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水治污大会战重点项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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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水治污大会战重点项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指标

考核评价内容

权重

评分细则

考核对象

牵头单位

1

“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完成舟山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园区、东港浦西工业园区、勾山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

2

完成年度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的按照完成情况、建设质量和工作成效酌情扣分。

2

完成沈家门海洋生物园区、千岛工业园污水零直排区排查。

1

3

定海区开展10个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确保完成8个省定任务。

4

按照完成情况和建设质量进行考核,完成当年建设任务赋予4分,未完成一处按比例分,扣完为止。

4

普陀区开展25个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确保完成25个省定任务。

5

新城管委会开展12个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确保完成6个省定任务。

6

普朱管委会开展6个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确保完成3个省定任务。

7

完成定海金塘镇(含金塘西堠工业园)、干石览镇2个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任务;完成昌国街道、环南街道、城东街道排查并启动建设。

4

8

完成普陀六横镇、展茅街道2个镇(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任务;完成沈家门街道和东港街道排查并启动建设。

9

完成嵊泗菜园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任务,完成全域“污水零直排”验收。

10

完成新城管委会临城街道(含甬东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任务;千岛街道完成“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任务50%。

11

实施普朱管委会朱家尖街道(含顺母工业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完成80%。

12

高标准打造普陀区虾峙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样板,引领示范“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1

13

深化提升“品质河道”、“美丽河湖”建设

实施长西河道、岱南标准河道、大峧支河“品质河道”提升工程。

1

完成“品质河道”提升工程任务得满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14

创建观音文化园片水系、上葡萄河(3公里)2条省级“美丽河湖”。

2

得分:

2分×[美丽河湖完成条(个)数/计划任务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

15

创建水美乡镇2个,整治农村池塘20个。

4

2分×[已建成水美乡镇数量/任务总数];2分×(农村池塘完成个数(个)/计划个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

16

实施定海区舟山群岛水系(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二期)----金塘穆岙片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完成2km。

1

按要求完成(流域)综合整治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17

保障饮用水水源

完成岱山北部水厂建设前期工作并进场施工。

1

按要求完成前期工作并进场施工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18

实施虾峙水厂扩建,建设500吨清水池一座,管网改造2.5公里,更新水表闸阀1000只,受益人口0.5万人。

2

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管网改造任务和更新设备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19

完成泗礁本岛渔农村供水工程管网改造8公里。

2

按要求完成渔农村供水工程管网改造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20

实施白沙岛供水一体化改造工程完成该项目总投资的20%。

1

按要求完成项目总投资的20%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21

实施舟山市大陆引水三期工程建设,基本完成水务调度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快推进宁波陆上段和金塘岛引水工程。

1

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22

完成嵊泗县大陆(小洋山)引水工程前期工作,争取年底开工。

1

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23

实施菜园镇海水淡化厂建设工程,年度任务完成52%。

1

24

实施岱山县绿源海水淡化改造工程,完成30%。

1

25

实施董家岙至岱南平地水库联网工程、磨心水库联网工程。

1

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26

全面启动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和规范化运维管理,完成5套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1

27

深入实施水环境整治

实施定海城关河(德行桥)省控断面水质达标整治,实施新河整治。

1

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28

市行政中心周边污水管网破损非开挖修复DN300管约900米,DN400管约260米。

1

29

实施城西河整治

0.5

30

实施半塘小河整治

0.5

31

实施万金湖河整治

0.5

32

实施丰产畈支河、晒盐塘环塘河整治。

1

33

实施城区金叶菜场北侧小河治理

0.5

34

实施城区盛家塘支河治理

0.5

35

实施城区城东河黄家碶桥段治理

0.5

36

实施东围河延伸段源头治理

0.5

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37

实施中弄河整治

0.5

38

实施里西河、外西河水质综合治理工程。

1

39

实施西岙河周边管网改造工程

0.5

40

实施东港街道芦花河(芦花村段)沿河居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0.5

41

实施高亭长河整治

0.5

42

实施东沙镇上金支河、高亭镇板井潭河、岱西镇岱西河3条河道整治。

1.5

43

实施临城曾家支河综合治理

0.5

44

实施新花小花河综合治理

0.5

45

实施勾山浦道水质综合治理

0.5

46

实施勾山河生态治理

0.5

47

实施涨塞浦河水质综合治理

0.5

48

推进岱山水生态环境示范试点县建设

0.5

49

实施舵岙河(应家湾水库~新塘闸段)综合治理二期工程。

0.5

50

实施展茅流域水系综合整治工程

0.5

51

城乡污水处理

能力提升

新建、改造污水管网17公里。

1

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52

实施舟山市污水处理厂一期15万吨/日建设项目,完成50%。

1

按要求完成舟山市污水处理厂一期15万吨/日建设项目50%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53

实施舟山市污水处理厂配套主管网工程,完成新建管网长5公里。

1

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54

实施金塘镇大浦口污水处理中心(二期)扩建(新增处理能力0.4万立方米/日)工程,完成土建。

1

55

实施六横城镇污水处理厂扩建(新增处理能力0.9万立方米/日)工程,完成土建。

0.5

56

完成桃花公前集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

1

57

完成岱山县高亭污水处理厂扩建主体工程,启动设备安装。

1

58

完成衢山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

1

59

实施泗礁本岛污水处理厂迁建及配套管线工程,完成设备安装及管道埋设。

1

60

完成朱家尖区域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土建工程。

1

61

实施33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开展281个以上日处理能力20吨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

2

62

农业面源治理

培育“肥药两制”改革示范性农资店5家、试点主体70家。

1

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不得分。

63

完成农作物取土测土250个,推广配方肥和按方施肥量0.4万吨/年,统防统治面积8.5万亩。

3

64

建设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系统1条。

1

65

创建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场18个;成功创建定海区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

2

66

近岸海域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

完成海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5.5亿单位

1

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67

完成嵊泗小菜园交通码头污水接收设施建设

1

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不得分。

68

防洪排涝节水

开工建设安澜海塘30公里

2

按要求完成开工建设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69

实施水库除险加固16座,完成12座;海塘提标加固16条15公里,完成8公里;21座闸泵建设,完成11座;山塘整治4座,完成4座。

5

按要求完成水库除险加固、海塘提标加固、沿塘闸站建设、山塘综合整治建设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70

新(改)建水文测站55座

2

按要求完成新建改建年度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71

新建雨水管网10公里

1

72

提标改造管网(雨污分流管网)10公里,清淤排水管网840公里。

1

74

实施菜园金平黄泥坎排水管网一期工程,铺设山屿海地块周边市政排水管网。

1

75

创建4个节水标杆酒店、2个节水标杆校园、10个节水标杆小区和8个节水标杆企业。

2

按要求完成创建节水示范酒店、节水标杆校园、节水标杆小区和节水标杆企业年度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76

改造节水器具3000套

2

按要求完成改造节水器具年度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77

健全河(湖)湾(滩)长制

开展重点河湖健康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1

按要求开展重点河湖健康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的得满分,未完成不得分。

78

实施河道水质智控监管项目

0.5

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不得分。

79

实施清海净滩巡护监管项目

0.5

80

环境污染整治

实施舟山市污泥处理工程,完成土建50%。

0.5

按要求完成污泥处置工程完成土建50%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酌情扣分。

81

实施舟山市纳海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6万吨/年油泥处置优化调整项目,完成主体工程的50%。

1

按要求完成6万吨/年油泥处置优化调整项目,完成主体工程的50%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酌情扣分。

82

实施舟山电厂煤场封闭改造工程

0.5

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不得分。

83

实施马迹山港料场防尘挡网项目及料场雨污水综合处理项目,完成70%。

0.5

按要求完成马迹山港料场防尘挡网项目及料场雨污水综合处理项目,完成70%的得满分,未完成按比例酌情扣分。

84

实施三江污水处理厂一期项目建设并建成投运

1

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不得分。

85

实施普陀创新谷5000吨级污水处理厂建设,完成主体工程及设备安装,开展调试工作。

1

86

岱山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厂工程一期

1

87

新建1座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自动站

1

按要求完成新建1座国家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网自动站建设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不得分。

88

完成临城新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更新

0.5

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不得分。

89

完成生态站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自动站设备更新及运

0.5

90

完成市本级所属区域环境空气、大气降水、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环境噪声等各项监测工作。

1

91

完成GC-MS等环境应急监测仪器设备采购。

0.5

92

建设标准化综合环境实验室

0.5

93

完成“便携式多参数气体检测仪(H2S、NH3、CO、O2、HCN)”等一批环境应急监测仪器设备采购。

0.5

94

开展舟山绿色石化基地项目监督性监测工作

0.5

95

完成“便携式气质联用仪”等一批环境应急监测仪器设备采购

0.5

96

实施治水大脑平台试点建设

1

完成治水大脑平台建设招投标工作或已开展建设工作的得4分,20%以下的得1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97

实施“五水共智”重要场景建设,每个县(区)完成3个以上重要场景信息系统建设(每个系统覆盖2个以上镇街道)。

1.5

完成3个重要场景信息系统建设(每个系统覆盖2个以上主要镇街、工业园区)得1分,3个以上的得1.5分;有一个县(区)未达到的扣0.5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近岸海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指标

考核评价内容

权重

评分细则

考核对象

指标认定部门

一、海水环境目标管理(30分)

1

海水环境质量

国家“水十条”海水质量考核达标情况

20

根据“环办水体函〔2016〕2376号近岸海域水质目标考核方案(暂行)”计分方法计算基本分,最终得分为基本分乘以1.5。

舟山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基数为12.1%。

加分:

2021年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优于目标比例要求的,每高5个百分点加1分,最高加5分。

2

主要入海河流

(溪闸)氮磷控制

辖区内省级氮磷控制断面达到《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全市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浓度控制计划年度目标情况。

4

按照《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入海河流、入海溪闸总氮、总磷浓度控制方案来评分。

每个断面总氮、总磷各计50%,即4分;每个断面得分为总氮和总磷二项得分之和;总氮指标低于2021年控制目标要求的,得4分;考核指标超出基准值,未保持环境质量稳定的,不得分;

将市级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排放浓度控制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对县(市)、区开展的考核。

2

入海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排放浓度控制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对县(市)、区开展的考核的得2分。

3

美丽海湾建设

“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情况

4

编制完成“美丽海湾”建设方案的得2分;根据方案要求组织开展海洋生态环境调查监测、陆源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亲海空间提升等任务的得2分。

4

入海排污口监管

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达标

2

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达标按比例得分,得分值=2×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传输率有效率×入海排污口在线监测达标率。

监督性监测达标

2

入海排污口按照监督性监测年平均达标百分比赋分,达标排污口低于90%的得零分。

5

入海污染源

排口监管

入海污染源排口监测、溯源、整治开展情况。

5

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2分,上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进展3分。

未按时上报,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发现监测、溯源、整治工作未按要求实现全覆盖,存在缺漏项的,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上报内容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不得分。

6

生活污染源控制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

3

按照2021年度浙江省“五水共治”(河长制)工作考核相关指标评分结果进行折算。

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改造完成情况

2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

9

生活污水收集率

2

城镇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2

镇(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3

7

工业污染源治理

工业园区(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4

按照2021年度浙江省“五水共治”(河长制)工作考核指标评分结果进行折算。

8

海水养殖绿色发展

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示范场创建数量完成情况。

3.2

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通过验收数达到任务数的得0.8分,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启动数达到任务数得0.8分,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通过验收数达到任务数的得1.6分,未达到任务数的均按比例扣分

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示范场创建质量综合评价情况。

0.8

示范县、示范场各0.4分,通过验收的示范县、示范场的平均分在90分(含)以上的,得0.4分,平均分在85(含)-90分的,得0.36分,平均分在80(含)-85分的得0.32分。

9

船舶港口污染防控

港口码头企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情况

3

确保全市沿海港口码头企业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情况良好,发现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的,每发现一起扣0.2分,直至本项3分扣完为止。

开展对船舶防污染设施、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

2

有效开展船舶防污染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计2分,未开展的不得分;整改不到位的扣0.5分,扣完止。

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联合执法开展情况。

2

有效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监管,并组织开展2次联合监管活动,计2分,未完成不得分,省治水办(河长办)或省级主管部门督查发现联合监管缺位的扣1分,扣完止。

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电子化

2

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电子化的计2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推进《长江保护法》等新生效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及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情况

2

推进《长江保护法》等新生效法律法规实施及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的计2分。

被通报工作滞后的每次扣0.5分,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每件扣0.5分、经核查整改不到位的每件扣0.5分,扣完止。

推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作

2

推动鱼山绿色石化基地多功能浮油(兼化)回收船、黄泽山浮油回收船开工建造;完成外钓区域联防体浮油回收船建造并投入使用。

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计2分;未完成本项工作的,不得分。

10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执行情况

2

未按时上报,或上报内容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三、海洋生态环境修复(9分)

11

海岸线整治修复

美丽河湖建设完成情况

6

6分×[美丽河湖完成条(个)数/计划任务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

安澜海塘开工建设完成率

3

3分×(年度开工建设公里数/计划公里数),括号内比值大于100%时按100%计。

12

湾(滩)长制

湾(滩)长制工作情况

2

与河长制有效衔接,建立联动机制、建立配套制度或使用技术手段管控得0.5分;落实管理责任人,并每年在辖区开展湾滩长相关培训1次以上得0.5分;制定巡查计划任务书(确保辖区内湾滩每月至少被巡查1次),开展巡查得0.5分;建立问题清单并及时妥善处理处置得0.5分。

13

海洋保护意识提升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宣传

2

宣传教育无工作计划,或落实不实,效果差的,酌情扣分,扣分不超过0.5分;每年开展宣教活动不足1次或无记录的,酌情扣分,扣分不超过0.5分;标语广告、宣教基地等工作开展情况差的,酌情扣分,扣分不超过0.5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信息报送不积极、信息内容不客观、稿件质量不高等,酌情扣分,扣分不超过0.5分。

14

督导督查

专项督导督查情况

2

根据省、市治水办(河长办)组织开展督查检查中涉海洋水环境情况进行评分。

15

公众举报及处理

公众投诉举报的核查及整改情况

2

省、市治水办(河长办)将公众投诉举报情况,交办或转交相关县(区)、功能区进行处理,各地未按要求办结反馈结果的每一件扣0.2分,经核查处理不到位的每一件扣0.5分。

按件数累计,扣完为止。

整改情况根据平时检查及年度现场考核时认定。

五、加扣分项

16

媒体报导

媒体宣传及曝光情况

按照2021年度浙江省“五水共治”(河长制)工作考核指标中涉海问题评分结果进行计算。

17

特色亮点做法

①治水工作获得中央和国务院、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肯定推广情况;②开展省级以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且取得预期进展的。

①得到中央和国务院肯定推广的(以正式文件为准),或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批示肯定推广的(需省有关部门证明),每一件加2分;得到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肯定推广的(以正式文件为准)的,每一件加1分;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推广的,每一件加1分;承办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现场会、推进会等重点任务的,每一次加0.5分;②开展省级以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且取得预期进展的,每项加1分。

18

生态环境警示片

生态环境警示片曝光及整改情况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每曝光一个问题扣0.5分,未制定整改计划的每个加扣1分,未按计划整改完成或整改效果不佳的每个再加扣2分。

按件数累计,扣分最高限为5分。

省生态环境警示片每曝光一个问题扣0.1分,未制定整改计划的每一个加扣0.5分,未按计划整改完成或整改效果不佳的每个再加扣0.5分(以上与《今日聚焦》曝光问题不重复)。

按件数累计,扣分最高限为2分。

19

督办约谈

被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督办、约谈、专题通报、区域限批的涉海洋水环境事项。

被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督办、约谈、专题通报、区域限批的涉海洋水环境事项,每一件扣0.5分,按件数累计。

被省治水办(河长办)下发督办函或约谈的每一件扣0.5分,按件数累计。

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

20

巡视督察

中央巡视和中央环保督察、国家海洋督察发现严重的海洋水环境问题。

中央巡视和中央环保督察、国家海洋督察发现严重的海洋水环境问题,每一个扣5分。

21

重大涉水事件

当年发生重大海洋水环境污染事件

当年发生重大海洋水环境污染事件的,每个扣5分。

备注:

2021年度近岸海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评分细则适用范围为近岸海域水环境,考核对象为4个县(区)5个功能区。

治水治污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

项目

指标

考核评价内容

权重

评分细则

考核对象

指标认定部门

一、突出“两个重点”,布局“三个领先”(125分)

水环境质量全面巩固提升,水生态健康有效改善

(125分)

持续保持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全国领先、水环境质量全国领先,力争水生态修复工作全国领先

国控断面水环境质量

50

Ⅲ类以上水质比例达到年度任务书要求的,按国控断面Ⅲ类以上水质比例×50计分;Ⅲ类以上水质比例未达到年度任务书要求的,按国控断面Ⅲ类以上水质比例×50×0.8计分。

加扣分:

参照2020年国家污染攻坚战考核细则,设置断面提升加分项。

2020年基准年水质现状好于Ⅲ类(含)的国控断面实现升类的断面个数占各国控断面总个数的比重,乘以10分进行加分,S加=D升/D总×10;国控断面部分月份水质反弹为劣Ⅴ类的,Ⅱ类市每月扣2分。

国控断面年均水质未达到年度目标的,每个断面扣5分。

省控断面水环境质量

30

Ⅲ类以上水质比例达到年度任务书要求的,按省控断面Ⅲ类以上水质比例×30计分;Ⅲ类以上水质比例未达到年度任务书要求的,按省控断面Ⅲ类以上水质比例×30×0.8计分。

扣分:

省控断面部分月份水质反弹为劣Ⅴ类的,Ⅱ类市每月扣1分。

各县(区)

交接断面水环境质量

10

按当年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赋分。

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年度任务书要求的,得10分,但交接断面考核结果为良好和合格的,分别扣0.5分、1分;交接断面水环境功能达标率未达到年度任务书要求的,按交接断面达标率×10×0.9计分;交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得5分。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5

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的5分,达不到90%的不得分,90%至100%之间的得分按公式计算:

得分=(达标率-90%)/10%×5。

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

20

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年度任务完成率70%以下不得分,70%以上按比例得分。

“八大水系”水生态健康评价和生态修复

10

按照“八大水系”生态修复行动方案要求开展“八大水系”水生态健康评价,所涉水系分别开展水生态健康评价的,得10分;评价内容涉及水系不完整的,每少一个扣1分。

二、聚焦数字化改革,树立“四大新标”(50分)

树立“四大新标”

(50分)

“污水零

直排区”

建设新标杆

“污水零直排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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