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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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的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机制,完善对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根据**和国家、自治区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保留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安置留用地。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者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以书面合同约定与土地使用者权利义务,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市收益,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取得的土地成交价款,由土地入市成本、政府土地增值收益、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构成。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原则,同权同价同责,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利益。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顺序为:

土地入市成交价款中,首先扣除土地入市成本,剩余部分为入市项目纯收益。

入市项目纯收益中,政府收取土地增值收益后,剩余部分为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成本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二章 土地入市成本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入市成本,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为达到入市交易条件而产生的土地取得成本、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向政府缴纳的整治复垦费和其他税费、项目实施管理成本和融资成本、入市过程中间服务费用等。

为保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本的真实可靠性,全县开展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采取项目外部审计的方式进行成本核算和支付管理。

在项目入市交易前,入市主体(授权实施主体)需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完成项目成本审计工作。

审计结果将作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拨付依据。

第六条 土地取得成本

(一)土地补偿成本

1.货币补偿

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占用农民土地采取补偿安置的,补偿标准可参照县国有土地征收中的货币补偿标准。

2.留用地安置

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占用农民耕地采取留用地安置的,安置标准可参照县国有土地征收中的安置标准。

(二)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拆迁补偿成本

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占用农民土地的青苗、地上附着物、房屋拆迁补偿,补偿标准可参照县国有土地征收中的补偿标准。

(三)农民社会保障

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占用农民土地的社保补助标准,可参照自治区和我县现行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标准执行。

第七条 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成本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成本,是指入市地块红线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主要包括通路、通水、排水、通电、燃气、通讯和场地平整等费用。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成本,以具备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项目前期基础设施建设成本核算和后期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八条 政府收取的整治复垦费和其他税费

(一)整治复垦费

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实施完成。

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项目占用耕地的,按照项目占用耕地面积和类型收取整治复垦费,具体标准为:

占用水田的,整治复垦费为25万元∕亩;占用旱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整治复垦费为12万元∕亩。

(二)其他税费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政府收取的其他税费,是指按照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完成入市报批工作需要向政府缴纳的各种税费。

此类税费标准按照相关政府公布标准执行。

第九条 实施管理费和融资成本

(一)实施管理费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管理费,是指入市主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工作,需向实施主体支付的工作实施管理费用。

入市主体和实施主体通过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和实施管理费用。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授权实施主体的实施管理费,根据入市项目总规模,按不超过2万/亩的标准收取。

(二)融资成本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融资成本,是指入市项目因资金筹集而产生的资金利息成本。

根据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融资模式,项目融资成本参照项目实施主体和金融机构签订的项目融资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成本。

第十条 中间服务费用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介服务费用,是指入市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测绘、评估、规划、审计、监理、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费用,以及入市交易所涉及的政府交易平台服务费用。

此类费用可根据现行的相应收费标准文件和市场行情,由入市主体(授权实施主体)和服务方自行商定,并纳入项目成本审计。

第三章 政府土地增值收益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土地增值收益,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取得的土地成交价款中,应当归政府财政享有的部分。

第十二条 政府根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不同入市途径、用途,政府按不同的比例从入市项目纯收益中,收取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收取比例具体如下:

(一)就地入市、异地调整入市和新增建设用地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1.按工业、仓储、物流、公益性用途入市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计提比例为入市项目纯收益的20%;

2.按旅游用途入市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计提比例为入市项目纯收益的40%;

3.按商服用途入市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的计提比例为入市项目纯收益的50%。

(二)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整治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计提比例为入市项目纯收益的20%。

第十三条 税务部门具体负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府土地增值收益的收支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部门具体负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府土地增值收益的征收工作。

第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府土地增值收益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并参照我县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

第十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交价款中,扣除土地入市成本和政府土地增值收益,剩余部分为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

第十六条 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归属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增值收益归镇集体所有,纳入镇财政统一管理。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增值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集体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的,其增值收益在扣除村集体提留后,可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或经济发展资金。

(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多个村集体组织的,应在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涉及的各村集体组织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主决议(议事)原则,综合各村入市的集体土地的面积和比例等因素规定土地收益分配和使用方案,经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依法授权同意,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十七条 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使用

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应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主要用于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集体经济建设和民生项目等支出。

农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的使用,应在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根据相关规定制定集体内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方案,经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依法授权同意,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农民集体土地增值监督管理

集体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应当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向集体组织成员公开,接受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管。

村监督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入市收益具体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监督。

镇人民政府与对入市收益规范性使用进行审核,及时准确反映经济往来。

自然资源、民政、农业农村、财政等政府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其他未在本办法中明确的事项,仍按以前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的相关内容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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