时消防设施。

13.6负责将己方施工区域的施工垃圾清理运输到现场的指定地点。

否则总包方有权自行组织他人完成该项工作,费用从分包方款项中扣除。

13.7负责施工范围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编制。

工程完工后天内,提交完整而能满足业主、总包方、市档案馆和市建委《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GBJ01-51-2003)文件要求的竣工资料。

13.8负责原材料、成品的检验试验的一切相关工作,诸如:

样品、试件制作、取样、运输、取试验报告等,费用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检测复试机构需是国家法定权威机构,并经业主、监理、总包方认可,非经前述单位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检测、试验报告视为不合格。

13.9分包方按合同规定提供相应的材质证明后,业主、监理、总包方对材质、工程质量发生怀疑时,分包方应无条件积极配合,对已完工程或现场材料进行剥露、试验等检测。

如检测结果满足合同要求时,费用由总包方承担。

否则,相关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分包方亦应随时准备接受总包方、政府职能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检验、检查,并为检验、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13.10未经总包方许可,分包方不得私自在现场包括生活区私搭乱建临时用房。

在分包工程完工后,除非总包方同意,分包方必须按总包方要求拆除一切其搭设的临时设施,恢复原样。

13.11分包方人员在总包方指定的区域就餐,餐后及时清扫,保持区域卫生。

分包方施工人员应在指定的区域使用卫生设施,注意保持卫生与清洁。

分包方的食堂和宿舍需接受总包方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严格执行市卫生防疫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蚊蝇、老鼠、蟑螂等疾病传染源的孳生和疾病流行。

13.12分包方可免费使用总包方设在现场已有的脚手架、操作平台、防护设施,但使用前必须向总包方提出申请,明确使用部位和使用时间,经总包方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总包方同意擅自使用的,发生一切意外事故与责任由分包方独自承担。

未经总包方许可,禁止分包方擅自拆改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操作平台。

否则,因此而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分包方承担。

根据施工需要,分包方自行搭设的脚手架、操作平台需满足现行安全规范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禁止使用。

若分包方无能力搭设可委托给总包方完成,相关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13.13分包方应采取恰当的方式对施工成品、半成品进行妥善保护,防止交叉施工造成污染与损害,并保证不损害其它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成果,如有损害分包方应自费予以修理。

负责分包工程竣工前清理、竣工移交前的看管和保洁工作。

13.14分包方应保障总包方免于承担因分包方过失、失误造成的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全部责任和索赔,另外还应保障总包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抚恤费和其它相关开支。

13.15分包方现场负责人需按时参加总包方项目经理部组织的有关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各种会议、检查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若分包方代表临时有其它紧急事物无法出席,须指派全权代表参加。

会议所作出的决议、事项,双方需共同恪守,严格遵照执行。

13.16分包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非市户籍人员)需持有市劳动局核发的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市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市政府指定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证。

凡因为分包方承担上述证件不齐而造成的责任,因此给总包方造成损失由分包方承担。

办理证件所需费用分包方自理。

向总包方提供施工人员名单(外来人员需经北京市建委外管处备案)及特殊工种如:

电焊工、气焊工、电工、架子工、工长、质检员、测量员的上岗证。

13.17分包方应该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人员发生任何违法犯罪或妨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行为,并有完全的责任和义务保护周围其他人员和财产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负责。

13.18分包方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以及总包方有关消防、保卫、文明施工、交通安全、环卫社会治安方面的规定,在设施的投入、现场的布置等各方面严格按照总包方的规定,并符合总包方的CI要求。

现场不允许出现宣传分包方单位的标识、标语。

施工人员须持证进出现场。

凡是由于分包方在上述要求贯彻执行不得力而造成的一切事故、灾害,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分包方独自承担。

由此造成总包方的损失由分包方赔偿,此外总包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13.19分包方以分包方和总包方的联合名义按全部重置成本对分包工程、材料、施工机械设备与财产办理工程保险,其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之中。

分包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其在现场的雇员办理人身保险。

13.20签订《签证事项计量管理办法》,其中重点明确“分包方在每月报送工程计量的同时将本月发生的已签证及需签证的工作内容上报,其中包括合同外工程量签证、合同内零星用工、零星机械台班签证,如未上报,视同自动放弃获得以上费用的权利,已签证事项待项目经理部商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技术质量要求

14.1总则

14.1.1分包方应严格按照本合约和现行规范提供工程建设材料、安排组织本分包工程的施工作业。

严格确保施工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14.1.2分包方应选派业务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在本工程施工。

施工作业人员需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劳动局和建委颁发的上岗证,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报总包方备案。

14.2质量标准:

整体工程创奖

14.2.1质量问题整改率:

100%,由于分包方发生质量问题对总包方的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时或分包方对质量问题整改不彻底或整改不及时,总包单位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分包方处以适当的经济处罚。

具体扣除违约金额度参照中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问题处罚办法》。

14.2.2若业主对本工程有获取奖项的要求,不得因分包方的施工实体质量与技术资料等自身原因影响整体工程的奖项评比,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分包方承担总包方与之相关的一切损失(包括总包方给业主支付的全额违约金),并另外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

另外,相应评奖机构如“质量协会”等对工程评奖进行验收时,对分包单位所负责施工的工程部位或技术资料提出质量问题,总包方视其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14.3标准与规范:

应满足

施工图纸及设计师的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结构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审标准》DBJ/T01—69—2003

《建筑长城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DBJ/T01—70—2003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GBJ01-51-200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T50057-94

国家、地方颁布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等

国家、地方、行业后续颁布的规范、标准、规程

上述标准、规范、规程若有不一致或矛盾之处,按较为严格标准执行。

14.4分包方应随时接受业主、监理、总包方的检查检验,并提供便利条件。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分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分包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4.5总包方的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发生的费用由总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4.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4.6.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时先由分包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包方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总包方组织业主、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分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总包方、监理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分包方在总包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4.6.2总包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告知分包方,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总包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分包方可自行组织监理等相关单位验收,总包方应承认各方签认的验收记录。

14.6.3经总包方、监理单位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总包方、监理单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总包方已经认可验收记录,分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4.6.4工程施工至下部位时,分包方应通知总包方质量部门进行工序验收。

若工序验收不能达到合格,则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钢结构构件进场;

2、测量放线

3、钢柱安装完成;

4、钢梁及屋架安装完成;

5、屋面檩条安装完成;

6、屋面板安装完成;

7、钢结构表面涂层完。

14.6.5钢结构制作和安装过程中的所有焊缝应全部进行外观质量的自检并应留有记录;焊缝应有焊缝工艺检验报告。

按规范要求需进行探伤检测的焊缝应及时进行探伤检测,并在探伤结果未明确之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紧固件连接工程,应按规范规定进行外观和扭拒的检验,并按有关规定留有检查记录

14.6.6重新检验:

14.7工程完工后3天内分包方提交完工验收报告,总包方接到分包方完工报告后7天内组织完工验收,如总包方未能按时组织完工验收,且未给予任何答复视为总包方默认验收合格。

14.8无论总包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分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总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赔偿分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分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4.9总包方提供结构与建筑图纸各套供分包方施工期间参考使用,工程结束后返还。

分包方负责钢结构施工图纸的设计,并免费提供套图纸供总包方使用,并满足下列要求:

14.9.1结构构件加工制造图、安装图(包括平、立、剖面图等);

14.9.2节点图(节点编号要有索引,且节点编号要体现在安装图上);

14.9.3高强螺栓定位图、焊缝详图,且各类节点图需在平面图中明确。

14.9.4其他详细说明及补充资料。

14.9.5正式加工前,分包方应提供加工制作详图、安装装配图及其它有关资料交业主方、设计方和总包方审批,但该项审批并不能免除分包方应承担的设计缺陷、错误的责任。

分包方对其提供的加工详图的合理性、准确性、完备性负责。

所有因分包方设计图纸错误、失误、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分包方承担。

14.10分包方进场前需向总包方提供完整施工方案,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4.10.1本工程施工依据现行国家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

14.10.2采取的主要施工方法、工艺流程;

14.10.3根据工期要求和现场情况为每阶段施工安排的机械、机具型号/数量;

14.10.4拟安排在每一施工阶段、区段现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数量;

14.10.5分包方现场管理人员组织结构系统和隶属关系及通讯方式;

14.10.6进度计划;

14.10.7需要总包方配合的事项和最迟解决完成时间;

14.10.8各项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措施以及冬雨季施工措施。

14.11分包方应严格按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范》(G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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