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加工企业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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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企业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doc

ICS 13.100

C67

DB3305XX

湖州市南浔区地方标准规范

DB3305XX/TXXXXX—XXXX

木材加工企业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Safetyspecificationsfordedustingsystemusedinwood-workingfactory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05XX/TXXXXX—XXXX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通用要求 2

5 吸尘罩 2

6 气力输送与管道系统 3

7 除尘器 4

8 安全措施 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起草。

本文件由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6

木材加工企业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州市南浔区行政区域内木材加工企业除尘系统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除尘系统的木制品生产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2476.1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12476.2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

选型和安装

GB1557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1560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GB15606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GB/T17919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AQ4228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

AQ427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

GB/T18154监控式抑爆装置技术要求

GB/T25445抑制爆炸系统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粉尘dust

在大气中依其自身重量可沉淀下来,但也可持续悬浮在空气中一段时间的固体微小颗粒。

3.2 

可燃性粉尘combustibledust

在空气中能燃烧或无焰燃烧并在大气压和正常温度下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粉尘。

3.3 

除尘系统dedustingsystem

由吸尘罩或吸尘柜、风管、风机、除尘器及控制装置组成的用于捕集气固两相流中固体颗粒物的装置。

3.4 

防爆装置explosion-proofdevices

采用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技术,避免形成粉尘云或可能出现的着火源,以及使可燃性粉尘失去燃烧、爆炸作用的装置,如抗爆、泄爆、隔爆及抑爆装置等。

4 通用要求

4.1 除尘器的布置应远离明火区域,其间距不小于25m。

4.2 除尘系统不应占用消防通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4.3 布置在厂房外部的除尘系统应符合GB50057规定的防雷安全要求。

4.4 木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得互联互通。

4.5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采用以沉降室为主的重力沉降除尘方式。

4.6 所有产生可燃木粉尘的设备均应安装防尘罩或防尘外壳。

4.7 木制品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器应在负压状态下工作。

4.8 除尘系统的导电部件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可靠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管道连接法兰应采用跨接线。

4.9 除尘系统应先于生产加工系统启动,生产加工系统停机时除尘系统应至少延时10min停机;除尘系统应设置保护联锁装置,当监测装置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以及隔爆、抑爆装置启动时,保护联锁装置应同时启动控制保护。

4.10 除尘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应装设在易于观察并能立即进行处置的位置。

4.11 除尘系统应按照GB2894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风管应按照GB7231的要求设置安全标识、识别色、或识别符号。

4.12 企业应当辨识本单位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对粉尘爆炸危险区域进行划分,制定并落实分级管控措施,建立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分布图、危险区域划分图、风险辨识管控清单和隐患库,及时维护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4.13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制定的隐患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14 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并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明确标识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确保对粉尘作业场所和除尘系统等设备设施及时规范清理,禁止使用压缩空气吹扫或使用产生火花的清扫工具,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粉尘清理制度,定期清理并如实记录。

4.15 除尘系统每半年进行一次维护检修;监测报警装置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校验。

5 吸尘罩

5.1 木材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系统产生粉尘释放的作业工位应按照GB/T16758的要求设置吸尘罩或吸尘柜。

5.2 吸尘罩或吸尘柜采用钢质金属材料制造,若采用其他材料则选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静电措施,不得选用铝质金属材料。

5.3 磨削、打磨、抛光等场所的吸尘罩或吸尘柜具有吸入火花危险,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应在风管上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

6 气力输送与管道系统

6.1 风管应明敷,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室)内。

6.2 风管应采用钢质材料制造,若采用其他材料则应选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静电措施,不得选用铝质金属材料,风管的设计强度应不小于除尘器的设计强度;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管道。

6.3 木材加工系统的除尘器进风管,其设计风速按照风管内的粉尘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且不小于20m/s。

6.4 在水平风管每间隔6m处,以及风管弯管夹角大于45°的部位,宜设置清灰口,风管非清理状态时清灰口应封闭,其设计强度大于风管的设计强度。

6.5 在风管弯管夹角大于45°的部位,宜设置监视粉尘在管道内流动的观察窗,其设计强度大于风管的设计强度。

6.6 系统中用于调整平衡气流所安装的气流调节阀、方向调节阀等阀门应牢固固定。

6.7 管道应采用圆型横截面,但在连接其他设备处或因外部障碍需要非圆型截面时,接口应采用与管道横截面面积相等的过渡连接。

6.8 布置在厂房建筑物外部干式除尘器的进风管符合下列要求:

——除尘器进风管不直通建筑物内部,进风管设置在与进入建筑物内部的外墙保持90°夹角的除尘器侧面、或顶部,或设置在与建筑物的外墙面夹角呈180°的除尘器的正面位置。

——在除尘器进风管弯管处设置泄爆装置,泄爆口不朝向厂房建筑物内部。

6.9 处于粉尘爆炸22区的除尘系统的通风机叶片应采用导电、运行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造,通风机及叶片应安装紧固、运转正常,不应产生碰撞、摩擦,无异常杂音;爆炸危险环境20区、21区中应使用防爆型风机,且强度符合要求。

7 除尘器

7.1 除尘器应设置在室外,且不应设置于建筑物屋顶。

7.2 除尘器箱体采用钢质金属材料,若采用其他材料则选用阻燃材料且采取防静电措施,不应选用铝质金属材料;箱体的设计强度能够承受采取防爆措施后产生的最大爆炸压力;钢制金属材料箱体应采用防锈措施,不应使用铝涂料。

7.3 除尘器与进、出风管及卸灰装置的连接宜采用焊接,如采用法兰连接,应按照防静电措施要求进行导电跨接。

7.4 袋式外滤除尘器滤袋应采用阻燃及防静电的滤料制作;除尘器应设置进、出风口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除尘器的进风口宜设置隔爆阀及温度监测报警装置,除尘器使用喷淋设施。

7.5 袋式外滤除尘器的滤袋采用脉冲喷吹清灰方式;袋式外滤除尘器设置清灰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当清灰压力低于设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7.6 除尘器灰斗下部应设锁气卸灰装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设计应使灰斗内无粉尘堆积;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及声光报警装置。

7.7 除尘器内不应存在任何可能积灰的平台和死角;箱体和灰斗侧板或隔板形成的直角应采取圆弧化措施,灰斗落料壁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大于65°。

7.8 干式除尘器运行工况应是连续卸灰、连续输灰。

7.9 设置在室内的单机滤袋式除尘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除尘器只用于收集木材加工机械产生的粉尘(粉尘中不包括金属粉末等);

——不用于具有机械进料功能的砂磨机、研磨刨床;

——除尘器单机处理空气能力不应大于8640m3/hr;

——风机电机是完全封闭的,且具有风冷性能;

——按除尘器有效运转的需求,应每天或者在更短时间内清除收集到的粉尘;

——除尘器的设置距任意出口的距离至少为6m,距日常操作中有人员出现的任何地方也至少为6m;

——同一房间内布置多个除尘器时,相互间的最小距离应为6m。

8 粉尘收集与处置

8.1 除尘器按下列要求设置输灰装置:

——输灰装置的输灰能力应大于除尘器灰斗卸灰量。

——设置输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输灰装置宜采用气力输灰,不宜采用刮板输灰机与螺旋输灰机。

8.2 输灰装置卸出的粉尘采用粉尘仓或筒仓收集安全要求:

——采用控制粉尘飘浮沉降措施及排气装置;

——设置控爆措施;

——设置料位计、监视观察窗。

8.3 若除尘器每班的卸灰量小于25kg,可采用容器(桶)收集除尘器卸灰装置卸出的粉尘。

9 安全措施

9.1 干式除尘系统应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9.2 抗爆

——生产和处理能导致爆炸的粉料时,若无抑爆装置,也无泄压措施,则所有的工艺设备应采用抗爆设计,且能够承受内部爆炸产生的超压而不破裂。

——各工艺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如管道、法兰等),应与设备本身有相同的强度;高强度设备与低强度设备之间的连接部分,应安装隔爆装置。

——所有耐爆炸设备都应在主要部分的可视位置上加贴标志,标志要清晰、持久,耐化学腐蚀。

——耐爆炸压力和耐爆炸压力冲击设备应符合GB/T24626的相关要求。

9.3 泄爆

——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泄爆口的尺寸应符合GB/T15605的要求。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泄压设施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对安装在室内的粉尘爆炸危险工艺设备应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安全方向泄爆,泄压导管应尽量短而直,泄压导管的截面积应不小于泄压口面积,其强度应不低于被保护设备容器的强度。

——不能通过泄压导管向室外泄爆的室内容器设备,应安装无焰泄爆装置。

9.4 隔爆

——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多层建构筑物楼梯之间,应设置隔爆门,隔爆门关闭方向应与爆炸传播方向一致。

——除尘器上进风管直通建筑物内部的,应设置隔爆阀,隔爆装置宜设置在厂房建筑物的外部,其安装方式、安装位置应能阻隔爆炸向室内传播。

——隔爆装置启动应与除尘系统的控制装置保护联锁。

——机械翻板式隔爆装置应定期维护保养,去除粉尘和杂物。

9.5 抑爆

——按照粉尘爆炸特性、除尘器及风管的抗爆强度选用抑爆装置,并确定抑爆装置在风管和(或)除尘器的装设部位。

——抑爆装置启动应与除尘系统的控制装置保护联锁。

——如采用监控式抑爆装置,应符合GB/T18154的要求。

——抑爆系统设计和应用应符合GB/T25445的要求。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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