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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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处置原则

2风险与应对评估

2.1风险评估

2.2应对资源评估

2.3应对能力评估

3事件分级

3.1一般事件

3.2重大事件

3.3特大事件

4应急组织体系与机制

4.1应急指挥体系

4.2日常办事机构

4.3专家咨询委员会

5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

5.1监测

5.2报告

5.3评估

5.4预警

6应急响应

6.1响应原则

6.2先期处置

6.3响应措施

6.4响应结束

7后期工作

8监督管理

8.1宣传教育

8.2培训和演练

8.3责任与奖惩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2预案解释部门

9.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快速有效处置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以下简称事件),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巩固提升“无欠薪”创建成果,奋力续写好新时代创新史,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市。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和《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发生因劳资纠纷引发集体上访,游行、静坐、阻断交通、限制人身自由、妨碍执法等影响社会秩序,引发围堵、冲击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场所等影响办公秩序,引发罢工、破坏生产设备等扰乱生产秩序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处置原则

1.4.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事件原则上由管辖地政府负责处置,各级政府要根据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各部门按照机构职能和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做好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越级上访的事件由上级人力社保、行业主管、信访部门做好稳定安抚工作的同时,应及时通知管辖地政府带人处置。

1.4.2讲求实效,依法处置。

事件应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的原则,运用有效的方式方法,做好政策解释、缓解矛盾,依法快速启动行政执法程序。

1.4.3部门联动,控制事态。

各级政府要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落实牵头部门责任,加强部门联动,明确职责分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控制事态发展。

1.4.4快速反应,果断处置。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公安、乡镇(街道)等有关部门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工作,采取有效的稳控措施,妥善的处置方法,力争把事件解决的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少负面影响。

2风险与应对评估

2.1风险评估

全市下辖4个区、5个县、3个县级市、2个产业集聚区,总面积11612.94平方千米,第七次人口普查全市常住人口为957.29万人,现全市有企业35万余家,在建工程项目2000余个,劳动者达300余万人。

我市企业多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产业附加值较低,特别是近几年受中美贸易贸易摩擦和疫情影响,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有的产业、行业的供应链和产业链发生了“停摆”,部分企业停工停产、经营管理遭遇巨大挑战,处于勉强支撑的状态,劳资纠纷领域呈高发、多发态势,群体讨薪、极端讨薪等事件时有发生。

据统计2020年,全市累计受理各类举报投诉案件6400余件,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30起,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17起。

综合判定我市潜在劳资纠纷风险点较多,发生事件的可能性较大,但发生事件的影响范围有限,总体可控。

2.2应对资源评估

近年来,我市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通过落实企业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属地管理、实施部门联动、加大查处力度,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等手段,创成省级“无欠薪”县(市、区)12个,劳资纠纷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升。

建立市维权调度指挥中心,利用数字化工作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打造市、县、乡三级贯通的应急资源调度与指挥体系,形成协同高效、责任清晰、措施有力、进度可视的应急指挥调度工作机制。

截止2020年底,全市人力社保系统共设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13个,在编在岗劳动保障监察员121人,应急车辆19辆。

2.3应对能力评估

我市已形成以“部门协同、上下联动”为主要内容的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建立市级区域性机动力量与调度机制,具备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自主应对能力。

3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参加人员多少、影响大小及危害程度,分为一般劳资纠纷突发事件、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三个等级。

3.1一般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3.1.1因涉及劳资纠纷问题而引发的一次参与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集体上访、请愿、静坐、游行、阻断交通、妨碍执法等影响社会秩序,围堵、冲击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场所等影响办公秩序,罢工、破坏生产设备等扰乱生产秩序的事件;

3.1.2视情况需要作为一般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对的事件。

3.2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3.2.1因涉及劳资纠纷问题而引发的一次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集体上访、请愿、静坐、游行、阻断交通、妨碍执法等影响社会秩序,围堵、冲击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场所等严重影响办公秩序,罢工、破坏生产设备等扰乱生产秩序的事件;

3.2.2造成较严重危害,有引发地区、行业性连锁反应趋势的事件;

3.2.3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对的事件。

3.3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

3.3.1因涉及劳资纠纷问题而引发一次参与人数200人以上集体上访、请愿、静坐、游行、阻断交通、妨碍执法等影响社会秩序,围堵、冲击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场所等影响办公秩序,罢工、破坏生产设备等扰乱生产秩序的事件;

3.3.2造成人员伤亡,事态仍有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3.3.3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对的事件。

上述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4应急组织体系与机制

4.1应急指挥体系

各级政府应预设劳资纠纷突发事件防控应对应急指挥机构,在启动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依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应急指挥组织,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及管辖范围内的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1.1应急指挥机构

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后,视突发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组成相应指挥机构(处置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一般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任总指挥;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发生时,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工作联系副秘书长、市人力社保局主要负责人、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副总指挥,市法院、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税务局分管领导为成员。

4.1.2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1)决定启动市处置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对重大处置措施和工作方案进行决策。

(3)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

(4)决定市、县(市、区)两级欠薪应急周转资金的启用。

(5)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汇报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和进展情况,必要时提请启动其他应急处置方案。

4.1.3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县(市、区)政府成立县(市、区)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市、区>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监测和处置工作。

发生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县(市、区)政府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响应后,县(市、区)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县(市、区)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市、区)政府相应负责人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和指挥协调,与上级应急组织体系建立工作联系与信息共享机制。

4.1.4市级成员单位职责

1.市法院:

为职工通过起诉依法维权开辟绿色通道,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查封财物等强制措施,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

2.市委宣传部:

协调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及对外新闻发布;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管控失实舆论,引导媒体严谨、适时、适度报道,客观反映事件处置情况。

3.市委政法委:

负责牵头协调做突发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监管和突发事件处置,协调政法机关依法打击各种破坏社会稳定行为。

4.市委市政府信访局: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信访和群众上访事项,视情组织人力社保等部门开展联合接访,并牵头协调市有关部门做好越级上访的劝导劝返等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对突发事件有关的拖欠工资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6.市经信局:

负责联系协调相关工业企业法人(负责人)配合解决突发事件。

7.市公安局:

负责搜集、上报劳资纠纷情报信息;协助和配合做好重特大劳资纠纷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欠薪逃匿当事人的动态监控,涉及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查处。

8.市司法局: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突发事件的化解和处置工作,及时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9.市财政局:

市欠薪应急周转金的资金保障。

10.市人力社保局:

负责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事项;组织应急处置小组第一时间赶赴纠纷现场调查了解纠纷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及主要领导报告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市、区)政府做好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

11.市住建局:

负责提供建筑施工领域突发事件中涉及项目的基本情况;负责做好本领域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和人员的运输,为预防和应急处置重特大劳资纠纷做好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提供交通施工领域突发事件中涉及项目的基本情况;负责做好本领域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

13.市水利局:

负责提供水利施工领域突发事件中涉及项目的基本情况;负责做好本领域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

14.市商务局:

根据应急需要,提供及调配应急物资。

15.市卫健委:

负责组织实施突发事件中的伤患救治;协助和配合做好重特大劳资纠纷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

16.市国资委:

负责牵头处置因国有企业改制、破产、重组,拖欠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等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督导大型国有企业,积极做好本系统内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17.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负责提供相关企业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处置措施的督促落实。

18.市总工会:

要配合做好企业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

4.2日常办事机构

各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社保局,由人力社保局分管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承担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牵头负责劳资纠纷突发事件预警监控机制日常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组织起草应急处置相关规章和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方针、政策和措施;建立完善监测预警系统;制订应急预案,开展培训演练。

4.3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组建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日常应急准备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制订应急预案和

技术方案。

(2)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应对措施

意见建议。

(3)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终止及事后评估的意见建

议。

(4)对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专家咨询和技术指导。

(5)承担应急组织体系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5监测、报告、评估与预警

5.1监测

各级人力社保和有关部门要强化监测网络和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各自监测手段,加强对重点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查和预警监测。

县(市、区)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劳资纠纷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将可能导致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市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2报告

5.2.1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报告遵循分层管理、逐级审阅、分级处置的原则,县级以上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事件及其相关信息的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单位、公众举报可向所在地应急联动指挥中心(110)报告,应急联动指挥中心(110)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当地人力社保、公安等部门。

当地人力社保、公安等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对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5.2.2劳资纠纷突发事件要按照报告时限、程序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做好进程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1)发生一般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时,由事件发生县(市、区)政府自行处理,事件处置结果应当在2日内书面报市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时,事件发生地县(市、区)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收到事件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本级政府和市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事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处理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共同处理。

当事态逐步扩大,难以控制时,县(市、区)级政府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

(3)发生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的,事发地县(市、区)级政府要在收到事件报告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送初步情况;并在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因特殊原因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同时将情况同步通报市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3评估

5.3.1根据各类监测数据、省内外事件发生发展情况、舆情监测数据以及公众举报等信息,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开展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及时发现事件的风险隐患。

5.3.2加强事件的风险识别,识别事件的背景、事件的发展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等。

5.3.3加强事件的风险分析,通过可能性分析、后果分析、

预防控制措施分析、不确定性分析等定性分析方法,确定事件的风险等级,并进行清晰的定义和客观的描述。

5.4预警

各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事件预警预测制度,及时发现事件发生的先兆,迅速采取措施,将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及时解除预警。

6应急响应

6.1响应原则

一般劳资纠纷的应急处理由各县(市、区)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自行处理。

处理结果报市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重大劳资纠纷的应急处理一般由各县(市、区)政府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共同处理。

当事态逐步扩大,难以控制时,报经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

当发生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后,县(市、区)政府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同时通报市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经总指挥同意,启动本预案。

6.2先期处置

6.2.1特大劳资纠纷发生后,事件现场先期应急处置由事件发生地政府统一组织,应当迅速组织发生地乡镇(街道)、人力社保、公安、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包括组织做好事件主体人员规劝疏导、疏散无关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控制事态发展,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实施重点要害部及设施的安全防护,及时上报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

6.2.2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当迅速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应急处置小组赶赴现场,支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员工稳定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6.3响应措施

6.3.1市应急处置小组联合当地政府紧急研究纠纷情况,提出紧急处置意见和措施,并为当地政府贯彻实施紧急处置意见提供技术和政策上的支持。

6.3.2决定动用市、县两级欠薪应急周转资金。

6.3.3对逃逸的用人单位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

6.3.4对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煽动闹事、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6.3.5及时发布事件进展信息,就社会关切问题进行回应。

6.4响应结束

在应急响应期间,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和平息后,确认相关危险因素和次生、衍生危害已经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由市处置特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并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平面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公告。

7后期工作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复盘和全面评估,包括事件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理评价、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

8监督管理

8.1宣传教育

各级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提高企业规范用工意识,不断增强职工依法维权能力。

8.2培训和演练

为有效应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演练的内容和对象应立足于实践,对标预案和情景构建,除了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后备处置队伍、公众参与外,加大对政府领导、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指挥协调能力。

每两年按预案内容及流程组织开展一次培训演练,及时对培训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通过培训演练完善预案体系,切实提高应急处置实战水平。

8.3责任与奖惩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表彰、奖励;对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以及不遵守有关规定、不配合或拒不执行应急管控措施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1.1本预案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当劳动保障和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市人力社保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上报市政府,经审定后印发实施。

9.1.2各县(市、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20个工作日内报市劳资纠纷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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