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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食品生产经营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宁政办发〔2017〕166号)、《***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银政办发〔2018〕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责任约谈按照“依法规范、及时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以“防控风险、排查隐患、查明原因、消除影响”为目的,针对各部门(单位)在工作中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与其责任人员进行谈话,要求其正确认识问题,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制度。

 

  第三条 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对象为***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被约谈人为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约谈的范围 

  

(一)未履行政府责任、监管部门责任和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责任人责任,管理措施不力,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 

  

(二)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影响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完成的; 

  (三)对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交办的食品安全案件或重要工作,未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四)国家、自治区、***市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问题,或监督抽检中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日常监管发现存在不能持续保持食品安全必备条件和要求或整改不积极、不到位,安全隐患仍然存在的; 

  (六)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或半年内连续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件2次以上的;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出现迟报、瞒报、漏报、误报或擅自发布信息等情况,造成工作被动的; 

  (八)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的;发现可能诱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相互推诿导致事态扩大,造成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九)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提请约谈的; 

  (十)有必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约谈原由、目的等事项; 

  

(二)了解约谈事项有关情况,分析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负的责任; 

  (三)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四)听取被约谈人陈述,征求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五)其他需要约谈和告知的内容。

 

  第六条 约谈的方式 

  组织约谈的单位应当至少安排2人参加约谈,约谈成员与被约谈人或被约谈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约谈可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定点约谈、现场约谈、专题约谈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约谈的权限 

  责任约谈工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组织实施,***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负责约谈的具体工作。

 

  

(一)对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约谈,由食安委主任进行约谈; 

  

(二)对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约谈,由食安办报食安委主任批准,食安委副主任进行约谈;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者或法定代表人的约谈,由食安办主任进行约谈; 

  (四)***市食安办可要求***区食安办对相关人员进行约谈。

自治区食安委、***市食安委可直接对***区政府相关负责人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五)约谈可邀请监察机关、新闻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机构人员参与,也可邀请相关技术专家参与约谈。

 

  第八条 责任约谈程序及后续处置 

  

(一)组织约谈单位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以《责任约谈通知书》(见附件)的形式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电话通知。

被约谈单位应按要求准时参加约谈。

 

  被约谈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约谈的,应提前告知并说明理由,经同意后重新确定约谈时间。

 

  

(二)组织约谈单位应安排专人做好记录,形成《食品安全责任约谈记录》(见附件)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责任约谈记录包括:

被约谈人姓名、单位、职务,约谈人员姓名、职务、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和结果。

 

  (三)被约谈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责任约谈要求进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按时限向约谈单位和食安办报送整改落实情况,食安办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四)被约谈的单位和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负责约谈的单位应向***区政府就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并建议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五)约谈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之一,不代替履行法定职责,不影响、不代替依法依规应对被约谈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相应处理。

 

  第九条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对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效能目标考核评定内容。

对不认真落实责任约谈要求、责任约谈整改不到位的,由食安办进行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建议***区政府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 其他 

  

(一)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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