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颁布的历史背景是什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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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岗前安全培训(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整理人:

杜纪刚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颁布的历史背景颁布的历史背景安全生产法从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经历了二十一年的漫长历程。

早在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就提出制定劳动保护法。

此后,原劳动部又将法名改为职业安全卫生法,继续组织起草工作。

1998年,国家将原劳动部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划归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经过调研论证,又将法名改为职业安全法,并于1999年将该法草案正式报国务院审议。

2001年初国务院对国家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决定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建伊始,局党组就把尽快制定安全生产法作为重点工作。

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国家局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集中力量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调研、论证、起草和修改工作。

2001年11月21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全生产法(草案),朱?

基总理签署议案,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1年11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对安全生产法(草案)进行了初审。

2002年4月24日和6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28次会议又分别对安全生产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地、各有关部门及专家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该法草案的若干等重大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认真修改。

在6月29日下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上,出席会议的121位常委会组织人员,以118票赞成、1票弃权、2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这部法。

江泽民主席当日签发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

安全生产法贯穿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反映了党和政府重视人权的社会主义本质,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各级领导干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学习宣传和贯彻安全生产法,深刻领会其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

它的通过实施,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不仅对有关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普遍适用,同时也对其作出了重要的、必要的补充完善,从而形成了普通法与特别法、专门法与相关法有机结合的中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各种不安全因素和事故,是威胁从业人员和公众生命的大敌。

人的因素第一。

人既是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又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者。

只有充分重视和发挥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才能把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降到最低限度,预防和减少人身伤亡。

这是社会进步与法制进步的客观要求。

安全生产法正是贯彻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赋予各种法律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应尽的义务。

这就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人和负责人,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强烈的责任感,重视人的价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

要通过法律的贯彻实施,把生产安全事故和人身伤亡降到最低限度,不断改变我国的人权纪录。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针对近年发生的重大、特大事故,法律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列为重中之重,对其生产经营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安全投入、安全建设工程和安全设施、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配置、生产经营现场的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

这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提高人员安全素质、严格规章制度和明确安全岗位责任、改善安全技术装备、加强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和减少事故、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都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担负着发展经济、保一方平安的繁重任务和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协调、解决。

这就依法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任务和责任。

只要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真正把安全生产当作重要工作来抓,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稳定发展的关系,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就能够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是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为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安全生产法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这就依法界定了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关系,有利于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依法各司其职,相互协同,齐抓共管,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为了发挥城镇基层社区组织和舆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协助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查处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专门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的权利义务,从而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延伸到城镇街道和农村,形成全社会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格局。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通过大量的事故分析,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既是从业人员神圣的权利又是义不容辞的义务。

针对大批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偏低的问题,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遵章守规、服从管理、接受培训、提高安全技能、及时发现、处理和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等法定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如果从业人员能够切实履行这些法定义务,逐步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及时有效地避免和消除大量的事故隐患,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关注安全,人人有责。

实现安全生产,必须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监管和执法等活动,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安全生产法赋予公民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参与权、知情权、避险权、检控权、求偿权和诉讼权,其目的不仅在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还在于促使他们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视安全、保证安全,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养成自我保护、关心他人和保障安全的意识,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堵不安全漏洞,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斗争,使关心、支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打击不力,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

法律的基本功能就是对违反法律规范的违法行为实施制裁,保证社会的正常秩序。

安全生产法针对近年来主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其范围之广、力度之大是空前的。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制原则,秉公执法,严惩那些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一个强大的法制氛围,实现安全生产。

(一)各类伤亡事故居高不下,重大、特大事故不断发生据统计,19982000年,全国共发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39400起,死亡38928人,除森林、草原火灾以外的各类火灾事故509568起,死亡8145人,受伤13870人;道路、水上、铁路和民用航空交通运输事故1417170起,死亡和失踪282882人。

2001年,全国共发生各类事故1000629起,死亡130491人,同此分别上升20.5%和10.4%。

其中工矿企业发生事故11402起,死亡12554人,除森林、草原火灾以外的各类火灾事故215863起,死亡2314人,伤3752人;道路交通事故760327起,死亡106367人;水上交通事故644起,死亡和失踪490人,铁路路外事故12335起,死亡8409人。

另外,特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

据统计,19982000年,全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489起,死亡9183人。

2001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140起,死亡2556人。

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就达16起,死亡707人。

(二)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纪律松弛,管理不严。

一些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提高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利润增长指标,因而忽视甚至放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产生大量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导致事故屡屡发生。

突出表现在:

1、非公有制企业增多,国家对其安全生产条件没有明确的、严格的、具体的法律规范过去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基本是针对国有企业的,由于缺乏法律规范,以致相当多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老板“要自己的钱,不要别人的命”,公然回避法律或者违法生产经营,导致事故不断,死伤众多。

据统计,全国非公有制企业发生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整个工矿企业总发生起数和总死亡人数的58%和67%,其中小煤矿、小工厂、小运输(公路、水路)等“三小”企业,安全条件最差,管理最乱,事故最多。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法律规范,基础工作薄弱许多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没有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有关安全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不具体或者处罚过轻,使安全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不能做到预防为主。

有些企业管理混乱,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一触即发。

3、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抵御事故灾害。

据初步统计,目前仅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欠账就高达40多亿元,民营企业的安全投入就更少。

现行安全立法对此缺少强制性的规定和强有力的监管,致使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设备长期带病运转,抗灾能力减弱。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三违”现象严重。

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流动性很大,乡镇煤矿和非公有制的中小企业大量招收农民工。

由于这些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较低,缺乏应有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自我保护措施,在生产经营中经常出现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并引发事故。

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不够全面、明确,企业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从业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不落实。

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权责分离,只要权力不要责任,对安全生产不重视,熟视无睹,疏于监管。

有的官员甚至与企业相互勾结,搞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使得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有恃无恐,违章生产,草菅人命,连续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影响十分恶劣。

另外,有些地方政府采取地方保护主义,致使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

广西河池地区南丹政府包庇纵容和支持大厂矿区的民营个体矿主长期违法开采,滥采乱挖,伤亡事故多发,资源破坏严重。

7月17日,广西河池地区南丹龙泉矿冶总厂拉甲坡锡矿透水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竟封锁消息、隐瞒事故长达半个月之久。

(五)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

据初步统计。

目前仅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欠帐就高达40多亿元。

民营企业的安全投入就更少甚至没有。

(六)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原则、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未能法律化、规范化,许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无法可依。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作业现场和安全设备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以及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措施等做出全面的法律规范,才能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60年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变化方针是一个国家或政党确定引导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是为达到事业前进方向和一定的目标,而确定一个时期的指导原则。

从一九四九年至二00九年的60年间里,我国安全生产方针也在不断的变化,这种变化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变化。

到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共发生了三次变化。

即“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从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变化,可以看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是不同时期的不同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方针(1949-1983年)第一次是一九五二年时任劳动部部长李立三根据毛主席提出的“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这一指示精神,提出了“安全生产方针”这六个字,没有具体的内涵。

后来时任国家计委主任贾拓夫将“安全生产方针”这六个字丰富为“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

1952年12月劳动部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工作保护会议,在这次会上,李立三根据毛泽东批示提出了“安全与生产要同时搞好,明确提出了安全生产方针“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安全生产统一方针。

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1984-2004年)文化大革命后国家劳动总局劳动保护局局长章平提出了在生产中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实际上就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经过全国讨论后,认为这一提法比较科学,有利于安全生产和遏制事故的发生。

1984年主管安全生产的劳动人事部呈报国务院成立“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报告中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方针写了进报告中,并得到了国务院的认可。

1987年1月26日,劳动人事部在杭州召开会议,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劳动保护工作方针,写进了我国第一部劳动法(草案),从此“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全生产基本方针。

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2005至今)把“综合治理”充实到安全生产方针中,始于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并在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安全执法,加大安全生产设施建设。

切实抓好煤矿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有效遏制重大事故。

谢谢!

杜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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