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清桉还蔗”和基本农田“非粮化”整治三年(2022-2024年)行动方案.docx

上传人:gj****cr 文档编号:18933775 上传时间:2024-02-16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8.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开展“清桉还蔗”和基本农田“非粮化”整治三年(2022-2024年)行动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开展“清桉还蔗”和基本农田“非粮化”整治三年(2022-2024年)行动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开展“清桉还蔗”和基本农田“非粮化”整治三年(2022-2024年)行动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开展“清桉还蔗”和基本农田“非粮化”整治三年(2022-2024年)行动方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开展“清桉还蔗”和基本农田“非粮化”整治三年(2022-2024年)行动方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开展“清桉还蔗”和基本农田“非粮化”整治三年(2022-2024年)行动方案.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开展“清桉还蔗”和基本农田“非粮化”整治三年(2022-2024年)行动方案.docx

《开展“清桉还蔗”和基本农田“非粮化”整治三年(2022-2024年)行动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开展“清桉还蔗”和基本农田“非粮化”整治三年(2022-2024年)行动方案.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开展“清桉还蔗”和基本农田“非粮化”整治三年(2022-2024年)行动方案.docx

开展“清桉还蔗”和基本农田“非粮化”整治三年(2022-2024年)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全县甘蔗和粮食种植面积,根据**,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大力实施“藏粮(糖)于地、藏粮(糖)于技”战略,稳住粮食和甘蔗种植面积,在巩固提升已建成的“双高”基地基础上,结合耕地卫片图斑问题整改工作一并推进。

开展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含“双高”基地)、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基本农田“非农化”)清理整治三年行动,重点清理已建成“双高”基地和糖料蔗生产保护区非“双高”基地、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违规种植的速生桉,尤其是耕地卫片“非粮化”图斑与“双高”基地和糖料蔗生产保护区非“双高”基地的重叠部分,确保甘蔗生产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不减少,甘蔗、粮食种植面积不下滑。

(一)三年内“清桉”面积1.1万亩。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完成清理面积1.1万亩,其中2022年清理桉树0.31万亩(“双高”面积0.21万亩,非“双高”树龄1年内面积0.1万亩),2023年清理桉树0.4万亩,2024年清理桉树0.4万亩。

宣传动员群众在清桉后的耕地上种植甘蔗,争取2022年甘蔗种植面积达10万亩,三年后糖料蔗年总产量稳定在46万吨以上。

(二)每年粮食生产面积稳定在40.78万亩以上。

整治占用糖料蔗生产保护区和基本农田种植速生桉等“非粮”“非蔗”作物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发放粮食生产补贴等措施,引导农民在生产功能区内种植粮食,保证全县粮食生产面积稳定在40.78万亩以上。

二、组织机构

成立县“清桉还蔗”和基本农田“非粮化”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

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做好“清桉还蔗”和基本农田“非粮化”的组织、协调、推进和督查检查等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不作为县人民政府常设议事机构,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三、职责分工

乡镇人民政府:

成立领导机构和组建工作组,做好政策宣传动员,营造宣传氛围;做好本乡镇“清桉还蔗”和基本农田“非粮化”整治三年(2022-2024年)行动工作的排查摸底、统计上报、公示等工作;引导农户自行清理违法违规种植的尾叶桉、果树等林木;协调解决蔗种供应、种植等问题;配合执法部门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依法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牵头做好全县占用甘蔗保护区、基本农田种植尾叶桉等非粮作物清理的相关工作,做好糖料蔗种植生产指导服务。

县自然资源局:

指导乡镇做好“清桉还蔗”摸底排查、清理工作;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管护工作,坚决制止在甘蔗保护区、基本农田种植尾叶桉等非粮作物的行为。

县林业局:

对违规占用甘蔗保护区、基本农田种植尾叶桉等行为要积极引导农户自行退桉还蔗;对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清理的不予以办理砍伐证。

县“双高”办:

负责为各乡镇提供“双高”基地范围的相关材料,具体指导和督促乡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双高”基地范围内所有的“非蔗”桉树的有序清理工作。

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负责协调、组织警力配合对各乡镇重点难点案件进行联合执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参与疏导化解群众性事件。

县司法局:

负责对县政府及部门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指导和依法监督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行动。

县财政局:

负责相关资金的筹措安排,及时拨付相关补贴资金,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委宣传部:

负责做好“清桉还蔗”宣传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广泛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县督效办:

负责督促检查,将“清桉还蔗”工作落实完成情况列入绩效考评。

制糖企业:

负责配合乡镇开展调查摸底、现场指导、跟踪服务、核实验收等工作,积极筹措扶持资金,及时兑付相关款项及物资。

四、工作步骤和时限

本次清理采取自上而下统一部署、自下而上汇总情况、县直各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联合执法的原则。

具体“清桉还蔗”工作以各乡镇为基本单位,各乡镇根据实际按县级工作方案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及工作领导小组,每个工作阶段要进行书面汇报,并填好有关表格上报县“清桉还蔗”和基本农田“非粮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2年2月10日-2月28日)

1.大力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通过悬挂横幅、标语、印发宣传资料、发布通告等多方式多渠道宣传甘蔗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以及任意改变甘蔗保护区和基本农田用途对耕地质量的影响与危害,让广大农户了解保护耕地的义务,增强群众对耕地的保护意识,依法流转土地,自觉抵制在甘蔗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上种植桉树的行为,做到人人知晓。

2.调查摸底。

各乡镇组织人员认真对本辖区内利用甘蔗保护区和基本农田种植尾叶桉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统计上报,要求统计到户到地块到面积到种植年度,并以表格形式上报县“清桉还蔗”和基本农田“非粮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张贴发放通告并提出对各树龄尾叶桉林的处理意见。

(每周二上报附件1-2,每月9日、19日、29日前报送附件5,每月27日前报送附件6,若逢周末、节假日则顺延1天报送)

(二)自行清理阶段(2022年2月10日—2022年3月31日,与宣传发动同步进行)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在宣传、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引导、督促群众自行清理违法违规种植的尾叶桉、果树等林木。

同时,有侧重地选择一些典型的违法案例进行立案调查。

(三)依法强制清理阶段(2022年4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1.延期清理。

对个别暂时未退桉还蔗的群众,群众需向乡镇提交延期清理书面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2年,且到期后承诺自行清理,并由乡镇人民政府与蔗农按尾叶桉种植年限签订有序退桉还蔗承诺书,乡镇可视情况报“清桉还蔗”和基本农田“非粮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如在约定到期后不自行清理的,不予以办理砍伐证,并由所在乡镇采取强制清理措施。

2.强制清理。

各乡镇在调查取证后依法进入司法程序,对一些不履行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清理措施。

力求在此阶段中形成执行一片,遏制一片,震慑一方的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做到形式多样不漏村不漏户。

保护甘蔗保护区、基本农田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加强社会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做到家喻户晓。

(二)摸清情况,及时发现处理存在问题。

县直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工作组人员在清理工作中要深入实际,注重实效,全面掌握实际情况,真正做到情况摸清,数据真实,问题处理到位,绝不能走过场。

(三)依法行政,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县直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在清理工作中要从严要求,严格执法。

对检查中发现的占用甘蔗保护区、基本农田种植尾叶桉树的行为,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特别是顶风违纪违法,造成甘蔗保护区、基本农田面积大量减少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后勤保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为保障清理占用甘蔗保护区、基本农田进行种植尾叶桉等行为工作的顺利进行,县财政部门和涉农部门要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政策保障。

(五)加强督促检查指导,结合绩效考评工作压实责任。

为切实落实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县督效办要不定期到乡镇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同时,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双高办”等部门派出专员(其中县农业农村局至少4人、县自然资源局至少2人)组成工作专班,不定期赴乡镇开展督促、检查、指导工作。

县“清桉还蔗”和基本农田“非粮化”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乡镇工作进度进行每周一通报。

县农业农村局将各乡镇任务数、完成数、完成率等综合因素提供给县督效办,作为依据考量各乡镇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