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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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一部分:

食品标签标准背景介绍第一部分:

食品标签标准背景介绍一、食品标签的作用一、食品标签的作用二、食品标签标准化的必要性二、食品标签标准化的必要性三、我国食品标签标准的发展概况三、我国食品标签标准的发展概况第二部分:

第二部分:

GB7718-2011GB7718-2011条文讲解条文讲解一、与一、与GB7718-2004GB7718-2004比较比较二、范围二、范围三、基本要求三、基本要求四、标示内容四、标示内容第一部分:

食品标签标准背景介绍一、一、食品标签的作用食品标签的作用食品标签的作用可以归纳为:

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

促进销售。

向消费者承诺。

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

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

二、食品标签标准化的必要性防止欺诈、误导。

保证公平竞争。

保护消费者利益。

与国际接轨。

贯彻实施国家相关法律。

三、我国食品标签标准的发展概况GB7718-1987GB7718-1994、GB13432-1992、GB10344-1989GB7718-2004、GB13432-2004GB10344-2005GB7718-2011标签标准体系标签标准体系第二部分:

GB7718-2011条文讲解:

一、与GB7718-2004比较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适用范围;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的定义,取消了保存期的定义;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修改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小于1.8mm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修改了附录A中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增加了附录B和附录C。

二、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签和非直接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制现售现售食品的标识。

“提供给消费者的提供给消费者的”:

所谓“提供给消费者的”是指在任何场所经销者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食品标签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增加了规格的定义,取消了保存期的定义)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释义】“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是指制造、加工或调制食品时,使用的所有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饮料中的水不能省略,是主要配料之一。

“以改性形式存在”是指制作食品时使用的原料、辅料经过加工后,形成的产品改变了原来的性质。

用淀粉生产谷氨酸钠(纯味精),经过化学变化,淀粉转化为谷氨酸钠。

谷氨酸钠的性质、成分与淀粉的性质、成分完全不同。

其他的术语和定义其他的术语和定义: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其他的术语和定义其他的术语和定义:

三、基本要求:

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合法性的要求。

“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是指某些食品的标签除了符合GB77182011的规定外,如果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标签有特殊规定(指强制性条文)也应遵守。

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的质量要求:

每一个字、每一个符号都要清楚,形象明显,容易看清,保持长久。

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包装时,标签的完整性和内容的易识别性。

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科学性的要求:

标签上的所有说明应使用消费者容易理解、大众化、通俗的语言。

所用标示内容要有科学依据。

不能利用标签吹捧自己的产品,降低、贬低其他产品的价值。

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使消费者误解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费者。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真实性的要求:

“使消费者误解”是指食品标签的内容使消费者对食品的真实性产生错误的联想。

“欺骗性的文字、图形”是指不顾商业道德,利用标签弄虚作假,坑害消费者。

“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是指真实属性名称显示得很小,有意识与容器或标签底色相近,而把掩盖真实属性的名称标示得大而明显,甚至真实属性名称远离掩盖的名称“酸牛奶饮料”“酸牛奶”特号字,“饮料”小号字“橙汁饮料”中的“橙汁”、“饮料”,“巧克力夹心饼干”中的“巧克力”、“夹心饼干”,都应使用同一字号。

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直观性的要求:

设计、制作标签时要体现直观性,不能使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与其他产品混淆。

如“胡萝卜果脯”标签上画一颗中草药红参,“菠萝味饮料”(香精、香料配制):

标签上画一个菠萝。

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新增加条款)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下列情形不符合要求:

把食品标签放在运输包装内,让零售商粘贴。

把临时印刷的食品标签的部分内容(如生产日期、配料表、合格证)放在塑料包装袋内,与食品直接接触。

白酒生产日期纸签浸泡在酒液中。

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本条是对食品标签中使用文字、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的要求。

“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是指有对应关系的外文和汉字。

没有对应关系的不受约束。

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大于于35cm35cm22时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相当于小7号字)本条是对食品标签上强制标示内容的文符号、数字字体大小的要求。

非强制性标示的内容不受1.8mm约束。

(新标准:

大于35cm2旧标准:

大于20cm2)kg,mL等字母高度的规定以哪一个为准?

小于35cm2,大于10cm2时如何确定字的最小高度?

10、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新增加条款)11、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如:

旺旺大礼包、含多种口味小包装的榨菜本条是指导性条文,为企业设计、制作标签提供方便。

四、标示内容:

11、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内容。

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食品名称、配料表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产地产地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

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真实属性性的专用名称。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醒目位置”即食品标签最引人注目,消费者购买或食用时一目了然的部位。

“真实属性”即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使消费者一看名称就能联想到食品的本质。

“等效的名称”:

如酸牛乳和酸牛奶2、标示“新创名称新创名称”、“奇特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规定的名称。

“新创名称新创名称”是指历史上从未出现而又令人费解的名称,如果茶、果珍。

“奇特名称奇特名称”是指脱离食品范畴、希奇古怪的名称,如大力神、家家乐。

“音译名称音译名称”是指根据外文发音直接译过来的名称,如克力架,芝士。

“地区俚语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是指通行面极窄的方言名称,如“甘薯”有的地区称“山芋”。

“牌号名称牌号名称”和“商标名称商标名称”是一个意思,是企业(公司)或经销者以注册或未注册的商标名称命名的食品名称,如皇上皇、健力宝、奥利奥。

“鲜牛奶”、“纯鲜牛奶”、“鲜橙汁”之类的名称不属于“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

当“新创名称新创名称”、“奇特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例如:

果茶(山楂果肉果汁饮料);果珍(速溶橙味固体饮料);剑南春(浓香型白酒);芝士(奶酪);一滴香(小磨香油);健力宝(运动饮料)。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3、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

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本条是进一步要求食品标签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

配料表:

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食品添加剂应按照的要求标示名称。

(1)、配料表应以“配料配料”或“配料表配料表”为引导词。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如:

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原料”或“原原料与辅料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单一品种配料产品如何标?

如纯净水

(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加入量不超过2%2%的配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本条是对配料清单标示方法的要求“加入量不超过加入量不超过2%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主要是指调味料、食品添加剂,在配料比例中占的份额很少,不要求按递减顺序排列。

(3)、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释义】本条是对复合配料标示方法的要求。

如:

(饼干)配料表:

小麦粉,白砂糖,转化糖浆(白砂糖,水,柠檬酸,碳酸氢钠),淀粉,乙二胺四乙酸铁钠。

(4)、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GB2760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添加剂通用名称。

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标示形式见附录标示形式见附录BB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

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B(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形式)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

【释义】本条是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要求(5)、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

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

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GB2760规定规定的带入原则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释义】本条是对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要求为避免前后的不一致,针对上述情况,建议都用具体名称。

无INS号:

黄蜀葵胶(增稠剂),甲壳素(增稠剂、稳定剂)25%是分界点,超出后都详细标出(包括添加剂),未超过且无标准的需标出配料,添加剂若在成品中起作用,需标出。

两个及以上的名称“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和“甜蜜素”均为通用名称致敏源:

“磷脂”可以标示为“大豆磷脂”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明显标注。

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明显标注。

配料表中不能加配料表中不能加“等等”字。

字。

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B.1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配料:

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2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配料:

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322,476),食用香精,着色剂(102),葡萄糖浆,乳化剂(477),增稠剂(407,412),着色剂(160b),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3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配料:

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着色剂(柠檬黄),葡萄糖浆,乳化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着色剂(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eg:

丙二醇:

增稠剂、乳化剂、水分保持剂、抗结剂、消泡剂B.4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一并标示的形式B.4.1一般原则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

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食品添加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顺序由需纳入该项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重量决定。

B.4.2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配料:

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4.3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配料:

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322,476),食用香精,着色剂(102),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乳化剂)(477),增稠剂(407,412),着色剂(160b),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B.4.4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配料:

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着色剂(柠檬黄),葡萄糖浆,食品添加剂(乳化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着色剂(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关于带入原则的内容: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a)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b)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c)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d)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6)、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

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释义】本条是强调水在配料清单中的重要性,特别是饮料和饮料酒的配料清单不容忽视。

饼干虽然在制作过程中有水的存在,但经过烘烤水分挥发了,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水”。

(7)、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强调可食用的包装物属于配料清单要素。

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纸。

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按以下的方式标示:

配料类别归属名称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淀粉”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胶姆糖基础剂”、“胶基”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饯水果“蜜饯”、“果脯”食用香精、香料食用香精、香料“食用香精食用香精”、“食用香食用香料料”、“食用香精香料食用香精香料”配料的定量标示:

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释义】本条是对配料的特殊要求。

方式一产品名称:

高钙饼干配料表:

小麦粉,白砂糖,精炼植物油,奶油,全脂乳粉,柠檬汁,活性离子钙(添加量:

1.5%)方式二产品名称:

雀巢饼干配料表:

小麦粉,白砂糖,精炼植物油,奶油,全脂乳粉,柠檬汁,活性离子钙产品说明:

本产品添加了1.5%活性离子钙2、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释义】本条也是对配料的特殊要求。

方式之一产品名称:

低糖桔汁汽水桔汁含量:

3%含糖量:

4%方式之二产品名称:

桔汁汽水桔汁含量:

3%产品说明:

低糖;含糖量4%方式之三产品名称:

桔汁汽水桔汁含量:

3%营养成分:

,蔗糖3.8%3、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例如“杏仁味冰淇淋”,添加了微量杏仁油,不需要标示成品中的含量。

椰蓉饼干净含量和规格:

净含量和规格:

1、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2、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毫升(mL),或用质量克(g)、千克(kg);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毫升(mL)。

3、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方式:

计量方式净含量(Q)的范围计量单位体积Q1000mL毫升(mL)Q1000mL升(L)质量Q1000g克(g)Q1000g千克(kg)4、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净含量(Q)的范围字符的最小高度mmQ50mL;Q50g250mLQ200mL;350gQ200g3200mLQ1L;4200gQlkg4Qlkg;Q1L65、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释义】本条是对食品名称和净含量排列位置的要求。

6、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示例:

糖水梨罐头净含量:

425克沥干物(也可标示为固形物或梨块):

不低于255克,或不低于60%。

8、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

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

示例:

净含量:

400克(4100克;或内装4块);净含量:

900毫升(2450毫升;或内装2瓶)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a)、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释义】本条是关于集团公司、集团分公司的标示规定。

b)、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生产基地的标示规定。

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

制造者(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制造者(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和集团分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或集团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

制造者(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制造者(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

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产地”项。

项。

地市级地域:

地市级地域:

“重庆市重庆市”?

c)、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释义】本条是关于受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规定。

受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可按下列方式之一标示:

制造者(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制造者(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制造者(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制造者(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和产地2、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联系方式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

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新增)电话包括(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等)网络联系方式(邮件)3、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释义】本条是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规定。

日期标示:

1、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2、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

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3、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释义】本条是关于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规定。

日期的标示日期的标示: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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