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基础第三章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与监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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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基础第三章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与监管

第三章 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与监管

    掌握

  1.资产评估法的调整范围的主要内容。

  2.资产评估业务类型。

  3.我国对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

  4.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

  5.我国资产评估机构自主管理的主要内容。

  6.我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文件。

  7.我国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方式。

  8.我国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审核与评审的依据。

  熟悉

  1.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及其权利、义务和责任。

  2.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设立,以及权利和义务。

  3.资产评估法的内容框架。

  4.我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的程序和内容。

  5.我国资产评估协会自律管理的主要内容。

  了解

  1.资产评估法的出台及其意义。

  2.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

  3.我国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的行政监管范围。

  4.我国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的行政监管原则与监管职责范围。

  5.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

  6.国有资产的形态。

  

第一节 资产评估法律体系概述

  

  内容概要

  

  

  一、资产评估法律体系了解

  

(一)法律

强制

数量

文件

内容

必须评估

8

《公司法》

《证券法》

《公路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拍卖法》

《政府采购法》

《刑法》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抵押、股东出资、股票和债券发行、房地产交易等业务

  

(二)行政法规

强制

数量

文件

内容

必须评估

16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股权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矿产资源开采、金融机构抵押贷款、金融机构撤销等

  (三)财政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时间

机构

文件

内容

2017年4月21日

财政部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

明确了行业监管的对象和内容,规定了行业监管的手段和法律责任

2017年5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社部规〔2017〕7号)

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和实施工作,同时放宽了报考条件,优化了考试科目,建立了适合行业发展和行业特点的资产评估师考试制度

2017年7月

财政部

《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细化了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

2017年8月

财政部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对资产评估的基本要求、基本遵循以及资产评估程序、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档案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时间

机构

文件

内容

2016年12月

经资产评估行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财政部审查同意、民政部核准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

进一步完善了协会的职责定位,优化了协会的组织体系,规范了会员管理和理事会的运作机制

随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修订发布了会员管理办法,组织修订发布了25项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等一系列自律管理制度。

第二节 资产评估法的主要内容

  

  内容概要

  

  《资产评估法》共八章55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估专业人员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五章 行业协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一、关于法律调整范围

  《资产评估法》第二条: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专业行为。

  

  

(一)评估对象

  

  所有评估专业领域,大评估的概念

  1.关于无形资产评估

  

  

  2.关于企业价值评估

  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企业价值评估适用于设立公司、企业改制、股票发行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兼并、收购或者分立、联营、组建集团、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租赁、承包、融资、抵押贷款、法律诉讼、破产清算等目的的整体资产评估。

  3.关于资产损失评估

  ①自然灾害损失评估

  ②侵权损失评估

  ③保险公估等

  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二)资产评估与一般价格咨询服务的区别

  资产评估VS一般价格咨询

  都涉及对有关财产或者财产损失价值的估算,但二者有本质的不同。

  资产评估:

  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且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价格咨询:

  一般不出报告,机构和人员对给出的“咨询价格”也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区别的重要方面:

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是否签名盖章,是否出具评估报告。

  (三)从事评估活动的主体是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

  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机构。

  ·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财政部门备案

  ·应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具有足够数量的评估师

  ·并符合有关对合伙人和股东的要求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专业人员应加入评估机构,才能从事评估业务

  

  二、关于评估业务类型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资产评估法第三条分类:

  ·自愿评估

  ·法定评估

  

(一)自愿进行的评估

  1.概念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自然人: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除了“自然人”以外的各类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委托评估机构:

只能委托评估机构,不能直接委托评估专业人员。

  2.特点

  

(1)委托人自愿委托

  

(2)评估业务由评估机构承接

  (3)评估报告可以由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签署

  

(二)法定评估(近2年考)

  1.概念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称为法定评估业务。

  2.特点

  一是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

  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如《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三是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评估

  四是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业务,并且评估报告必须由至少两名评估师签署

  五是法定评估档案保存期限为不少于30年,其他为不少于15年。

  

  三、关于评估专业人员

  

(一)评估专业人员的概念

  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

  评估师:

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

  评估类职业资格:

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

  

(二)评估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从业权利

  ①提供资料及协助

  ②依法查阅文件资料

  ③拒绝非法干预

  ④依法签署评估报告

  ⑤其他权利

  2.从业义务

  ①诚实守信,独立、客观、公正

  ②遵守准则,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

  ③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④对使用的文件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核查和验证

  ⑤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⑥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回避

  ⑦接受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⑧其他义务

  3.从业禁止行为

  ①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②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业

  ③欺骗、利诱、胁迫或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或冒用他人名义从业

  ⑤签署未承办报告

  ⑥索要、收受或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⑦签署虚假或有重大遗漏报告

  ⑧其他违法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

  1.责令停止从业、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因签署虚假评估报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停止从业、没收违法所得、刑事责任、终身禁业

  

  四、关于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机构。

  资产评估法从面下方面进行了规定:

  A.组织形式

  B.设立条件

  C.程序

  D.相关管理制度

  

(一)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

  1.组织形式

  

(1)合伙形式

  包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

  ①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③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普通合伙: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指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公司形式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50名以下,董事3人以上13人以下。

  ·规模较小可不设董事会,设1名执行董事。

  ·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比较灵活,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董事为5人以上19人以下。

  ·股东表决权为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2.设立条件

  合伙形式:

  ·应有2名以上评估师;

  ·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

  ·应有8名以上评估师和2名以上股东;

  ·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注意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2名的,2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3.设立程序

  一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二是向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是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备案: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二)评估机构的权利和责任

  1.评估机构的权利

  

(1)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2)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

  2.评估机构的责任

  

(1)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不得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不得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不得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不得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评估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评估机构内部管理

  应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应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违反这一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明确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资产评估法的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评估机构履行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评估专业人员追偿。

  (3)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五、关于评估程序

  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二)指定至少两人承办

  (三)现场调查,收集核查验证资料

  (四)选择评估方法

  (五)评估报告内部审核

  (六)档案的保存期限

  (七)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是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

  

  

  订立委托合同→选定评估机构后,委托人应与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

  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师承办。

  三是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

  应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恰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

  报告内部审核:

  评估报告由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由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四是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五是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内容见本书第五章第一节。

  

  六、关于评估行业协会

  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自律管理。

  资产评估法对行业协会的设立、会员入会、职责、协会之间的沟通协作及会费管理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一)协会的设立

  1.按专业领域设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

  如: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青岛市除外)都设立了资产评估协会。

  评估行业协会章程

  ·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并报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会员入会

  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加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成为协会会员,平等地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协会的职责

  《资产评估法》规定:

  1.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2.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3.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

  4.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5.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6.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7.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8.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9.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评估行业协会之间的沟通协作

  鉴于不同的评估专业都有各自的行业协会,为了促进评估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各个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并根据需要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

  (五)会费管理

  评估行业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向社会公开;

  不得以会员交纳会费数额作为其在行业协会中担任职务的条件;

  会费的收取、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标准→审议→公开→监督

  (六)对协会的监督

  1.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是行政监督,就财政部管理的资产评估行业而言,各级资产评估协会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2.社会监督包括新闻媒体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等。

  评估行业协会→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的:

  ·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即民政部门,由其依法给予处罚。

  评估行业协会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关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含义

  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各个评估领域业务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不同的评估专业接受不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资产评估行业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制定准则和办法:

  组织制定各自领域的评估基本准则和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管理机构和人员:

  负责对各自领域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管理行业协会:

  负责对各自领域的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履职要求

  一是不得违反资产评估法规定,对评估机构依法开展业务进行限制。

  二是不得与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存在人员或资金关联。

  三是不得利用职权为评估机构招揽业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对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 资产评估监管

  

  内容概要

  

  行业管理

  单一的行政管理→行政管理+自律管理

  管理主体

  单一的政府部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

  管理职能:

  ·行政管理侧重方向性指导以及机构资质管理

  ·自律管理侧重具体运行以及队伍的日常管理

  ·项目管理由原来的立项确认制发展到现在的核准、备案制

  有关法规: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监管

  

(一)财政部门的监管范围

  《办法》明确的监管业务范围有两个方面:

  一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二是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上述规定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监管原则与监管职责范围

  1.监管原则

  根据《办法》,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实行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机构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2.监管职责范围

  财政部的监管职责为:

  

(1)负责统筹财政部门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

  

(2)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办法;

  (3)制定资产评估基本准则;

  (4)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5)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

  地方财政部门的职责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

  资产评估协会的职责为: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负责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

  地方资产评估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和本级协会章程的规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

  (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监管

  《办法》,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资产评估师是指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的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从事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

  2.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资产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缴纳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存放手续。

  4.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及资产评估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签署资产评估报告,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5.未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不得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其签署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无效。

  6.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接受资产评估协会的自律管理和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的自主管理,不得从事损害资产评估机构合法利益的活动。

  7.加入资产评估协会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平等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

  《办法》对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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