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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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2.2日常办事机构

2.3现场处置机构

2.4镇(街道)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事故分级

3.1特别重大交通事故(I级)

3.2重大交通事故(Ⅱ级)

3.3较大交通事故(Ⅲ级)

3.4一般交通事故(Ⅳ级)

4预防与预警

4.1预防及预警信息

4.2预警行动

4.3预警体系建设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机制

5.2指挥与协调

5.3现场处置

5.4信息报送与处理

5.5信息发布

5.6后期处置

5.7特殊类型事故处置

5.8事故调查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资金保障

6.3力量和装备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

7.2培训

7.3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奖励与责任

8.3管理与更新

8.4解释部门

8.5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的应急处置网络,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道路有序畅通,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实施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道路上发生的,需要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的重大交通事故。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现场处置机构和镇(街道)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1组织指挥机构

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县重大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当初判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需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时,立即转为县重大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指挥部设在县公安局情报指挥中心。

2.1.1县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

由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县公安局局长(牵头)、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

副总指挥:

由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

成员:

县纪委县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气象局、嘉兴银保监分局监管组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2.1.2县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全县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2)负责启动本预案;

(3)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下达命令和进行监督;

(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5)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由县政府请示市政府,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6)研究解决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1.3成员单位职责

(1)县公安局:

负责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上传下达和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统一调动全县警力开展现场处置工作,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织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救援演练,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专家组。

(2)县纪委县监委:

组织监察人员对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履行职责、工作效能及救援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追究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防范和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各有关单位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3)县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新闻发布工作,会同县外办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境外媒体的采访工作,做好应急处置中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向群众开展宣传、教育。

(4)县发改局:

按照《县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物资和能源的应急供应和保障工作。

(5)县民政局:

协助公安、交通部门做好符合救助条件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等工作。

(6)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及时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抢险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必要时,征集社会运输车辆用于应急运输。

参与营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大交通事故的调查。

(7)县卫生健康局:

完善事故急救网络,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积极救治伤员,统计救治人员情况,必要时组织医学专家进行会诊和技术指导,协调血液供应,保证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抢救,减少人员伤亡。

(8)县生态环境分局:

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的检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及对环境和人员的保护措施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9)县应急局:

受县政府指派,组织、参与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10)县司法局:

负责重大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的法制指导,做好重大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交通法制宣传,对行政执法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1)县保险行业协会:

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保险企业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12)县气象局:

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现场区域内风向、风速、温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

进行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

(13)县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

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

2.2日常办事机构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指挥部副总指挥、县公安局分管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为:

(1)受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并立即上报县指挥部;

(2)制定全县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3)统计分析全县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规律特点,为积极预防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修订、完善本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4)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5)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现场处置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立即组织、指派有关部门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

参与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3.1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

一般(Ⅳ级)交通事故,由事发地镇(街道)重大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一般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县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

较大(Ⅲ级)道路交通事故、或需县指挥部应急处置的重大交通事故,县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由县指挥部领导和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等组成,指挥长由县指挥部总指挥指派。

现场救援指挥部设立前,由事发地重大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先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行动,全力防止事故损害后果扩大。

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道路交通事故,县指挥部领导及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组成现场救援指挥部,在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前,先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行动。

现场救援指挥部设置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附近适当的位置,也可设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

要保证情况掌握及时,信息通信顺畅,指挥迅速且不间断。

同时,要设立专门工作标志,保证现场指挥部正常工作秩序。

2.3.2现场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定具体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救援方案和力量调配,作出决策,下达指令;

(2)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救援任务的完成;

(3)保持与县指挥部的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并根据上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2.3.3现场应急行动组

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调配现场处置力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实际需要,视情建立若干行动组,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分工和落实。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指挥部分管副主任或主管部门负责人。

负责传达落实县指挥部和现场救援指挥部指示,收集交通事故处置信息,协调其他工作组开展工作。

(2)事故救援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公安局(交警)负责人,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人配合。

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人员搜救、险情排除等具体救援工作。

(3)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人。

负责对伤亡人员的抢救、医护、安置及现场消毒工作,协调有关药品、医疗器具的紧急调配。

(4)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公安局负责人。

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并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5)专家咨询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公安、交通、卫生医疗、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人。

负责指导救援方案的制定,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事故调查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公安局(交警、刑侦等)负责人,县应急管理局、县司法局配合。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负责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7)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县委宣传部负责人。

负责组织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起草,组织协调新闻记者的采访。

(8)后勤工作保障组:

牵头单位及责任人为事发地政府负责人。

负责应急救援力量的交通、通信、工作和生活的后勤保障。

2.4镇(街道)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参照县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协助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3事故分级

交通事故按照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特别重大交通事故(I级)、重大交通事故(Ⅱ级)、较大交通事故(Ⅲ级)和一般交通事故(Ⅳ级)四级。

3.1特别重大交通事故(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的;

(2)运载易燃、易爆、化学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3)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特别严重的交通事故。

3.2重大交通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3)因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严重的交通事故。

3.3较大交通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

(3)因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较严重的交通事故。

3.4一般交通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交通事故:

(1)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运载危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和损失的;

(3)因交通事故引发不稳定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和损失的;

(4)其他一般交通事故。

4预防与预警

4.1预防及预警信息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制定对重大交通事故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加强信息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对可能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要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

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客运及危险化学品车辆的整治力度,努力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防止事故的发生。

4.2预警行动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并积极采取交通管制、增设安全设施等预防应急措施,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4.3预警体系建设

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检测、监控技术装备资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警平台,加强部门联系,实现公安、交通运输、气象、卫生、生态环境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逐步形成完善的整体预警工作机制。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机制

重大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1)应对一般交通事故(Ⅳ级),启动镇(街道)级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视情启动,县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督导应急处置工作。

(2)应对较大交通事故(Ⅲ级),启动本预案,县级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必须启动。

(3)应对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交通事故,启动本预案,开展前期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

同时,报请市政府启动《嘉兴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5.2指挥与协调

(1)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需县指挥部应急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县公安局立即核实和确认,将情况报告县政府,向县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根据总指挥的指令,迅速启动本预案。

总指挥视情及时主持召开县指挥部成员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道路交通事故,县指挥部确认后立即上报市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2)必要时,总指挥亲自带领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和参与处置工作。

(3)开通与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应急行动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县指挥部及时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采取行动。

5.3现场处置

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接到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5.3.1现场施救

应急救援队伍快速、果断地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1)在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事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程,对伤情危急的伤员进行止血、包扎等紧急处置。

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

(2)公安交警部门赶赴现场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分流车辆、疏导交通,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必要时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

(3)消防部门负责现场灭火、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

(4)公安部门其他警种负责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

(5)遇有车辆坠河等事故,事发地政府协助做好调集专业人员、工具进行营救、打捞。

(6)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地政府负责调集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施救,排除爆炸、毒害、放射、腐蚀、传染性等险情。

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5.3.2救护和医疗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必要时,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医学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组织现场卫生防疫有关工作。

5.3.3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参与装载化学、爆炸等危险有害物质的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时必须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

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交通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5.3.4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交通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

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划定隔离区域,疏散现场过往、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5.3.5恢复交通

现场人员、车辆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对隐患一时难以排除的,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5.4信息报送与处理

(1)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

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交通事故信息应立即(最迟不超过1小时)上报县政府,县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最迟不超过2小时)上报市政府。

(2)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派员赴现场,核查、了解并续报有关信息。

县指挥部和县级有关部门将视情赴现场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

(3)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5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2)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新闻宣传部门应配合重大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时采用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5.6后期处置

(1)县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县级有关部门、事发地政府及时开展对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救治、事故善后处理和现场修复工作,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2)对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产生的污染,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处置,防止再生、衍生事件发生。

(3)保险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地政府的协调下,及时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理赔工作。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或个人申报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未参加保险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赔偿(补偿)。

(4)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及时给予褒奖和抚恤。

5.7特殊类型事故处置

因交通事故引发重大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特殊事故时,同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5.8事故调查

(1)一次死亡30人以上和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依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分别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县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事故调查、责任倒查和处理,依据有关标准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3)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事发地政府、参与事故处置的县级有关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修改完善各级预案,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电信、移动等通信管理部门和负有应急救援任务的政府部门、单位应建立通信系统日检查、周维护的制度,加强对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及时提出和报告改进通信手段的建议,保证应急救援过程中的通信畅通。

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要保持与县指挥部的联系,及时报告现场情况,确保应急期间指挥领导的通信畅通,各种通讯联络方式必须建立备用方案,建立全县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含专家组)通讯录。

6.2资金保障

处置重大交通事故所需资金保障,由县财政局按照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6.3力量和装备保障

(1)县指挥部抽调各成员单位相关人数组成专业抢险队,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

由成员单位负责人负责召集。

(2)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抽调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解决重大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的技术疑难问题。

由县公安局负责组建、联系。

(3)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专业抢救队,负责现场抢救、患者转运和院内急救。

(4)其他部门根据职责组织自行的应急救援队伍。

(5)应急所需设备的类型、数量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存放,并组织应急救援的实施。

县指挥部应根据本县道路交通事故特点,确定相应的专门应急力量,明确力量分工、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用。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教育

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7.2培训

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组织、指导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提高救援能力。

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培训,培训人员为成员单位领导、应急救援队伍及部分从事运输驾驶员。

7.3演练

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安交通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适时开展处置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具体由公安局牵头,每年适时组织一次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奖励与责任

对在实施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大交通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中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3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随着形势发展,县公安局会同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各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依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报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8.4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8.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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